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开发出一项创新的新产品或新技术时,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公司会通过发布新闻稿、在网站上发布、或者在学术会议或展览会上宣布该产品或技术的情况并不罕见,因为他们希望全世界尽快了解该产品或技术,或者呼吁投资者筹集资金。
然而,在专利制度中,发明提前公开的事实可能会给获得专利带来致命的问题。这是因为专利最重要的要求“新颖性”(尚未为世人所知的新事物)将会丢失。
“尽管我做了一项伟大的发明,但我不小心公开了它,所以我无法再获得专利......”
对于即将放弃的管理者、开发者、研究人员,请稍等。日本专利法规定了一项名为“发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专利法第30条)”的制度,为此类发明人和公司提供救济。
本文中,身为专利专家的专利律师从“发明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形”的基本机制,到申请的具体程序步骤、证明书的撰写方法、重要的实务风险(例如海外申请时的陷阱),深入浅出、深入浅出地进行了讲解。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条件是,该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得在日本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公知发明)。这称为“新颖性”。
具体而言,如果执行以下行为,则认为发明已失去新颖性。
⚠️原理:如果你做任何这些事情,即使是一次,任何后续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拒绝,因为该技术已经为世界所知。
如果我们坚持上述严格原则,则存在商业活动和学术研究发表的速度受到不当阻碍的风险。因此,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国际上也称为“宽限期”。
专利法第30条的效力
“被视为新颖性并未因发布行为而丧失。”
= 如果遵循一定的条件和严格的程序,可以视为未发布。
为了适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专利申请必须在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由于2018年(平成30年)法律修订,宽限期从之前的六个月延长至一年。
主要针对以下两种发布模式。
①因权利人自身行为而引起的发表
(第30条第2款)
当发明人或申请人自愿公开发明时。几乎所有公共行为,如会议演示、展览、网络发帖、销售等都有资格获得救济。
② 违背意愿的披露
(第30条第1款)
违背申请人意图的发表,例如已签订保密协议的合作伙伴未经许可发表论文,或因工业间谍活动而泄露信息。
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您在发布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您将自动获得救济。必须遵循专利局严格规定的程序。 如果程序中出现哪怕是最轻微的缺陷,将无法补救,您将永远失去专利权。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您必须在申请(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您希望应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
[申请表示例]
【特别说明】寻求适用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
⚠️注意:如果您忘记在申请中写下这句话,您以后将无法添加它,并将失去应用例外的权利。
客观证明公开事实的文件(证书)必须在专利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内提交给专利局局长。
| 发布模式 | 具体示例 |
|---|---|
| 在网站上发布 | 公司主页、SNS(X、Instagram等)、视频分享网站 |
| 新闻稿分发 | 通过公关媒体发布新闻 |
| 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上的演讲 | 论文演示、幻灯片演示、海报会议 |
| 在展览中展出 | 展会上的新品介绍及演示 |
| 销售或分销 | 测试销售、样品分发、众筹(Makuake、CAMPFIRE 等) |
| 大众媒体报道 | 电视、报纸和杂志上的采访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