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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美国商标制度实务指南｜专利代理师解读USPTO·使用主义·Section 8/15·TMA新程序
description: 美国商标制度（兰哈姆法）的实务由专利代理师全面解读。涵盖USPTO申请（1(a)/1(b)/44/66）、使用主义、Section 8/15声明、Section 15不可争性、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TMA）新程序、TTAB·联邦法院的权利行使。日本企业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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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RIX 知识产权博客](https://www.evorix.jp/zh/blog)

# [美国商标制度实务指南｜专利代理师解读USPTO·使用主义·Section 8/15·TMA新程序](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5/21

本书专为在美国负责商标申请、注册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兰汉姆法》（15 U.S.C. §§1051-1141n）**为核心，系统讲解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运作机制、政府费用、独特的**基于使用原则的制度（use-based system）**、第8/9/15条宣誓书、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联邦法院的**权利行使，乃至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引入的新程序，专利代理人将系统性地讲解日本企业在世界最大消费市场中进行品牌保护所不可或缺的信息。

本文要点

- 美国以**《兰汉姆法》（1946年）**为核心，是世界上唯一采用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主义（use-based system）**的国家
- 申请类型：**1(a) 基于使用、1(b) 基于使用意向、44(d)/(e) 基于外国申请、66(a)** 马德里协定——共4种
- **第8条《使用声明》（5-6年、9-10年及每次续展时）**为强制要求——未提交将导致自动撤销
- **第15条 不可争性（Incontestability）**——连续使用5年即可获得强有力的保护
- **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新增单方撤销及重新审查程序
- 外国申请人**必须由美国律师代理**（2019年规则修订）
- 权利行使通常**同时通过联邦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TTAB（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进行

美国商标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全球最大消费市场——美国商标制度与实务的完整指南。从USPTO申请到使用主义、TTAB、TMA新程序，再到联邦法院的权利行使，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 目录

1. [执行摘要](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1)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依据](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2)
3. [申请类型（1(a)/1(b)/44/66的适用区分）](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3)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4)
5. [政府费用的概算](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5)
6. [商标要件与使用主义的特殊性](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6)
7. [第8/9/15条宣誓书（必须维护）](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7)
8. [异议、撤销及TTAB程序](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8)
9.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9)
10. [2020年TMA新程序（记录消除/重新审查）](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10)
11. [日美制度的差异](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11)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https://www.evorix.jp/zh/blog/us-trademark-guide?hs_amp=true#sec12)

## 1. 执行摘要

美国商标实务以《**兰汉姆法》（15 U.S.C. §§1051-1141n）**为核心，**结合37 C.F.R. Part 2-7（商标规则）**、**TMEP（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以及判例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共同规范申请、审查及争议解决，构成英美普通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混合体系。**“使用主义**”和**“第8/15条**宣誓书”是其相较于其他国家最显著的特征。

美国商标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1. 申请类型可从**1(a) 实际使用、1(b) 使用意向、44(d)/(e) 基于外国申请、66(a) 马德里**协**定**这四种中选择
2. 政府费用以**美元计价**。单类申请费为350-750美元（根据TEAS分类而定）
3. 审查特点**在于“使用”要件和“使用样本”（Specimen of Use）**——注册维持需持续提交
4. 权利救济途径包括**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和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也可并用ITC第337条

##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依据

美国商标制度的“主要法律”是《**兰汉姆法》（1946年商标法，15 U.S.C. §§1051-1141n）**，经多次修订后形成现行体系。其核心内容包括商标定义（§45）、注册要件（§§1051-1058）、注册效力（§1115）、侵权（§1114）、不正当竞争（§43(a)）及刑事处罚（18 U.S.C. §2320）等。**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和2019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规则（强制要求由美国律师代理）**是最近的重要修订。

### USPTO的职能

**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隶属于商务部的机构——负责商标审查、注册及TTAB（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审判工作。总部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通过TEAS（商标电子申请系统）**进行电子申请已成为标准流程。

### 司法论坛

| 机构 | 管辖权与特点 |
| --- | --- |
| **TTAB（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 USPTO内部的商标专门审判机构。负责异议、撤销及驳回复审 |
| **联邦地区法院** | 对商标侵权诉讼及撤销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共94家法院 |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 对TTAB裁决的上诉专属管辖权 |
| **美国最高法院** | 终审法院（最高法院） |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 进口商标侵权（第337条）的禁令 |

## 3. 申请类型（1(a)/1(b)/44/66的区分）

| 条款 | 申请形式 | 特点 | 日本企业的运用 |
| --- | --- | --- | --- |
| **§1(a)** | 基于使用（Use-based） | 申请时已在美国境内使用 | 已有在美国的销售实绩 |
| **§1(b)** | 基于使用意图（ITU） | 关于未来使用计划的声明 | **进军市场前的抢先申请** |
| **§44(d)** | 《巴黎公约》优先权 | 自日本基础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 与日本申请的联动 |
| **§44(e)** | 基于外国注册 | 基于日本注册商标申请 | 无需提交使用宣誓即可注册 |
| **§66(a)** | 通过马德里协定（指定美国） | 国际注册的美国指定 | 多国一括申请时的效率提升 |

**使用宣誓书的关键区别：**若依据§44(e)注册，**注册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但**第5-6年的第8条宣誓书**为必备。通过马德里协定（§66(a)）注册亦同。虽对日本企业有利，但维护义务不变。

##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① 申请（USPTO TEAS） → ② 审查（6-9个月） → ③ 答复   
审查意见 ↓  
④ 商标公告（Publication） → ⑤ 异议期（30天） → ⑥ 注册 / 准予通知   
↓  
⑦ 第1(b)条需提交补充说明（自NOA起6个月内） → ⑧ 第8/15条宣誓书（5-6年）

**所需时间：**若§1(a)、§44(e)及§66(a)**进展顺利**，**从申请到注册约需8-12个月**。§1(b)在提交SOU后需再等待数月。

## 5. 政府费用的概算

| 项目 | 费用（美元） | 日元换算 |
| --- | --- | --- |
| **申请费 TEAS Plus（1个类别）** | 250美元 | 约37,500日元 |
| **TEAS Standard 报名费（1个科目・2025年修订版）** | 350美元 | 约52,500日元 |
| **商品/服务项目追加费（定制说明）** | 200美元/类别 | 约30,000日元 |
| **SOU/使用说明（§1(b)）** | 150美元 | 约22,500日元 |
| **异议申请费（TTAB）** | 600美元 | 约90,000日元 |
| **第8条宣誓书（5-6年）** | 325美元 | 约48,750日元 |
| **第15节宣誓书（不可争议）** | 250美元 | 约37,500日元 |
| **续展费（10年・第9条＋第8条）** | 525美元 | 约78,750日元 |

**2025年USPTO费用调整：**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大幅涨价。特别是TEAS Standard分类的费用增加。**TEAS Plus（250美元）**的条件是无需自定义描述，且需从TM5 ID列表中选择。

## 6. 商标要件与使用主义的特殊性

### 可注册商标

-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 立体商标（3D Mark）
- 声音商标、色彩商标、气味商标、触感商标
- 动态商标（Motion Mark）
-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认证商标（Certification Mark）

### 使用主义的核心

**美国独有的最重要原则：**美国是世界上唯一采用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主义（use-based system）**的国家。商标权通过“**实际**商业**使用**”获得并维持。**“用则得，不用则失”（Use it or lose it）**原则得到贯彻，必须持续提交**使用证据（Specimen of Use）**。

### 绝对驳回理由（§2）

- 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2(e)(1)）
- 地理标志（§2(e)(2)(3)）
- 仅含姓氏（§2(e)(4)）
- 功能性形状（§2(e)(5)）
- 欺骗性标志（§2(a)）
- 擅自使用他人名称或肖像（§2(c)）

### 相对拒绝理由（§2(d)）

- 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混淆可能性**
- 基于杜邦要素（13项要素）的综合判断

## 7. 第8/9/15条宣誓书（必须维护）

美国特有的最重要维护制度

美国商标**注册后**必须**持续提交使用证据**。**未提交将导致**自动撤销——这是全球最严格的维护制度。

### 第8条使用声明（§1058）

| 提交时间 | 提交期限 | 必要内容 |
| --- | --- | --- |
| **第5-6年（首次提交）** | 自注册之日起5至6年内 | 使用宣誓书＋样本＋费用 |
| **第9-10年（§8与§9合并申请）** | 注册后第9-10年 | 第8条＋第9条更新 |
| **此后每10年** | 每10年 | 第8条＋第9条更新 |
| **宽限期** | 逾期6个月 | 可支付额外费用办理 |

### 第15条 不可争议性（§1065）

连续使用5年可获得“不可争（Incontestable）”地位

- 自注册起**连续使用5**年后可提出申请
- 撤销及无效事由受限（不可主张描述性等理由）
- 获得强有力的保护 — 美国商标战略最重要的里程碑
- 通常与第8条申请同时提交（第5-6年）

## 8. 异议、撤销及TTAB程序

### 公告期间的异议申请（§13）

**可在**商标公告**后30天内向TTAB（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申请延长期间（最长180天）。其特点是**遵循FRCP的证据开示程序，**这对日本企业而言是重要的成本考量因素。

### 撤销程序（§14）

- 注册后**5年内**：可基于任何理由提出撤销请求
- 注册满**5年后**：仅限特定事由（未使用、欺诈性取得、不享有不可争性保护的事由）
- **连续3年未使用视为放弃**（§1127）

## 9.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

### 在联邦法院行使权利

联邦地方法院的救济（§1116-1118）

- 禁令（临时禁令·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或**侵权人获利的选择性请求**（§1117(a)）
- **三倍赔偿——**故意侵权（§1117(b)）
- **法定损害赔偿**——假冒商标 1,000-2,000,000美元/类别（§1117(c)）
- 律师费（特殊案件，§1117(a)）
- 侵权商品的没收与销毁

### 边境措施（CBP）

**通过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注册商标（IPR Recordation），可阻止仿冒品进口。**注册费190美元**，有效期20年。

### ITC第337条

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第337条调查，可获得禁止进口商标侵权产品的**排除令（Exclusion Order）**。**通常15-18个月内**得出结论。可与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并行进行。

## 10. 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新程序（注销/复审）

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的三大改革

2021年12月18日生效。引入旨在**清除“死木（无效商标）”**的新程序。对日本企业而言也是重要的战略工具。

### 三项新程序

| 程序 | 适用对象 | 提交期限 | 费用 |
| --- | --- | --- | --- |
| **单方撤销** | 从未使用过的商标 | 注册3-10年 | 400美元/类别 |
| **单方复审** | 注册时未使用的商标 | 注册后5年内 | 400美元/类别 |
| **异议书** | 公告前异议事实通知 | 公告前 | 50美元 |

## 11. 日美制度的差异

| 项目 | 日本 | 美国 |
| --- | --- | --- |
| 原则 | 注册主义（先申请原则） | **使用主义** |
| 申请形式 | 1种 | **4种（1(a)/1(b)/44/66）** |
| 代理人 | 专利代理人 | **必须是美国律师（2019年起）** |
| 使用宣誓书 | 无 | **第8条（5-6年・每10年）** |
| 不可争性 | 无 | **第15条（5年后可获得）** |
| 因未使用而撤销 | 3年 | **连续3年未使用则推定放弃** |
| 司法体系 | 专利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联邦法院 |
| 三倍赔偿 | 无 | **有（故意侵权）** |

##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 申请前

- 聘请美国律师（必选·2019年起）
- 通过USPTO TESS进行在先商标检索（美国商标数据库）
- 选择申请类型：**未在美注册时选§1(b) ITU，若已在日本注册则选§44(e)**
- 利用TEAS Plus降低成本（无需自定义描述）

### 申请后

- **将第8条（第5-6年）**作为优先事项进行日程管理
- 通过同时**提交第15条**申请获得不可争议性
- 持续保管使用证据（样本）
- 每10年更新（第8条与第9条合并）
- 发现侵权时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考虑主张三倍赔偿
- 通过CBP IPR Recordation注册实施入境查扣措施（190美元·20年）
- 针对冲突商标，可利用TMA撤销/重新审查程序

## 总结

美国商标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全球唯一**采用严格使用主义并设有第8条/第15条宣誓书制度**的**国家**。日本企业若要在美国市场成功打造品牌，首要任务是**战略性地选择申请类型（1(a)/1(b)/44(e)/66(a)）**并**严格管理第8条的期限**，**同时通过第15条获得不可争议性**，这将是成功的关键。敬请一并参阅[Madopro的国际商标申请](https://www.evorix.jp/マドプロ国際商標出願)及[商标注册服务](https://www.evorix.jp/trademark-service)。

### 美国商标申请咨询

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包括美国在内的北美主要国家的商标申请及权利行使。从申请类型的战略选择，到第8条/第15条期限管理、TTAB应对，乃至联邦法院的侵权应对，均由与当地美国律师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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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与参考资料

### ▼ 主要法律

- **《兰汉姆法》（15 U.S.C. §§1051-1141n，1946年商标法）**
- **37 C.F.R. Part 2-7（商标实践规则）**
- **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
- **2024-2025年美国专利商标局费用设定**（费用修订）
- 《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20条（商标伪造的刑事处罚）
-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条（ITC第337条）

### ▼ 官方机构信息来源

-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官网**：[uspto.gov](https://www.uspto.gov)
- **TESS（美国商标检索）**：[tmsearch.uspto.gov](https://tmsearch.uspto.gov)
- **TMEP（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uspto.gov](https://tmep.uspto.gov)
- **TTAB（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USPTO官网
- **WIPO知识产权门户（美国）**：[wipo.int](https://www.wipo.int/about-ip/en/ip_country/united_states.html)
- **WIPO Lex**：[wipo.int/wipolex](https://www.wipo.int/wipolex/en/index.html)
-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2003年11月2日）**：WIPO马德里体系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cbp.gov](https://www.cbp.gov)

### ▼ 日本机构的解说资料

- **JETRO（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报告
- **日本特许厅**《外国工业产权制度信息（美国）》
- **INPIT（独立行政法人工业产权信息与研修馆）**新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

### ▼ 国际协定

- **《巴黎公约》**（美国于1887年加入）
- **《马德里议定书》**（美国于2003年11月2日加入）
- **TRIPS协定**（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
- **USMCA（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2020年生效）
- CPTPP（美国已退出）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4月的上述一手资料及官方信息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由于法律法规会随时修订，建议您通过查阅一手资料或咨询专家以获取最新信息。针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

[→ 专利代理人详细简介](https://www.evorix.jp/staff) [→ 咨询与联系](https://www.evorix.jp/inquiry) [→ 咨询流程](https://www.evorix.jp/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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