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创造性的驳回(第29条第2款):日本专利局审查员如何构建论点——以及如何反驳
在日本专利局针对国家阶段案件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第29条第2款——缺乏创造性。 对外国律师而言,好消息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日本专利局(JPO)审查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构建驳回理由。每个步骤都是推理可能出现漏洞的地方。本文将按照《审查指南》的描述,逐一解析审查员的方法,并指出答复应重点针对哪些环节。
目录
1. 《专利法》与“本领域技术人员”
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基于第29条第(1)款所列的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轻易地完成该发明,则该专利申请不予授权。 《审查指南》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描述为能够运用常规技术手段进行研发、发挥常规创造力(如材料选择和设计变更),并将相关领域内的全部现有技术视为自身知识的人——这是一个抽象概念,而非具体个人。
2. 审查员的方法:一项主要引证发明、差异点及逻辑
根据《指南》,审查员 (i) 从现有技术中选出最适合该逻辑的单一引证发明——即主要引证发明,通常是来自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或具有相同或相近技术问题的发明; (ii) 确定所主张的发明与主要引证发明之间的差异;以及(iii) 尝试构建一种逻辑(論理付け),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次要引证发明或公知常识,从主要引证发明中轻松推导出所主张的发明。 两个独立的引证发明不得合并为一个主要引证发明,且创造性应逐项权利要求进行评估。
3. 构建逻辑的因素——以及破坏逻辑的因素
| 指导方向 | 因素(审查指南) |
|---|---|
| 不利于创造性 | 将次要发明应用于主要发明的动机:技术领域的相关性;问题的共同性;功能或操作的共同性;引证发明中的启示 |
| 不利于 | 该差异仅是相对于主要引用的发明的一种设计变体,或者权利要求只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集合 |
| 符合创造性 | 与引用的现有技术相比,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具有的优势效果 |
| 支持 | “阻害要因”(Teaching-away)——例如,实施次要发明会使主要发明背离其自身目的 |
《指南》补充道,如果不存在与该差异相对应的次要发明,且该差异并非单纯的设计变体,则无法构建该逻辑——审查员必须警惕事后诸葛亮的思维。
4. 攻击点:四步应对策略
| 步骤 | 在《通知》中应核查的内容 |
|---|---|
| 1. 出发点 | 引用的主要发明是否确实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或针对同一技术问题?审查员是否实际上将两份参考文献合并了? |
| 2. 差异 | 所有权利要求特征是否均已涵盖?审查员将某特征视为已公开,但该参考资料实际上并未教导该特征,这是最常见的缺陷 |
| 3. 动机 | 依据的是四项因素中的哪一项?仅凭技术领域相关性证据较弱;若参考文献中存在明确的启示则证据较强。次要参考文献是否解决了不同的问题? |
| 4. 反向因素 | 主要参考文献中的“反向教导”;引用的现有技术未能实现的有利效果(由说明书支持,如有数据则予以证实) |
5. 修改还是辩论?两者结合
由于创造性是按权利要求逐项评估的,因此有效的首次答复通常兼顾两方面:针对上述发现的缺陷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辩论,并在原始公开范围内(第17条第2款第3项)进行修改,以添加被引组合未涵盖的从属特征。 如果该通知是最终通知,则修改仅限于第17-2(5)条规定的类别;请参阅我们关于新事项和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的指南。海外申请人的截止日期和延期信息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心查阅。
6. 翻译(PCT)案件的实务注意事项
国家阶段案件中存在两个反复出现的问题。首先,审查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措辞是日文译文:若某术语的翻译范围比原意更广,可能会引入原本权利要求本可规避的现有技术——在提出论点前,请务必核对区分特征的译文。 其次,所依据的效果必须出现在原提交的说明书中;虽然以定性方式描述结果的外国起草说明书仍可支持论点,但事后提交的数据只能证实已披露的效果,而不能创造新的效果。
常见问题
审查员能否将两项参考文献合并作为出发点?
什么是“动机”因素?
哪些论点对申请人有利?
创造性是否按权利要求逐项评估?
在日本的审查实践中,“事后诸葛亮”是否重要?
致外国律师及申请人
正在处理日本专利局(JPO)的日本案件且面临截止期限?
请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案件详情发送给我们——EVORIX为海外申请人提供进入国家阶段、指定专利代理人及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等服务。3-5个工作日内提供免费评估和固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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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的日本专利实务相关一般信息,并不构成法律建议。期限、费用及审查实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专利代理人。
来源
- 《日本专利法》(日文原文)—— laws.e-gov.go.jp/law/334AC0000000121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6-2条 — laws.e-gov.go.jp/law/335M50000400010
- 日本专利局:答复期限的延长(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实务) — www.jpo.go.jp/system/patent/shinsa/letter/kyozetu_entyou_160401.html
- 日本专利局(JPO):依据“非故意”标准在期限届满后给予救济(2026年5月18日更新)——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kyusai_method2.html
- 日本专利局形式审查手册 04.10(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hoshiki-shinsa-binran/kaitei/document/index/h2904_04_10.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2章第2节“创造性”(PDF) —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202bm.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2章“添加新内容的修改”(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4_0200bm.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1章“专利适格性”(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100bm.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手册,附件B 第1章“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PDF) —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handbook_shinsa/document/index/app_b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