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泰国专利制度实务指南|DIP、三种保护制度、CIPIT、政府使用权——由专利代理人进行详尽解读

Gemini_Generated_Image_90thok90thok90th

本书专为在泰国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1979年《专利法》(Patent Act B.E. 2522)为核心,系统梳理了泰国知识产权局(DIP)的运作机制、三种保护制度(专利、简易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加入PCT后的申请策略、在CIPIT行使权利,乃至政府使用权(Government Use),系统梳理了这一东南亚汽车与电子设备制造枢纽的专利实务全貌。专利代理人将针对日本企业(丰田、本田、三菱、索尼、佳能等)长期进驻的市场,讲解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信息。

本文要点

  • 泰国以1979年《专利法》(Patent Act B.E. 2522)为核心,经1992年及1999年修订形成的现行体制
  • 提供三种保护:专利(20年)、小专利(Petty Patent,10年,无需审查)、外观设计专利(10年)
  • 已加入PCT(2009年12月)。日本企业通过PCT国内转入可获得30个月的缓冲期
  • 审查请求须在申请公开后5年内提出(宽限期较其他国家更长)
  • 外国申请人必须选任当地代理人,授权书需经公证并由大使馆认证
  • 权利行使由CIPIT(中央知识产权国际商事法庭)进行民事与刑事一体化处理
  • 设有政府使用权(Government Use)制度,艾滋病药物等领域已有先例

泰国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东南亚制造业枢纽——泰国的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从DIP申请到3种保护制度,再到CIPIT的权利行使,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1. 执行摘要

泰国专利实务是以1979年《专利法》(Patent Act B.E. 2522)为核心,辅以部令(Ministerial Regulations)DIP审查指南共同规范申请、审查及争议的成文法体系。该体系采用“专利、小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专利由一部法律统一管理的独特结构,为申请策略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泰国专利实务中需掌握的4个要点

  1. 申请类型可从“发明专利(Invention)”、“小专利(Petty Patent)”和“外观设计专利(Design)”中选择。应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产品生命周期灵活运用
  2. 政府费用以泰铢(THB)计价,成本较低。但PCT国内阶段的翻译费及代理人费用占实际成本的大部分
  3. 审查特征为新颖性(§5)×创造性(§7)×说明要求(§17)对第9条规定的专利客体排除(软件本身、治疗方法等)要求严格
  4. 权利行使以CIPIT为中心。需注意政府使用权(Government Use)制度(医药领域)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与实施层级

泰国专利制度的“根本法”是《专利法》(B.E. 2522,1979年)经B.E. 2535(1992年)和B.E. 2542(1999年)两次修订后形成了现行体系。发明定义(第3条)、专利要件(第5-7条)、专利客体除外(第9条)、申请程序(第10-29条)、专利权的效力(第35-39条)、实施报告与强制实施权(第46-50条)、政府使用权(第51条)、刑事处罚(第84-88条)等构成其核心内容。

DIP的职能(与商标共用的机构)

专利审查、注册、信息提供等行政职能由商务部下属的DIP(知识产权局)负责。与东盟各国一样,该国由与商标相同的机构负责专利事务。目前已建立了电子申请系统并制定了审查指南。

司法论坛(以CIPIT为核心的独特架构)

机构 管辖权与特点 依据
CIPIT(中央知识产权国际商事法院) 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诉讼的专属管辖权。民事与刑事案件同时审理 《CIPIT法》(佛历2539年)
专利审判委员会(Patent Board) 对DIP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 《专利法》第72条
上诉法院知识产权部 CIPIT判决的上诉审 《法院组织法》
最高法院(Dika Court) 终审 《法院组织法》

3. 三种保护制度(专利、小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泰国在一部《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保护制度,可根据技术的特性及生命周期进行选择。

项目 发明专利(Invention Patent) 简易专利(Petty Patent)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保护对象 技术发明 小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创造性要件 必要 不需要(仅需新颖性) 需要独创性
实质审查 无(仅形式审查)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 自申请日起6年(通过续展最长可达10年) 自申请日起10年
授权期间 3~7年 1~2年 2~3年
典型应用场景 核心技术・长期保护 生命周期短的改良发明 产品设计

战略应用要点:小专利(Petty Patent)无需审查最快1年即可获得权利,对打击仿制品具有较高的即时效果。但另一方面,由于不要求具有进步性,因此无效风险也较高。通过“专利+小专利的并行申请”,可以实现短期保护+长期保护的双重保障。

4. 申请方式与必要文件

申请方式的选择

项目 直接申请 《巴黎公约》优先权 通过PCT转入泰国
泰国申请期限 随时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语言要求 泰语 泰语 提交泰语译文
POA要求 公证+使馆认证 同上 同上

必备文件

  • 申请书(Patent Application Form):发明人/申请人信息、优先权主张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泰语
  • POA(公证+泰国大使馆认证):自申请日起60天内
  • 优先权文件: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时,须在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
  • 转让证书(Deed of Assignment):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

5. 标准流程与时间管理

① 申请(DIP电子申请)

② 形式审查(约3个月)

③ 申请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

④ 提出异议(自公开日起90天)

⑤ 请求审查(自公开日起5年内)

⑥ 实质审查・答复审查意见(90天)

⑦ 授予
专利・注册
⑧ 第5年起缴纳年费

泰国特有的长期审查:审查请求期限长达自公开日起5年,且实质审查本身平均需耗时3至5年从申请到注册通常需5至7年,较其他国家更长,因此有效利用PPH(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尤为重要。

6. 政府费用的概算

项目 费用(泰铢) 换算为日元(参考)
申请费(专利) 1,000泰铢 约4,200日元
申请费(简易专利) 500泰铢 约2,100日元
权利要求增项(超过10项) 200泰铢/项 约840日元/项
审查请求费 250泰铢 约1,050日元
注册费 500泰铢 约2,100日元
年金(第5年) 1,000泰铢 约4,200日元
年金(第10年) 8,000泰铢 约34,000日元
年金(第15年) 30,000泰铢 约126,000日元
养老金(第20年) 60,000泰铢 约252,000日元

7. 专利要件与特殊规定

基本要件

条文 要件 实务要点
§5 新颖性 世界公知原则。存在12个月的新颖性丧失例外(自行公开)
§7 创造性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仅限专利,不要求小专利)
§8 工业上的适用性 被广泛认可
§17 说明要求 明确性与可实施性

第9节:专利客体排除

非专利客体(医药、IT领域需特别注意)

  • 自然界中存在的微生物、植物、动物(人造物除外)
  • 科学及数学方法
  • 计算机程序本身
  • 人类及动物的诊断、治疗、手术方法(药品的发明除外)
  • 违反公序良俗

8.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以CIPIT为中心)

CIPIT的民事与刑事一体化处理

专利侵权诉讼由CIPIT(中央知识产权国际商事法庭)专属管辖。该法庭与商标案件一样,采用民事与刑事同时审理的独特架构,实现了由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集中审理

可在CIPIT申请的救济措施

  • 禁令(临时禁令・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实际损失+预期利润)
  • 侵权产品的销毁与没收
  • 刑事处罚的同步审理(最高2年有期徒刑、40万泰铢罚金)

无效审判(第54条)

专利无效诉讼应直接向CIPIT提起。利害关系人可随时提起无效诉讼,主要事由包括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违反第9条、违反说明要求等。

9. PCT国内进入・PPH战略・ASPEC

PCT国内进入(2009年加入)

泰国于2009年12月加入PCT,日本企业可通过PCT途径在泰国进行国内转化。需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完成国内转化手续。通常采用PCT国际专利申请

PPH战略(JPO-DIP)

利用PPH的优势

  • JPO-DIP PPH:基于日本专利局批准的权利要求进行加速审查
  • 审查周期:通常5-7年 → 缩短至1-2年
  • 申请费用免费

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

泰国亦参与了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可利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授权结果提高审查效率。可将其作为东盟横向拓展的战略据点加以利用。

10. 维护管理・政府使用权(Government Use)

泰国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第4年及以前已包含在注册费中)。逾期缴纳设有120天的宽限期,可通过缴纳附加费予以补救。

政府使用权(Government Use / 第51条)

泰国特有制度:泰国政府设有“政府使用权”制度,允许政府机构以公共卫生、国家紧急状态等为由,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专利发明该制度曾在2007至2008年针对HIV/AIDS药物及心脏病药物(罗氏等)被启用,引发了国际争议。进军医药领域的企业需特别注意

11. 日泰制度差异及实务注意事项

项目 日本 泰国
申请语言 日语 仅限泰语
简易专利制度 实用新型(10年) 小专利(最长10年)
审查请求期限 3年(自申请日起) 5年(自公开日起)
获得权利的期间 2-3年 5-7年(利用PPH可缩短)
司法体系 专利局审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CIPIT(民事与刑事一体化)
政府使用权 实际上无法运作 有实际运用案例(药品)
PCT国内转入 30个月 30个月(相同)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Pre-filing)

  • 根据技术特性从3种保护制度(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中进行选择
  • 权利要求数量的优化(超过10项将加收费用)
  • 安排POA公证及使馆认证(耗时较长)
  • 应对第9条专利客体排除(软件本身、治疗方法等)

申请中(Prosecution)

  • 授权书须在申请日起60天内提交
  • 审查请求须在公开日起5年内提出(第5年必须提交)
  • 利用JPO-DIP PPH机制,以日本授权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加速审查
  • 严格遵守90天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申请后(维护/管理)

  • 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下半年金额较高)
  • 发现侵权时,在CIPIT同时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效果显著
  • 医药相关领域需预先评估政府使用权风险
  • 许可合同经DIP登记即具备对抗要件

总结

泰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在于以1979年《专利法》为核心的三大保护制度(专利、小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通过CIPIT实现民事与刑事一体化的权利行使。日本企业若要在泰国制造中心成功实施专利战略,关键在于将利用JPO-DIP PPH实现早期权利化在CIPIT进行高效的侵权应对相结合。请同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泰国专利申请咨询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广泛支持面向包括泰国在内的东盟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从三种保护制度的选择、PCT直接途径、巴黎公约优先权及PPH的运用,到在CIPIT应对侵权行为,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前往咨询表单 → 查看咨询流程

来源与参考资料

▼ 主要法律法规

  • 《专利法》B.E. 2522(1979年)+B.E. 2535(1992年)修正案+B.E. 2542(1999年)修正案
  • 部长条例(申请程序规则)
  • B.E. 2539年(1996年)中央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法院法
  • 政府使用权相关政令(Decree on Government Use)
  • 泰国刑法 专利侵权相关条款

▼ 官方机构信息来源

  • 泰国知识产权局(DIP)官方网站ipthailand.go.th
  • WIPO知识产权门户(泰国)wipo.int
  • WIPO Lex(泰国知识产权法规数据库)wipo.int/wipolex
  • PCT成员国(2009年12月):WIPO PCT系统
  • CIPIT(中央知识产权国际商事法院)官网cipitc.coj.go.th
  • 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eanip.org

▼ 日本机构的解说资料

  • JETRO(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泰国知识产权制度》报告
  • 日本特许厅《外国工业产权制度信息(泰国)》
  • INPIT(独立行政法人工业产权信息与研修馆)新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
  • JICA知识产权合作项目(面向泰国)报告书

▼ 国际协定

  • 《巴黎公约》(泰国于2008年加入)
  • PCT(专利合作条约)(泰国于2009年12月加入)
  • TRIPS协定(1995年加入WTO)
  •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2年生效)
  • JTEPA(日泰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7年生效)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4月的上述一手资料及官方信息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由于法律法规会随时修订,建议您查阅一手资料或向专家确认最新信息。针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