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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日本专利局(JPO)的驳回决定?您有三种选择——提起上诉(3个月,海外申请人另加60天)、上诉前复审、分案申请

日本专利局作出的“拒绝査定”决定并非案件的终结,而是日本专利审查程序中最短时限的起算点。 目前有三种可选途径:提起上诉、通过修改申请后由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以及提交分案申请。本指南详细列出了各项期限——包括海外申请人可获得的依职权延长期限——每种途径允许修改的内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如何结合使用。

目录

  1. 时限:自送达之日起3个月,海外申请人可额外获得60天
  2. 选项1:向审判部门提起上诉(第121条)
  3. 选项2:附修改意见的上诉→上诉前重新审查(第162条、第163条)
  4. 选项3:在3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第44条第1款第iii项)
  5. 此阶段可修改的内容
  6. 路径的选择与组合
  7. 常见问题

1. 时限:自送达之日起3个月,海外申请人另加60天

行动期限依据
对决定提出上诉自送达经核证副本之日起3个月第121条第(1)款
— 海外申请人依职权延长60天第4条;《形式审查手册》04.10
— 因非上诉人过失导致逾期时的救济自原因消除之日起14天(海外:2个月),且须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第121(2)条
分案申请自首份驳回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如上诉期限根据第4条获得延长,则该期限也视为延长相同的时间(海外申请人:+60天)第 44(1)(iii) 条、第 44(6) 条

两个时限,而非一个

上诉期限(第121条第(1)款)和分案期限(第44条第(1)款第(iii)项)是两个独立的3个月期限,均自同一日起算。 当日本专利局根据第4条为海外申请人延长上诉期限时,分案期限被视为延长了相同的时间(第44条第6款)——因此,两者通常均自送达之日起3个月+60天后届满。 这两项仍需分别提交申请并缴纳两笔费用:请将两项均列入日程安排,并提前向日本代理律师发出指示,因为分案申请需要及时准备日语版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 选项1:向审判部门提起上诉(第121条)

上诉由行政法官合议庭审理,该合议庭将对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这是申请人主张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按原样可获准,或提出审查员未采纳的理由时的途径。 如果合议庭认定存在与审查员不同的驳回理由,则必须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允许申请人提交答复(第159条第2款适用第50条)。此阶段的修改受到限制(第5节)。

3. 选项2:附修改的上诉→上诉前复审(第162条、第163条)

如果上诉是说明书、权利要求或图纸的修改一并提交的,日本专利局局长必须在合议组介入之前,安排审查员对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第162条)。 审查员适用常规审查规定(第163条),并可直接授予专利权。对于许多因权利要求范围而遭驳回的申请,这是获得授权的最快途径:通过修改消除驳回理由,审查员予以授权,上诉则无需进入听证程序。如果审查员维持驳回决定,案件将移交合议组审理。

4. 选项3:3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第44条第1款第iii项)

在收到首次驳回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的分案申请,视为在原申请的提交日期提交(第44条第2款)。 分案申请将根据其自身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不受约束母案的最终阶段修改限制——但不得添加超出母案原始公开范围的新内容,且除非提出上诉,否则母案的驳回决定仍然有效。 分案申请还可在允许进行修改的任何时间(第 44 条第 1 款第 (i) 项)以及授予决定作出后的 30 天内(第 44 条第 1 款第 (ii) 项)提出。 对于海外申请人,驳回决定后的 3 个月期限将随着上诉期限的依职权延长而相应延长(第 44 条第 6 款)。

5. 此阶段可修改的内容

随上诉一并提交的修改仅限于第 17-2(5)条规定的四种目的——删除权利要求、有限限制(同一技术领域、同一技术问题)、更正笔误以及澄清通知书中指明的事项——且受限的权利要求必须具有独立可专利性(第17-2(6)条)。 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将被驳回(第 53 条,由第 159(1) 条适用),上诉将基于先前的主张继续进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我们的《新事项与最终审查意见书指南》

6. 路径的选择与组合

情况常规路径
若在以下四类范围内进行缩窄性修改,可应对该驳回理由附修正的上诉 → 复审(方案2)
审查员对现有权利要求的判断完全错误基于论据提起上诉(方案1),通常附带备选修改
希望获得一种不属于“有限限制”范畴的权利要求范围分案申请(方案3),通常与上诉并行
在日本继续推进已不值得让决定成为最终裁决——但若权利要求范围尚有价值,请先确认分案申请的时限

甚至在驳回决定发出之前,大多数上述结果都可在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加以引导——请从审查意见中心创造性指南入手。

常见问题

我有多长时间可以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
自决定经认证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第121条第1款)。对于海外申请人,日本专利局(JPO)将根据第4条(《形式审查手册》04.10)依职权将该期限延长60天。 如果因非上诉人原因错过了该期限,仍可在导致延误的原因消除之日起14天内(海外居民为2个月)以及该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上诉(第121条第2款)。
什么是上诉前复审?
如果上诉同时提交了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的修改,日本专利局局长必须要求审查员对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第162条)。如果修改内容解决了驳回理由,审查员可直接授予专利,而无需将案件提交至上诉委员会——这是一种快速且常见的结果。
上诉时可以修改哪些内容?
随上诉一并提交的修改,其限制范围与收到最终通知后的修改相同:删除权利要求、有限限制、更正错误、澄清(第17-2(5)条),此外还包括受限权利要求的独立可专利性(第17-2(6)条)。 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将被驳回(根据第159条适用的第53条)。
被驳回后何时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自收到首次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第44(1)(iii)条)。分案申请被视为在原申请的提交日期提交,但不得包含相对于原申请原始文件的新内容。 如果根据第4条(依职权,60天)延长了海外申请人的上诉期限,则3个月的分案申请期限也应视为延长相同期限(第44条第(6)款)——因此,实际上这两个期限均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为3个月+60天。 如果因非申请人可归责的原因错过了期限,仍可在该原因消除后的14天内(海外:2个月)以及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第44条第7款)。
我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和提交分案申请吗?
可以,且这种情况很常见:上诉针对申请人认为可获准的权利要求,而分案申请则保留了不同的权利要求范围——例如,在上诉中不符合“有限限制”条件的权利要求。

致外国律师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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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的日本专利实务相关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期限、费用及审查实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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