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要求...
韩国商标制度概述
韩国商标申请程序
韩国的商标注册程序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如下(通常与日本专利局的商标程序类似)。主要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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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标申请 – 将您的申请提交给韩国专利局 (KIPO)(通常是电子申请)。如果外国公司直接申请,则需要韩国专利律师等当地代理人来完成手续(详情将在后面解释)。申请语言原则上为韩语。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并注明商标样本和指定商品/服务。韩国采用多分类制度,允许在一份申请中指定多个分类,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您可以包含申请时未使用的产品,但如果指定的范围太宽,可能会要求您确认是否有意使用该产品(使用本身并不是注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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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Formal Examination) – 我们将检查提交文件的格式缺陷并确认费用支付。将对申请表进行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指定产品的标签正确,如有缺陷,将责令改正。例如,如果指定产品不符合标准,可能会要求您进行更正(例如更改产品名称)。如果通过形式审查,将进入下一次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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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 – 审查员确定商标是否符合注册要求。将审查绝对要求(是否存在显着性、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等)和相对要求(是否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具体来说,如下所述,检查商标是否是缺乏显着性的描述性指示或通用名称,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以及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韩国与日本一样,采用先申请制(先申请者成为权利人的原则),对于申请前存在的与他人商标权的冲突也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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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周期:标准考试周期约为一年。最近的统计显示,平均需要13至14个月才能收到第一次筛查的结果。此外,自2009年起引入了加速审查制度,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申请商标已在使用、在其他国家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已收到在先商标权人的警告等),可以通过提交预先检索报告等方式加快审查。如果加速审查获得批准,审查开始的时间将从通常的约7个月缩短至约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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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告(公告)——实质审查结果确定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将发布申请公告。这相当于日本所谓的“公报公开/反对机会”。公示以在官方公报上公示商标、指定产品等的形式进行,任何人可以自公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制度允许第三方在认为已发布的商标违反注册要求的情况下在注册前对其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日本特许厅将审查理由,并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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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异议期限:异议期限也计划于 2023 年进行修订。从2025 年 7 月开始,提出异议的期限预计将缩短至公布后 30 天。在日本,异议期为注册公报公布后两个月(注册后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韩国,未来该期限会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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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决定和注册费缴纳——如果没有异议(或被驳回)并且公布期已过,审查员将做出注册决定(批准注册的决定)。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必须缴纳规定的注册费才能获得商标权(与日本类似,缴纳注册费即完成注册)。在韩国,注册费基本都是提前缴纳的,除非在缴费期限内缴纳,权利才会成立。一旦注册费无误地缴纳,该注册将被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中,并颁发注册证书。至此,商标权成立,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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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布 – 注册成立后,商标注册信息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予以公布(注册公布)。在此阶段,商标注册详细信息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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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实质审查结果存在驳回理由,审查员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或修改意见进行回应。如果拒绝理由仍未解决,将作出拒绝决定。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韩国专利局审判部门)针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如果审判中推翻审判决定,申请将进入注册,如果驳回,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利法院)提起撤销审判决定的诉讼。这一系列的上诉程序与日本的审判制度以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诉讼几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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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驳回制度和请求复审制度:2023年法律修订引入的新制度包括部分驳回制度和复审请求制度。部分驳回制度是指,如果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中只有一部分有驳回理由,则仅驳回该部分,其他指定商品无需申请人进行任何特别修改即可注册。因此,现在可以对没有拒绝理由的产品在以后进行注册,而无需修改删除有拒绝理由的产品。此外,复审请求制度是指在作出驳回决定后,如果驳回理由可以通过重新修改等方式轻松解决,则不经审理,向审查员请求复审的程序。这些系统将于2023年2月生效,旨在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并加快考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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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韩国获得商标注册的一般步骤。商标权的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10年,每10年可以续展一次,在期满前完成续展手续(续展程序如下所述)。
商标的定义以及保护和独特性的要求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对象
《韩国商标法》将“商标”全面定义为用于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标记。这里的术语“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产品来源的任何视觉或非视觉指示**,无论其成分或表达方法如何。例如,符号、字母、图形、三维形状、颜色(单色及其组合)、全息图。不仅视觉上可识别的标志如trong>・**运动,而且非视觉元素如声音和气味**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只要它们的表达形式可以被五种感官识别(例如,用音符、化学公式等进行可视化)。简而言之,韩国法律的一个特点是,各种各样的标记,无论是传统的还是非传统的,只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都被视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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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在韩国可以注册服务商标,与日本一样,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均受商标法保护。您还可以指定属于尼斯分类 35 及以上服务类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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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非传统商标):如上所述,韩国从早期就致力于保护非传统商标。 1998年保护范围增加了立体商标,2007年保护范围增加了纯颜色商标、全息商标、动态商标、位置商标。此外,开始申请声音商标和**嗅觉商标(气味)。 2012年左右被接受,现在几乎所有类型的商标都可以注册。然而,一般来说,非视觉商标(声音、气味等)被视为不具有显着性,为了注册,需要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着性(次要含义)**。例如,在韩国,只有声音商标的使用记录能够让消费者回忆起特定人的产品或服务,才允许注册声音商标(在早期审查实践中,公布了23个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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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的商标类型:根据韩国商标法,除了常规商标(商品/服务商标)外,集体商标、商业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也受到保护。 集体商标是协会或公司在与其成员业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标志,相当于日本的集体商标。 商业商标是非营利组织(例如红十字会、YMCA等)用来展示自己企业的商标,是韩国独有的系统。 认证标志(所谓认证标志)是用于证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原产地的标志,于2016年修订引入。另一方面,韩国对于日本特有的地区集体商标(地名+产品名称的品牌保护制度)和防御商标(防止驰名商标淡化的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反,在韩国,地名品牌受到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则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独特性要求和拒绝原因(注册要求)
为了在韩国获得商标注册,基本上需要具备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的能力。缺乏显着性(显着性)的商标属于绝对驳回理由,不能注册。例如,韩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以下商标不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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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通用标记: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本身,或习惯使用的指示(例如,在申请“Apple”作为苹果的商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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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标记:仅直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用途、原产地等的标记(例如表达产品特征的词语,如“甜”或“东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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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简单/常见标记:任何人都会使用的常见标记,例如非常简单的数字或字母表中的单个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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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能识别的事物:仅由产品本身的形状或其他不具有识别功能的形式组成的标记。
以上与日本商标法第3条规定的不予注册事由几乎相同。例如,在韩国,仅包含商品或服务性质指示的商标,例如在糖果中使用“巧克力”或在运输服务中使用“快递”,会因缺乏显着性而被驳回。另一方面,即使这些缺乏显着性的商标,如果能够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显着性(获得驰名/著名声誉),也可以被允许注册。韩国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如果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专有使用而认识到某个商标来自特定来源,则将认可其第二显着性并允许注册。此外,随着2024年的修订,使用显着性救济由之前仅限于法律中列出的类型(性质表示、通用名称等),现在明确包括“所有其他不具有显着性的商标”,并明确所有非显着性商标都可以通过使用证明进行注册。尽管这在实践中早已成为可能,但现在在法律中已变得更加明确。
拒绝的相对原因也和日本一样严格。如果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strong>,且指定商品和服务也属于同一相似范围,则在后商标不能注册。韩国实行先申请制度,因此审查员会审查与先提交申请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冲突(商标相似、产品相似),如果存在冲突,则成为驳回理由。该规定相当于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1项。 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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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先商标相似度的判定:据说相似度判定的基本标准(外观、名称、概念的比较,基于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组代码的相似度判定等)据说与日本相似。不过,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单独观察商标。有人指出,例如,在韩国审查中,对于由显着性较弱的文字和较强的图形组成的复合商标,与日本相比,存在提取主要部分并进行判断的倾向。因此,即使某个配置在日本被确定为 OK,某些配置在韩国也可能被视为相似而被拒绝,因此在提交之前最好充分咨询当地代理商并考虑相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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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考虑:韩国基本上遵循注册制度(保护先获得注册的人),但作为例外,未经授权申请驰名/著名商标会被视为欺诈性申请而被驳回。 《韩国商标法》第34条规定,作为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可能不当地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理由,该规定排除了在国内外已获得一定公众认可度的未注册商标的盗用申请。因此,与日本类似,冒充合法权利人的假冒申请很可能在审查阶段被驳回(事实上,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考虑,其规定比日本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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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驳回原因:在韩国,通过分案申请或删除指定商品的修改等策略来部分解决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而导致的驳回原因。随着上述部分拒绝制度的引入,现在可以只注册没有拒绝理由的产品,因此提前注册也有大胆删除拒绝理由的选择。另一方面,近年来在韩国,可以使用同意书(商标所有者的同意)来解决驳回,而这在日本是不允许的。将于2024年5月生效的修订后的法律将制定一项新规定,如果获得在先申请并注册该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商标共存许可),则破例允许在后商标注册。但涉及完全相同的商标或指定商品的情况除外,并且从防止消费者混淆的角度出发,为基于共存协议注册的商标因擅自使用而设立了注册后撤销的新理由。具体而言,如果共同商标所有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与对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该规定允许撤销该商标注册(排除期限:自消灭之日起3年)。这样,在韩国的实践中,该制度旨在阻止非法行使权利,同时允许权利人之间通过协议进行一定程度的灵活解决。
以上是拒绝的主要原因和注册要求。此外,与日本一样,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例如,与国旗或奖章混淆的标志、歧视性或淫秽的展示等),或包含他人肖像或名人的商标,也可能成为不予注册的理由。总体而言,确定可注册性的标准与日本的系统几乎相同,如果您有在日本申请的经验,在实践中会很容易理解。
使用义务和不使用取消系统
韩国还规定了商标注册后的使用义务,如果商标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不使用,第三方可以要求撤销注册。具体而言,如果商标自注册起三年后在韩国未连续使用三年或以上,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取消不使用的审判。该不使用取消制度的概要与日本相同(在日本,注册后3年内不使用后也可以申请取消试用)。以下几点是针对韩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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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期间和请求取消的要求:“3年或以上未使用”是指截至请求取消之日的过去3年内,该产品甚至没有被合法使用过一次。即使许可证过去已经使用过,如果三年或更长时间没有使用,也可能会被取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审理请求,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2016年修订中,提出请求的资格从“利害关系人”扩大到“任何人”),举证责任由商标权人承担。在审判程序中,权利人必须证明每个指定产品都有使用(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指定产品的商标权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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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影响和重新申请的限制:不使用撤销审判决定一经最终确定,商标权将追溯至申请日消灭。此外,根据韩国法律,有一项规定禁止重新申请与被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权利人(原商标权利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无法获得重新注册(《商标法》第7条第5款第3项)。换句话说,权利人无法立即重新申请并恢复因不使用而被取消的商标的权利。这一点是韩国特有的规定,日本不存在。另一方面,2014年的修订放宽了对第三方重新申请的限制,并取消了此前“权利期满后一年内其他人不得注册”的规定。因此,即使商标权因撤销或放弃而消灭,日本企业也可以及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同一商标,而无需等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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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在基于社会惯例被认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范围内使用(例如,字体的微小变化、徽标位置的微小变化等)被视为使用。另外,与日本类似,即使该产品用于与指定产品类似的产品,如果指定产品本身没有使用记录,则该产品不能被取消。近年来,韩国的不使用撤销审判请求不断增加,商标权存在下架风险。为了维护权利,您需要谨慎对待公司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商标管理(包括许可使用)。
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程序
韩国商标权的有效期为自设立注册日(注册费缴纳日)起10年。 10年有效期届满后,您可以通过完成必要的程序多次续展注册。与日本类似,商标可以得到半永久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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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续展时间:您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的期限为有效期满前一年至有效期满。例如,如果注册日期为2030年7月1日,则续展申请期限为2039年7月1日至2040年6月30日。即使您未能在此期间完成续展手续,只要到期后6个月,您仍然可以在宽限期内申请(但此时将收取额外费用)。这个宽限期和附加费用制度与日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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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手续要求:申请续订时,韩国没有要求提交使用证明。也就是说,续展时不存在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问题,只需提交规定的文件并缴纳费用即可续展(在日本,无论商标是否使用,都可以续展)。因此,即使商标10年没有使用,只要没有申请撤销审判,就可以续展。然而,如上所述,必须小心,因为长期未使用的商标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取消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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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说明:申请续展时,如果申请人(权利人)姓名、地址与登记处所列信息不符,需先办理更名手续。例如,如果权利人的地址发生变化,您需要提交“注册名称变更”通知,然后提交续展申请。这一点也与日本的商标续展程序类似。韩国的续展费用是根据分类数量设定的,与日本的水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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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费退还规定:在2024年的修订中,系统得到了改进,如果您在申请续订后放弃权利,则可以注册费退还。具体来说,增加了一项规定:在续展注册生效前(旧期限届满前)商标权被放弃或消灭的,已缴纳的续展注册费予以退还。此前,续展费一旦缴纳则不予退还,解决了续展费后立即更换品牌、放弃权利等情况无法收回成本的问题。
商标侵权及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权在韩国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像在日本一样采取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下面,我们将从实用的角度来解释主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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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禁令(民事禁令):商标权人和独占许可持有人可以针对侵权者寻求禁令(停止使用)。这是向地区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旨在禁止或防止侵权活动。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临时处置请求立即禁令。如果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将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禁止非法使用并销毁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判决确定后,如果不履行的,将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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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如果损害是因商标侵权造成的,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损害赔偿金额的证明方法和计算标准与日本大致相同,并有根据韩国专利法进行估算的规定(估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等)。在最近的改革中,韩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2025 年 7 月开始,法院将能够对故意商标侵权下令赔偿最高所判损害赔偿金额的 5 倍。这是沿袭《专利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已有规定的严格制度,在主要国家中只有中国和韩国允许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虽然这有望对恶意造假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但有人认为,在正常侵权案件中,赔偿额只会是其两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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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措施:在民事诉讼中,除了禁令和赔偿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请求采取信用修复措施(道歉广告等)。例如,如果权利人的品牌形象因分销假冒品牌产品而受损,法院有权下达命令,通过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广告等方式恢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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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禁令(行政补救措施):向海关申请进出口禁令也是阻止边境进口/出口假冒商品的有效手段。通过提前向韩国海关注册商标权并对可疑进口货物申请禁令,可以防止假冒品牌产品在国内流通。日本公司也越来越多地在韩国海关注册商标,并通过当地代理获得边境执法合作。行政当局正在进行市场监督和纠正指导(例如,向假冒产品制造商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可以利用韩国专利局的打假执法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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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在韩国,商标侵权也是一种刑事犯罪。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人可被判处最高 7 年徒刑或最高 1 亿韩元的罚款(《韩国商标法》第 93 条)。侦查机关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诉(自诉)进行调查和起诉。恶意假冒品牌产品销售商被曝光并被定罪的案例多有发生。处罚水平与日本类似,但近年来引入了上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努力从民事和刑事角度遏制侵权行为。
如上所述,韩国针对商标侵权可采取多种补救措施,例如民事禁令和赔偿、海关措施和刑事处罚。万一日本公司在韩国获得商标权后遭遇侵权,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咨询当地代理人或法律专家,然后结合使用上述方法来正确维权是很重要的。
与国际申请的关系(马德里协议)
韩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2003年加入),可以使用国际商标申请系统。对于日本企业来说,除了上述直接向韩国申请之外,日本企业在韩国获得商标权还有两种方式:通过MadPro申请进行韩国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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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MadPro 进行韩国指定:这是一种在韩国获得保护的途径,即根据日本商标申请或注册提交国际申请,并将韩国纳入指定国家/地区。国际申请通过日本专利局以英语等形式提交,国际注册后通过WIPO发送至韩国专利局。原则上,韩国专利局将在收到国际注册通知后12个月内发出驳回通知(最迟在18个月内作出最终决定)。审查标准和程序流程与国内申请相同;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无驳回理由的,予以公告,然后登记。在国际申请的情况下,如果您在韩国收到拒绝原因通知,您将通过当地代理人直接提交书面意见和修改意见(语言为韩语)进行回应。如果最终获得保护,将与国际注册合并生效,后续管理(续展手续等)将通过WIPO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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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翻译:如果MadPro指定,可以用英语等提交申请,因此在申请阶段不需要韩语翻译。但是,在考试阶段提交的修改意见和书面意见必须用韩语准备。此外,指定产品必须以韩国审查员可以理解的适当方式使用。在提交国际申请时描述指定商品时,建议尽可能使用尼斯国际分类的标准表达方式,或在WIPO商品和服务管理器中查看推荐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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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直接申请比较:Via Madpro的优点是可以同时管理多个国家,但单看韩国,程序上的优势并不大。从审查员和异议人的角度来看,其处理方式与国内申请完全相同,对驳回和异议理由的答复最终必须通过当地代理人处理。从成本上来说,如果唯一指定的国家是韩国,可能会更贵。但是,如果指定产品跨越多个类别或如果您希望同时申请其他亚洲国家,则可能会带来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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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国际申请的修改:修订后的《商标法》将于2024年生效,将放宽有关国际注册申请分案和部分替代的规定。此前,MadPro指定的韩国国际商标申请不允许分案,但经过修订,现在可以像国内申请一样进行分案。例如,即使您在国际申请中指定韩国并进行集体审查,如果某些产品有驳回理由,您也可以将该部分分开并先注册其余部分。相反,对于以韩语作为基本注册的国际申请,可以分割基础韩语申请/注册。此外,引入部分替代系统也很重要。此前,只有“指定商品包含所有权利”,才允许用国际注册替代国内权利(现有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指定的权利整合)。改版后,即使部分产品有重叠,也允许对重叠部分进行替代。这些修订将为使用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增加便利,日本公司也可能希望根据其策略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国内申请和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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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优先权:从日本直接向韩国申请时,有时会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韩国申请必须在日本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韩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承认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文件必须在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交。在韩国考试中,如果有优先权要求,可能会询问您基础申请是否已注册。请注意,如果基础申请因驳回等原因未登记,则可能会被视为未确立优先权,并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针对外国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当地代理、文件等)
当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在韩国提交商标申请时,日本公司应注意特定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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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当地代理人(专利代理师):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外国法人需要韩国代理人(专利代理师资格)作为其代表。 This is the same as in Japan where foreign companies need to go through a domestic agent when filing applications.通常,日本公司会向日本专利局申请,该公司所属的韩国当地代表(专利律师)将代表他们办理手续。虽然可以直接向韩国代理人提出请求,但由于语言和复杂的程序,许多情况下是通过日本联络点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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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外国申请人需要提交授权书。虽然申请本身无需授权书即可被接受,但需要在申请日和授权书提交截止日期(自申请日起约 2 个月)之间通过当地代理人提交签署的授权书。韩国实行总授权书制度,一份总授权书可以涵盖多项事项。一般情况下,提交加盖日本公司印章的英文或日文授权书PDF文件即可(无需公证或领事认证)。请注意,与日本不同,在筛选阶段没有义务提交授权书,而在韩国,需要提供正式的授权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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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在申请表上用韩文注明申请人姓名和地址。但是,如果是外国公司,则需要英文符号或本地转录。例如,日本公司名称应使用英文而不是片假名,地址也应使用英文(这些用于 KIPO 数据库的管理)。此外,在申请日本商标时,您可能需要提交罗马化拼写以及含义的英文翻译。例如,如果商标是日语创造的单词,我们会附上该商标没有英文翻译的声明,以便审查员能够理解。您的代理人将指导您准备文件,因此只要您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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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基本上,商标申请本身只需一份申请表和商标样本就足够了,但也有需要提供优先权证书和各种证书(集体商标的公司章程、证明商标的许可规则等)的情况。外国语书类を提出する际には韩国语訳の添付が求められることもあります。例如,如果您要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的证据,则需要包含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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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一个申请原则:在韩国,一般规则是,一次申请中只能列出一个商标。例如,不可能在一份申请中申请两种不同设计的标志。这与日本的原则相同,但韩国在该法第10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您希望保护多个商标,则必须为每个商标提交单独的申请。然而,如上所述,其特殊之处在于有一个指定产品附加注册系统,该系统允许稍后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添加产品范围(该系统在日本不存在,因此请注意这是韩国独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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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印花税:在提交申请时,您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可享受电子申请折扣)。费用根据类别数量增加,与日本的申请费大致相同或略便宜。每个类别还设置了上诉费和续展费。在韩国,有使用邮票支付费用的文化,甚至在网上办理手续时,也可以通过购买电子邮票来进行支付。如果日本公司通过代理商提出要求,代理商会在估算中明确注明每项费用,因此最好提前让他们知道类别和产品的数量。
这些是外国申请人(日本公司)在韩国申请商标和维护权利时应牢记的要点。一般来说,先决条件是将程序委托给当地专利律师,因此在实践中与日本联络代理密切合作以管理期限并防止文件缺陷非常重要。
日本和韩国商标制度对比列表
最后,我们以表格的形式总结了韩国和日本商标制度的显着差异和共同点(供读者实际参考)。通过比较日本和韩国制度的特点,在两国申请和管理商标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就会变得更加清晰。
<标题> 标题><正文> 正文>(注)上述内容基于截至 2025 年 7 月的信息。由于法律修订或操作变化,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建议向韩国专利局公布的材料和当地代理商查询最新信息。
结论
韩国商标制度有许多与日本相同的基本框架,但也有独特的制度,例如接受部分驳回、引入同意书制度、以及指定产品附加注册制度。此外,最近的法律改革还采取了加强保护的举措,例如加强对国际申请的支持以及为权利执行引入惩罚性赔偿。韩国是日本企业的重要市场,可能会发生假冒损害,因此准确了解系统差异并尽早制定商标策略非常重要。希望本文对您的实践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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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AKENZO WORLD PATENT & TRADEMARK 专利代理师法团“大韩民国商标制度(韩国)”(2024 年 6 月 6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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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 Works国际专利商标局《在韩国注册商标意味着什么?讲解在韩国注册商标的要点》(2023年7月1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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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 & Chang Law Office (Kim & Chang)“修订商标法,包括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知识产权通讯,202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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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JETRO) 首尔办事处“部分商标驳回和复审请求制度的实施”(知识产权新闻 202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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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pon专利商标局《韩国的商标保护》(2014年修订商标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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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法人株式会社三枝国际专利事务所“韩国商标制度”(世界商标制度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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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RO/INPIT新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等“韩国商标申请系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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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韩国商标法条款、日本商标法条款、韩国特许厅新闻稿、日本特许厅《假冒对策手册韩国版》等。
| 项目/系统 | 韩国商标制度 | 日本商标制度 |
|---|---|---|
| 参与主要相关条约 | 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国际优先权/国际注册◎) | 《巴黎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左同) |
| 权利原则 | 先申请制度(根据申请日期授予第一人权利) | 先申请原则(同左) |
| 从申请到注册 | 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布(异议期2个月)→注册决定→注册 | 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注册决定→注册(注册后异议期2个月) |
| 申请发布时间 | 注册前的公开通知(异议受理) | 注册后发布(接受异议) |
| 异议系统 | 自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注册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投诉)*2025年7月起,期限缩短为30天 | 自注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注册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投诉) |
| 拒绝原因 - 绝对 | 不具有显着性的商标不能注册(通用名称、描述性商标等),违反公共利益秩序、擅自申请他人驰名商标等的商标也将被驳回 | 相同(日本也有类似《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
| 拒绝原因 - 亲属 | 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同和类似商品/服务)的不能注册 | 类似(商标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1项) |
| 使用同意书进行注册 | 可能(根据 2024 年修正案,在提交在先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注册) | 不可能(原则上,通过同意书无法注册:可以通过转让权利等方式处理) |
| 允许部分注册 | 可能(2023年实施部分拒绝制度:即使某些产品有拒绝理由,其他产品也可以注册) | 不可能(原则上,如果有拒绝理由,所有指定产品都将被拒绝) |
| 复审请求系统 | 是(做出拒绝决定后,您可以要求审查员重新审查) | 无(针对拒绝的上诉仅是上诉请求) |
| 分部申请系统 | 是(在申请和异议期间可以分为指定的产品单元) | 是(相同) |
| 指定产品追加注册 | 是(注册或申请后可以申请额外的商品和服务,并将其与原有权利合并) | 无(新产品需要单独的新应用程序) |
| 商标类型(包括非传统) | 宽:几乎所有内容,例如字母、数字、符号、3D、颜色(包括单色)、声音、动作、全息图、气味等。 | 宽但无气味:字母、数字、符号、固体、颜色、声音、动作、全息图等(气味商标尚未引入) |
| 受保护类别 | 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商业商标、认证标志、地理标志 | 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地区集体商标、保护标志(尚未引入证明商标制度) |
| 多类应用 | 可用(一个应用程序中可以指定多个类别) | 可用(与左相同) |
| 一个商标,一个使用原则 | 是(一项申请中不允许使用多个商标) | 是(与左相同) |
| 当地代理要求 | 必填(对于海外居民,必须通过韩国专利律师完成手续) | 必填(对于海外居民,必须通过日本代理人完成手续) |
| 提交授权书 | 必填(申请后可提交,可提供一般授权书制度) | 通常不需要(裁判及以上人员需要) |
| 预计审核期 | 约12至14个月(普通检查)*加速检查约2个月 | 大约6至12个月(视情况而定,没有加速审查制度) |
| 生命周期 | 自注册之日起10年(此后每10年可续订) | 自注册日期起10年(左同) |
| 续订使用证明 | 不需要(即使没有使用历史也可以更新) | 不必要(同左) |
| 不使用取消系统 | 是(注册后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取消试用) | 是(与左相同) |
| 请求取消试用的资格 | 任意数量的人都可以领取(2016年修订) | 任意数量的人都可以领取 |
| 确认取消后的限制 | 禁止权利人重新申请相同或类似商标(自撤销完成后3年内) | 没什么特别的(您可以随时重新申请) |
| 侵权民事救济 | 请求禁令、损害赔偿、信用恢复措施等 | 请求禁令、损害赔偿、信用追偿措施等(同) |
| 惩罚性赔偿 | あり(犯罪行为に最大5倍赔偿、2025年施行) | No (statutory compensation and compensation for derived profits are available) |
| 刑事处罚 | 是(最高7年监禁或最高1亿韩元罚款) | 是(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500 万日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