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要求(新颖性、原创性等) 要在西班牙注册为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必须新颖 (Nuevo) 和原创 (carácter...
欧盟(EUIPO)外观设计体系概述
1。注册要求
EUTM (EU) 的注册要求:欧盟的外观设计系统(注册共同体设计:RCD)列出了注册外观设计的两项要求:“新颖性”和“独特性(个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没有与该设计相同的设计为公众所知。另一方面,原创性是指给消费者(知情用户)与现有设计“不同的整体印象”,是要求设计具有足够的创意特征。在判定原创性时,设计师的“创作自由度”也会被考虑在内,并评估非技术功能性的领域在总体印象上是否存在差异。此外,在欧盟,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仅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形状纯粹由功能决定)决定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此外,与其他产品结合时不可避免地确定的“必须配合”部件的形状,以及复合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从外部看不到的部件的形状也不受保护。欧盟的外观设计注册仅通过形式审查,因此如果满足申请和图纸的形式要求、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等,则可以快速注册,但实质要求(新颖性/独特性)不予审查。因此,即使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独创性,也可以注册一次,但存在第三方随后提出无效审判(无效请求)而权利被无效的风险。
与日本注册要求的比较: 日本的外观设计法也要求新颖性,但标准与欧盟相同,不得在全球范围内为公众所知(绝对新颖性)。此外,在日本,与独创性同等的要求是“不当创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轻易创作的事物)”。这是《外观设计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其形状不是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能够轻易想象到的形状。欧盟的“独特性”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估设计的视觉特征,而日本的“创作难度”则不同,它是从专家(该领域的设计师)的角度来评估创作的难度。例如,在日本,即使外观设计与注册外观设计相似,由于其与原始设计(相关外观设计系统,如下所述)相似,因此也被视为不难创作。另一方面,在欧盟,即使设计相似,每个设计也必须有自己的独特性,如果整体印象相似,后来的设计就会被认为缺乏个性。实际上,在日本,在外观设计注册之前,审查员会审查该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似以及是否易于创作。因此,如果存在类似的现有设计,则不能注册。另一方面,在欧盟,如上所述,注册实际上未经审查,但这些注册要求仍然作为确定权利有效性的标准。
比较表:注册要求概述(欧盟与日本):
<标题> 标题><正文> 正文>实用要点:对于日本公司来说,由于欧盟没有审查,因此可以“暂时注册”,但由于新颖性和独创性以后可能会受到争议,因此有必要在提交之前进行彻底的现有设计检索。特别是,当您的公司在日本注册为相关设计的类似设计在欧盟提交申请时,您需要注意,与原始设计有微小差异的设计可能会因缺乏独创性而被无效。在提交欧盟申请时,最好强调图纸上的差异,以维护独特性。此外,可能被日本专利局拒绝的假冒设计最终可能会在欧盟注册。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即使你无意中模仿了另一家公司的设计,也存在首先在欧盟注册的风险。当日本公司在欧盟开发产品设计时,必须提前检查以确保其设计不与其他公司注册的共同体设计相冲突,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权许可。此外,在欧盟,创作的简易性并不是注册的要求,因此即使是相对简单的设计也可以被授予权利。尽管获得外观设计权的门槛似乎比日本低,但存在不应该申请专利的先进设计可能被注册的风险,因此有必要监控行业趋势并考虑无效程序。
2。申请流程
EUTM (EU) 的申请程序: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向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提交,其特点是快速注册,只需形式审查。通过电子提交,如果没有文件缺陷,注册可以在一周内完成,在某些情况下几天即可完成。可以使用EUIPO官方语言(日本企业一般用英语申请),申请时还必须指定第二语言。也可以多个设计申请,如果设计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子类)的产品,则最多可以将99个设计合并到一个申请中。一起提交的多个外观设计均被视为独立的外观设计权,并且可以单独行使权利。提交申请时,外观设计的名称(与外观设计相关的产品名称)会写在申请中,但在欧盟,该名称并不是限制权利范围的要素,而仅仅是程序信息。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观设计相同,即使产品领域不同,也会受到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例如,在欧盟,如果注册了“花瓶外观设计”,即使将相同的形状应用于照明灯具,也可能构成侵权)。除了直接向 EUIPO 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下述海牙国际申请指定欧盟。费用为基本金额+根据设计数量而定的附加金额。例如,第1至10个案件的费用较低,此后分阶段增加费用。欧盟也允许推迟公布,并且可以在申请维持注册的同时提出请求,最多 30 个月不公布外观设计。如果您想在产品发布之前保密您的设计,则此推迟系统非常有用。请注意,欧盟外观设计没有像商标一样的注册后异议制度,但注册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向 EUIPO 请求无效审判来质疑权利。
与日本申请程序的比较:在日本,在2020年修改法律之前,原则是“一件外观设计一件申请”,但自2021年4月起,可以在一件申请中申请多项外观设计。日本新的“批量外观设计申请”系统允许在一份申请中提交最多 100 项外观设计(最多 100 项外观设计)。与欧盟不同,这里没有商品相似性或分类等限制,并且可以包含您选择的多种设计。然而,在日本,有实质审查,因此对一起提交的每个外观设计都进行审查,如果其中任何外观设计有驳回理由,则需要通过撰写书面意见、进行修改或提交分案申请来对该部分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欧盟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从申请到注册的周期比日本短得多(在日本,第一次审查通知书发出平均需要6个月到1年左右,而在欧盟则只需几天到几周),从而可以快速获得权利。在日本,如果使用加速考试系统,您可能可以在几个月内注册,但通常不如欧盟那么快。关于公布的处理,日本实行秘密外观设计制度(注册后最多3年内不公开),其目的与欧盟的延期公开(申请后最多30个月不公开)目的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在日本,权利注册后会设定一段保密期,而在欧盟,出版本身可以在注册的同时推迟。此外,在日本提交申请时,申请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可能会影响权利范围。据了解,日本外观设计权仅在产品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才有效。因此,在日本,如果外观设计用于与注册时指定的产品用途相差甚远的产品,则可能不会被视为侵犯外观设计权(如果确定产品不相似,则无法执行权利)。在这方面,欧盟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因为它保护形式本身,无论产品是什么。请注意,申请费和注册费有不同的制度;日本在申请时收取印章费,在注册时收取注册费(3年内一次性缴纳,此后每年年金缴纳)。在欧盟,您支付基本费+申请时根据外观设计数量收取的费用,注册后每5年支付一次续展费(最长可续展25年)。
实用要点: (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策略) 如果日本公司想要获得大量相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在欧盟,可以通过提交单一申请快速获得多项外观设计权利,同时降低成本。例如,可以同时注册不同的颜色或非常轻微的变化,但如上所述,每个设计必须是唯一的。尽管现在可以在日本一次性申请,但实质审查需要时间,所以如果需要海外扩张的速度,可以考虑先在欧盟注册,然后再在日本申请。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必要牢记《巴黎公约》的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并制定计划,以避免因在日本提交申请的延迟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比专利的一年短)。 (发布时间) 在欧洲,版权发布的时间可以调整为与产品发布一致,这样的优点是可以防止新产品设计被泄露。日本的秘密设计制度也可以用于同样的目的,但考虑到在国内获得权利需要时间,通过在公告之前尽早在欧盟获得权利→日本要求优先权来确保全球权利也是有效的。 (需包含的项目) 关于申请表中的描述,产品名称不影响在欧盟的权利范围,因此不需要日式详细描述。事实上,如果写得不好,存在翻译和解释问题的风险,因此在提交欧洲申请时,习惯上保持产品名称简单。另一方面,在日本,产品名称的选择很重要,会影响对相似范围的解释。如果您同时在日本和欧盟提交申请,最好不要像欧盟申请中那样使用日本产品名称或外观设计描述。鉴于每个国家的申请实践存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海牙协议(如下所述)批量申请或为每个国家制定程序非常重要。
3。受保护对象
EUTM(欧盟)的保护对象:欧盟外观设计体系保护的“外观设计”被定义为“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这里的“产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工业或手工艺生产的物品本身,还包括包装、图形符号(图标等)、字体(字体)等无形物品。因此,在欧盟,不仅部分外观设计(产品一部分的形状)自然受到保护,而且不与特定产品绑定的纯图像设计,如企业标志、人物图像、GUI屏幕、游戏屏幕、屏保等也可以注册。例如,在日本被视为商标的标志设计,无论产品(物品)的类型如何,都可以在欧盟注册为外观设计,因此,如果它是满足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原创标志,则值得考虑通过外观设计权进行保护。此外,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和商店的室内设计传统上在欧盟受到保护,室内装饰的整体协调也可以进行外观设计注册。然而,有些主题即使在欧盟也不受保护。如上所述,对于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形状不被视为设计。此外,复合产品内部的零件(例如汽车替换零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零件也不受保护(用户通常不可见的发动机内部零件无法注册)。这是因为这些被认为作为设计没有视觉意义,而在欧盟,“可见性”是保护的要求之一。
另一方面,欧盟也有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UCD) 保护。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是一项当外观设计在欧盟公开时无需提交申请即可自动产生的权利**,并可在短时间内保护产品设计免遭复制。这是时尚界用来保护流行周期短的设计的制度,类似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死版防止条例)第2条第1款第3项的制度。与注册外观设计一样,未注册外观设计除非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否则无法行使,但与注册外观设计不同的是,它仅对故意模仿有效(如果第三方独立创作该外观设计,则不构成侵权)。这样,欧盟就有了一个全面的保护框架,可以容纳各种注册和未注册的设计。
与日本保护主体比较: 日本《外观设计法》中的“外观设计”被定义为“物品(包括部件)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者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这些形状、图案或颜色的组合”(《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1款)。根据这一定义,在日本,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物品相似性”,并且设计仅限于附着在有形物体上的设计。例如,根据以前的日本法律,即使是屏幕上显示的图像,只有当它是用于展示物品功能(操作屏幕等)的图像并且可以被视为物品的一部分时,才被视为外观设计。然而,随着2019年修订的《外观设计法》(2020年实施),日本的保护范围显着扩大。具体来说,(1)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设计,(2)未记录在物体上的图像设计(屏幕和通过云的投影图像等),以及(3)图像本身和图标本身(与物体分离的图像)现在可以被视为并注册为“物品”。因此,建筑物和室内设计现在可以像在欧盟一样在日本受到保护,而以前不受保护的数字设计,例如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的 UI 图像和 AR 图像,现在可以受到设计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仍然有一些东西不受保护,而在日本,有一种说法是“产生美感的东西”,因此有一种解释是,纯粹的功能性形状在概念上不能被视为外观设计(实际上,即使是功能性部件,如果具有视觉特征也可以注册)。还在日本,屏保和游戏画面等纯粹的装饰图像本身仍然被排除在注册之外,因为“与产品功能无关的图像”。在日本,徽标标记和字体也作为商标和版权作品受到保护,并且只能作为物品上的图案作为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单独的徽标和字符不被视为外观设计),但在欧盟,如上所述,它们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进行注册。此外,日本法律有要求“产品和设计的完整性”的传统,因此仍然存在一种态度,即它不保护未在产品上使用的抽象设计(例如仅是纸上图形的设计)。例如,在日本,外观设计和角色设计本身不被视为外观设计,但在欧盟、美国和中国,有可以作为外观设计注册的情况。关于零件的保护,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使得仅保护物品的一部分成为可能。在欧盟,零件本质上作为“产品的零件”受到保护,因此想法相似,但在下面描述的绘图要求中的表达方式存在差异(在日本,通常绘制除虚线零件之外的零件)。虽然日本没有与欧盟的未注册外观设计相当的制度,但如果其他公司模仿未注册的产品外观设计,则可以考虑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三年内禁止模仿著名设计和形式模仿)进行补救。
实用要点:还应注意因保护标的不同而产生的权利获取策略的差异。例如,日本公司拥有的角色标志或 UI 设计在日本可能不受设计权保护,但可以在欧盟注册为外观设计。如果在欧洲被仿制,不仅要考虑商标和版权保护,还要考虑设计权保护。此外,即使是在日本无法注册为外观设计的元素(例如,只有单色二维图案)在其他欧盟国家也可以被视为外观设计,因此在向海外扩张时,我们将彻底调查各国认可的外观设计,以确保不遗余力。相反,在日本获得的设计权的范围在海外也存在狭窄的情况。例如,在日本,每种产品都会获得权利,但在欧盟,如果无论哪种产品,设计都是相同的,则该设计受一项设计权的保护,因此存在竞争对手可能改变领域并盗用设计的风险。因此,当日本企业在欧盟获得外观设计权时,应该意识到可以防止在与自己产品不同的类别中未经授权使用,并在必要时尽早采取禁令等措施。此外,在日本可能被排除在保护之外的功能性设计(例如消耗部件的形状)如果先于其他公司注册,则可能在欧盟成为有效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比日本更灵活和全面的保护,但同时有必要制定一个考虑到每个国家制度的策略,以保护自己的设计免受竞争。
4。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EUTM(欧盟)中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体系有一个宽限期条款,相当于日本的“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具体来说,如果外观设计的创造者或继承人在申请日之前的 12 个月内向公众披露了外观设计,则可以通过忽略该披露来确定新颖性/独特性,即使该外观设计在技术上已经失去了新颖性。就欧盟而言,申请时无需采取任何特殊程序即可适用该例外,如果第三方将此作为无效理由提出,权利人只需证明即可。例如,如果设计师在12个月内就其在产品展览会上展示过的设计提出欧盟申请,则该展览会将自动推迟,并且不会因设计师之前的出版物而被拒绝或无效。请注意,此例外仅限于由创建者或经其同意的人披露,以及向竞争对手等第三方披露。这不适用于第三方独立出版(第三方出版立即失去新颖性)。此外,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 (UCD),只要保护期为自公布之日起 3 年(公布本身就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创作者本人公开就没有问题。这12个月的宽限期比巴黎优先权期限(6个月)长,因此即使您不使用优先权,您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出版。
与日本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比较:日本法律也对创作者失去新颖性有例外规定,并且在最近的修订中,宽限期已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2018年修订,2019年强制执行)。目前,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一年内,申请人(创作者)的某些行为,例如出版、在官方活动中展出、公开公告等,可以被视为没有失去新颖性。但在日本,申请时需要办理例外申请(提交文件)手续,并且必须在申请后30天内提交证明公布事实的文件(例如展览展示证明等)。在这方面,欧盟比较灵活,可以稍后对索赔作出回应,但日本需要小心,因为除非提前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不能获得例外。请注意,在日本,与专利类似,公共机构主办的展览中的展览也有例外,但最近的修订扩大了范围,包括个人网络出版。另一方面,欧洲也涵盖创作者的所有类型的出版物,但对于竞争对手的抄袭出版物没有补救措施(第三方的出版物在日本也不例外)。此外,在欧洲,在审查注册要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首先不会考虑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因此如果有任何例外情况可以有所帮助的话,那就是在无效审判和侵权诉讼中。在日本,例外申请在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不会拒绝该申请并进行注册。
实用注意事项: (国内外例外情况的适用) 即使外观设计在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下在日本注册,在欧洲提交申请时也有必要检查是否可以获得相同的救济。幸运的是,欧盟有上述例外情况,美国、韩国等主要国家也普遍允许一年的宽限期。另一方面,中国等国家的申请条件很严格,所以要小心。因此,在国际上公布或申请外观设计时,必须提前检查每个国家的例外期限(6个月或12个月)和程序要求,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与优先权的关系)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独立于《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的救济措施。例如,在日本公开→在日本申请(获得例外)→在欧盟申请6个月后,优先权期已过,但如果在12个月内,则可以通过欧盟的宽限期保存。另一方面,在优先权期内要求优先权肯定更有利,因此宽限期仅被视为最后的手段,基本上风险最小的策略是在各国使用优先权而无需事先公布即可申请。 (证据保存)在欧洲无效宣告审判中主张例外时,需要证明创作者披露的日期和方式。对于日本公司来说,安全地保存公开披露的证据也很重要,例如目录、展览证书以及显示在海外展览中参展的日期和时间的记录。这也适用于日本境内例外适用的证明。 (其他公司的飞行出版物) 请注意,该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其他公司在该公司的产品发布之前发布类似设计的情况。保密和管理披露时机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此外还必须采取措施,例如确保所有相关方在发布新产品之前都拥有彻底的 NDA,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
5。图纸要求
EUTM(欧盟)对图纸(外观设计的表示)的要求:向 EUIPO 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纸(图像)数量有限制,最多 7 张图纸。每幅图都显示了设计的不同方面,例如前视图、后视图、平面图、侧视图、截面图、使用视图等,并且以申请人认为适合清楚地公开设计的任何配置提交。 EUIPO 不要求任何特定的投影方法或绘图类型,提交者可以自行决定选择提供充分披露的绘图。极端地说,如果可以在一张图像中传达外观设计的本质,则只需一张附图即可申请,但如果是三维物体,则保护范围可能会受到限制,除非附图涵盖了所有方向。因此,实践中通常采用七幅图、多角度全面披露权利范围的做法。此外,EUIPO 允许提交摄影图像和 CG 渲染图,从而为绘图的表达方式提供了相对自由。例如,如果您正在设计汽车内饰,您可以按原样提交实际项目的照片。在表达部分设计时,允许使用虚线来表示无人认领的部分,或者像日本一样使用颜色或阴影来表示边界(但是,通常不允许在附图中包含说明性字符或辅助符号,例如箭头)。背景最好是具有鲜明对比的单色,EUIPO 可能会要求您在提交后裁剪或更正绘图。此外,在EUIPO,“在公告中发布时,设计图像会缩小尺寸并以黑白打印”,因此建议提交高分辨率和高对比度的图纸,以避免丢失细节(可以提交彩色,并且公告的彩色PDF版本也以彩色显示)。
与日本绘图要求比较:在日本,设计申请的图纸(或照片、模型)长期以来都要求是六面图(正面、背面、左、右、上、下的正投影)。如果该项目是三维的,如果您没有提交至少所有六个主要方向的观点,审查可能会确定披露不充分。另外,根据形状,有时会要求立体图(三维立体图)、剖面图、分解图等。这是因为日本审查实践有使用申请中的附图明确规定权利范围的政策,因此对于审查员来说不存在不清楚的部分很重要。另一方面,近年来,日本的设计体系变得更加灵活;例如,形象设计或建筑室内设计不一定存在六面图,因此提交必要且充分的图纸就足够了。虽然在日本可以提交照片和CG图,但传统上强调通过线条图准确表达。如果是照片,如果有阴影或背景,可能难以辨别细节,并可能会发出修正令。因此,对于日本应用程序,通常会尽可能在白色背景上准备轮廓清晰的线条图,并使用虚线、阴影和其他遵循规则的表达来表示阴影和纹理。关于部分外观设计,在日本,明确规定“非部分(其他部分)用折线绘制”,折线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欧盟也使用虚线法,但其定义不像日本那样严格。此外,在日本,可以在附图中包含“参考图”以显示使用条件和变化,但根据审查标准,此类参考图并不影响权利的解释(印度等一些国家禁止提交参考图)。
实用要点: (准备各国接受的图纸) 日本企业在欧洲和日本申请相同的设计时,必须注意图纸要求的差异。基本上,如果您创建的图纸符合日本的要求,它们将被欧盟接受,因此安全的做法是准备一张六面图纸以及日本所需的任何附加图纸,然后按原样用于欧盟申请。另一方面,如果您仅根据欧盟标准提交最低数量的图纸,则存在您在日本提交申请时需要进行修改的风险,或者您的申请将因不完整而被拒绝。然而,如果在日本提交图纸后进行修改以便在国外使用,则存在因外观设计同一性问题而导致优先权要求不被承认的风险。因此,最好从一开始就准备一套可以在所有国家使用的图纸。 (是否提交照片) 在欧盟,允许提交照片,这样可以表达材质和纹理的感觉,但在日本考试中,身份判断侧重于形状,所以清楚地展示轮廓形状比纹理更重要。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同时准备一张照片和一张白描图,欧盟用一张照片,日本用一张白描图(虽然近年来日本也正式认可了照片申请)。 (图纸数量限制) 在欧盟,图纸数量最多为 7 张,因此,例如,如果将在日本使用 10 张图纸详细公开的设计提交给欧盟,则需要注意省略哪些图纸。被省略的视点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判断,因此需要进行诸如剪掉不太重要的图形(例如没有特征的底视图)等判断。 (部分设计的附图) 在日本申请中使用用虚线表示部分的附图本身没有问题,就像在欧盟一样。然而,当向中国这样没有部分外观设计体系的国家提交相同的图纸时,有时需要将虚线重新绘制为实线。这样,每个国家的图纸规定都不同,因此在进行国际申请时,您应该要么适应规定最严格的国家,要么考虑针对每个国家调整图纸的策略。对于每一个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从业者必须判断哪种方法可以平衡优先保护和顺利注册。
6。保护期
EUTM (EU) 中的设计权期限: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 (RCD) 的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如果权利人愿意,他或她可以每五年支付更新费更新一次专利,自申请日起最多 25 年。因此,欧盟注册设计权的保护期最长为 25 年。每5年必须向EUIPO提交续展手续,续展费用根据年数逐渐增加。此外,上述未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 (UCD) 仅获得自首次发布后 3 年的保护,且无法续展。换句话说,未注册的设计的权利在其创建三年后到期,并且该设计成为公共领域。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国家外观设计体系,但一旦获得RCD,就会在所有成员国生效,因此通常无需担心外观设计在每个国家的持续时间(所有保护统一最长为25年)。
与日本外观设计权期限比较:由于最近的法律改革,日本外观设计权的期限已延长至自申请日起25年(2019年修订法实施前,为自注册日起20年)。目前,该权利在申请后 25 年后到期。在日本,您在注册时支付注册费(前三年),然后从第四年起通过支付年度养老金来维持您的权利。保护期限最长为25年,与欧盟相同,但在日本没有续展的概念,期限一旦确定,就通过缴纳年费来维持(无法延长期限)。另一方面,在欧盟,有五年续签制度,如果中途停止续签,则无需再缴纳维护费。由于这种差异,例如在欧盟,产品寿命较短的行业可以选择仅续展必要期限的权利并提前放弃权利,但在日本,则需要从一开始就考虑最长期限的成本。但是,在日本,如果不再需要养老金,可以中途终止,届时养老金就会到期。在这两种情况下,期限到期后,设计都会进入公共领域,可供任何人免费使用。
实用要点: (长期保护规划)欧盟和日本都提供了长达25年的充分长期保护。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保护期非常重要。例如,在时尚和杂货等流行周期较短的领域,可以选择将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3年,或者在注册后5至10年后停止更新。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将长期使用的设计,例如汽车外观设计和基础设施产品,保留整整25年。 (防止错过更新)在欧盟,管理续订截止日期对于避免因忘记续订而失去权利非常重要。当日本公司管理欧盟外观设计时,建议记住每五年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通知的最后期限,并将警报与国内权利分开设置。 (未注册外观设计的利用)欧盟独特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对于保护短期商业产品很有用,但期限仅限于3年,因此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发布后已经流行超过3年,最好尽快申请注册(但是,一旦发布,由于新颖性要求,往往很难)。 (权利期满后的应对)25年保护期结束后,需要考虑《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其他法律来打击假冒产品。另外,如果设计与企业形象相关,则应考虑将其注册为商标(三维商标或商业外观类型保护)。日本企业要在海外开展长期业务,需要一套不仅包括设计权,还包括商标和版权的整体设计保护策略。
7。侵权诉讼
欧盟的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 (RCD) 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单一权利,侵权诉讼受每个成员国指定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的管辖。权利持有人可以在任何成员国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判决(例如禁令)原则上在整个欧盟有效。判定侵权的标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给人一种与注册外观设计“既不相同又不同的整体印象”。具体来说,如果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在知情用户(行业普通用户)眼中与注册外观设计没有给人以不同的整体印象,则可以判定其侵权。该标准与独创性(个性)的要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注册时被认可个性的设计在同一范围内的类似设计被认为是侵权的,因为它们给用户留下了相似的印象。欧盟外观设计权的一大特点是保护范围不适用任何产品领域。换句话说,即使注册外观设计应用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如果该外观设计在视觉上相同或相似,也可以被视为侵权。)。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利人可以要求禁令、产品召回和销毁以及对侵权者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和证明将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但欧盟指令允许基于故意或疏忽提出损害赔偿,以及利润损失和许可费索赔,类似于版权和商标。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UCD),也可以在同一法院强制执行权利,但权利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基于模仿”。换句话说,如果被告声称其独立创作了该设计,为了推翻该主张,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故意复制该设计(例如被告知道原告的设计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无论复制的意图如何,只有客观相似才能构成对注册设计权的侵犯。此外,在欧盟,如果有无效理由,被告可以在反诉或抗辩中主张外观设计权无效。共同体外观设计是一项统一的权利,因此一旦被确定为无效,该权利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到期。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单个国家的法院可以覆盖整个欧盟,但风险也是集中的。
与日本外观设计权侵权诉讼的比较:在日本,未经许可实施(制造、销售等)“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时,也可判定外观设计权侵权(《外观设计法》第23条)。这里,“相似”被定义为当消费者的注意力被吸引到产品上时,他们会引起审美常识,以至于两种设计可能会被误认和混淆。基本观点是比较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如在欧盟,但在日本,也是假设商品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或相似来确定相似性。换句话说,如果注册外观设计所属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用途完全不同(并且具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即使产品形状相似,也很有可能以“产品不相似”为由驳回侵权。例如,即使“汽车头灯的外观设计”在日本注册,如果其他人模仿该外观设计制造台灯,则该外观设计可能会被视为不相似产品,并且不会因外观设计不同而提起侵权。另一方面,在欧盟,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有行使权利的空间,因为使用并不重要。日本设计权持有人可以请求禁令、损害赔偿以及恢复侵权者信誉的措施(民事诉讼通常在各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提起)。与专利一样,《外观设计法》对于计算损害赔偿有推定条款,可以根据侵权产品的销量乘以公司的利润率提出索赔。在日本,被告也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审判并单独抗辩,或者中止侵权诉讼,但诉讼可以由法院酌情继续进行,直至审判决定最终确定。此外,日本对外观设计侵权案件规定了刑事处罚,在业务过程中故意侵犯外观设计权可能会导致最高10年的监禁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对于企业,最高可达3亿日元的罚款)(近年来,出现了针对恶意假冒产品制造商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例)。从国际角度来看,可以说日本的外观设计权范围比欧盟要窄一些,因为日本的外观设计权范围仅限于同类产品。然而,其他行业的外观设计挪用根据商标权和不竞争法单独处理。
需要牢记的实用要点: (由于商品不相似而导致滑点) 日本公司还必须做好准备,他们的设计可能会在海外用于完全不同的产品。特别是在欧盟,即使产品不相似也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权的侵犯,因此,虽然权利范围很广,但监控范围也很广泛。例如,如果您公司的家具设计被注册为外观设计,而另一家公司使用该图案制造和销售照明设备,您可以在欧盟提起诉讼,但这在日本可能会很困难。考虑到各国制度的差异,逐个国家进行假冒产品监控,并利用当地禁令诉讼和海关扣押(在欧盟,通过向海关注册RCD,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进行边境扣押)非常重要。 (应对无效风险的措施)在欧盟诉讼中,被告主张无效的情况很常见,因此权利人也需要做好捍卫其外观设计有效性的准备。换句话说,最好提前分析与先前的设计不同的点,以支持注册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并准备无效宣告审判的反驳材料。相反,在日本,侵权诉讼中不接受无效抗辩,必须向日本专利局单独提起无效审判(如果无效审判结果为最终结果,则权利将追溯消灭)。因此,日本和欧盟在行使权利时的程序存在差异,需要与当地专家合作制定最佳的执行策略。 (假冒产品快速响应) 外观设计侵权对产品生命周期有直接影响。在欧盟,可能可以通过临时处置(临时措施)获得快速禁令,日本也有临时处置制度。如果您公司的设计受到侵犯,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每个国家/地区的系统并立即将其从市场上删除。尤其是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期限较短,因此必须一经发现就采取行动。 (与其他法律结合)根据设计的不同,还可能涉及版权和商标权。例如,如果一个角色的设计受到侵犯,在欧盟你可以使用设计权来综合处理,但在日本,这不能通过设计权来解决,你可能需要通过商标和版权来对抗。为每个司法管辖区选择最合适的法律方法非常重要。
8。与国际申请的关系
海牙协定(海牙体系)下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欧盟 (EUIPO) 和日本特许厅 (JPO) 都是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成员局,该协定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因此,如果您想同时申请两者,除了单独申请外,您还可以选择海牙国际申请。根据《海牙协定》提交国际申请时,申请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与在申请时指定的每个成员国提交国家申请具有相同的效力。例如,如果日本公司想要在欧盟和日本获得外观设计权,通过使用海牙指定“欧洲共同体(EU)”和“日本”,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在这两个国家完成申请。无需为每个国家指定一名当地代表;产权组织将一次性管理所有程序。语言可统一为英语等,可同时缴纳多个国家的申请费,在行政效率和成本方面具有优势。在海牙申请中,一次申请中最多可以包含 100 项外观设计(日本和欧盟均遵守最多 100 项外观设计的国内制度),这也有助于降低成本。然而,海牙在每个指定国家授予的外观设计权是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审查和生成的。也就是说,即使WIPO颁发了国际注册证书,日本专利局也会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拒绝理由,则需要采取与日本相同的行动,例如提交书面意见。另一方面,EUIPO只审查手续,因此如果您在海牙申请中指定欧盟,如果没有特殊问题,欧盟外观设计将立即获得注册。是。因此,日本需要时间进行审查并首先在欧盟完成注册,这可能存在时间滞后。然而,对于日本的申请,即使是通过海牙提交申请,新颖性也是从基本申请日开始确定的(也可以要求优先权),就像巴黎优先权一样,因此如果您自己的设计在此期间发表,您不会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海牙申请指定而获得的权利相当于欧盟的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与日本的普通外观设计注册没有什么不同。每个国家也需要维护和管理(更新和养老金是每个国家支付的),但优点是可以通过国际注册号查看姓名变更和期限管理。
与日本体系的关系/比较:自2015年日本加入海牙协定以来,许多外国公司已指定日本作为国际申请的目的地。对于日本企业来说,随着欧洲、美国、韩国、中国等多个主要市场加入该体系,利用海牙进行批量外观设计备案已成为一种实用手段。例如,如果您同时提交指定欧洲、美国和日本的申请,每个专利局将审查您的申请并依次授予专利。在完成 WIPO 的批处理程序后,申请人将回复各国主管局发送的通知。不过,您应该小心各个国家/地区绘图要求和系统差异引起的反应。如果您为海牙申请提交一组附图,如果附图不符合日本标准,日本专利局可能会发出修改令,相反,如果附图是根据日本标准创建的,则它们可能包含在欧洲不需要的视图。但原则上,提交国际申请后很难修改附图。因此,在提交国际申请之前,有必要仔细考虑附图是否符合各个指定国家的要求。尤其是日本参与其中,如果符合日本严格的绘图标准,被其他国家接受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如果您不指定日本,则可以通过使用每个国家/地区的通用绘图来简化它。也很难决定是使用海牙申请还是单独向每个国家申请。 对于欧洲来说,直接向 EUIPO 提交申请既快捷又相对便宜,因此直接向欧盟提交申请可能是首选。另一方面,如果同时获得多个国家的认证,对于减少在海牙获得认证的麻烦有很大的优势。费用方面,需要对比一下海牙申请的基本费用+指定国家费用以及各个国家的直接申请(含代理费)的总和。对于日本企业来说,如果没有自己的海外设计部门,也不习惯与国外代理商沟通,那么能够通过海牙提供日语支持也是一个优势。
实用注意事项: (与优先权合并使用)即使提交了海牙申请,也可以要求巴黎优先权。也可用于在日本申请并在6个月内在海牙指定为外国。但请注意,6 个月后将无法使用优先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将不得不依赖宽限期。 (指定方式的选择) 仍有已脱离欧盟的国家,例如英国,以及非欧盟成员国,例如台湾和泰国。在欧洲,如果您指定欧盟,则将涵盖所有 27 个成员国,但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单独指定英国(不是成员),因此您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如果您想要保护的国家不是海牙成员国,您需要单独申请该国家。 (按国家/地区拒绝处理)提交海牙申请后,您可能会收到指定国家/地区办事处发来的拒绝原因通知。当日本企业指定欧盟时,EUIPO拒绝申请的情况很少见,但对于日本企业来说,有必要对审查结果做出回应。如果每个国家都有驳回理由,则该专利将仅在该国家被驳回,而在其他国家的指定不受影响。乍一看,海牙申请似乎是一次性过程,但重要的是要了解它实际上是每个国家单独考试的集合。 (利用国内代理人) 原则上,在提交海牙申请时,可以直接进行沟通,而无需在每个国家派驻代表,但在实际处理驳回时,熟悉当地法律的专利律师的建议至关重要。例如,对于日本指定,外国公司在许多情况下,代表是稍后任命的。同样,在处理欧洲的拒绝理由时(例如,当设计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时),日本公司最好与当地代理商合作。 (权利管理)国际注册五年后将分为每个国家的国内权利(前五年内未失效或拒绝的指定将最终确定)。基本上,续保手续可以通过向WIPO一次性缴纳,但在日本和韩国,养老金必须在国内缴纳,这有点复杂。为每个国家维护一个管理分类账很重要,而不是仅仅因为它是国际注册就让它无人看管。
<小时>参考资料/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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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崎/森]“保护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制度:日本、欧洲和美国的制度比较以及获取权利时的注意事项”《信息科学与技术》第69卷第10期(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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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达国际专利局]“从欧洲外观设计法角度看日本的外观设计法”德义轮第232号(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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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AKENZO]“提交外国外观设计申请时的注意事项”(专栏,2024年6月20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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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AKENZO]“法国和共同体的外观设计体系与日本体系的比较”(日本专利代理师协会培训材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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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Chiebukuro] 关于“日本和欧洲外观设计法的差异”的 QA 答复(202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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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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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海牙体系用户指南(2022)等
| 要求 | 欧盟(注册社区设计) | 日本(外观设计注册) |
|---|---|---|
| 新奇 | 需要全球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的东西)。不过,有 12 个月的宽限期。 | 需要全球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的东西)。新颖性丧失 12 个月是一个例外(*近年来从 6 个月延长)。 |
| 创意非凡 | “Uniqueness(个性)”:给人与现有设计不同的整体印象。价值标准是从知情用户的角度来看的。 | “创作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设计出来的东西。评价标准是从该领域设计师的角度出发的。 |
| 功能形状 | 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形状无法注册。无论是否有替代设计,都不受保护。 | 功能性形状也可以得到保护(不需要美观)。然而,在实践中,即使是纯粹的功能性部件,没有美观的外观,如果它们是新的,也可以注册。 |
| 其他排除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并包含他人商标的设计不能注册。整体连接件和正常使用时不可见的部件也是禁止使用的。 | 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外观设计法第5条),则不能注册。包含他人著名肖像、商标等的设计也不予注册(第 5 条,各项)。对零件没有可视性要求(最低限度的零件只要在交易中使用显微镜等可以识别就可以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