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中国注册了商标,那么在澳门也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在咨询澳门市场拓展事宜时,首先需要澄清的一个误解。虽然澳门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其商标制度与中国内地及香港完全独立。无论是中国内地的注册,还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中对中国内地的指定,均对澳门毫无效力。
本文将基于规定澳门商标制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以下简称“澳门工业产权法”)的条文,以及主管机关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的官方指南,由专利代理人为您梳理申请要件、审查流程、7年的独特存续期限、政府费用、权利行使以及与日本制度的差异等内容,由专利代理人进行梳理。本文内容面向正在考虑在澳门开展赌场综合度假村(IR)、高端零售、餐饮及化妆品品牌业务的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
本文要点
目录
澳门的商标制度规定于葡萄牙统治末期的1999年12月13日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Regime Jurídic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第97/99/M号法令)中。该制度采用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整合为一部法典的“法典式”体系,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该法于2000年6月施行后,虽于2001年因设立海关机构而进行了部分修订(第11/2001号法律),但商标的基本框架自制定以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负责申请、审查和注册事务的是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下属的知识产权局。由于该机构于2021年由原经济局(DSE)改组而成,因此较早前的资料中有时仍会标注为“经济局”。申请公告及注册决定将刊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Boletim Oficial)第二组。
| 条约与制度 | 在澳门的适用情况 | 对实务的影响 |
|---|---|---|
| 《巴黎公约》 | 适用 | 若在日本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可主张优先权(《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6条)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 | 适用(澳门是独立的世贸组织成员地区) | 知名商标保护、海关措施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 |
| 尼斯分类 | 采用 | 分类原则与日本相同。但实行“一申请一类别”原则 |
|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 不适用 | 即使在国际注册中指定“中国”,也不涵盖澳门。仅限直接申请 |
注意:虽然《澳门工业产权法》条文中设有关于“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但中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效力并未延伸至澳门;截至2026年9月,尚无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指定澳门的途径。关于海外拓展的整体规划,请一并参阅《什么是国际商标申请(马德里议定书)?费用、优势及申请流程》。
澳门自1999年回归中国后,仍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维持着独立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按属地原则分立。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注册的商标仅在内地有效,在澳门不享有权利。反之,澳门注册的商标在内地和香港也不具备效力。澳门经济贸易发展局(DSEDT)虽设有“内地与澳门商标特设页面”来介绍两地制度的差异,但这并非相互承认,仅限于基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信息交换与人才交流框架。
因此,要在大中华区保护商标,基本做法是分别向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这四个地区单独提交申请。澳门虽是一个面积约33平方公里、人口约68万的小型市场,但作为年接待游客量达3000万人次的旅游及综合度假区(IR)城市,对于免税零售、餐饮、化妆品及酒店相关品牌而言,是“直接触达中国内地富裕阶层”的重要节点。在澳门出现的仿冒品或冒名注册行为,可能会直接导致品牌在内地市场的价值受损。
还需注意与香港的区别
香港采用英系法律体系的《商标条例》(第559章),允许多类别申请且有效期为10年;而澳门则采用葡系法律体系的法典,规定“一申请一类别”且有效期为7年。尽管同属“中国特别行政区”,但两地的制度设计却截然不同。关于香港,请参阅《全面解析香港商标制度|中国商标无法提供保护?能否使用马德里协定?》;关于中国内地,请参阅《中国商标制度解说(面向日本企业的指南)》。
在澳门没有住所、总店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必须选任有资格在澳门办理手续的代理人(在澳门注册的律师、获认可的工业产权代理人,或澳门居民、澳门法人)。若未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DSEDT将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选任代理人,若未按要求办理,申请将被驳回(《澳门工业产权法》第20条、第21条)。对于日本企业而言,通常由日本专利代理人作为联络窗口,与澳门当地代理人协作提交申请。
澳门政府门户网站规定,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时,委托书须为“经正当认证的文件(能够确认委托人身份及代理权行使的文件)”。在实务操作中,需在日本公证处准备一份对签署人资格及签名进行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后是否还需要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因当地代理人的操作标准存在差异,建议提前确认以避免返工。与日本专利局完全不要求对委托书进行公证相比,这一点是澳门申请流程中较为“繁琐”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委托书即使未与申请同时提交,也可在收到DSEDT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补交。
申请文件应使用澳门的官方语言——中文(繁体字)或葡萄牙语撰写。不接受英文文件,如需提交英文或日文文件(如优先权证明书等),必须提供经认证的译文。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统一使用中文或葡萄牙文表述,否则在后续的更新或转让登记中若出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将导致额外的手续。
另一方面,关于商标本身所包含的文字,《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98条规定,原则上应使用葡萄牙语、中文或英语,但对在澳门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的商标,不适用此限制。因此,包含日语(汉字、平假名、片假名)的商标,只要是外国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交申请。
在澳门,每件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DSEDT的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例如,若要保护化妆品(第3类)和零售服务(第35类),则需要提交两件申请。虽然每类需缴纳相应费用这一点与日本的多类别申请实质上相同,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申请号、注册号及续展期限均按类别分别管理,权利管理台账会变得较为繁琐。此外,澳门也没有系列商标制度(将不同颜色、不同字体的商标合并申请的制度),每种变体均需单独申请。
可注册的商标种类
《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97条规定,文字(包括人名)、图形、文字符号、数字、声音、商品或包装的立体形状等,凡能以图形形式表现且能够识别自身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的标识,均受商标保护。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外,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可注册。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除非与图形、文字等组合形成具有特定识别力的形态,否则不在保护范围内(同法第199条第1款d项)。
澳门审查程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顺序与日本相反。日本是在通过实质审查后才发布注册公报,随后2个月为异议期;而澳门则是在形式审查结束后先对申请进行公告,待异议期(2个月)结束后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是一种将第三方意见纳入审查的“公告先行型”设计。
| 阶段 | 内容 | 预计期限 |
|---|---|---|
| ①申请 | 通过DSEDT在线(Macao One Account+电子签名)或窗口提交。授予申请号,确定先申请地位 | — |
| ②形式审查 | 核查文件格式、代理人、授权书及分类标注。如有缺漏,将发出补正指令 | 1~3个月 |
| ③申请公告 | 刊登于《政府公报》第二组(每月第1、第3个星期三) | — |
| ④异议期 | 自公告日起2个月。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提交答辩(同法第211条) | 2个月(+答辩1个月) |
| ⑤实质审查 | 审查绝对理由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相似。对葡萄牙语、中文、英语等文字及其发音进行单独或组合比较(同法第212条) | 自公告之日起最长6个月内作出决定(同法第213条) |
| ⑥注册决定·公告 | 将注册或驳回决定刊登于公报。签发注册证(也可选择电子证书) | 自决定之日起约1个月 |
DSEDT表示,若所有要件均已满足且无异议,则从申请起约6个月内即可完成手续。根据当地代理人的实际经验,通常需6至10个月左右;若出现异议或多次收到补正指令,则可能超过1年。与日本商标审查(近年来约为6至8个月)相比差异不大,速度与香港相当。
若对DSEDT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刊登于公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澳门初级法院(Tribunal Judicial de Base)提起司法上诉(同法第275条、第277条)。该程序不设类似日本“对驳回审查决定不服的审判”那样的行政复审阶段,而是直接在法院进行诉讼。由于期限较短,对于预计会被驳回的案件,需事先与代理人商定应对策略。
最新动态:DSEDT自2022年9月起开始签发电子商标注册证,结合“Macao One Account”平台的在线申请,现已可无需领取纸质证书即可完成整个程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二维码验证其真实性。不过,由于在线申请需要澳门的电子签名证书,因此日本企业通常通过当地代理人进行在线提交。
《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99条将以下标识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①源于商品本身性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②用于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时期等描述性标识,③在交易中已成为惯用标识的标识,④单一色彩,均不属于保护对象。不过,关于②和③,第214条第3款明确规定,若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力,则不构成驳回理由。
此外,作为该法第9条规定的“一般驳回理由”,包括违反公序良俗、认定申请人意图实施不正当竞争(或无论是否有此意图均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违反权利归属规则、文件不全或未缴纳费用等情况。该“不正当竞争”条款可作为驳回所谓冒名申请(即盗用他人品牌进行申请)的依据。即使是已在日本注册的商标,澳门审查员也可能从中文或葡萄牙语的角度将其判定为描述性商标,因此建议在提交外语商标申请前,先征询当地代理人的意见以确认其识别力。
对于与他人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引起混淆或联想的商标,将被驳回(同法第214条第2款b项、第215条)。关于是否相似,需综合考虑“外观、称呼、观念(图形、名称、图案、发音方面的相似性)”,若未经仔细比较难以区分,则视为相似,这一框架与日本相似。不过,由于澳门会将葡萄牙语、中文和英语的称呼并列进行比较,因此可能出现日本难以预见的冲突,例如日语罗马字拼写按葡萄牙语发音时,与在先商标发音相近的情况。
若被指出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虽然没有相当于日本“同意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在实务中,有时可通过提交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获得注册。由于处理方式因案件而异,因此需要与当地代理人协商。
在澳门,对知名(well-known)商标进行复制、模仿或翻译而形成的商标,若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将被驳回(同法第214条第1款b项)。此外,对于在澳门享有较高声誉(prestige)的商标,即使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若存在不当搭便车其识别力或声誉,或可能损害其识别力或声誉的情况,也将被驳回(同款c项)。该保护规定相当于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0项、第15项及第19项。
重要提示:若以知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为由对他人申请提出异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本人已在澳门就该商标提交过申请,或者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申请(同法第214条第4款、第5款)。像日本那样“即使未注册,只要是知名商标,即可依据第4条第1款第10项提出异议”的想法在这里并不适用。与其在发现冒名申请后仓促申请,不如在进入市场前就先锁定主要分类,这样在费用和时间上都节省得多。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10年保护期限的情况下,澳门规定了自注册授予之日起7年的独特期限(《澳门工业产权法》第218条第1款)。其起算日并非申请日而是注册授予日,这一点也与以申请日为起算日的香港,以及以注册公告日为起算日的中国内地有所不同。每7年可进行一次续展,且次数不限,只要持续维持权利,便无期限限制。
续展申请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同条第2款)。即使超过届满日,只要在6个月内,仍可支付附加费进行续展;若逾期未续展,权利即告失效(同法第41条第1款)。因未缴纳费用而失效的注册,仅在到期后1年内,可缴纳原费用的3倍申请恢复(revalidation),但无法对抗在此期间产生的第三方权利(同条第2款、第3款)。虽然其结构与日本的更新(到期前6个月至到期后6个月的加价更新)基本相同,但必须在管理台账中正确设定7年的周期。若按10年周期进行管理,则必定会导致注册失效。
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进行“真诚使用”,利害关系人可向DSEDT或法院申请注销注册(forfeiture)(同法第231条第1款b项)。与日本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审判相同,使用证明责任在于权利人一方,若无法证明,则被视为未使用(同法第232条第5款)。此外,即使在得知将有撤销请求后匆忙开始或恢复使用,请求前3个月内的使用也不会被考虑(同条第4款)。
“真诚使用”包括:权利人或已登记的被许可人按照注册形式的使用(允许不改变识别力的细微差异)、用于出口专用商品的使用,以及在权利人管理下的第三方使用(同法第232条第1款)。若要主张被许可人的使用属于权利人的使用,前提是许可协议须在DSEDT上进行登记;因此,若允许澳门的销售代理商或酒店运营公司使用商标,请务必记得登记许可协议。
实务要点:澳门市场规模较小,在进军市场前“先申请”但随后未开始实际使用的案例屡见不鲜。建议以注册满3年为基准,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并建立保存使用证据(如当地销售记录、广告、网站面向澳门的展示内容等)的机制,这样在应对撤销请求或与冒用者谈判时将更具优势。
澳门的官方费用在全球范围内也相当低廉。澳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主要官方费用(澳门帕塔卡:MOP)如下。1 MOP大致按18至19日元左右(2026年9月时的参考汇率,汇率会波动)进行换算。
| 手续 | 政府费用(MOP) | 日元换算参考值 |
|---|---|---|
| 申请(1个类别·含注册证签发) | 1,000 | 约1.8~1.9万日元 |
| 续展(1个类别·7年) | 2,000 | 约3.6~3.8万日元 |
| 到期后6个月内续期(含附加费) | 2,500 | 约4.5~4.8万日元 |
| 提出异议 | 800 | 约1.4~1.5万日元 |
| 登记事项的更正 | 100 | 约2,000日元 |
即使与日本商标申请(1个类别:申请费3,400日元+8,600日元,10年注册费32,900日元)相比,仅就官方费用而言,也处于同等或更低的水平。实际成本主要取决于当地代理人费用、委托书公证费及翻译费,通常预计每类总费用约为15万至25万日元。随着分类数量的增加,申请件数也会成比例增加,因此首先确定“需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个分类”,是成本管理的关键。如主张优先权,则需另行提供优先权证明书的认证翻译件。
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以营利为目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可能引起混淆或联想的标识(《澳门工业产权法》第219条)。权利行使的途径分为民事、刑事和海关三条,均以在澳门完成注册(至少已提交申请)为前提。
伪造、仿冒注册商标,使用知名商标(已在澳门申请注册的),或搭便车使用著名商标等行为,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将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90至180日的日数罚金(该法第291条)。明知是仿冒品仍进行销售、流通或藏匿者,也将被判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30至90日的日数罚金(该法第292条)。在澳门,通过刑事起诉进行查缉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并被广泛应用于赌场度假村内的免税店和纪念品商店中打击仿冒品。
澳门海关(Serviços de Alfândega)拥有阻止侵犯知识产权商品进出口的权限,2024年全年查获了超过2,000件仿冒品(雪茄、饰品、服装等)。在此情况下,原则上“海关仅能针对在澳门注册的权利采取措施”,对于在中国内地或香港注册的权利则无法采取行动。若被许可方要参与相关程序,其许可必须已在DSEDT备案。
| 项目 | 澳门 | 日本 |
|---|---|---|
| 依据法律 |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 | 《商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27号) |
| 主管机关 |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 | 日本专利局(JPO) |
| 马德里协定 | 不可使用(仅限直接申请) | 可使用 |
| 分类 | 每份申请限一个类别 | 可进行多类别申请 |
| 申请语言 | 中文(繁体字)或葡萄牙语 | 日语 |
| 授权书 | 须经认证(公证) | 无需公证、无需盖章 |
| 审查顺序 | 公告→异议(2个月)→实质审查→登记 | 实质审查→登记→公告→异议(2个月) |
| 预计审查周期 | 6~10个月 | 约6~8个月(加速审查约2个月) |
| 有效期 | 自注册日起7年 | 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 |
| 续展宽限期 | 到期后6个月(加倍)+失效后1年内的恢复(3倍) | 到期后6个月(双倍金额) |
| 因未使用而撤销 | 连续3年 | 持续3年 |
| 基于知名商标的异议 | 以自身申请为条件 | 即使未注册也可(第4条第1款第10项等) |
| 对驳回决定提出异议 | 自公报刊登之日起1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 3个月内提起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审判 |
| 专利局费用(1个类别) | 1,000 MOP(约1.8~1.9万日元) | 12,000日元+注册费32,900日元(10年) |
不受保护。澳门拥有独立于中国大陆及香港的商标制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注册在澳门不具有法律效力。若要在澳门获得保护,必须直接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提交申请。
不可以。中国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效力未延伸至澳门,即使在国际注册中指定“中国”,其效力也仅限于中国大陆。在澳门申请商标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直接提交申请。
自注册授予之日起为7年,每7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申请须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若在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则需缴纳附加费方可续展。由于其周期与日本的10年制度不同,因此需特别注意期限管理。
不可以。澳门实行“一申请一类别”制度,如需在多个类别获得保护,则需针对每个类别分别提交申请。每类别的官方费用为1,000澳门元(约1.8万至1.9万日元)。
DSEDT表示,若材料齐全且无异议,从申请到注册约需6个月。由于形式审查后会发布申请公告,并经过2个月的异议期后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实际所需时间约为6至10个月。
可以。没有澳门住所的申请人必须选任当地代理人,但通常的做法是由日本专利代理人作为联络窗口,与当地代理人协作,统一处理分类设计、委托书公证安排、中文表述审核以及期限管理等事宜。
澳门的商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与内地及香港采用不同的制度,且无法适用《马德里协定》;②实行“一申请一分类”制度,可提交中文或葡萄牙语申请;③采用公告优先制,异议期为2个月;④有效期自注册日起7年;⑤连续3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⑥知名商标的保护以自身申请为前提——尽管市场规模较小,但该制度中存在许多“不知则易失利”的关键点。另一方面,商标局费用低廉,审查速度相对较快,海关及刑事执法渠道也十分完善。在制定大中华区的品牌战略时,建议将澳门作为继大陆、香港、台湾之后的“第四个地区”,从一开始就纳入设计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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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evorix.jp)提供涵盖澳门在内的中华圈(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商标申请的一站式服务,从分类设计、与当地代理人的协作、委托书公证安排,到续展及未使用对策等,一应俱全。欢迎首先通过咨询表单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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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基于《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的条文、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官方指南,以及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资料,以2026年9月时的信息为依据,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政府费用、汇率及审查期限可能会有所变动。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 / 撰写人
杉浦健文(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及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