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专利制度实务指南

本指南专为在新加坡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1994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4, Cap 221)为核心,系统梳理了作为东盟最大知识产权枢纽的新加坡在专利实务方面的全貌,涵盖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的运作、政府费用、PCT国内转换、2017年改革确立的自主审查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东盟首个知识产权法院(IP Court)、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网络以及枢纽功能等内容。
本文要点
- 新加坡是东盟唯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检索机构(ISA/IPEA)。区域知识产权枢纽
- 2017年改革确立了本国审查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废除了基于外国专利的审查途径
- 审查请求须在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提出,PCT国内阶段转换期限为30个月
- 2022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下设专门庭)。由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负责高效审理
- 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与包括日本JPO在内的20多个国家的专利局开展合作
- 新加坡居民原则上需获得外国申请许可(FFP),但日本企业的海外申请通常不适用此规定
- 申请需使用英语,无需当地代理人(外国申请人虽可自行代理,但不建议)
新加坡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关于东盟最大知识产权枢纽新加坡的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从IPOS申请到本国审查原则、知识产权法院、PPH战略,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目录
1. 执行摘要
新加坡专利实务以1994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4, Cap 221)为核心,辅以2014年专利规则(Patents Rules 2014)、IPOS审查指南,以及判例法(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IPOS实务手册,多层次规范权利范围、审查及纠纷的“普通法+成文法混合”结构。
新加坡专利实务中需掌握的4个要点
- 2017年过渡至本国审查原则,废除了“外国专利依据途径”。所有专利申请均由IPOS通过实质审查进行裁定
- 政府费用以新元(SGD)计价。涉及多分类、多权利要求时需进行成本核算
- 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新颖性(§14)×创造性(§15)×说明要求(§25)。这是东盟地区最具英国普通法特征的审查模式
- 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IP Court)处理。该法院作为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专门部门于2022年设立,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负责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渊源
主要法规与实施层级
新加坡专利制度的“一级法律”是《1994年专利法》(第221章)。该法于1994年制定后,分别在2004年、2012年、2014年及2017年进行了主要修订。特别是2017年的修订,使该国完全过渡到自主审查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并废除了此前存在的“外国专利依赖途径”。具体实施细则由《2014年专利规则》以及供审查员和实务工作者参考的《IPOS审查指南》予以明确。
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职能
专利授予、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地理标志等行政职能,由隶属于法律部(Ministry of Law)的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作为负责主体。IPOS International作为WIPO认证的国际检索机构(ISA/IPEA),还负责实施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作为东盟唯一的ISA,承担着区域知识产权枢纽的功能。
司法论坛
| 论坛 | 管辖范围与特点 | 依据 |
|---|---|---|
| 知识产权法院(IP Tribunal) | 2022年设立。最高法院内的知识产权专门部门。集中处理专利侵权及撤销案件 | 《最高法院法》 |
| 知识产权局注册官 | 撤销、修改、补正等准司法性裁决 | 《专利法》第80条 |
| 上诉法院 | 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终审) | 《最高司法法院法》 |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意义:2022年4月设立后,专利侵权诉讼的处理速度和专业性大幅提升。判决的可预测性增强,作为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及生命科学案件的管辖法院备受关注。
3. 申请方式与所需文件
申请方式的选择
| 项目 | 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优先权(日本基础) | 经PCT转入新加坡 |
|---|---|---|---|
| 新加坡申请截止日期 | 随时 |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 |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
| 语言要求 | 英语 | 英语 | 可直接提交英文说明书 |
| 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 | 可使用(12个月内须提交完整说明书) | 常规完整说明书 | 以PCT说明书为基础 |
| POA要求 | 不需要(可选)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必备文件
- 专利表格1(申请书):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优先权主张
- 说明书(specification):英文、附图纸、权利要求
- 摘要(abstract):150词以内
- 优先权文件: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时,须在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
- POA(Patent Form 1A):委任代理人的情况(可使用简易POA,无需公证)
- 发明人宣誓书:通常与专利表格1合并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
② 形式
审查 ↓
③ 18
个月后公开 ↓
④ 检索及请求审查(自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
↓
⑤ 检索
报告、实质审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
⑥ 审查决定(授予或驳回)
↓
⑦ 专利
授予 、 公告
↓ ⑧ 第5年起缴纳年费
标准所需时间:从检索及请求审查到首次书面意见书发出约12个月,通常至注册需2至4年。利用FTI(Fast Track for IT=加速审查)等早期审查制度,可将时间缩短至1年以内。
5. 政府费用概算
| 项目 | 费用(新元) | 换算为日元(参考) |
|---|---|---|
| 申请费 | 160 新元 | 约18,000日元 |
| 检索及审查请求费 | 1,940 新元 | 约215,000日元 |
| 仅审查申请费 | 1,440 新元 | 约160,000日元 |
| 权利要求增项费(超过20项) | 40新元/项 | 约4,500日元/项 |
| 授权费 | 200新元 | 约22,000日元 |
| 年金(第5年) | 140新元 | 约16,000日元 |
| 年金(第10年) | 270新元 | 约30,000日元 |
| 年金(第15年) | 1,100 新元 | 约120,000日元 |
| 养老金(第20年) | 1,890 新元 | 约210,000日元 |
调查与审查请求费用较高:1,940新元(约21.5万日元),虽高于其他国家,但这是IPOS进行内部全面调查与审查所需的成本。通过利用PPH(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可实质性缩短审查时间,从而降低成本。
6. 专利要件与本国审查原则
专利要件
| 条文 | 要件 | 实务要点 |
|---|---|---|
| §14 | 新颖性 | 世界公知原则。设有12个月的宽限期(自行公开) |
| §15 | 创造性 | 类似于英国风帆冲浪测试。“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 |
| §16 | 工业上的利用可能性 | 广受认可 |
| §13 | 专利客体排除 |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艺术作品、游戏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
| §25 | 说明要求 | 明确性、支持要件、可实施性 |
2017年本国审查主义改革
历史性转折:2017年之前,可利用“外国专利依赖途径(Foreign Route)”,若对应外国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等)已获授权,则存在一条无需实质审查即可在新加坡获得授权的简便途径。该途径在2017年改革中被完全废止,目前所有申请均须通过IPOS的本国审查(Positive Grant System)。
7. PPH战略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新加坡是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全球枢纽国之一。该国已与包括日本专利局(JPO)在内的2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向PPH协议,凡经JPO判定可授予专利的申请,均可在IPOS获得优先审查。
利用PPH的优势
- 缩短审查周期:通常2-4年 → 6-12个月
- 降低成本:减少与审查部门往返沟通
- 授权率提升:以日本获授权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审查
- 申请费用免费(PPH本身无需手续费)
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
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是东盟9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之间共享审查结果的框架。以新加坡获准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可在其他东盟国家接受早期审查。作为东盟市场拓展的战略据点,在新加坡提交申请具有显著优势。
8. 权利行使与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类型与救济
专利权人可请求的救济
- 禁令(临时禁令・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或侵权人利润披露(Account of Profits)的选择性请求
- 侵权物品的移交或销毁令(§67)
- 败诉方承担费用(律师费)(源于普通法)
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设立)的特点
2022年4月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加坡最高法院内的专门部门:
- 由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审理
- 集中处理专利侵权、撤销及许可纠纷
- 对SEP/FRAND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 通过“简易程序”(Simplified Track)实现快速审理
9. 撤销、无效及修正实务
撤销申请(Revocation / §80)
利害关系人可在授予后随时向IPOS注册处提交撤销申请。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违反说明书要求、违反第16条等。无异议申立制度(由撤销程序替代)。
补正、分案、修改(§38, §83)
授予后的补正只要“不扩大权利范围”即可进行(§83)。此外还设有专利复审(Patent Re-examination)制度,可作为注册后的自我修正手段加以利用。
10. 维护管理与存续期延长
新加坡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第4年及以前已包含在授权费中)。逾期缴纳仍有6个月的宽限期,可通过缴纳附加费获得救济。
专利期限调整(PTA)与延长(PTE)
两种延长制度
- PTA(§36A):当IPOS审查延迟超过一定阈值时的调整
- PTE(§36):因药品、农药监管要求导致的保护期缩短部分的延长(最长5年)
11. 日本与星制度的差异及实务注意事项
| 项目 | 日本 | 新加坡 |
|---|---|---|
| 申请语言 | 日语 | 仅限英语 |
| 临时说明书制度 | 无 | 有(Provisional) |
| 审查请求期限 | 3年(自申请日起) | 36个月(自优先权日起) |
| 异议制度 | 有(注册后6个月内) | 无(由撤销程序替代) |
| PCT国内进入 | 30个月 | 30个月(相同) |
| 检索及审查请求费 | 168,600日元+ | 1,940新元(约21.5万日元) |
| 专业法院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设立) |
| PPH合作 | 作为申请国20+个国家 | 作为申请地及申请国超过20个 |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Pre-filing)
- 确保英文说明书质量(IPOS审查标准・技术写作)
- 若通过PCT途径则为30个月,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则为12个月的期限管理
- 权利要求数量的优化(超过20项,每项加收40新元)
- 东盟拓展战略:探讨以新加坡为起点利用ASPEC
申请审查阶段(Prosecution)
- 检索及审查请求须在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提交(不可自动延期)
- 利用PPH(JPO-IPOS)机制,以日本授权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早期审查
- 书面意见答复期限:5个月+3个月延期
- 收到驳回决定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30天内)
申请后(执行/维护)
- 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下半年金额较高)
- 发现侵权时,考虑采用知识产权法院简易程序
- 撤销申请向IPOS注册处提出,不服可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切勿遗漏药品及农药的PTE申请(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
- 许可协议经IPOS登记即具备对抗要件(§43)
总结
新加坡专利制度通过2017年转向本国审查制、2022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PPH/ASPEC枢纽功能等近年来的制度设计,其作为全球知识产权实务中心的地位正不断得到强化。日本企业若要在东盟市场成功实施专利战略,关键在于将新加坡定位为区域战略枢纽,结合利用JPO-IPOS PPH实现早期权利化,以及通过ASPEC在东盟地区横向拓展。请一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新加坡专利申请咨询
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向包括新加坡在内的东盟主要国家进行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无论是PCT直接途径、巴黎公约优先权、PPH利用,还是通过ASPEC实现的东盟横向拓展战略,我们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本文基于《1994年专利法》(第221章)、《2014年专利规则》、IPOS官方资料、知识产权法院判例、JETRO及WIPO公开资料、当地律师事务所解说等,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