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商标制度概述

1. 商标注册制度概述(制度特征与主管机关)

香港拥有独立于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也与中国大陆分别运行。商标注册制度以2003年4月4日施行的《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其实施细则559A)为法律依据,沿袭了源自英国法的普通法原则(以注册授予权利为原则,但未注册商标也可通过使用获得一定保护)。主管机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知识产权署(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IPD)**,其下属的商标注册处(Trade Marks Registry)负责申请受理、审查和注册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取得的商标注册在中国大陆不具有效力,反之亦然。

在香港商标制度下,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仅凭在先使用不能取得权利),但另一方面,通过使用积累的商业信誉(普通法上的权利)也同时存在,未注册商标如果具有知名度,也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Passing off)获得保护,这是该制度的一大特点。可注册的商标范围涵盖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立体形状、声音、气味等一切可以视觉方式呈现的标识,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外,还认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虽不具有商品识别功能,但为扩大保护知名商标而设立的制度,允许就特定知名商标在未使用的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相当于日本的防御商标制度)。

申请形式的灵活性也是香港制度的特点之一。该制度采用多类别申请制度,一件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并依据尼斯分类(第12版)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此外,英语和中文(繁体字)均为官方语言,申请表格、审查及注册证均可以英语或中文办理(外国企业通常采用英语办理手续)。外国申请人需要指定香港境内的送达地址(通常为代理人地址),但无需提交委托书,也不要求在本国预先注册。如此,香港的商标制度以英联邦系制度为基础,同时融入了地区特色(如中文使用等)。

2. 从申请到注册的程序流程

申请与审查

商标申请需填写申请书(表格T2),连同商标图样和商品服务分类清单等提交至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可通过网上(电子申请)24小时提交,费用与纸质申请相同。申请书需填写的主要信息包括:(1)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外国人需注明香港境内代理人地址),(2)商标图样(文字商标为文字内容,图形等需提供图片文件),(3)指定商品/服务及其国际分类,(4)是否主张优先权等。电子申请提交后将立即收到受理确认。纸质申请受理后将获得申请编号,并收到受理通知书。

形式审查(格式检查):申请受理后,首先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检查申请书是否存在填写遗漏或费用不足等问题,如有不足将发出补正通知。例如商品类别编号笔误等轻微问题,将发送通知要求更正,在2个月内完成补正即可继续申请(此时原申请日得以保留)。另一方面,如存在未提交商标图样等重大缺陷,补正后的提交日期可能被确定为新的申请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申请将被驳回或视为放弃,需特别注意。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无问题后,将进行实质审查。香港审查员首先进行在先商标检索,确认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此外,还审查商标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注册条件(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为描述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即绝对理由审查。审查标准的详细内容规定在条例中,例如以下几点将被审查:

  •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否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区分)。常见词汇或直接表示产地、品质的标识可能因此被驳回。

  • 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到可能产生混淆。在香港,审查员会进行近似判断,如存在冲突的在先申请,将在此阶段发出驳回通知。

  • 商标中是否包含不当元素(例如国旗、皇室徽章、有违公共利益的标识等均被禁止)。

如以上各方面均无问题,审查员将发出核准注册的通知。如存在问题,将以书面发送驳回理由通知(office action),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例如"某某仅描述商品品质,缺乏显著性"等)。如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知书中将引用其注册号和详细信息。审查员认为可以修改的,也会提出改进建议(例如为提高显著性而添加免责声明等)。

对驳回理由的应对:申请人(代理人)可在驳回理由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答复,回应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可一次性延长3个月(合计最长9个月)。答复方式包括:(1)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内容(例如删减指定商品以消除与在先商标的冲突、为商标添加免责声明等),(2)提交意见书主张应予注册,或两者兼用。例如,如为显著性问题,可提交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Secondary Meaning)的证据来申请注册。如审查员重新审查后认为问题已解决,申请将进入公告阶段。

审查通过至核准注册:答复后,如驳回理由消除且审查员认为符合注册条件,将发出暂准受理(受理通知),随后进入公告程序。另一方面,如经反复答复后审查员仍认为应予驳回,将在6个月届满或申请人最终答复后发出最终意见通知。如仍希望获得注册,申请人可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听证(Hearing)。听证由知识产权署内的聆讯官(Hearing Officer)详细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经口头审理后作出裁决(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如对听证裁决不服,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诉。

公开与异议

商标通过审查后,在注册前将进行**公开(公告)。香港每周基本发行《香港知识产权公报》(Hong K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Journal)**,商标申请公告也刊登在该公报上。公告内容包括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服务、申请人等信息,供第三方查阅和提出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利害关系第三方可以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实务中表述为"3个月减1天",但大致理解为3个月即可。必要时可申请一次2个月的延期)。异议申请人需提交**异议通知书(表格T6)**,并缴纳800港元的费用。异议文件中应具体记载阻止该申请注册的法律依据(例如"与异议人的在先商标近似且容易混淆,违反第11条"等)。

商标申请公告后,相关期号的公报可在知识产权署网站上查阅。发现他人申请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此期间内考虑是否提出异议。对于日本企业而言,建议监控香港公报,以防他人公告的商标与自身品牌近似。

异议程序:异议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处将把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可提交答辩书(反陈述书:表格T7)。提交反陈述书无需缴费。如在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申请将视为放弃,不予注册。

答辩书提交后,异议人和申请人双方均有机会提交证据(支持各自主张的宣誓书和资料)。首先由异议人提交陈述书(证据),然后由申请人提交反证,必要时异议人再提交反驳证据。全部证据阶段完成后,知识产权署将指定**听证(Hearing)**的日期和时间。在听证中,双方进行口头陈述和辩论(由代理人进行法庭式的陈述),聆讯官在审理后作出裁定。异议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是否构成商标条例规定的注册驳回事由(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聆讯官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通常还会命令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部分诉讼费用(费用补偿)。

如异议中申请人败诉,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反之,如异议人败诉,商标将进入注册核准程序。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香港的异议程序不同于日本的异议制度(注册后异议),而是在注册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实务中,香港的异议申请并不多见,大多数商标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获得注册(从成本效益角度来看,异议申请不会被滥用)。

注册(注册证的颁发)

公告期满后,如无人提出异议,或虽被提出异议但申请人最终胜诉,商标即获**注册(Registration)。注册处将商标记入注册簿(Register),并颁发正式的注册证(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注册证以申请语言(英语或中文)通过电子方式发放(如需要也可收到纸质版),注册事实将再次在公报上公告。

香港的商标权以申请日为基准产生。即注册商标权的效力追溯至申请日起生效,因此即使他人在申请至注册期间使用了该商标,注册后也可追溯至申请日请求禁止令或损害赔偿。这一点与日本相同。

商标注册完成后,注册簿上的记载内容(商标、权利人、指定商品/服务等)将予以公开,第三方可以查询谁拥有何种商标权。权利人就注册商标取得指定商品/服务的专用权,并获得针对擅自使用行为请求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的法律权限(详见后述)。顺利的案件从申请到注册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平均来看,通常需要9至12个月,如在审查中需要答复或发生异议,则时间更长。

3. 注册费用及所需时间

  • 申请时的官方费用:香港商标申请的官方收费采用按类别数量的定额制。1个类别的基本费用为2,000港元,第2个类别起每增加1个类别加收1,000港元。此费用适用于一般商标(个人/法人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前述防御商标的申请费稍高,基本为2,300港元,每增加1个类别加收1,150港元。上述费用在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无需缴纳公告费或注册费,无需额外官方费用即可完成注册证的颁发(申请费已包含至注册的全部处理费用)。

  • 审查及注册所需时间:从新申请到注册核准/证书颁发的时间因案件情况而异。如前所述,顺利的案件约6个月即可完成注册,但一般需要约9个月至1年左右。据知识产权署信息,首次审查结果(审查意见)的通知平均约2个月发出。之后如无驳回理由,将直接进入公告和注册程序;如需应对驳回理由并充分利用答复期限,则会延迟数月。此外,如公告后收到异议,仅异议程序就可能耗时1年以上,如向法院上诉则更加漫长。因此,如已确定新品牌在香港的投放时间,建议至少提前1年提出申请。

  • 代理人费用等:外国企业在香港申请时,通常委托当地商标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收费因事务所和服务内容而异,但一般采用从申请到注册的一揽子收费模式。面向日本企业的,也有与日本国内专利事务所合作办理的情况。由于香港申请无需提交委托书,从日本发出代理指示的手续相对简便。如申请后需要应对驳回理由或提交证据,将产生额外费用。此外,如发生异议或无效宣告等纠纷,另行产生的程序费用和律师费用可能较高。

  • 其他官方费用:注册后异议相关费用方面,异议人需缴纳800港元(表格T6的提交费)。被异议的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无需缴费。申请无效宣告、撤销等(详见后述)的请求人,每件需缴纳800港元的手续费。续展注册的费用将在下一节说明。

(参考)香港自2024年起开始颁发电子证书,已转向以电子方式发放商标注册证。改为电子证书后收费标准未变,但权利人可以更快地收到注册证。

4. 商标使用义务与续展制度

  • 商标使用义务:在香港,商标应以实际使用的意愿进行申请和注册(申请时可以尚未使用,但前提是注册后将予以使用)。并且,注册商标如在注册后3年以上未在香港使用,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其注册(导致权利丧失)。具体而言,如某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未在香港进行真实使用(genuine use),第三方可向知识产权署提出**因不使用而撤销(revocation for non-use)**的申请。该"3年"从香港商标权的实际注册日(=申请日)起算。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作为休眠商标将被从市场中清除。

    但也有避免撤销的宽限措施。即使3年不使用期间已届满,如在第三方提出撤销请求之前已开始或恢复使用,原则上撤销请求将不被批准。但如果是预见到撤销请求而匆忙开始使用的情况(例如3年不使用期满后,在得知可能收到撤销请求后3个月内恢复使用),则该恢复使用将不予考虑,撤销仍将被批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为维持权利而进行的突击使用。综上所述,在香港取得商标注册后,至少应在3年内开始并持续在当地使用商标,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存在被第三方夺取权利的风险。

    ※"正当理由"包括例如因进口限制或不可抗力而无法使用等情况,但认定标准较高。此外,使用须为在香港境内实际商业交易中展示商标,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不被认可。

  • 商标权的存续期间:注册商标的存续期间为自申请日起10年(香港条例规定为"自注册日起10年",但因注册日等同于申请日,实质上以申请日为起算点)。例如,2025年7月1日申请并于2026年1月1日获得注册核准的情况下,第一个注册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如希望在注册满10年后继续保护商标,可通过续展注册手续每10年延长一次权利。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理论上可以永久维持权利。

  • 续展手续和费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知识产权署将向权利人发送续展期限提醒通知。通常在有效期届满前约6个月寄出通知。如希望续展,需在届满前提交**续展申请(表格T8)**并缴纳规定的续展费。续展费为每件商标2,670港元(1个类别),第2个类别起每增加1个类别加收1,340港元。例如续展3个类别的商标,费用为2,670 + 1,340×2 = 5,350港元。

    续展申请最早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年开始办理,只要在届满日前完成手续即可。如未能在届满前完成续展,也有补救措施。香港设有届满后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缴纳额外滞纳金(500港元)即可办理迟延续展。因此最长可在届满后6个月内完成续展,但由于会产生滞纳金,建议尽量在期限内续展。

    宽限期(延长6个月)届满后仍未续展的,该商标将被注销(权利注销),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但即便如此,在注销后6个月内仍可申请恢复注册(Restoration)。恢复需缴纳恢复费4,000港元(加上正常续展费),逾期则恢复申请也不被受理,商标权将消灭。如恢复获准,将在公报上刊登恢复公告,权利得以恢复。

  • 无需提交使用宣誓:与美国等不同,在香港续展时无需提交使用宣誓书(Declaration of Use)。只要缴纳续展费,形式上即可维持权利。但如前所述,实际上如因不使用而长期闲置,第三方可申请撤销,因此维持权利需伴随实质性使用。续展申请的审查本身为形式审查,续展处理相对迅速。

5. 国际申请(马德里议定书)的关系及可利用性

  • 现状(2025年)香港目前尚未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国际商标申请制度。因此,日本企业要在香港获得商标保护,除直接向香港提交国内申请外别无他法。例如,即使在日本提交国际注册申请(马德里申请),目前也无法将香港列为指定地区;此外,即使通过马德里指定中国大陆,也不会在香港产生效力(香港被视为与中国不同的独立关税区和法域)。这是因为香港并非独立的WIPO成员地区(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但《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义务通过中国得以特殊适用。在此框架下,关于国际商标制度,香港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推进加入马德里制度的研究

  • 引入马德里制度的进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在推进将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的法律修订和实务准备工作。2014年曾进行公众咨询,此后于2020年6月19日在宪报公布了**《2020年商标(修订)条例》**,为实施马德里议定书建立了框架。该修订条例授予了制定国际商标注册相关规则和建设系统的权限,迄今为止:

    • 实务规则的完善:正在制定与国际申请相对应的细则和程序规定(提交文件格式、收费标准、处理期限等)。

    • 电子系统建设:正在开发受理和处理马德里申请的专用IT系统。

    • 与中央政府的协调:经中国中央政府批准,通过向WIPO发出通知的程序,将马德里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由于香港本身不能成为缔约方,因此采取由中国进行缔约扩展的形式)。

    据政府公告,目标是在2025年前在香港启动马德里议定书的运行。即最早可能在2025年内即可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香港。如能实现,香港将成为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马德里体系的一员,在香港获取和管理商标保护将大为便利。

  • 马德里制度引入后的利用设想:如香港在马德里议定书下可被指定,对日本企业和专利代理师而言有以下优势和注意事项:

    1. 包含香港的一站式申请:以日本的基础申请/注册为基础进行马德里国际申请时,未来可将香港也列为指定地区。以往需要分别向中国大陆和香港提交申请,今后可通过一次国际申请同时覆盖两者。但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查机关各自独立,将分别进行独立的审查和驳回判断。

    2. 从香港发起的国际申请:香港商标权人(在香港设有实际营业场所的企业等)将可以香港为原属局(Office of Origin)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对于希望从香港向海外拓展品牌的本地企业,加入马德里将在降低成本和简化手续方面带来显著优势。

    3. 指定后的程序:即使通过国际注册指定香港,香港知识产权署仍将按照现行方式进行审查。如在审查期间(自国际注册日起18个月内)未发出驳回通报,则保护获准。对驳回理由的应对也需通过当地代理人进行,这一点与以往的国内申请相同。此外,注册后的异议和撤销审判也照常进行。即使是国际注册,在香港所获得的权利内容和效力与通过国内申请取得的相同。

    4. 费用方面: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香港时,需向WIPO缴纳单独手续费(香港设定的金额)。香港政府将在适用时公布收费标准,预计大致反映现行国内申请的费用水平。无论如何,通过国际注册进行统一管理的优势将超过分别向多个国家申请。

  • 目前的应对:如上所述,虽然香港启用马德里制度已近在咫尺,但截至2025年目前尚不可用。因此,如日本企业有迫切需要在香港申请,应不必等待而直接向香港提交申请。另一方面,如计划在2025年下半年以后进行品牌拓展且时间充裕,也可考虑等待马德里制度启动后通过国际申请。应随时关注香港知识产权署和WIPO的最新公告,根据制度启动时间制定适当的申请策略。

6. 商标权的行使(侵权应对、禁止令、损害赔偿)

  • 民事救济(侵权诉讼):在香港商标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商标权侵权是指未经许可,在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足以引起混淆的近似商标的行为。如怀疑存在侵权,权利人通常先发出警告函要求停止,如未获自愿停止,则向**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如诉讼中认定构成商标权侵权,香港法院将发出以下救济命令

    • 禁止令(Injunction):命令被告(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法院命令。如侵权行为正在持续,可作为临时处分(临时禁止令)迅速作出。最终胜诉后将发出永久禁止令(永久禁止命令),禁止今后的侵权行为。

    • 损害赔偿(Damages):命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害金额的举证需计算并证明因侵权导致的销售下降或许可费相当金额等。在香港通常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在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被判处较高的赔偿金。

    • 利润转移(Account of Profits):作为损害赔偿的替代方案,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转移给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法院将根据案件选择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中较为适当的一种。权利人不能同时获得两者,但如利润额大于损害额,可能选择此种方式。

    • 诉讼费用的裁定:胜诉的权利人通常可获得败诉方补偿的部分律师费和诉讼费(因香港采用英美法系的费用原则)。

    • 其他救济:根据需要,还可发出侵权商品/假冒商品的销毁令,以及针对今后违规行为的声明广告令等。

    在香港司法制度中,当事人可选择英语或中文作为程序语言。跨国企业的案件多以英语进行,证据文件提供英语翻译即可提交。法院中也有精通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商标侵权救济被评价为较为迅速且有效。

  • 刑事执法(打击假冒商品):在商标权侵权中,制造和销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假冒商品)在香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香港政府的海关(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是负责商标权和著作权刑事执法的机关,实施假冒商品的查处和边境措施。例如,如有大量销售知名品牌假冒商品的店铺,海关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信息获取搜查令进行强制搜查和扣押,并起诉违法者。查获的商标法违法行为(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等)可被处以高额罚款或监禁,对此起到威慑作用。

    权利人可向海关提出保护自身商标的请求(举报)。此外,香港海关也与海外执法机关和权利人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假冒商品的查处。香港作为WTO的TRIPS协定成员地区,也承担**边境措施(Border Enforcement)的义务。具体而言,通过向海关备案(Recordation)**商标,可在进出口时请求扣留可疑货物。由于香港也是贸易港,这一边境查处制度在遏制假冒商品流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普通法上的救济(Passing Off):此外,香港还存在基于**商业信誉损害(Passing off)**的救济。无论是否注册,对于模仿他人商品或经营标识致使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禁止令和损害赔偿。即使是未注册商标,如在香港市场具有知名度,也可通过Passing Off获得保护。典型的做法是,对模仿知名品牌名称或包装的商品,在主张商标权侵权的同时,预备性地一并主张Passing Off。胜诉后的救济内容与商标侵权基本相同,但由于举证负担较重,通常持有注册商标更为有利。

[补充] 在香港行使商标权时,与日本相比,强制性证据收集手段(披露令、安东·皮勒令等)更为完善。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从对方场所扣押侵权证据。此外,违反禁止令可适用藐视法庭罪,可能对企业管理者个人实施制裁,因此命令的遵守率也较高。总体而言,香港是知识产权司法执行较为便利的法域,发生侵权时应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迅速应对。

7. 无效宣告与撤销等制度

在香港,对注册核准后的商标,也设有争议其注册效力或予以撤销的事后救济手段。存在相当于日本"无效审判"和"撤销审判"的制度,第三方或政府当局可以基于特定事由对注册进行无效化或撤销。这些程序首先向知识产权署的**商标注册处(Registrar of Trade Marks)**提出申请,对其裁定不服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诉。

  • 注册无效(无效宣告 / Invalidation):如注册商标本来不应获得注册(即注册时存在驳回理由但被遗漏等),可通过无效宣告申请将其注册追溯至无效。申请人须为利害关系人,典型的包括"拥有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或"知名标识的所有人"等。可主张的无效事由规定在商标条例第53条中,对应日本无效审判中的绝对无效事由相对无效事由。具体而言:

    • 绝对事由: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描述性、或违反公序良俗等。例如仅由毫无特征的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或注册了通用商品名称本身的情况。

    • 相对事由: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况。典型例子是某注册商标实际上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本应被驳回。此外,以稀释他人知名商标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恶意申请)也可构成无效事由。

    无效申请使用表格T6提交,每件收取800港元的申请费。申请书中应详细记载无效理由和事实,必要时附上证据。被请求人(注册商标权人)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内可提交答辩书(Counter-statement)进行抗辩。如不答辩,无效很可能被认定。如提出答辩,申请人和被请求人双方均有提交证据和反论的机会,最终由聆讯官审理并作出裁定。

    无效事由的时限:无效事由中的相对事由(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需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香港法与欧盟等类似,设有因不行使权利而产生的**默示容忍(acquiescence)**规定,对已和平使用5年以上的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在先权利人可能无法再主张无效。具体而言,在先权利人明知后来注册的近似商标存在却容忍其使用5年以上的情况即属此类。但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不受时间经过的限制,可随时主张无效。此外,基于绝对事由的无效(如:明显属于描述性等)也无期限限制,可随时提出。

    如无效申请获准,该商标注册将被视为追溯至初始日(申请日)无效。即视为权利自始不存在,权利人将丧失已取得的专用权和禁止请求权。

  • 注册的撤销(Revocation):相当于撤销审判的制度,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注册后发生的情况而成为撤销对象的情形。主要撤销事由如下:

    1. 不使用撤销:如前所述,如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在香港使用,第三方可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不使用撤销是最典型的情形,请求人向商标注册处提交撤销申请(表格T6)证明不使用的事实。申请费为800港元。被请求人(商标权人)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内提交答辩书,需证明使用事实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使用事实通过销售资料、广告资料、出货记录等进行举证。如未答辩或举证不充分,商标将被全部或部分撤销(也可仅就部分指定商品予以撤销)。撤销获准后,商标权自裁定日起消灭(无追溯效力)。

    2. 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如商标已成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称),也构成撤销事由。例如,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已成为指代特定商品本身的词汇,不再作为识别标识发挥功能的情况。虽然这通常是由商标权人的不作为(未适当管理品牌等)造成的,但此时第三方也可申请撤销。

    3. 因使用导致的误认/品质下降:如因商标的使用方式导致注册商标在商品/服务的品质或产地方面有欺骗公众之虞,或违反注册时的条件,也可被撤销。例如,作为品质保证的证明商标未得到适当管理,被用于劣质商品的情况即属此类。

    4. 防御商标的撤销:对于防御商标,如该商标不再具有知名度等,可能被撤销。防御商标虽可在不使用的情况下维持,但如第三方指出其前提条件即知名度已丧失,则可被撤销。

    撤销申请程序与不使用撤销在内的无效申请基本相同,使用表格T6提交,手续费800港元,权利人在6个月内答辩应诉。审理和裁定也在商标注册处内进行。撤销获准后,该商标注册将面向未来失效(裁定日以前的期间有效,此后消灭)。对裁定可提出不服申诉(向高等法院上诉)。

  • 其他程序:除上述外,还有注册簿更正(Rectification)、注册的分割和转让等注册后的各项管理程序。更正(Rectification)是在注册记录存在笔误或需要变更注册内容时申请的。例如注册人地址的笔误等通常可通过简易通知予以更正,但涉及权利范围的更正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方的争议。此外,权利的分割(将一项注册按类别分割)、部分注销(放弃部分指定商品/服务的权利)、权利的转让和许可登记(向第三方转移或登记许可合同)等制度也已建立。这些均为权利人方面的申报/申请手续,需要时向知识产权署提交规定的表格(T5/T10/T11等)。例如,进行商标转让(权利转移)时,需申报注册名义人的变更并在注册簿中予以体现。

如上所述,香港也设有清理注册后商标的机制,以防止无正当理由的权利占据和权利的形骸化。虽然与日本的审判制度在概念上相似,但审理首先在行政机关(知识产权署)范围内完成,法院作为上诉审参与这一点有所不同。实务中,在竞争对手的休眠商标构成障碍时利用不使用撤销,或在存在与自身品牌极为近似的商标注册时考虑无效申请等应对方式较为常见。与异议申请相同,无效和撤销的裁定信息也在知识产权署的公报和官方网站上公开。判例和先例的积累也较为丰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由专家制定适当的策略。

8. 实务注意事项(审查趋势、在先使用、语言等)

在香港进行商标申请和权利行使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 审查标准与趋势:香港商标注册审查中,绝对要件(显著性等)和相对要件(与在先商标的冲突)两方面均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在绝对要件方面,有指出审查员对描述性商标的审查比日本更为严格。例如,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用途、产地等的词汇,行业中日常使用的惯用语,简单的图形或常见的标识,通常难以获得注册。另一方面,造词或任意词汇的组合则相对容易获得注册。此外,由于香港在审查阶段即进行近似性判断,申请前需充分调查竞争对手的商标并进行清查。知识产权署提供在线商标数据库,任何人均可免费检索。也可考虑利用专家调查或官方预备调查服务(通过表格T1获取注册可能性意见)。

  •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先使用权):如前所述,在香港即使未注册,如已通过使用建立信誉,也可获得法律保护。这尤其体现在Passing Off(信誉损害)的法理上。先使用商标并在消费者群体中建立知名度的经营者,可以对后来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他人请求行使权利或撤销注册。因此,考虑在香港拓展业务的日本企业,需时刻关注自身品牌是否在当地被第三方擅自使用。此外,如有长年在香港市场使用但未注册的品牌,应及早申请以确保正式权利。香港实行先申请原则,但如上所述也存在基于在先使用的一定保护,因此推荐采取及早申请以预防纠纷的策略。万一被他人抢先注册,也不应放弃,通过无效申请仍有收回的可能,但届时需要大量证据来证明在香港市场的使用事实和知名度。

  • 语言与商标的本地化标记:香港是英语和中文(繁体字)为官方语言的社会。商标申请本身可用英语或中文办理,但从品牌在当地渗透的角度来看,中文名称的考量不可或缺。香港消费者对欧美系和日系品牌往往使用独有的汉字名称,例如"Canon(佳能)"为"佳能(嘉能)",无印良品为"无印良品(无印良品)"等。如日本企业未准备官方汉字商标,代理商或媒体可能擅自命名,由此产生该汉字名称被第三方申请注册的风险。因此,建议不仅注册英文名称,还应一并注册对应的中文名称。在香港申请汉字商标时,请注意应以繁体字注册(简体字注册反而不自然)。此外,审查员在判断英文商标和汉字商标的近似性时,会从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广泛考量。特别是知名商标的翻译/改编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例如,申请"LION"商标时,可能因其中文含义与"狮子"相关的现有商标在概念上相近而被引用。这类双语环境特有的注意事项需要引起重视,在制定申请策略时应将本地语言的翻译和同义词纳入考量。

  • 其他实务要点

    • 多类别申请的利用:香港允许一件申请指定多个类别。可将相关商品和服务统一取得权利,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但指定类别过多会增加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建议限制在未来有使用计划的范围内。

    • 系列商标:香港设有将类似的变体商标一并申请的系列商标制度。例如不同颜色的标识或仅调换语序的标语等可作为系列商标统一注册。系列注册适用于构成要素差异极小的情况。这一制度在日本并不存在,请考虑有效利用。

    • 防御商标:前述防御商标制度作为品牌扩展策略值得了解。如您在香港市场拥有知名商标,即使目前未在某些类别使用,也可通过注册防御商标来牵制他人在不同领域的商标注册。但防御商标的取得条件严格,需证明目标商标的知名度。此外,如知名度下降,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其取得和维持需要专业判断。

    • 电子申请与电子证书: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电子化程度较高,支持在线申请和电子通知。自2024年起已开始颁发电子注册证。注册用户可在线追踪申请进度,积极利用最新技术将提高效率。

    • 与其他地区的差异:香港、中国大陆和澳门各自拥有不同的商标制度。例如,中国大陆在审查中也审查相对要件这一点虽然相同,但指定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类似群代码的运用)、异议的时间节点(中国大陆设有注册前和注册后两套程序)等程序有所不同。澳门实行单一类别申请制,葡萄牙语和中文为官方语言。制定香港申请策略时,应与其他地区的商标策略相协调,必要时考虑在各地区取得权利。

    • 商标抢注对策:与中国大陆相比,香港的商标抢注(商标投机者)问题虽然不太严重,但并非完全没有。特别是在中国大陆知名的日本品牌,在香港和澳门也有第三方投机性申请的案例。对于自身商标在香港的权利状况,也应像在中国大陆一样,及早申请并定期监控,确保不留权利死角。即使被第三方抢先申请或注册,通过证明恶意或不使用也有排除的可能,但由于诉讼成本和时间较高,预防才是最佳策略。

以上基于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官方信息等,就香港商标制度的主要要点进行了解说。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维持着与中国大陆不同的知识产权环境,法律制度也沿袭了源自英国的框架。因此,既有与日本和中国大陆相通的部分,也有其独有的部分。日本企业在制定香港商标策略时,应注意上述要点,必要时与当地知识产权专家合作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