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中的新事项与“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第17条之2规定的修改限制——您仍可修改的内容
处理日本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外国律师往往会感到双重惊讶:首先,在自己国家属于常规操作的修改,在这里却因构成新内容而被驳回;其次,在收到“最终”通知后,几乎无法再进行任何修改。 这两点都源于同一条规定——《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了何时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包括哪些,以及在最终阶段修改范围必须多窄。本条按规则的适用顺序逐条列明。
目录
1. 允许修改的情况(第17-2(1)条)
在授予决定送达之前,可随时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但一旦收到拒绝理由通知书,仅允许在以下期间内进行修改:(i) 首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ii) 根据第48-7条发出的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 (iii) 如已发出进一步通知,则须在最后一份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以及(iv) 随同针对驳回决定提起上诉一并提交。在上述期限之外,权利要求将保持不变。
2. 新内容审查(第17-2(3)条)
任何修改均须局限于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所述的内容范围内(对于外语申请,则以译文为准;若已提交更正后的译文,则以译文为准)。 《审查指南》将该标准表述为:该修改是否引入了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原始披露整体中推导出的技术内容而言的新技术内容。对实务的影响:
- 中间概括——即从实施例中提取一个特征,并在不包含其原披露特征的情况下对其主张权利——是认定“新事项”的经典情形
- 未以数值范围形式公开的数值范围存在风险,即使其端点已单独披露
- 更正显而易见的错误,或澄清其含义可从原始披露中显而易见的措辞,不构成新事项
3. 统一性转移规则(第17-2(4)条)
当在收到通知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该通知中审查的发明与修改后的发明仍须构成一个满足第37条统一性要求的发明组。 用不具备任何共同特殊技术特征的另一项发明取代已审查的发明——即“转换性修改”——是不被允许的;若要提交另一项发明,应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
4. 最终通知发出后或提起上诉时:四种允许的修改(第17-2(5)、(6)条)
| 允许的目的(第17-2(5)条) | 注释 |
|---|---|
| (i) 删除权利要求 | 始终允许 |
| (ii) 权利要求的限制 | 仅限于对发明特征的限定,且仅在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限定性限制”)。被限定的权利要求还必须能够独立获得专利(第17-2条第(6)款) |
| (iii) 更正笔误 | — |
| (iv) 澄清表述不清之处 | 仅限于通知中指明的事项 |
添加特征并不总是属于“限制”
在收到最终通知后,若添加的特征改变了权利要求所解决的问题,或未限定现有发明特征,则不属于第(ii)类——即使从通常意义上讲,该权利要求范围有所缩小。 该修改将根据第53条(第5款)被驳回,案件将基于之前的权利要求继续审理。
5. 驳回修改(第 53 条)及其后果
如果在最终通知后或随上诉一并提出的修改违反了第17-2条第(3)至(6)款,审查员必须通过附有理由的书面决定驳回该修改(第53条)。 针对驳回决定不得提出单独异议;只能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中提出异议(第53条第3款)。在实践中,被驳回的修改意味着申请将依据此前既有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因此最终阶段的修改应在起草时确保明确属于上述四类之一。
6. 策略:首次答复与最终阶段的抉择,以及分案申请路径
由于首次通知是唯一可以自由重构权利要求(须符合“新内容”和“单一性”原则)的阶段,因此首次答复中应已包含备选方案——即针对最可能体现区别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以便后续的最终阶段修改仅需对其中的某一项进行简单的有限限制。 如果最终阶段后需要不同的权利要求范围,应在第44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分案申请,而非试图突破修改限制。关于第29(2)条驳回理由的论证部分,请参阅我们的创造性指南;关于截止日期,请参阅审查意见中心。
常见问题
日本对“新增内容”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驳回理由通知书”才算“最终”?
最终驳回理由通知发出后,允许的四种修改是什么?
如果修改违反这些规则会怎样?
我能否通过提交分案申请再次扩大权利要求范围?
致外国律师及申请人
正在处理日本专利案件且面临日本专利局(JPO)的截止期限?
请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案件详情发送给我们——EVORIX为海外申请人提供进入国家阶段、指定专利代理人及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等服务。3-5个工作日内提供免费评估和固定报价。
相关文章
- 错过了日本的30个月期限?根据“非故意”标准恢复PCT国家阶段(自2023年4月起)
- 日本发明步骤驳回(第29条第2款):日本专利局审查员如何构建论点——以及如何反驳
- 日本专利中的支持性、清晰度及实施可能性驳回(第36条):如何在国家阶段案件中修正说明书要求方面的异议
- 日本“不属于发明”的驳回(第29条第1款主句):软件、商业方法与硬件资源测试
- 收到日本专利局(JPO)的驳回决定?您有三种选择——上诉(3个月+海外申请人60天)、上诉前复审、分案申请
- JPO针对海外申请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截止日期、延期、选项及费用
- 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截止日期、恢复权利、专利管理人及费用
- 日本的多重-多重权利要求:哪些申请受到影响
- 日本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的日本专利实务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期限、费用及审查实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专利代理人。
来源
- 《日本专利法》(日文原文)—— laws.e-gov.go.jp/law/334AC0000000121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6-2条 — laws.e-gov.go.jp/law/335M50000400010
- 日本专利局:答复期限的延长(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实务) — www.jpo.go.jp/system/patent/shinsa/letter/kyozetu_entyou_160401.html
- 日本专利局(JPO):基于“非故意”标准在期限届满后的救济(2026年5月18日更新)——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kyusai_method2.html
- 日本专利局形式审查手册 04.10(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hoshiki-shinsa-binran/kaitei/document/index/h2904_04_10.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2章第2节“创造性”(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202bm.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2章“增加新内容的修改”(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4_0200bm.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1章“专利适格性”(PDF)—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03_0100bm.pdf
- 日本专利局审查手册,附件B 第1章“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PDF) —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handbook_shinsa/document/index/app_b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