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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中的支持、清晰度及实施可能性驳回(第36条):在国家阶段案件中处理说明书要求驳回意见

并非每份日本审查意见书都涉及现有技术。在国家阶段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异议援引了第36条——即说明书要求——其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说属于翻译和撰写惯例方面的问题,而非实质性缺陷。 本文将阐明第36条各项要求的具体内容、为何翻译后的PCT说明书会引发这些要求,以及在第17-2(3)条关于新事项的限制范围内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目录

  1. 通知可能援引的五项要求
  2. 实施性:第36条第4款第(i)项
  3. 支持性:第36条第6款第(i)项
  4. 清晰性与简洁性:第36条第6款第(ii)项、第(iii)项
  5. 部长条例要求与多重多项权利要求:第36条第6款第(iv)项
  6. 符合“新内容”限制范围内的修改
  7. 常见问题

1. 通知可能援引的五项要求

条款要求PCT案件中的典型触发情形
第36条第4款第(i)项详细说明应清晰且充分,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实施性)未说明工艺步骤或参数;仅陈述结果而未说明具体实施方法
第36条第6款第i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在详细说明中已有描述(支持)权利要求范围宽泛,实施例范围狭窄;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超出了所披露的手段
第36条第6款第(ii)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清晰的(清晰性)术语未定义、相对表述、翻译后术语不一致
第36条第6款第(iii)项每项权利要求均应简明扼要冗余或重复的权利要求
第36条第6款第(iv)项权利要求按部长令规定起草多重从属权利要求(2022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

2. 可实施性:第36条第4款第(i)项

详细说明必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涵盖所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发明。在国家阶段案件中,异议通常针对结果或参数类权利要求,即说明书仅展示了一种实现方式但权利要求涵盖所有方式,或者缺少再现实施例所必需的制造条件。 答复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论证(缺失的步骤属于公知常识——并附有参考文献作为依据)、证实所披露教导有效的数据,以及在必要时将权利要求限定在可实施的范围内。

3. 支持性:第36条第6款第i项

“支持性”审查旨在确认权利要求范围是否得到公开内容的支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说明书中认识到,所揭示的解决方案适用于整个权利要求范围。通常涉及的案例是仅包含一两个实施例且权利要求范围较宽的化学和机械领域案件。 由于说明书不能被扩展(新内容),实际可选方案是论证所披露的原则延伸至所主张的范围,或者将权利要求收窄至实施例的范围——需注意,在收到最终通知后,该收窄必须符合第17-2(5)条规定的“有限限制”要求。

4. 清晰性与简明性:第36条第6款第(ii)、(iii)项

在所有异议中,关于清晰度的异议最受翻译问题影响。审查依据的是日文文本;若某术语被译为具有不同技术含义的日语词汇、缺乏标准的相对表述,或者同一特征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存在两种翻译方式,均会引发第36条第6款第(ii)项的异议。 补救措施包括:进行符合原始公开内容的修改;或者——当原始外语文本能够支持预期含义时——提交附有理由说明的更正译文(误译更正书,第17-2条第(2)款)。通过上述修改,关于简洁性的异议通常也会随之消除。

5. 部长条例要求与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第36条第6款第(iv)项

第(iv)项是多重从属权利要求限制的关键:自2022年4月1日起,该条例禁止多重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另一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且日本专利局(JPO)在该类权利要求得到修正前,不会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该限制以国际申请日为准,因此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PCT申请即使后来才进入日本,也免受此限制。结构调整是常规操作;详情及日本专利局(JPO)的免费检查工具请参阅我们的“多重-多重权利要求指南”。

6. 符合“新内容”限制范围的修正

修正内容允许吗?
使用说明书中现有的措辞修改权利要求是——标准补救措施
使用说明书中的定义来界定权利要求中的术语
添加原始公开中未包含的定义或示例否——新增内容(第17-2(3)条)
在原文能支持原意的情况下,更正翻译错误是 — 通过附有理由的更正译文
提交实验数据可以,用于证实已披露的效果或实现方案;但不得用于补充缺失的披露内容
在收到最终通知后进行限缩仅限于有限范围的限制(同一技术领域、同一技术问题)或删除权利要求——第17-2(5)条

关于海外申请人所有上述答复适用的时限及延期规则,请参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心;关于修改操作流程,请参阅《新增事项与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南》

常见问题

在日本,“支持”与“实施”有何区别?
依据(第36条第6款第i项)考察的是所主张的发明是否在详细说明中有所描述——即权利要求范围是否得到公开内容的支持。可实施性(第36条第4款第i项)考察的是详细说明是否清晰且充分,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 范围宽泛但实施例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通常会引发“支持性”异议;解释不充分的工艺则会引发“可实施性”异议。
我可以提交实验数据来克服说明书异议吗?
数据可以证实说明书中已有的教导或主张,并有助于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但数据不能补充缺失的公开内容,因为说明书本身不得通过增补新内容进行修改(第17-2(3)条)。
为什么翻译后的权利要求经常引发清晰度异议?
因为审查依据的是日文文本。没有固定日文对应词的术语、功能性语言以及在缺乏明确标准情况下翻译的相对表述(如“约”、“实质上”)是常见的诱因。如果原始外语文本支持原意,则可提交更正翻译(誤訳訂正書)。
第36条第6款第(iv)项是什么?为何被援引来反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第(iv)项要求权利要求必须按照部长条例的规定起草。自2022年4月1日起,该条例禁止“多-多”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根据第36条第6款第(iv)项发出违规通知——此类权利要求在修正前将被排除在实质审查之外。 请参阅我们的“多重从属权利要求指南”。
关于简洁性的异议是否严重?
仅凭这一项通常并不严重;它通常伴随“清晰度”异议出现,即权利要求存在重复或不必要冗长的情况。通常通过解决清晰度问题的同一项修改即可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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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日本专利实务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期限、费用及审查实践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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