美国商标制度概述
1。商标注册流程(从申请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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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决定商标设计、名称、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等,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要明确说明“申请依据”,例如该商标是否正在实际使用或将来是否打算使用(详情稍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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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提交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将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这里检查(a)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例如,该商标是否是通用名称本身或仅仅是产品的描述),以及(b)类似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与类似的在先商标不存在冲突)。审查结果通常在提交申请后几个月内即可获得。如果在审查过程中被指出问题,申请人有机会在通知后6个月内作出回应(修改或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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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和异议:审查成功后,您的商标将在 USPTO 注册簿中公布。其他人对商标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异议程序以类似法院的形式进行,在许多情况下,问题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和解谈判解决的。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期限已过,您将进入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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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如果在官方公报上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得到解决),则该商标已正式注册。由USPTO颁发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上可以显示注册标记“®”(只有联邦注册商标才能使用®标记)。但是,如果申请是基于“使用意向”,则不会立即颁发注册证书。在这种情况下,USPTO首先会发出允许注册通知,并在通知发出后6个月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明文件(使用声明和使用证据)后(最多可申请5次延期),注册才会正式获得批准。请注意,除非在提交截止日期前提交使用证明,否则注册将不会完成。
2。使用原则/优先用户权限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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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使用原则?美国商标制度最显着的特点是“使用原则”,即商标权由实际使用产生。这与日本的先申请制度(注册制度)不同,后者优先考虑先申请者,其理念是权利授予先使用商标的人。换句话说,即使您没有注册商标,但如果您之前在业务中使用过该商标,您将在您使用该商标的地区拥有某些权利(在先使用权)。在美国,这也称为普通法商标权;例如,即使一个商标尚未注册,如果通过持续使用而获得知名度,它也可以在该地区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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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权和联邦注册的优点:即使未注册,权利也会因在先使用而产生,但这些权利的范围仅限于产品实际使用的地区或产品领域。随着您的业务不断增长,您可能希望扩展到其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获得联邦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全国独占权。联邦注册提供了法律好处,例如商标被视为自申请之日起已在美国各地使用,这使得与未注册相比,对第三方主张权利更具优势。例如,联邦注册具有以下优点:(1) 能够在美国各地主张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检查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2) 能够通过海关注册请求禁止进口假冒产品的禁令;(3) 通过附加® 标志来展示品牌价值;(4) 在连续使用五年后获得不可抗辩性(一种权利的有效性在此后不能受到第三方质疑的状态)。总之,可以说,在美国,我们并不满足于仅仅先使用财产,而是对其进行登记,以在全国范围内稳定权利,意义重大。
3。注册要求(身份、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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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着性及拒绝理由:在美国注册商标,要求该商标能够与他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明显区分开来(显着性)。例如,一般产品名称本身(通用名称)或直接表达产品性质的词语(描述性商标)缺乏显着性,不能注册。此外,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注册理由的商标,例如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名人姓名的商标,也不能注册。此外,即使在先注册了类似商标,原则上也不会允许注册,以避免来源混淆。 USPTO审查员将审查这些驳回的绝对和相对理由,如果存在任何问题,将发出驳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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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明(使用宣誓书和使用证据):注册美国商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商业中的实际使用。如果您在申请时已经在美国使用该设备,则必须声明使用的开始日期并提交使用证据,例如照片以证明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如果您尚未使用该商标,您可以通过声明“真诚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来申请,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您也必须在审查通过后、注册之前开始使用该商标。具体来说,如上所述,只有在获得注册许可后提交使用证明后,才会进行正式注册。还有一种基于在外国(例如日本)注册的基础上在美国提出申请的途径,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您仍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您在注册后第5年至第6年以及续展时使用该商标。如上所述,在美国,“未使用的商标不被视为权利。”这是使用原则的独特之处。
4。主管机构(USPT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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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级管辖权:在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对商标注册拥有管辖权。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商务部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授予专利和商标。要在美国联邦注册商标,您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在该局办理审查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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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管辖权:除了联邦注册外,美国还有各州的商标注册制度。在州注册时,需要向州政府(通常是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商标申请,并根据州法律对商标进行审查和注册。然而,通过州注册获得的权利仅在该州内有效,并不具有全国性效力(州注册和联邦注册之间的详细区别将在后面讨论)。联邦注册通常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而州注册则适用于本地企业。
5。注册后的更新和维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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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续展:美国联邦商标权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 10 年。如果您每10年办理一次续展手续,只要您继续缴纳费用,您就可以多次延长(续展)您的权利。因此,理论上,商标权可以半永久性地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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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年使用声明:为了维护您的权利,您必须在注册的第 5-6 年期间(从注册之日起的第 5 年到第 6 年)向 USPTO 提交使用声明。这是“即使在注册后我也在正确使用该商标”的誓言,并且我还需要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带有该商标的产品照片或广告图像),以表明我目前正在使用该商标。如果您不这样做,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撤销(取消)您的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已经注册但无人看管的商标都被整理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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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年续展时的义务:除上述临时维护外,每10年申请续展时还需提交宣誓书和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即使在续展时,如果商标并未实际用于指定的产品或服务,则该产品或服务的注册不能维持。这样,在美国,继续使用商标是维持权利的前提,未使用的权利不能续展和删除。
6。不使用取消/无效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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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使用而撤销(使用义务):在美国,如果商标在一段时间内未使用,则可能会撤销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放弃”,无意在商业中使用它。第三方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交“不使用取消申请”,如果没有合法使用,则可以取消注册。商标的“使用”通常需要认真的商业用途,并且不允许仅出于维护权利的目的进行象征性使用。这种严格的执行可以防止未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被保留为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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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审判(取消注册):即使商标已注册,如果注册时出现问题,也有一个系统可以请求无效(取消)。例如,对于“原本缺乏显着性的描述性商标被错误注册”或“因与其他公司的商标极为相似而不应注册”等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相当于日本的无效宣告审判)。在美国,这些争议主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内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或联邦法院处理,听证会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注册被取消。此外,恶意申请或基于欺诈性使用证明的注册一经发现将被视为无效或取消。还有一个制度是,注册五年以上的商标在法律上无可争议,无法主张无效,除非出于描述性等某些原因(以保护长期使用而没有问题并已在市场上建立的商标)。
7。州注册和联邦注册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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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注册:基于美国联邦法律(通常称为兰哈姆法案)的商标注册制度。 州际商务(州与州之间的交易)和国际交易中使用的商标需要注册,并且注册商标权遍及美国。申请和审查在USPTO进行,注册商标可以加注®标志以表明其是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公司通常使用这种联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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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注册:基于美国各州法律的商标注册系统。 这适用于州内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并且商标权的有效性也仅限于州内。例如,如果您的业务仅在一个州开展,则无法进行联邦注册,您将需要使用州注册来保护您的商标。然而,在现代,分配已变得普遍,并且在国家内完成的情况很少,因此在实践中,国家登记仅在有限的情况下使用。请注意,® 标志不能用于州注册,只有™ 标志可以像未注册商标一样使用(® 只能用于联邦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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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差异:在程序上,联邦注册的审查更加耗时且昂贵,而州注册相对较快且便宜,但提供的权利较少。此外,针对联邦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但在只有州注册的情况下,补救措施基本上基于州法律。然而,如上所述,联邦注册具有更广泛的好处,因此打算在美国扩张的公司通常首先希望获得联邦商标。
8。与其他国家的制度比较(日本与欧盟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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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本的差异(先申请制度/注册制度):在日本的商标制度中,商标只有在注册后才产生权利。申请时无需实际使用该商标;即使该商标目前尚未使用,只要将来打算使用它,就可以注册。这是一个让你“即使你还没有打算使用它,也可以先夺取权利”的制度。另一方面,美国如上所述很重视使用,一般来说,未使用的商标不能注册或维持。日本有制度,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即可取消,但注册时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明,续展时也不需要像美国那样宣誓使用。简而言之,最大的区别在于,在日本,您可以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获得权利,而在美国,则是“先到先得”,除非您使用它,否则权利无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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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盟 (EU) 的差异:与日本一样,欧盟采用先申请制度(向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权利的制度)。通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提交申请并接受注册,您将获得在整个欧盟有效的商标权,作为单一“欧盟商标”。申请或续展商标时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状况,且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不会因未使用而被撤销(超过五年未使用的,第三方可以请求撤销权利)*。因此,欧盟基本上是注册制度,与美国不同,没有要求产品必须在注册前使用。然而,欧盟商标一旦注册,在所有成员国都受到保护,但如果任何一个国家有拒绝理由(例如存在类似商标),则在整个欧盟都会拒绝注册。总的来说,可以说美国非常重视“使用的有无”,而日本和欧盟的制度则重视“申请的快捷性”。
参考:以上是总体概述,具体的例外情况和程序因国家/地区而异。在实际申请商标时,我们建议咨询专家,了解各个国家的最新制度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