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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美国设计体系概述｜弁理士が解説｜弁理士が解説
description: 美国和日本设计体系差异的详细比较。我们将讲解注册要求、申请程序、保护期限、侵权诉讼等要点。1。注册要求（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设计等） 美国注册要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的一部分，要求是“针对制品的新颖、原创且装饰性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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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设计体系概述｜弁理士が解説｜弁理士が解説](https://www.evorix.jp/zh/blog/アメリカの意匠制度概要)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5/22

## 1。注册要求（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设计等）

**美国注册要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的一部分，要求**是“针对制品的新颖、原创且装饰性的设计”。因此，外观设计除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外，还必须具有装饰性作为注册的条件。新颖性是从**普通观察者的角度来判断的，**总体印象与有效申请日之前已知的外观设计相同**被认为缺乏新颖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比较的商品的领域（用途和类型）不同，在确定新颖性时也不会考虑这一点。非显而易见性对应于日语术语“创造困难”，并且要求该设计是本领域普通设计者考虑到现有设计时不容易想到的设计。此外，在美国，设计重要的是具有美学装饰性，而不是纯粹源自功能的形状（由功能决定的形状不受保护），这被认为是可设计性（装饰性）的要求。例如，如果产品的形状对其功能至关重要且没有装饰元素，则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资格。美国法律还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自我披露的宽限期，并且创造者在发表后一年内授予缺乏新颖性的例外（在美国，有一年的宽限期）。这是根据申请时间来应用的，因此即使它是在日本申请前一年内公开的，在美国也是可以接受的。**** 

******日本注册要求：**日本外观设计法还要求注册**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相当于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根据《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与申请前已知的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也将被驳回。在日本，外观设计的定义是“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物品（包括部件）的形状、图案、颜色（或组合）”，不产生美感（美感）的纯功能形状不受保护。在日本，新颖性也被认为是从一般消费者（用户=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的，但实际上，与美国一样，它是通过将整体形状与传统设计进行比较来确定的。然而，在日本，假定被比较的物品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或相似，即使形状相同，如果物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不同，则外观设计也会被视为不同。例如，具有相同设计的奖牌和巧克力被认为是不相似的，因为它们是不同的产品。这样，在日本，外观设计被认为与商品密不可分，因此应用于不同领域商品的相似形状不会直接相互竞争，而在美国，不同之处在于，无论商品领域如何，都会审查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日本还针对因自我披露而丧失新颖性而制定了例外制度（宽限期），最近的法律改革使得在申请前一年内（之前为6个月）可以申请自我公布的例外。然而，在日本，申请时需要一定的程序（申请例外申请、提交证明文件等），这与**美国**不同，在美国，申请是自动申请的，无需任何手续。此外，在美国，**字体、图标和屏幕显示**也可以作为“制成品的外观设计”受到保护，且外观设计的范围相对较广，而在日本，该法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保护屏幕显示和图标本身已成为可能，但从历史上看，重点一直放在产品的属性上。总体而言，美国和日本的注册要求本身大体相同，例如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但存在制度特征，例如商品的定义方式、宽限期的适用以及装饰性要求的规范。

## 2。申请程序（申请文件、考试、费用等）

**美国的申请程序：**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基本上是采用**与专利申请类似的格式**来完成的。具体来说，在与**申请**相对应的文档中，输入**申请人信息和发明人（创造者）信息**，附上**图纸**，并包含简洁的**设计说明**和**权利要求**作为与**规格**等效的部分。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只有一项权利要求，以标准短语编写：“**的装饰设计，如图所示和所述”。详细的书面描述通常是最低限度的，因为图纸显示了设计的细节。法律还要求发明人提交宣誓/声明（Oath/Declaration），其中发明人在提交申请时或提交后向USPTO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表明他或她是该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此外，申请人还有义务在**信息披露声明(IDS)**中披露申请人已知的任何相关现有设计文件。与日本不同，美国申请人有义务披露现有设计，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不公平行为，并且即使在注册后也可能会限制权利的执行。****

****在美国，原则是**一项外观设计一次申请**，但实际上可能允许在一项申请中包含多个实施例（embodiments）**。这是多个设计被判定属于一个创意概念的情况，例如形状的变化或整个设计及其部分设计被包含在一起的情况。如果申请审查员确定不满足**单一性要求**，则会发出限制要求，并且需要对申请进行分割或必须缩小权利要求（示例）的范围。另一方面，如果单独提交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可能会因在在后申请中引用在先申请而缺乏明显性而提出驳回理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时需要执行**最终免责声明**（与在先申请同一天结束在后申请的期限的程序）。这样，在美国，存在在一项申请中涵盖多项外观设计的策略，但必须小心，因为根据审查员的判断，可能需要进行分割。**

**审查**基于**实质审查**，即使是在美国的外观设计也是如此。提交申请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负责外观设计的审查员会检索现有设计，并对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可设计性等进行审查。第一次审查结果（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会在8至12个月内通知。如果有驳回理由，可以通过书面意见和修改的方式予以解决，与审查员沟通后批准注册，**缴纳专利费**后即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公布费等费用。例如，对于大公司（常规规模申请人），申请时的总费用约为1,000至1,500美元。 （基本申请费250美元+检索费160美元+审查费160美元等），并在注册时（专利授权时）额外缴纳约1,000美元（计划在2025年增加至1,300美元）作为**授权费**。有一个系统，中小企业和个人（小型/微型实体）可以将金额减少到该金额的一半或四分之一。关于维持年金，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是在专利期限内没有缴纳年金（维持费）的义务（仅在申请和授权时缴纳费用）。

**日本的申请程序**：日本对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拥有独立的外观设计法程序。在**申请表**中，输入设计名称（产品名称）、创作者/申请人信息等，并提交**图纸或照片**（最近的修改使得可以用照片和CG图纸进行申请）。在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中，无需撰写权利要求书，提交的附图本身就定义了权利范围。如有必要，您可以添加“外观设计所属物品的描述”或“外观设计的详细描述”，但这些是补充项目，不会直接影响权利范围的解释。在提交**部分外观设计**申请时，采用的方法是通过在附图中用虚线等绘制其他部分来识别相关部分（详细内容将在后面介绍）。在日本，原则是**一项外观设计一次申请**，与美国不同的是，在一项申请中基本上不可能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如果您想保护设计的多个变体，则必须单独归档每个变体。然而，有一个称为相关设计系统的系统，该系统允许将与主要设计类似的设计链接起来，并授予具有相同申请日的相关设计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也是单独提交的，但相关设计有链接规则，例如设计期限的限制可以追溯到主设计的申请日期（2020年修正案扩大了相关设计的申请期限）。在日本，**部分设计**也是一个独立的申请类别，可以仅将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外观设计进行申请。与美国不同的是，以后不允许将外观设计修改或更改为部分设计，并且需要在申请时将图纸作为部分设计提交。

**审查和周期：**日本还采用**审查注册制度**进行实质审查，由专利局的外观设计审查员进行在先设计检索，检查新颖性、创作难易程度等。近年来，日本外观设计申请收到初审通知的平均时间约为6至7个月，如果顺利的话，有很多情况可以在8至7个月内做出注册决定。自申请起12个月（视情况而定）。如果外观设计获准注册，则在缴纳**机构注册费**后才会授予外观设计权。设立登记费在登记时一次性缴纳第一年至第三年。例如，就外观设计而言，注册费为每年 8,500 日元 x 3 年 = 25,500 日元（截至 2022 年）。从第4年起，您需要通过支付年度养老金来维持您的权利，从第4年到25年，每年的养老金为16,900日元。日本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费**相对较低，为16,000日元，而且无需请求审查（审查与申请同时进行），因此申请成本较低。此外，日本有一个**秘密设计系统**，允许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设计在注册后最多保密三年。这使我们能够推迟设计的发布，以配合新产品的发布。另一方面，**在美国，待审的外观设计原则上是保密的**（外观设计申请没有公开披露制度，只有在被授予专利后才公开），因此情况有所不同，它们从申请到注册都自动保密。总体来说，在申请程序上，美国需要类似专利的程序（权利要求书、宣誓书、IDS提交等），费用较高，但没有维护费用，而日本手续简单，费用较低，但需要每年的维护费用。

## 3。保护期

**美国：**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自颁发日期（注册日期）起 15 年**。此前，该期限为14年，但由于2015年法律改革（通过加入海牙协定进行修订），现已延长至15年。在此期间，没有年度维护费，并且保护从申请到到期持续，无需任何额外费用。此外，在美国，除非获得专利，否则外观设计申请不会公开，因此从申请之日起的 15 年倒计时从颁发时开始。

**日本：**近年来，日本的外观设计权期限已延长至**自申请日起 25 年**（修订后的法律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生效。在此之前，申请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 20 年”）。与其他国家相比，此次修订导致保护期更长。由于计算期限的起点是申请日，因此最多提供25年的保护，包括审查和注册所需的期限。例如，如果申请在申请后一年进行注册，则有效保护期从注册之日起约为24年，因此即使提早注册也不会带来利益损失（在旧制度下，如果审查耗时，有效保护期会缩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养老金是需要每年支付的（每年支付到第25年）。此外，日本的外观设计权如果外观设计权人放弃，即使在期限届满之前也可以终止，即使不支付养老金，该权利也会失效。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期限较短，但不需要维护，而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期限较长，但需要维护。

## 4。侵权诉讼（举证要求、损害赔偿、司法判例等）

**美国侵权判定：**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通过“普通观察者”测试来判定的。具体来说，标准是涉案产品的普通购买者在看到涉嫌产品的外观设计时，是否存在误认为其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风险。这种基于整体观察的相似性判断自美国最高法院判决*Gorham Co. v. White*（1871年）以来一直是一种传统的测试，并在2008年的*埃及女神*案中重新确立。*埃及女神*的判决消除了之前考虑的“新颖点”测试的需要，并提供了一种确定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方法。考虑到现有设计的存在（并考虑到与现有设计的印象差异），从整体来看基本上是相同的。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是附图中所示的形状本身，附图的实线部分构成权利范围。虚线部分为未主张权利的部分（排除），不考虑侵权判定。即使被诉对象与专利外观设计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外观上几乎相同，也会被视为侵权，但另一方面，整个设计的视觉印象比细节上的差异更重要。此外，根据美国法律，原则上等同原则并不适用，就像它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一样，而就外观设计而言，一切都与可见设计本身有关。此外，在侵权判定中，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是与专利所主张的“物品”用途不同的产品，如果外观设计具有实质性同一性（例如，即使专利权利要求是“椅子设计”，销售模仿该外观设计的玩具也可以被视为侵权）。但如果商品完全不同，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实践中，这往往会成为相同或相似产品领域内的问题\*\*。

**日本的侵权判断：**在日本外观设计权侵权的成败取决于**注册外观设计（及其类似外观设计）与被诉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计法》第23条）。 “相似性”的确定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假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注册产品在产品用途、功能上相同或者相似。如果物品完全不同，无论形状多么相似，它们的设计都会被视为不同。接下来，如果发现产品相同或相似，我们会比较设计形式（设计本身）的共性。具体来说，比较两种设计的构成元素和形状的特征点，以确定整体美感是否相同。日本法院判例倾向于强调外观设计主要部分的相似性（特别是外观设计中吸引客户注意的独特部分）。如果相似之处显着，差异仅在细节上，则很可能被判定为相似，而如果设计的主要部分存在明显差异，则被判定为不相似。例如，如果注册外观设计与被诉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理念不同，或者细节相似但整体轮廓和比例不同，给人的印象不同，则认为外观设计不相似。综上所述，在日本，当“物品相同/相似”和“形式相同/相似”同时满足时，就构成对外观设计权的侵犯。与美国相比，日本的“相似”范围据说要宽一些，更注重审美的共同点，而不是整体设计上的微小差异。另一方面，不同商品不构成侵权这一点是日本特有的要求\*\*。**

****损害赔偿和补救措施：**在美国，与其他专利一样，可以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寻求**禁令（禁止侵权行为的命令）和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设计专利侵权的附加补救措施”。专利法第 289 条。该条还规定，“侵权人必须将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总额支付给权利人”，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额×销量=利润总额可以直接确认为损害赔偿金。这是外观设计专利特有的强有力的补救措施，也被称为没收侵权产品的所有利润（整体规则）。例如，在著名的苹果诉三星智能手机诉讼中，三星智能手机被认定侵犯苹果的设计专利（iPhone外壳设计等），陪审团判给约10.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相当于三星在该产品上的全部利润）。随后，在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毛利润”适用的“商品”范围成为争论焦点，该案被发回重审，理由是存在应按每个部件而不是整个智能手机计算利润的情况。最终，三星因设计侵权而向苹果支付的金额在和解中减少至约 5 亿美元。 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第289条中的“制造品”不一定指整个成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释为对应产品的一部分，表明今后如果侵权设计是产品的一部分，赔偿金额可能仅为该部分对应的利润。不过，在美国，外观设计侵权有获得销售利润全额赔偿的空间\*\*，这为外观设计权利人提供了很大的威慑力和议价能力。此外，在美国，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三倍赔偿）也与其他专利一样适用。此外，通过通知海关您的外观设计注册，您可以利用该系统在进口阶段阻止假冒产品。** 

**在日本，外观设计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为**禁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与专利权侵权案件几乎相同。与专利法类似，可以选择性地证明①**权利人的利润损失**、②**侵权人的利润**（不包括超过权利人生产能力的部分）或③**相当于许可费（许可费）的金额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只要不重叠即可合并使用（比照民法典、专利法第11条等规定） 105-3）。侵权人的全部利润不予全额赔偿；如果设计与产品的一部分相关，则将考虑其贡献。因此，日本设计诉讼中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很少像美国那样巨大，一般在几百万到几千万日元之间（当然取决于市场规模）。日本著名的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一个例子是因模仿工业产品设计而被下令禁止令/销毁令和数千万日元赔偿的案件。日本也有刑事处罚，严重侵犯外观设计权的行为可被处以最高10年监禁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对于企业，最高可达3亿日元的罚款）（《外观设计法》第69条）。**

****判例法趋势：**在美国，上述苹果诉三星案极大地提高了外观设计权的重要性，外观设计专利从此在高科技领域得到积极运用。另外，最近，在**LKQ Corp. v. GM**案中，讨论了外观设计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定标准。 2024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全席裁定，长期存在的**Rosen-Durling测试**（特定于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判定框架）如果与最高法院*KSR*判决的精神相抵触，则可以宣告无效，并认为未来应采用类似于实用专利的灵活的非显而易见性判定。一些人指出，这一变化将增加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在其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被无效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日本，近年来关于外观设计侵权的著名判例并不多，但诸如1998年代的“包袋设计案”等案例已经展示了识别外观设计的本质部分并确定相似性的方法。 2020年的修正案使得使用相关设计延伸权利的策略成为可能，并且可以考虑新的争论点，例如侵权诉讼中主设计和相关设计的使用之间的区别。总体而言，美国拥有陪审团制度下可能造成巨额损害的法律制度，而日本则以专门部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判稳定为特点​​，但在赔偿数额和威慑力方面，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 5。与国际申请的关系（与海牙协定的对应、国际申请惯例）

**海牙协定成员**：美国和日本均于2015年加入了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海牙协定**。因此，企业现在可以使用海牙国际申请**一次申请在多个国家（缔约方）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如果您提交的国际申请包括美国（USPTO）或日本（JPO）作为指定国家，则该申请将在日内瓦 WIPO 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发送至指定国家的主管局。 **美国是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因此即使国际申请被受理，USPTO也会像对待国内申请一样对其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进行审查，如果有驳回理由，就会发出**驳回通知。在美国指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需要在国际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驳回通知。如果没有驳回通知，则外观设计将在美国注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日本也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指定后12个月内确定是否有驳回。在海牙申请中，如果您收到各国主管局的拒绝原因通知，除非您通过当地代表做出回应，否则您将无法在该国获得保护，就像通过巴黎公约提交的正常外国申请一样。****

******提交国际申请时要记住的优点和要点：**使用海牙协议的优点是能够通过单个申请管理多个国家的设计权。申请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从而减少了为每个国家提交重复文件的需要。当向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提交注册外观设计或涉及韩国和中国等多个国家的一揽子申请时，这尤其有用。随着美国和日本加入海牙体系，日本公司越来越多地在海牙体系下提交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不过，也有一些注意事项。 **图纸（设计表达）的统一**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各个国家要求的图纸表示格式和标准不同，一套图纸需要满足所有指定国家的标准。例如，在日本，只接受线条图，但在美国，可能需要阴影和完整的六面图。如果图纸是在日本提交申请时创建的，则它们可能不符合美国标准，并且可能会在美国被拒绝。ng>您应该在国际申请之前考虑修改附图**。还必须考虑美国特有的虚线（如下所述）和阴影方法的使用。在海牙申请中，对于提交后的附图修改基本上有严格的限制，如果涉及优先权要求，最好在提交时提交符合各国要求的附图。因此，如果日本公司首先在国内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然后使用附图提交指定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海牙申请，建议他们从在日本提交申请时起**准备国际上可接受的附图**。特别是，如果您打算指定美国，则可以通过在日本提交申请阶段准备美国风格的图纸（具有足够的视图和阴影）来避免以后无法纠正的问题。**

此外，还需要注意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种外观设计**的海牙申请。海牙体系本身允许在一项国际申请中包含最多 100 项外观设计，但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内法原则上允许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一项的国家，该申请可能会因违反单一性而被驳回。如果指定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那么**为每个外观设计单独提交国际申请**实际上会更安全。如果您在一份国际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您可能会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日本特许厅的驳回通知，声明“仅其中一项可以接受”，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某些外观设计的权利。因此，实际的解决方案是对涉及美国和日本的海牙申请适用一申请一外观设计的原则。

**其他做法：**美国加入《海牙协定》时，对其外观设计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将外观设计期限延长至上述15年，并且还处理国际注册申请。在指定美国的海牙申请中，根据美国法律，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被视为**外观设计发明人**，并且随后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宣誓**（这与常规美国申请类似，但通过国际申请提交需要执行一些额外步骤）。对于日本公司来说，在欧洲和美国同时提交申请时，海牙体系很方便，但他们仍然需要注意**美国申请特有的程序**（例如提交IDS和声明的义务）。不过，即使通过国际申请进行申请，只要在美国通过实质审查，就会获得与直接申请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日本也是如此。此外，《巴黎公约》下**直接申请优先权**仍然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例如，在日本提交巴黎航线申请后6个月内在美国提交巴黎航线申请的案例很多。选择通过海牙还是直接申请将取决于指定国家的数量、费用和程序负担。总体而言，随着美国和日本成为海牙成员国，国际设计策略变得更加灵活，但在规划图纸和提交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各国审查标准的差异。

## 6。绘图要求（绘图质量标准、书写方法、折线处理等）

**美国图纸要求：**图纸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核心，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高质量、详细的图纸**。基本上，产品的正面、背面、左侧、右侧、顶部（平面）和底部的所有视图都必须作为六面（正交）视图提交。如果是三维物体，建议除此之外还提交透视图。简而言之，它要求从各个角度看时形状都完全显现出来。每个图表必须彼此一致，并且必须在所有图表中描绘一致的形状。如果图纸之间的形状哪怕有轻微的不匹配，也会在审查中被标记为缺陷（例如，一张图中绘制的线条可能在另一张图中缺失，等等）。强烈建议使用线条图（黑线图）和阴影来绘制图形，以表达三维度以及表面不规则和曲线。特别是，在部分外观设计（仅要求保护一部分）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对该部分加阴影来清楚地表明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如果通过阴影可以看出外观不规则，则最好不要提交截面图。这是因为，出于解释权利的目的，横截面图也被认为是有效的附图，并且显示不必要的横截面可能会不必要地限制权利范围。使用**折线**对于美国绘图也很重要。用虚线绘制的部分被解释为“环境或无人要求保护的部分”，并且不包括在外观设计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例如，如果您要求对某个部件进行部分设计，您可以绘制整个产品，并使用实线表示相关部件，使用虚线表示其余部件，以表达您仅要求实线部件的形状。此外，所有纯粹指示环境的结构（例如指示产品如何使用的手和人）都用虚线绘制。美国图画的一个特点是通过实线和虚线来明确限定保护对象。在美国，有允许使用照片和 CG 绘图的例外情况，但必须提前通过提交申请获得许可。原则上，只有当纹理、层次等特殊情况无法用线图表达时才使用线图。即使允许提交照片，最好使用线条图，因为彩色照片存在权利范围仅限于照片颜色等缺点。另外，不得将线稿与照片混合，或将线稿与CG结合。图纸格式方面，每幅图应有图1、图2、……\*\*等编号，并在说明书中注明视图名称（正视图、侧视图等）。尽管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含对附图的简单说明（例如，“图1是外观设计的前视图”），但很少包含对该外观设计的详细书面说明。 **总之，在美国，图纸本身就是一切，提交**清晰统一的图纸极其重要。**** 

******日本图纸要求：**在日本，作为一般规则，设计申请需要六面图纸（六个方向视图）。除了正面、背面、左右侧面、顶部和底部的图之外，如果是三维物体，通常还包括透视图（三维视图）。不过，日本专利局在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当形状对称且一侧与另一侧相同时省略一些图形。例如，如果该项目是左右对称的，则可以省略一侧视图，或者如果顶部和底部相同，则可以省略底部视图（在这种情况下，请在申请中写入“省略右侧视图，因为左侧和右侧相同”）。在日本，图纸上的阴影不是强制性的，只要仅通过线条图就能清楚地理解形状就没有问题。事实上，日本公报上刊登的许多设计图都是**没有阴影的线图**。关于详细的曲线形状，日本的考试往往依赖于图纸的笔画，并不存在像美国那样需要阴影的情况。然而，玻璃或透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请根据需要进行表达，例如在透明部分后面绘制虚线或虚线。关于**折线的处理**，日本也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此，未寻求权利的部分有时会在申请时用折线绘制。例如，如果您只想注册整个产品的特定部分，则可以用虚线标记无人认领的部分（环境部分），它将被识别为部分外观设计。与美国不同的是，**在日本原则上不允许在提交后将图纸的实线部分改为虚线的修改**。在美国，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允许通过将不明确的部分做成折线来将外观设计转变为部分外观设计，但在日本，这样做很可能被视为添加新内容或改变主旨，并且有必要在申请时最终确定附图。因此，在日本申请中，首先需要判断该外观设计是局部外观设计还是整体外观设计，并在附图中明确标明。至于描述方法，不要给图纸指定图号，而是在“\[图纸简要描述\]”栏中写下“（1）是设计的透视图，（2）是正视图......”之类的内容。在日本的申请中，自 2016 年左右以来，可以使用照片图像注册外观设计，并且针对织物图案等复杂设计提交照片的案例数量正在增加。然而，就像在美国一样，如果您注册彩色照片，您将被限制为该特定颜色。近年来，日本正在准备引入**使用3D模型数据的设计应用程序**，作为2020年修订版（试行阶段）的一部分。日本还有**参考图**系统，允许您提交显示产品使用中以及变形前后的参考图。参考图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但审查员可以将其视为理解设计的辅助手段。提交是自愿的，但必须小心，因为粗心的参考数字可能会缩小解释范围。

**两国之间绘图标准的差异：**有时，日本接受的绘图在美国无效，反之亦然。例如，在日本申请中省略的后视图等在美国可能不会被省略，并且可能需要完成。此外，如果在日本以二维方式描绘的细节可能会被美国审查员认为“不清楚”，并且可能需要提交阴影或放大的图纸。如上所述，如果在海牙国际申请中同时指定了两个国家，则需要准备附图来填补这些附图标准的差异。如果日本公司使用基于日本当地标准的图纸在美国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无法通过修改更正，即使放弃优先权，他们也可能必须重新绘制图纸。因此，建议对于要获得国际权利的设计，从一开始就应按照美国标准准备图纸。具体来说，通过准备具有六个方向和阴影的线条图，并在日本提交申请时使用它们，以后在美国扩展申请会更容易。这样看来，不同的是，美国对图纸质量要求非常严格，而日本甚至接受相对简单的图纸。从权利范围的严格性来看，在美国，图纸中未出现的形状根本不纳入权利范围，因此即使是不可见的部分，也需要采取明确标明“断线”等措施。另一方面，在日本，有隐含地认为看不见的部分是平坦的审查标准，但近年来变得更加严格，要求对不明确的部分发出拒绝的理由。总的来说，图纸是设计权的命脉，专业知识对于创建在美国和日本都可以顺利使用的图纸至关重要。

## 美国和日本设计体系对比表

综上所述，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日本外观设计制度的主要区别总结如下。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日本外观设计制度虽然基本框架相似，但在审查标准的适用和权利行使规则方面存在重要差异。日本企业在美国获取并使用设计权时，需要制定充分考虑到美国特有的严格图纸制作标准以及侵权风险（高额赔偿）的策略。另一方面，日方也在努力实现国际统一，例如通过2020年的法律修订延长保护期限、扩大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有必要继续关注两国制度的动向。准确了解各个制度之间的差异并适当地获取和行使权利将是在国际市场上保护外观设计的关键。

\[参考资料\]

- 日本特许厅产业结构审查资料《各国外观设计体系比较》（2011年）申请费与费用的比较
- JETRO《美国业务拓展手册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22年）指出日本与美国绘图标准的差异
- JETRO《美国业务拓展手册 - 外观设计专利救济》（2022）美国外观设计侵权案及苹果诉三星案中毛利赔偿条款介绍
- M&Partners“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变更（LKQ 诉 GM）”（2025 年）有关确定美国外观设计非显而易见性的最新判例法信息
- WIPO新闻“美国和日本加入海牙协定”（2015）关于两国加入的公告

AUTHOR /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师**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支持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各行业客户。精通AI、IoT、Web3、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专利代理师会（JPAA）／亚洲专利代理师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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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角** | **美国（设计专利）** | **日本（外观设计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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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要求**（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设计） | ・**新颖性**：世界标准。如果现有设计给普通观察者带来相同的印象，则该设计将被拒绝（无论产品领域如何）。 ・**非显而易见性**：对于普通设计师来说不明显的事物（最近，有关KSR标准适用的司法判例发生了变化）。・**设计性（装饰性）**：形状不仅取决于功能，而且还具有美学特征。・**其他**：外观设计属于到“制成品”（字体和 GUI 也被视为物品并受到保护）。自发表后有一年的宽限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 ・**新颖性**：世界标准。如果与公知设计相同或相似（与物品和形状比较），则拒绝。・**创作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轻易想象的东西（相当于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审美要求**：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形式（不包括纯粹功能性的形状）。・**其他**：设计与文章。它不适用于具有不同用途或功能的商品。自发表起有**1年**的例外期（需要办理手续）（2020年修订版为6个月→1年）。 |
| **申请程序**（文件、考试、费用） | ・**申请文件**：需要索赔（一项）。绘图时建议使用精确的线条图和阴影。发明人必须提交誓言。在IDS中披露现有设计信息的义务。·**一项申请中的多项设计**：原则上是一种设计。然而，一个概念内的多个例子是允许的（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限制）。可以对部分设计进行事后修正。 ・**审查**：实质审查（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第一次通知大约需要 8 至 12 个月的时间。如果被拒绝，请以书面意见/修改作出回应。 ・**费用**：申请时：约 1,000 美元至 1,500 美元（大公司），发布时：约 1,000 美元。小规模有减少。 **无年度维护费**。 | ・**申请文件**：无需权利要求（附图属于权利范围）。提交物品名称、图纸或照片。部分设计根据需要用虚线显示。没有义务提交宣誓书或IDS。 ・**一次申请，一种设计**：原则上，一次设计/申请。相似的外观设计可以在**相关外观设计**系统下单独保护（需要单独申请）。提交申请后，无法进行修改以将外观设计更改为部分外观设计。 ・**审查**：实质审查制度。平均需要 6 至 10 个月才能获得第一个结果。如果被拒绝，请以书面意见/修正案予以回应。无需申请审查（自动申请审查）。・**费用**：申请费16,000日元。注册费：25,500日元（1～3年一次性缴纳）。第4年起年金为16,900日元/年。 **需要缴纳年度维护费**（最长 25 年）。 |
| **保护期** | ・**自注册之日起 15 年**（现行法律自 2015 年起）。 - 无需临时养老金（15年免维护费）。 ・从申请到注册的过程不对公众开放（没有设计申请的公开披露系统）。 | ・**自申请日起25年**（2020年修订法。在此之前，是自登记日起20年）。・每年缴纳养老金，维持期限最长为25年。・无申请公告（登记时首次发布）。 \*\*最长 3 年不公开（秘密设计）\*\* 可根据要求提供。 |
| **侵权要求**（证据/范围） | ・**侵权判定标准**：**普通观察者测试** – 如果实质上相同，以至于一般消费者看到时会产生误认，则属于侵权。强调整体外观的比较（整体印象而不是细节差异）。无论产品类型如何进行比较（即使用途不同，如果外观相同，则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权利范围**：仅保护图中的实线。断线和未写的边不在范围内。等同论证原则基本不存在。 ・**证明**：将嫌疑人的照片/实物与专利公开图进行比较。原告声称并证明了设计主要部分（特征）的共性。被告还可以反驳外观设计专利证据的有效性。 | ・**侵权判定标准**：**相同/相似概念** – 如果注册外观设计与**产品相同/相似**且**形状相同/相似**，则存在侵权。首先，检查产品的用途和功能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如果属于不同行业，则不构成侵权）。如果项目匹配，则比较形状的整体印象，如果吸引消费者注意的主要部分没有差异，则确定它们是相似的。 ・权利范围：扩展到注册外观设计和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23条）。相关设计的权利也可以单独行使。如果是部分设计，则仅限于该部分。 ・**证据**：原告将注册设计图纸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进行比较，并声称相似。被告可以为与众所周知的设计在形式上的差异或相似性进行辩护。 |
| **损害**（补救措施/金额） | ・**禁令请求**：可以（禁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的命令）。・**损害赔偿**：根据 35 USC 289 没收侵权商品的毛利润。是整个产品还是其部件取决于具体情况。此外，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三倍赔偿）。 ・判例法：在苹果诉三星案中，毛利赔偿存在争议，赔偿金额约为 5 亿美元。高报酬受到关注，设计申请数量增加。通过海关禁令阻止进口也是有效的。 | ・**请求禁令**：可以（也可以通过临时处分进行禁令）。・**损害赔偿**：与专利法类似的计算（利润损失、侵权人利润、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等）。 **不计算全部毛利润**，而是考虑设计的贡献率。 ・**典型金额**：通常为数百万至数千万日元（取决于市场规模）。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判例法**：有关设计的主要部分的识别和相似性判定的案例较多（箱包设计案例等）。存在因假冒产品而被下令赔偿和禁令约数千万日元的情况。还适用刑事处罚（最高 10 年监禁等）。 |
| **国际申请**（海牙协定） | ・**会员身份**：2015年加入。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美国。・**审查响应**：即使是国际申请也要经过USPTO的实质审查，如果没有驳回通知，则自动注册（申请后12个月内审查）。・**附图说明**：国际附图如果不符合美国标准，将被拒绝。 **特别注意阴影和看不见的地方**。 ・**程序**：即使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了美国，也必须单独提交发明人誓言等。如果一份申请中包含多个外观设计，则存在单一被拒绝的风险。 ・**直接申请**：也可以通过巴黎途径直接在美国申请（优先期限：6 个月）。 | ・**会员身份**：2015年加入。国际申请中可指定日本。・**审查答复**：日本特许厅进行实质审查。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拒绝通知，则将被注册。・**图纸注意事项**：国际图纸如果不符合日本标准，将被拒绝。 **日本不需要遮蔽，但如果您同时申请美国和美国也没有问题**・**程序**：在支付国际申请的指定国家费用后，权利就会产生。如果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日本也可能因违反统一性而部分拒绝该申请。 ・**直接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巴黎路线申请也很常见（国内申请后6个月内）。 |
| **绘图要求**（质量标准、折线等） | ・**绘图质量**：需要详细的线条绘制+阴影。具有六个侧面和透视图的全面公开。图形之间严格的一致性检查。 ・**虚线显示**：未声明的部分和环境用虚线绘制（超出权利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在提交后进行修改以破坏申请。 ・**照片**：一般不允许（例外情况需要许可）。彩色绘图仅限于该颜色。线条图和照片不能混合。・**其他**：提供绘图的简要说明（分配的图号）。请谨慎使用，因为参考图可能会受到审查和解释。 | ・**绘图质量**：基本线条图可以接受（即使没有阴影也可以接受）。如有必要，提交六面图+透视图。一些对称的物体可以省略。 ・**虚线显示**：在部分设计中，无人认领的部分用虚线绘制。 **在申请时确定**，折线的更改以后不能修改。只显示环境的部分也是折线。 ・**摄影图**：彩色/黑白照片和CG图也可接受（最近解除）。以彩色注册时，颜色受到限制（按照惯例，如果可以的话，建议使用黑白图纸）。 ・**其他**：在图纸的简要说明栏中使用（1）、（2）...解释每个图形。也可以提交参考图（基本不影响权利解释）。 \*\*（注）\*\* 日本图纸可能不符合美国标准，因此在提交国际申请时，需要符合美国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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