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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加拿大外观设计体系概览｜弁理士が解説｜弁理士が解説
description: 我们将详细讲解加拿大外观设计制度，包括注册要求​​、申请程序、保护对象以及如何维护权利。 ===。1。注册要求（设计定义、原创性、新颖性等） 加拿大外观设计的定义：在加拿大，工业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并涵盖应用于产品的独特视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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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2

# 加拿大外观设计体系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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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册要求（设计定义、原创性、新颖性等）

**加拿大外观设计的定义：**在加拿大，工业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并涵盖应用于产品的独特视觉特征。具体而言，由三维形状、构造和二维图案组成的设计、应用于成品的装饰品（包括颜色）受到保护。不仅可以保护整个产品的设计，还可以保护产品的一部分（部分设计）的设计。这些视觉特征必须“吸引并仅由眼睛来判断”。相反，**仅源自产品功能的形状等**（纯粹因功能需要而产生的形状）、**想法本身、制造方法和材料**不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保护。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设计不能注册。

**创造力要求：**加拿大设计体系没有明确规定高水平的创造力要求，例如日本传统的“易于创作”。外观设计要注册，必须具有新颖性，这意味着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没有向公众公开过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外观设计。判断新颖性的标准是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外观设计基本相同，如果相同，则不予注册。因此，如果与之前的设计差异很小，就会被判断为缺乏新颖性，这实际上会成为创造力的障碍。纯粹功能性的设计无法注册，因此基于功能需要而容易假设的形状首先就不会受到保护。总体而言，在加拿大，主要的注册要求是“新颖性”\*\*，并且没有像日本那样针对创作难易度（构思难易度）的单独拒绝理由。

**新颖性的具体应用**：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IPO) 会审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以确定**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外观设计是否已在加拿大或国外发表。这里的“基本相似”是指外观设计从整体上看给人相同的视觉印象，即使存在细节差异，如果整体上非常相似，也不会被认定为新颖的。审查期间，不仅会检索在加拿大注册和待审的外观设计，还会检索在海外发布的外观设计。如果不满足新颖性要求（如果设计嵌入现有设计中），注册将被拒绝。** 

**## 2。申请程序（申请方法、所需文件、是否可以在线申请）

**申请管辖区和代理：**要在加拿大注册外观设计，请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IPO) 提交申请。原则上，申请人是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或其继承人），如果创作者为他人创作了外观设计，则该他人成为申请人。当日本公司直接向加拿大申请时，法律上并不要求他们使用当地代理人（根据该制度，可以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自行申请）。但在实践中，强烈建议您聘请加拿大专利律师等代理人，因为程序和审查程序是专门的。指定代表时，无需提交授权书，但必须通过向 CIPO 提交如下所述的通知（通知）来正式指定代表。虽然外国公司（日本公司）可以在没有代表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但通常的做法是指定当地代表，因为与 CIPO 的沟通和通知必须用英语或法语进行，并且需要期限管理。**

****提交程序和在线提交：**向加拿大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在线**和**纸质形式提交。可以使用 CIPO 提供的电子申报系统（工业品外观设计电子服务）在线完成程序，该系统具有用户友好的界面。对于在线申请，以电子表格形式输入必要信息，上传图纸数据等，然后提交。也接受纸质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全套文件将邮寄到指定地址（CIPO 设计部）。虽然建议采用电子提交方式，但两种方式均可接受，因此可以接受在线提交。**** 

******所需信息：**加拿大外观设计申请需要以下信息。

-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邮政地址**  
  与 CIPO 通信时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的邮寄地址。如果您指定一名代表，办公室的通讯将直接发送给该代表。如果您不指定代表，您将成为与 CIPO 的联系人。
- **成品名称**  
  申请文件应注明将应用外观设计的成品的通用名称。这必须是消费者普遍认可的名称（例如“汽车”或“椅子”）。成品的标识是决定设计权范围（设计用于什么产品？）的重要信息。
- **设计图像（绘图或照片）**  
  申请需要至少一种设计表现形式（复制品）。您可以提交清晰展示产品设计的黑白或彩色图纸或照片。图纸和照片的要求将在后面讨论，但需要充分公开设计的特征，因此根据需要提交多张图纸（例如各个方向的视图）。建议提交的图纸连续编号，并最好包含说明，例如“图1（正视图）、图2（侧视图）……”。
- **费用（申请费）**  
  您必须支付规定的申请费。可以通过信用卡、银行转账或支票付​​款，并以加元支付给 CIPO。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最新金额发布在 CIPO 网站上。

除此之外，您在申请时还可以选择包含以下项目。**

**申请流程：**CIPO收到申请文件后，第一步是**检查形式要求**（申请是否具备所有所需信息、是否有所需数字、是否已缴纳费用等）。如果满足最低要求，您将收到**申请通知**并分配一个申请号。如果有任何缺失的文件或信息，CIPO 将发出\*\*遗漏通知\*\*，您将有机会填写缺失的信息，通常在两个月内。

通过形式审查后，接下来将进行实质审查。 CIPO审查员首先对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指定适当的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然后从提交的附图和文章中检查外观设计的范围是否明确（附图中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是否明确表明了保护对象）。还会检查单个应用程序是否包含多个设计。在加拿大，作为一般规则，一项申请就是一项外观设计，但非常相似且被视为“变体”的设计可以合并为一项申请。审查员将审查附图，如果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不是“实质上不同”的变体，则它们将作为一项申请被接受；如果没有，审查员将要求对申请进行分割或修改。

一旦确定了设计范围，就会进行**全球初步设计搜索**。审查员不仅检索加拿大已注册和待审的外观设计数据库，还检索海外出版物数据库，以查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是否已经发表。在此基础上，对**新颖性**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适合注册。

**对审查结果的回应**：如果实质审查结果确定可以注册，我们将及时进行注册处理。另一方面，如果有拒绝理由（缺陷），将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发送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通常必须在三个月内做出回应，以书面意见反驳调查结果，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修改附图或权利要求。然而，该修改不能实质性地改变提交时的设计范围（不允许显着改变设计的修改）。如果在回复审查员后仍无法解决拒绝理由，将出具最终审查报告，并给予申请人最后的申辩机会。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不能注册，将作出驳回决定，并驳回申请。届时，申请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司法审查。**

****注册和公布：**如果注册获得批准，CIPO将发出**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通知，并提供注册号、注册日期等。加拿大的外观设计申请从申请到注册都是私下进行的。但是，如果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未注册该申请，届时该申请将自动公开（如果在30个月内注册，则该申请将在注册时公开）。根据申请人的策略，注册可能会延迟以配合产品发布。事实上，您可以向 CIPO 申请延迟注册，将注册延迟最多 30 个月。另一方面，如果您想提早注册，还有一个可以申请加速考试的系统。加拿大制度没有**公示和异议制度**，也没有在申请阶段供第三方评论的机制。因此，如果注册后有异议，利害关系方将采取无效程序（如下所述）。**** 

****以上是从申请到注册的一般流程。常规国内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为**大约 18 个月**，通过海牙的国际申请**平均处理时间**为**大约 11 个月**。日本企业提交申请时，重要的是利用电子提交并与当地代理机构合作，在期限内做出回应并做出适当的修改。

## 3。受保护对象

**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范围：**如上所述，受加拿大外观设计法保护的是产品（成品）的视觉特征。三维形状（形状和轮廓）、二维设计和配色方案等视觉元素都符合资格，应用于产品的视觉元素可以注册为外观设计。受保护的制成品是指所有有形工业产品，范围从日常生活用品到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的外观。例如，汽车引擎盖独特的弧形形状、智能手机屏幕上的图标排列和GUI设计、鞋子的图案和形状等都属于“产品美学设计”的范畴。在加拿大，不仅可以获得整个产品的设计权，还可以获得零部件的设计权，还允许仅获得产品形状的一部分（部分设计）的设计权。这个概念类似于日本的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如果产品的一部分是新颖且独特的，则有可能仅获得该部分的权利。

**GUI/屏幕设计：**作为设计保护的现代主题，**图形用户界面 (GUI)、图标和其他屏幕设计**在加拿大也可以受到保护。尽管屏幕显示本身是无形的，但如果它是显示在称为设备的成品上的视觉元素，则它受到设计法的约束。例如，智能手机主屏幕布局和动画图标设计可以注册为“应用于电子设备显示屏的装饰”。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成品，所以必须与一些产品结合起来展示。近年来，日本已经可以注册 GUI 图像和屏幕转换的外观设计，而在加拿大，也出现了类似的趋势，将 GUI 纳入保护范围（但是，与产品无关的单纯艺术图像不受保护）。

**什么不受保护：**在加拿大设计中什么**不受保护**也很清楚。首先，**功能本身或由功能必然衍生的形状**不能受到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例如，如果零件的形状纯粹由机械要求（性能、粘合要求等）决定，则该形状将不会被视为设计，因为“没有美学选择”。从法律上讲，“实用产品的纯功能性特征”是不能注册的（所谓**功能形式排除**）。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设计（反社会符号等）将被拒绝注册。此外，设计权不涵盖创意阶段的任何内容、产品创意概念本身、制造方法、材料以及外观以外的其他要素。例如，“该产品由碳材料制成”和“折叠机构”等功能特征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权只是与“视觉美感”相关的权利，保护范围与其他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

**建筑物和内部装饰的处理：**在加拿大，《设计法》中“成品”的定义不包括\*\*房地产（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内部装饰）\*\*。传统上，建筑物本身并不是工业上大规模生产的“产品”，因此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设计不受加拿大设计体系的保护（并且不被视为受设计权约束）。另一方面，在日本，2019年的修订使得注册建筑物的设计和内部成为可能。这一点应该被视为两国制度的差异。例如，商店的室内概念或建筑立面的设计在日本可以受到设计权的保护，但在加拿大则不受设计权的直接保护（这将在版权和商标的框架下单独考虑）。

**多种设计的保护：**如果一种产品可能有多种设计变体，在加拿大，类似的变体可以在单个申请中同时受到保护，但除此之外，需要单独的申请（\*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可以作为变体一起提交）。日本拥有相关外观设计制度，即使在注册后的10年内，也可以通过单独提交申请来保护类似的外观设计。加拿大没有与日本相关设计相当的系统。因此，为了在加拿大保护系列外观设计，有必要**在申请时提前包含所有变型**（或同时单独提交）。这是与日本的一个主要区别，因为在申请后很难额外保护外观设计变更，对于日本公司来说，在加拿大申请策略的早期阶段制定一个涵盖他们希望保护的变化的计划非常重要。

## 4。失去新颖性的例外系统

加拿大对于失去新颖性也有一个例外（宽限期）。即使申请人（设计者）无意中或为了公布产品等目的公开了外观设计，只要是在公开之日起 12 个月内，这也是一种不会损害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补救措施。具体来说，即使有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公开，如果加拿大申请（或优先权申请）是在首次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的，则公布的信息不会被视为在先设计，可以满足新颖性要求。换句话说，设计师有一年的时间来发表自己的作品。****

****要适用此例外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披露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从申请人处获得信息的第三方进行**。如果完全不相关的第三方，例如竞争对手，独立发布相同的设计，则不适用宽限期，并且这种发布会带走新颖性（真正意义上的新颖性丧失），所以请小心。**

加拿大的宽限期为**12个月**，与日本现行制度的长度相同。在日本，自2018年法律改革以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例外期已从之前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因此，两国都有一年的宽限期。不过，**适用程序**存在一些差异。在日本，申请人要申请其出版物的例外，必须在申请中声明其希望申请失去新颖性的例外，并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指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果忘记这样做，则申请将不适用）。另一方面，在加拿大，不需要特殊的通知程序，并且法律自动承认例外情况。换句话说，如果审查员发现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出版的出版物，并且发现出版者是申请人本人，审查员将忽略该出版物并判断新颖性。然而，审查员可能不太清楚出版者是否与申请人相同，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诸如“该公司于◯年，◯月，◯”之类注释的情况。该申请应在公布后◯个月内提交。”尽管官方没有要求，但这是一种防止筛选过程中产生误解的措施。

要求优先权时，**宽限期的起点是优先权日期**。例如，如果您在首次发布后一年内在日本提交申请，然后要求该申请的优先权并在六个月内再次在加拿大提出申请，加拿大将使用优先权日期来确定该发布是否在一年内。在这方面，待遇和日本几乎一样。

一般来说，加拿大有一个宽大的措施，即**申请人引起的公开在12个月内不构成自我侵权**，而且即使专利已经在展会或产品试销中提前公开，如果在一年内及时提出申请，也是有可能获得追偿的。然而，不言而喻，最好尽早申请而不依赖宽限期，因为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在公布和申请之间单独提交申请的风险。

## 5。是否需要授权书

**在加拿大，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无需提交授权书**。即使申请人指定代理人，也没有义务提交签署的授权书；只需提交代理人任命通知并告知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即可。 CIPO仅接受已通知代理人的通信和程序，通常会忽略申请人的直接指示（以避免由于双重指定代理人而造成混乱）。因此，无需像日本那样交换加盖代表印章和签名的授权书文件，程序更加简单。

在实践中，现有的加拿大代理人（专利律师）经常在提交申请时告知自己是代理人，并继续担任代理人。由于“无需授权书”，因此无需向 CIPO 邮寄和提交授权书。不过，既然假定代理人已被申请人正式请求，从法律上讲，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当然需要有委托关系协议。加拿大不要求向该机构出示证据，但通常建议代理人将授权书保留在内部，以防发生争议。

另一方面，**在日本委托代理人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基本上需要提交授权书**。特别是当外国公司要求日本专利代理师提交申请时，通常会向JPO（日本专利局）提交规定格式的授权书（英语也可以）。在日本，如果未在申请的同时或在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授权书，可能会下达修改程序的命令，如果授权书不完整，审查可能无法进行。加拿大没有这样的复杂情况，可以**快速申请程序**。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很大的差异，需要记住的是，日本公司直接在加拿大申请时不需要准备授权书文件（减少从请求到申请的准备时间）。

## 6。图纸/照片要求（格式、观点、数量等）

**提交格式：**加拿大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任何格式提交，**线条图或照片**。黑白图纸是典型的，但如果能够清楚地说明设计的特征，**彩色图纸**和**高分辨率照片**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图纸，则希望有能够准确描绘产品轮廓和图案的线条图；如果是照片，则必须通过擦除背景来清楚地区分产品的外观。无论哪种情况，外观设计权的范围都只能根据提交的图纸和照片来确定，因此申请人必须充分说明其希望主张的视觉特征。

**所需视点及浏览次数：**虽然要求**至少一张图**，但在实践中通常需要从多个角度提交图，以便了解产品的全貌。通常，希望有六个视图（前视图、后视图、左右侧视图、顶视图、底视图）和透视图，但不一定需要所有六个方向。在日本，曾经强烈要求提交六面图，但在加拿大，从一开始就说只需要提交必要的数量即可“充分公开”。例如，如果被摄体是平面设计，则一张正视图可能就足够了，而如果被摄体是对称形状，则仅显示一侧就足够了。 **关键是设计的形式是否能够清晰地表达出来，以便第三方复制**。鼓励申请人涵盖必要的观点，以确保不存在空白。

CIPO 建议在提交的图表中标上**图表编号**。如果一个应用程序中有多个图形，则会指导如何对它们进行编号，例如“1.1、1.2、1.3，...”或简单地“Fig.1，Fig.2，...”。另外，通过在每幅图中添加**简单的图形说明**（例如，“图1是成品透视图”、“图2是主视图”等），将更容易让审查员和第三方理解。尽管这些不是强制性的，但它们提供了对申请人有利的附加信息。

**使用部分断线等：**在加拿大，通过在附图中使用**断线（虚线），可以表示该部分不包含在外观设计的范围内。法律还规定，用虚线绘制的部分不被视为包含在申请的外观设计中。因此，例如，如果您只想获得整个产品的特定部分的权利，如果您用折线绘制其他部分，则折线部分将不会包含在注册外观设计中，本质上将被视为部分外观设计。另一种方法是使用虚线+断线来表示可移动部分的仅部分长度是可变的。这样，就可以允许采用**断线或模糊线**等方式来绘制非必要部分，从而使申请人可以直观地调整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用实线绘制的部分**是设计权下专有的部分，因此必须新颖且独特。在当今世界，使用虚线显示非零件是很常见的，其想法是相同的。** 

****图纸质量**：提交的图纸和照片的质量必须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设计的特征。如果不清楚或者太小，审核时可能会要求您修改。另外，附图之间的不一致（例如，正视图和侧视图的形状不同）也可能是拒绝的原因。因此，在绘图创作阶段必须高度重视一致性和清晰度。在加拿大，对于图纸中的线条粗细或阴影没有详细的规定，但过度变形或过度使用阴影妨碍形状识别的情况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基本上，第三方能够从图纸中理解并再现产品的形状非常重要。

**提交照片时的注意事项：**使用照片时，请删除背景和不必要的部分，以便仅清晰可见产品。如果照片的对比度或分辨率不足，则可能会因“绘图质量有缺陷”而被拒绝。此外，如果多张照片的颜色和亮度差异极大，则可能看起来不像同一产品，因此我们建议提交外观一致的图像。在这方面，虽然加拿大接受彩色照片，但如果**统一为黑白**，则更容易保持每张图像之间的一致性（除非您希望将颜色本身作为版权元素包含在内）。

**与日本比较：**此前，在日本，提交六面图纸几乎是强制性的，如果缺少，则会发出更正令，但随着2019年执法的放松，**不再需要所有六面图纸**，并已成为个案依据。然而，日本仍然比加拿大更加正式，在很多情况下，审查标准需要六张图纸或足够的图纸来代替。在加拿大，单个附图可能会被接受，但在日本，审查员很可能会在提交后要求缺少附图。另外，在日本的申请中，有一栏写有“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的描述”和“与外观设计的创作有关的事项”等，但在加拿大，这些文字信息原则上不影响审查或权利范围。尽管他们都**以图纸为中心**，但可以说，加拿大**提交图纸的形式要求更加灵活**。日本公司在申请加拿大时，只要运用日常在日本制作图纸的技巧，并按照加拿大标准提交必要且充分的图纸（格式自由，只要不含糊即可），应该没有问题。

## 7。保护期（起点、续订的可能性）

**权利开始日期**：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权于**注册日期**产生。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效力在注册完成后生效，而不是像专利那样根据申请日期生效。权利并不是从申请到注册才成立的，即使在此期间其他人模仿了相同的设计，也不会构成对权利的正式侵犯（但是，如果外观设计后来注册，则可以在注册日期之后采取行动强制执行该权利）。这种待遇类似于日本的外观设计法（在日本，外观设计权于成立和注册之日产生）。

**期限：**自 2018 年修正案以来，加拿大外观设计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最长 15 年**。不过，该期限将进行调整，以提供自注册之日起至少 10 年的保护。具体而言，权利有效期直至“注册日期后 10 年”或“申请日期后 15 年”（以较晚者为准）。例如，如果在申请后一年内获得注册，则注册将在申请日后15年到期，即注册日后约14年。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审查期延长而在申请后7年才进行注册，则自注册之日起10年相当于自申请日起17年，超过了15年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注册后**后**10年（=申请后17年），从而导致期限超过15年。这样，它就是一种补偿因审查延误而导致的保护有效期缩短的机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和注册过程会在几年内完成，因此在实践中，标准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15年”。

**维护费：**在加拿大，在设计权的有效期内只需支付一次维护费。具体来说，规定的维持费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缴纳。通过支付该维护费，您可以在上述最长期限（10 至 15 年）内维护您的权利。换句话说，该权利在注册后的前五年内无条件有效，但如果在五年结束时未缴纳维持费，则该权利将在五年后到期。维护费有6个月的宽限期，您可以在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此期限过后，权利将完全失效。**

**支付后，维护费将在整个剩余期限内有效**。例如，如果您在注册第 5 年支付维护费，您的权利将持续到最终到期日（自申请日起 15 年或自注册日起 10 年，以较晚者为准），而无需任何额外费用。在加拿大，这种一次性维护费没有续展（延期）制度，权利期限不能延长超过15年。也无需每年为设计权缴纳年度维护养老金（第5年只需缴纳一次）。尽管费用金额设置相对较低，但必须注意确保权利不会因未付款而在五年后到期。

**与日本的保护期限比较：**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现行法律，日本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5年，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长（修订前为自注册日起20年，但现已延长）。因此，如果仅从时间上看，日本提供的保护比加拿大长10年。在日本，这25年的期限不能延长，期满后，该财产将成为公有。与加拿大类似，没有延期续签制度。

关于维持费用，在日本必须缴纳\*\*年金（登记费）\*\*。这是一种与专利类似的每年支付维护费的制度，而不是在注册外观设计时一次性支付整个期限。另一方面，在加拿大，第五年只需缴纳一次，因此维护工作量比日本少。但在加拿大，保护期限本来就短，因此如果需要长期保护，就需要考虑使用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将形状商标注册为商标）。

如上所述，在加拿大，外观设计权到期后不能延期，但在日本也没有延期制度（没有像外观设计专利这样的医学延期）。因此，保护​​期满后您可以自由使用。由于日本和加拿大的生命周期存在显着差异，日本公司需要制定一项策略，考虑到权利在加拿大比在加拿大更早到期，从而与产品的生命周期保持一致。例如，在日本受保护 25 年的外观设计将在加拿大 15 年后到期，届时可能会出现假冒产品。如果您想在加拿大长期垄断一项重要的设计，您可能需要采取诸如考虑该设计以外的权利（将三维商标注册为商标、主张版权（如果存在）等）等措施。

## 8。侵权诉讼制度（举证方法、救济措施）

**判定设计权侵权的标准：**在加拿大，当未经许可将与注册设计**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设计应用于与注册设计相同类型的产品时，即构成设计权侵权。外观设计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权禁止对其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与其外观设计几乎没有区别的产品进行下列行为：

- **制造**：通过应用与注册设计相同或相似的设计来制造产品的行为
- **销售、供销、出租**：销售、出租或展示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
- **出于商业目的进口**：出于商业目的将此类产品进口到加拿大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将构成**侵犯设计权**。举证要点是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注册外观设计在外观上基本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特别是在加拿大，使用“整体视觉相似性”测试，更重视法官的视觉印象而不是专家的意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技术或艺术专家的证词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在审判时并排对提交的图纸和照片进行详细比较。

被告的典型辩护是声称设计不相似。换句话说，该公司利用图纸和实际产品来证明其产品的设计与注册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此外，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注册外观设计中指定的物品是不同类型的产品（例如，注册外观设计是“椅子”，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桌子”等），则不构成侵权。其他可能的抗辩包括外观设计权本身无效（如下所述）以及权利人不是合法权利人（权利归属纠纷）。

**管辖权和程序：**外观设计侵权诉讼通常以**民事诉讼**形式提起。在加拿大，联邦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以在\*\*联邦法院\*\*或各省的高等法院（省法院）审理。通常，如果侵权行为跨越多个州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禁令，则案件会向联邦法院提起。另一方面，如果，例如，在侵犯设计权的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未经授权使用商业标志），则案件可能会在州法院审理。无论如何，当权利人确定侵权行为发生时，他或她可以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或损害赔偿。

诉讼焦点为**侵权成立**和**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这些通常在同一程序中进行尝试。换句话说，如果被告辩称注册的外观设计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效，法院将同时判定侵权和有效性（在加拿大，外观设计注册没有异议制度，因此提出无效索赔作为抗辩或作为单独的无效审判请求）。法庭诉讼程序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答辩、**证据开示**以及**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和解谈判通常发生在初步阶段。**** 

******证明方式：**原告（外观设计权利人）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制作**与注册外观设计图纸的对比图**，以证明**视觉相似性**。在某些情况下，鉴定人（例如工业设计师）会提供书面意见，指出“两种设计本质上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被告则详细指出“差异”，并辩称它们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给人留下了不同的印象。加拿大法院根据设计的**整体美感**来判定是否侵权。此时，如果设计的一部分是功能性形状，则在确定相似性时可以不考虑该部分（因为功能性部分不受保护）。单个实质性差异可能被视为不侵权，但总体上不显着的差异可能构成侵权。

**补救措施：**如果权利持有人胜诉，在加拿大可以采取以下民事补救措施：

- **禁令**：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停止侵权活动。临时禁令（temporary injunctions）理论上是可以的，但要求（如严重损害证明）严格，实践中很少授予。最终永久禁令通常会在侵权时发布，并禁止被告将来制造或销售该设计。
- **损害或利润核算**：责令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损失的利润（如因失去销售机会而减少的利润）计算。或者，也可以选择“不当得利返还”的补救措施，要求被告返还相当于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利润的金额。原告可以选择更有利的一方，但不能双重接受。在加拿大，在法律诉讼中，**侵权/有效性和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在同一程序中进行审查（但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分开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审查）。
- **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特别恶劣，则可能会判给惩罚性赔偿。例如，对于长期故意、有计划的侵权行为，可以在正常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加处罚款。尽管这是加拿大法律允许的特殊措施，但它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交付或者销毁非法物品**：法院可以责令将被告占有的侵权物品及其制造模具交付权利人或者销毁。这可以将侵权产品从市场上清除并防止它们被重新分销。
- **费用回收**：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联邦法院一般允许胜利者偿还部分费用，商业惯例可能要求另一方支付实际费用的 25% 至 50%。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全部金额都会被涵盖，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很大一部分必须由个人支付。

**证明时要记住的要点：**加拿大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有一项独特的条款，如果被告是“无辜侵权者”，则限制损害赔偿。具体来说，如果被告在侵权时不知道该外观设计已注册，并且有合理的理由不这样做（例如，该产品因没有显示Ⓓ标志或权利人姓名而无法识别），法院可以将救济限制为仅禁令，而不判给损害赔偿或返还利润。换句话说，那些无恶意地使用该设计的人可能不需要承担经济损失。为此，建议权利人在其产品上显示（标记）Ⓓ标志和权利人姓名。如果有适当的迹象，被告将无法声称自己不知道，并且更容易要求赔偿。日本没有这样的规定来保护善意侵权者，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加拿大独有的一点，对于日本公司来说，努力标记其产品并使其广为人知，并且不为无意的产品提供任何逃生路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诉讼时效/排除期：**对于侵犯加拿大设计权，法律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发生超过三年，则无法获得救济。这是一种诉讼时效，意味着您只能要求提起诉讼之前过去三年的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您等待太久才发现侵权行为，您将失去对在此之前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提出索赔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需要立即行使权利。在日本，《民法典》规定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权为三年（根据2020年修订的民法典延长至五年），侵犯外观设计权的权利也是如此。在日本，提起刑事指控也有六个月的期限。可以说，在加拿大，没有刑法，但有明确的3年民事诉讼时效。** 

****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加拿大对侵犯设计权没有刑事处罚**。设计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被视为可以被警方侦查或检察官起诉的犯罪行为。因此，侵权人仅受到民事损害赔偿，并无监禁、罚款等刑事处罚。不仅在加拿大如此，在美国等许多其他国家也是如此，但与日本相比却有很大差异。 **在日本，侵犯设计权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日本外观设计法第69条规定，侵犯外观设计权或独占许可的人可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如果企业导致员工实施侵权行为，还有双重处罚条款，企业也将被处以罚款（最高3亿日元）。这样，在日本，恶意侵犯外观设计权是一种严重犯罪，可以受到刑事起诉，而在加拿大只有民事救济。因此，请注意，在加拿大处理侵权行为时，**民事诉讼是唯一的途径**，刑事恐吓（例如报警）通常不是一种选择。

## 9。行政检测系统的存在

**海关等行政禁令制度**：加拿大的外观设计体系没有**行政机构查出侵权商品**的制度。例如，就商标权而言，海关（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有拦截假冒品牌产品的制度，但就设计权而言，目前法律上没有海关进口禁令的制度。 《加拿大外观设计法》或《海关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海关当局根据外观设计权依职权扣押货物。因此，即使侵犯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从境外进口的，海关也不能将其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扣留，权利人必须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采取行动。这是日本企业需要认识到的。即使假冒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与日本不同，加拿大没有向海关提出投诉并行政停止该产品的系统，因此他们必须获得直接的法院禁令并将其提交给进口商以停止该产品。

**警察执法：**如上所述，外观设计侵权在加拿大不属于犯罪，因此警察不会调查和逮捕您。由于外观设计的行政和刑事事务均没有公众参与，因此100%依赖于民事自我补救手段（诉讼和禁令）。外观设计权利人别无选择，只能自行监控市场，发现侵权产品时采取民事措施。 CIPO（知识产权局）也明确表示“我们不会监控市场或行使权利”，权利人本身需要积极主动。

**日本情况：**相比之下，**日本有行政假冒控制体系**。日本海关（海关署）不仅针对商标和版权，而且还针对专利和设计实行进口暂停申请制度。外观设计权持有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针对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权的进口货物的禁令。海关根据通报对进口货物进行监控，对涉嫌侵权的货物暂停通关，并在征求权利人和进口商意见后采取**没收、销毁**等措施。通过此类**边境措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侵权产品在日本流通的作用。此外，在日本，侵犯外观设计权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揭露恶意仿冒公司，例如向警方提出投诉，让他们调查并移交警方，然后起诉他们。

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对比性的构成：**日本：可以通过行政（海关）+刑警执法**和**加拿大：没有官方行政/刑事执法。日本企业需要根据这样的事实制定当地的对策：当加拿大出现假冒产品问题时，它们不能依赖海关或追究刑事诉讼，而必须自行采取民事措施。例如，必须制定以民事诉讼为中心的策略，例如向主要港口运营商发出警告信，迅速获得民事诉讼的临时处置，并利用其暂停进口。 要认识到执法环境与原来不同，我们需要与当地律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实际应对措施。** 

**## 10。与海牙体系的关系（国际申请机会、所需文件、程序注意事项）

**国际注册申请的可用性：**加拿大于2018年11月5日加入在日内瓦修订的《海牙协定》，可以**使用海牙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系统提交国际申请**。也就是说，日本企业可以向WIPO提交英文或法文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选择加拿大作为指定国家，无需直接在加拿大提出申请，即可办理获得外观设计权的手续。一份海牙申请中最多可注册 100 项外观设计（全部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类别），指定加拿大时也是如此。例如，可以对属于同一类别的10个家具设计提出国际申请，并同时指定加拿大、欧盟和美国。通过将加拿大纳入指定国家，CIPO 将收到一份国际注册副本，并且**它将被视为加拿大申请**。****

******所需文件/信息：**海牙国际申请本身的要求是由国际规则确定的，基本上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外观设计的图纸/照片（每种外观设计一张或多张）、产品名称（与洛迦诺分类相关列出）、指定国家和规定费用**。指定加拿大无需额外文件。例如，不需要授权书或当地代理人信息（在国际申请时，WIPO 的代理人就足够了）。日本公司使用国际申请时，必须用英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完成手续，但也可以通过日本专利局提交海牙申请。建议**所需的图纸和照片**符合每个指定国家的标准（分辨率、视点数量等）。就加拿大规范而言，如上所述，标准很灵活，例如要求至少一张图纸，但在准备图纸时通常会考虑其他国家（例如美国仅要求线条图）。**

**程序流程：**国际申请在产权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后注册并公告后，信息将发送至每个指定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收到国际注册副本后，将按照与常规国家申请相同的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和标准与国内申请完全相同，检查内容包括新颖性、非功能性、附图清晰度等。如果有任何拒绝理由，将通过产权组织向申请人（持有人）发出**拒绝通知。本驳回通知附有CIPO准备的审查报告，并注明驳回的具体理由（例如“图纸不清楚”、“与先前的设计相似”等）。** 

**申请人必须针对这一拒绝理由**直接向 CIPO 作出回应**。即使是国际申请，每个国家处理审查的规则也是由每个国家决定的，因此如果加拿大驳回，申请人或其当地代表必须向CIPO提交书面意见/修改。原则上，答复期限为**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语言和法律障碍，依赖加拿大当地代表是可行的。在您做出答复后，审查员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问题得到解决，您将收到产权组织授予保护声明的通知。如果申请最终没有获得批准，则属于最终驳回（Refusal）\*\*，该申请（国际注册的加拿大指定部分）将被驳回。如果驳回最终确定，国际注册本身将对其他国家有效，但仅在加拿大指定的部分无效。

**权利登记/设定：**如果通过海牙提出的申请在加拿大注册，CIPO 将发布**授予保护声明并将其发送给 WIPO。该日期将是在加拿大注册的日期，并且权利将产生。加拿大给予保护的事实也将记录在海牙国际注册簿中。权利与国内申请相同，并且将分配与国际注册号相对应的加拿大注册号。请注意，在海牙申请中，该公告已在国际公报上公布，因此不存在加拿大独有的公告（该通知成为注册通知）。** 

****期限和续展：**通过海牙获得的加拿大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与国内申请相同，**自申请日（国际注册日）起 15 年内。自注册之日起保证至少10年。维持费的概念有点不同。海牙国际注册本身必须通过每五年向WIPO缴纳续展费来维持，但在加拿大，如果您支付前五年的续展费，则此后不再收取加拿大维持费。具体来说，如果您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WIPO缴纳一次续展费以维持您的国际注册，则第5年向CIPO缴纳的维持费将被视为包含在续展费中，此后长达15年您无需向加拿大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但需要继续每五年向WIPO缴纳国际注册续展费，如第10年、第15年（加拿大首次缴纳后费用为零或很少）。在这方面，即使您通过海牙，维护程序仍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跟踪更新期限。** 

****程序要点：**当日本公司以加拿大指定提交海牙申请时，首先要记住的是满足每个指定国家的**图纸要求**。加拿大在图形格式上有很高的自由度，但如果您在同一份海牙申请中指定美国，则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只允许绘制线条图。因此，创建满足每个国家/地区最严格要求的图纸是常见的做法。其次，加拿大提出拒签理由的\*\*响应期（3个月）\*\*较短，因此需要**及时联系当地代理并制定对策**。虽然在提交海牙申请时不需要当地代理人，但在拒绝答复阶段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提前找到可靠的加拿大代理人是个好主意。

此外，关于**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在加拿大国内申请中，仅不接受变体设计，但通过海牙，同一类别内的不同外观设计将被一次性处理。 CIPO 单独审查每个外观设计，如果没有问题，则注册所有外观设计，但如果某个部分存在问题，则仅通知该外观设计被驳回。因此，申请人应该意识到，有可能需要对包装申请中的每个设计的拒绝做出回应。如有必要，我们还将考虑对国际注册进行分割（可指定权利分割）。

最后，日本已经是海牙的成员，通过海牙获得加拿大设计对于日本公司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与直接在加拿大申请（通过巴黎国内申请）相比，使用海牙的优势包括能够通过一份申请在多个国家同时进行程序和集中管理，以及能够集中管理外观设计公布的时间。另一方面，缺点是您在处理拒绝时最终可能会在每个国家/地区产生律师费，并且国际申请费可能会增加。如果您单独申请加拿大，可以直接申请，但如果您也申请其他国家，通过海牙可能会更方便。无论哪种情况，都与日本的设计体系存在重大差异（例如维护费时间和权利期限），因此根据本报告中提到的要点采取适当的实际措施非常重要。

## 与日本设计系统的比较表

下表总结了日本外观设计体系和加拿大体系之间的主要差异。除了制度上的差异之外，我们还包括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表中\[ \]内的数字表示来源。还列出了日本系统的商品编号以供参考。

如上所述，加拿大和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在**保护期限、保护对象、权利执行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重要差异。特别是与日本相比，加拿大的保护期限较短，行政和刑事执法措施也有限，因此日本企业在制定在加拿大利用权利的策略时需要谨慎行事。例如，在加拿大，可以采取实际措施，例如以与日本不同的方式管理产品设计的生命周期，因为设计权提前到期，并在考虑民事禁令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打击假冒产品。另外，在申请阶段，有必要采取一次性提交所有变更的设计等措施，以防后续申请无法像日本的相关设计那样提交。总的来说，正确理解加拿大的制度并结合日本的经验制定符合当地规则的知识产权战略非常重要。

## 来源/参考文献

-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IPO) – 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南**等。  
  *加拿大外观设计体系的官方指南。全面解释外观设计定义、注册要求、申请、注册/维护以及遵守海牙体系。*
- **Marks & Clerk – 深入了解外观设计法律和法规：加拿大**  
  *来自国际知识产权公司 Marks & Clerk 的加拿大外观设计法问答（ICLG 外观设计法 2023 版）。以问答的形式总结了宽限期、无需授权书、侵权补救措施、无效原因等实用要点。*
- **日本专利代理师协会 (JPAA) – 外观设计法概述和修订要点**  
  *有关日本外观设计制度的解释性文章。它解释了由于2019年修正案而将存在期限延长至25年、同时引入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以及相关外观设计系统的扩展，使其成为比较日本和外国系统的有用参考。*
- **Taketo Nasu“日本工业设计法”（2024）**  
  *Edward Elgar 出版的设计法书籍中包含的日本设计法解释。提到了日本针对外观设计权侵权的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以及海关措施。*
- **日本外观设计法，翻译  
  *日本外观设计法的官方英文翻译文本（法务省日本法律翻译）。具体参见第六十九条刑事处罚规定。***
- ****加拿大工业设计法和法规  
  *加拿大联邦法律“设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新颖性定义的原始出处、折线排除范围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外观设计权期限等。*****
- ******产权组织海牙体系 – 国际注册指南**  
  *产权组织海牙协定指南。提供指定加拿大为会员时的注意事项、续会程序等基本信息。*****
- ******欧华律师事务所 – 工业品外观设计：一种鲜为人知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欧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加拿大外观设计的文章。简述了附图中的折线对权利范围的限制以及使用外观设计权的要点。*****

****（或更多）****

****![杉浦健文 专利代理师](https://www.evorix.jp/hubfs/HP-%E5%BC%81%E7%90%86%E5%A3%AB%E7%B4%B9%E4%BB%8B-%E3%83%97%E3%83%AD%E3%83%95%E3%82%A3%E3%83%BC%E3%83%AB%E7%94%BB%E5%83%8F.png)

AUTHOR /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师**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支持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各行业客户。精通AI、IoT、Web3、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专利代理师会（JPAA）／亚洲专利代理师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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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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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2

1。注册要求（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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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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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加拿大外观设计体系** | **日本设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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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IPO) 的注册系统。没有异议制度（无效性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 日本专利局（JPO）的注册系统。没有异议制度（注册后，将在无效审判中提出异议）。 |
| **设计的定义** | 与物品（成品）的外观（视觉特征）相关的设计（形状、图案、颜色）。不允许仅具有功能的形状。 | 物品（包括修改后的建筑物和图像）的形状、图案和颜色（或组合）。不允许使用功能性形状（外观设计法第 3 条第 2 款）。建筑物和室内装饰也受到保护（2019 年修订）。 |
| **部分设计的保护** | **可能**（应用程序甚至可以作为成品的一部分进行）。部分设计通过用虚线等表示无人认领的部分来表达。 | **可能**（部分设计系统可用）。它的一部分可以被识别为设计（用虚线表示）。 2005年推出，在日本流行。 |
| **注册要求** | **新颖性**（世界标准，没有已知的基本相同的设计）。关于创造的难易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该物质包含在新颖性的判定中）。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以及纯粹功能性的设计是不允许的。 | **新颖性**和**创作难度**是必需的（之前，“易于创作的设计”是拒绝的理由，但在最近的指南中已放宽）。禁止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以及功能形状（外观设计法第 5 条）。 |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 | **如果申请是在自行发表后 12 个月内提交的，则适用例外情况**（仅适用于申请人原创的出版物）。无需申请程序，自动申请。 | **自行出版后 12 个月内**（2018 年修订版为 6 → 12 个月）。申请需要在提交申请和提交证明时声明（《外观设计法》第 4 条）。 |
| **申请方法** | 直接国内申请或海牙国际申请。 \[可在线申请\]（CIPO 电子系统）。也接受纸质申请。 | 直接国内申请或海牙国际申请。可以使用J-PlatPat电子申请系统（需要预备手续），也可以书面申请。 |
| **代表性要求** | **代理人可选**（外国公司也可以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申请）。指定代理人时无需提供授权书。如果您没有当地联系人，建议您找一位代表。 | **外国公司需要一名代表**（例如居住在日本的专利律师）。需提交授权书。日本公司使用代理的情况也很常见。 |
| **申请详情** | 已完成产品的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姓名、图纸/照片、自由申请格式（推荐特殊格式）。解释可选。 | 产品名称、申请人信息、创作相关事项说明、图纸6张（\*2019年后灵活）等。使用规定的申请格式。 |
| **绘图/照片要求** | **可接受绘图或照片**。至少可以接受一张图纸（建议多于一张）。对于视点的数量没有规定。未受保护的区域可以使用虚线显示。图表描述可选。 | **绘图是规则**（照片也可以接受，但建议绘图）。以前需要6视图图纸→现在灵活操作。要求提供足够的图表。部分设计用虚线等表示。需要对图表进行简要说明（法律规定）。 |
| **一个应用程序中的多种设计** | **不可能（原则上）**。然而，\*\*“变体”\*\*（同一产品的类似设计，但仅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可以包含在一份申请中。需要将显着不同的多个设计分开。 | **可能（2019 年修订）**。一份申请中可以提交多项设计（每项设计将单独审查和注册）。这在修正案之前是不可能的。有相关的外观设计制度（可以在原始外观设计申请的10年内就类似的外观设计单独提出申请）。 |
| **检查方法** | **可进行实质审查**（不是未经审查的注册系统）。预计审核周期为18个月。方法→实质审查。拒绝/答复原因通知（3 个月）。如果您对拒绝不满意，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 **可进行实质审查**。平均审稿周期约为6至12个月。拒绝/答复理由通知（原则上3个月）。针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 **发布系统** | **保密系统**：在注册之前，申请将保密。但是，它将在申请/优先权日期后 30 个月自动发布。注册时发布。 **注册延迟制度**：注册可自愿延迟最多30个月，并可推迟发布。 | **公共设计公报制度**：原则上，申请自申请之日起6至8个月内以申请公告（设计公报）的形式公布。 **保密设计制度**：申请后可保密最长3年（《外观设计法》第14条）。 |
| **生命周期** | **自申请日期起 15 年**（或自注册日期起 10 年，以较长者为准）。实际最长期限约为15年。无法延长。 | **自申请日起 25 年**（应用 2019 年修正案后）。无法延长。修改前的申请自注册之日起20年内有效。 |
| **维护/更新** | **一次性维护费**（注册第 5 年支付）。此后有效直至期满。如果在 5 年内付款，则权利到期。没有续订系统。 | **每年支付养老金**（第一年至第三年一次性支付，然后每年支付）。没有续订系统。因不支付养老金而丧失养老金权利。 |
| **权利** | 禁止将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设计应用于类似产品的禁令权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设计权自注册之日起产生。 | 权利几乎相同（外观设计法第23条）。设计权自注册之日起产生。 |
| **侵权民事救济** | **民事禁令/损害赔偿**是主要焦点。可以索取利润。惩罚性赔偿是可能的。您最多可以请求过去三年的时间。 **无过错（善意）侵权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仅限禁令）。 | **民事禁令/损害赔偿**是主要焦点。如果是恶意的，可能会采取最高三倍损害赔偿金额的敲诈勒索措施（根据《外观设计执法条例》估算）。诉讼时效：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发现损害后3年（修订民法典为5年）等。善意侵权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善意免责条款）。 |
| **刑事处罚** | **无**。侵犯设计权不构成犯罪。没有刑事诉讼。 | **是**。侵犯外观设计权将受到最高 10 年监禁和最高 1,000 万日元罚款的刑事处罚（自诉所要求的犯罪）。警察和检察官可能参与其中。 |
| **行政控制（海关等）** | **无**。海关没有制止侵犯设计的产品的制度。权利人本身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应对 | **是**。可以向海关申请暂停进口。侵权货物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没收和销毁。 |
| **国际申请（海牙）** | **成员国**（自 2018 年起）。加拿大可以通过海牙指定。与国内申请类似，有实质审查，需在3个月内回复驳回通知。 CIPO 负责处理从国际注册到加拿大注册的转换流程。维护费包含在第 5 年国际续订中。 | **成员国**（2005 年加入）。可以指定海牙。有实质审查（需要对驳回通知作出答复）。从国际注册到日本注册的转换过程由日本特许厅处理。维持养老金与日本一样每年支付。 |
| **与复制权的关系** | 没有正式的设计保护系统（对未注册的设计没有保护）。版权和商标可以实现补充保护（设计和商标的重叠保护也是可能的）。 | 即使未注册，艺术设计也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版权保护仅限于批量生产的产品，除非该设计已注册，这是《设计法》的目的）。也有注册三维商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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