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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外观设计制度概述

1. 制度概述(目的、主管机构、法律依据)

印度为保护工业产品等的设计(外观设计),制定了2000年外观设计法(Designs Act, 2000)。该法是对1911年制定的旧外观设计法的全面修订,于2001年5月11日施行。外观设计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产品的视觉设计(美学外观)而非纯粹的功能方面,鼓励产品设计创作并防止其被模仿。印度的外观设计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first to file)",先申请者获得权利。

本制度的主管机构为商工部产业及国内贸易促进局(DPIIT)下属的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总局(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 CGPDTM)。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各专利局(钦奈、孟买、德里、加尔各答)受理,但外观设计的审查和注册事务中心为加尔各答专利局(外观设计局)。

印度在知识产权国际框架中加入了巴黎公约和WTO/TRIPS协定,支持基于巴黎公约的外观设计优先权主张。但尚未加入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制度),因此无法利用指定印度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要在印度获得外观设计保护,需要直接向印度国内申请(或利用巴黎优先权申请)。

2. 受保护外观设计的定义和注册要件

外观设计(Design)的定义:印度外观设计法第2条(d)中,"外观设计"是指施加在产品(物品)表面的形状、轮廓、图案、装饰或配色的特征,在成品中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内容(不论二维或三维、手工或机械或化学手段、与物品的附加是一体还是分离)。换言之,工业产品等的外观设计本身即为保护对象。需注意的是,设计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必须是应用于某种"物品"的形态。

注册要件: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 新颖性和独创性(Novelty & Originality):提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新颖且独创的。在世界任何国家都未曾公开发表过的设计(绝对新颖性要件)。即在申请前在印度国内外已公开发表或使用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仅将多个已知外观设计简单组合且看起来与现有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也会被判定缺乏新颖性。

  • 视觉美感:外观设计必须在产品成品中通过视觉产生美学效果。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从外部看不到的零部件形状等不可见的设计不属于保护对象。此外,纯粹功能性的形状或结构(表示产品功能或结构本身的形状和原理)不属于外观设计范畴。外观设计法上,设计始终是美学要素,产品的技术性和功能性特征不在保护范围内。

  • 公序良俗:外观设计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或道德观念也是要件。例如,社会上具有攻击性或淫秽的图案等损害公众伦理和感情的外观设计将被驳回注册。危害国家安全或秩序之虞的外观设计也不被认可。

  • 产业上的可利用性:印度外观设计法虽未特别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假设外观设计是应用于可工业批量生产的产品的设计。因此,非实用品的纯粹艺术作品(美术品本身)属于著作权范畴,不属于外观设计注册的对象。

新颖性丧失的例外:原则上禁止申请前公开,但印度外观设计法也有有限的新颖性丧失例外规定。例如,"在特定博览会等公开的情况下",自公开起6个月内申请即视为未丧失新颖性的救济措施。这仅限于政府认定的国际博览会等的展示公开,不适用于一般商业公开。

3. 不予注册的外观设计(排除对象)

不满足上述注册要件的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印度外观设计法第4条列举了以下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 缺乏新颖性和独创性: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类似,不新颖或不独创的设计

  • 事前公知或公用:申请前在印度国内外已公开发表或使用的外观设计。

  • 已知外观设计的简单组合:由已知外观设计或其组合构成,与现有设计无法区分程度的外观设计。

  • 丑陋或违法的图案:淫秽、不道德或丑闻性的外观设计,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设计。

此外,根据外观设计法的定义规定,本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也不能注册。具体排除以下内容。

  • 结构或功能本身:产品的结构方式或原理本身,或纯粹的机械装置(纯粹为实现功能的形状)不包含在外观设计中。

  • 商标或识别标志:商标法定义的商标或印度刑法上的所有权标记(Property Mark)(例如用于识别所有者的商品标示)不能作为外观设计注册。

  • 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定义的美术著作物(artistic work)不是外观设计而是著作权的对象,不能进行外观设计注册。绘画、雕塑、建筑物设计本身等属于此类。

如上所述,需注意仅有功能方面的设计或法律上属于其他保护制度(商标、著作权等)对象的不能作为印度的外观设计注册。

4. 申请手续(必要文件、语言、形式、费用)

提交文件和信息:在印度申请外观设计注册,需在规定的文件(Form-1)中填写必要事项,并附上以下文件和信息。

  •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地址、国籍等。在印度,不仅发明人(创作者)本人,其受让人(公司等)也可成为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交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 外观设计的名称:要注册的产品(物品)的名称。尽可能具体地记载该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名称(例如:"智能手机壳"、"椅子"等)。

  • 所属分类:相应的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的类别和子类别。印度于2019年加入洛迦诺协定,此后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申请时按最新版洛迦诺分类表确定分类(一件申请一个分类)。一件申请原则上注册一个外观设计,但习惯上作为成套销售的物品组(例如餐具套装等)可作为"成组外观设计"进行合并申请。

  • 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提交表示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通常准备产品的6面图(正面、背面、顶面、底面、左侧面、右侧面)以及根据需要的立体图。图纸有线条粗细和阴影标注方法的规定,但也允许提交照片。提交的图纸和照片中需记载"新颖性要旨(Statement of Novelty)"以及必要时的免责声明(不包含在权利中的部分的说明)。例如外观设计包含logo或文字时,建议注明"文字部分不作为外观设计主张",可动部分的机构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等。主张局部外观设计时如后述用虚线等在图纸中明确(参见后述"实务注意事项")。

  • 优先权文件(巴黎公约):如已先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可主张优先权。主张优先权时需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印度申请(超过6个月即使1天也无法享受优先权利益)。申请时需提交优先权文件(首次申请的公报或申请书副本)及其英文翻译(原语言非英语时)。优先权文件在申请后3个月内也可补充提交,但需要规定的延期申请和手续费。以美国申请为优先权基础等申请人与创作者不同时,可能被要求提供创作者的转让证明文件

  • 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证明:印度对小微企业(Small Entity)和初创企业的申请人有手续费减免措施。如属于该类别,申请时需提交规定的宣誓书(Form-24等)证明资格(未提交则按大企业处理)。

语言:申请文件可用英语或印地语编写。但实务上与审查员的往来和文件几乎全部以英语进行,因此通常以英语准备。印度专利局也提供英文翻译对应,但为顺利办理建议使用英语文件。

形式要件:印度外观设计申请也支持在线电子申请(e-filing)(2015年以后)。图纸和照片按规定的A4纸格式排列,每张图标注说明(视图名称)。表示局部外观设计时,不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或点线表示,仅保护部分用实线描绘。申请为一案件一外观设计(一物品),但"成组外观设计"可将整套作为一个外观设计申请。此外有一申请一分类的原则,不同分类的物品需分别申请。

费用:申请时需缴纳规定的官费。印度根据申请人属性费用不同,个人、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为大企业的25%(减免75%)。例如,新外观设计申请费为个人/小微企业等:1,000卢比,大企业:4,000卢比(电子申请时)。此外,涉及优先权主张、图纸追加、期限延长、注册费、续展费等各环节分别有规定费用。支付通过印度专利局在线支付系统或指定银行进行。委托代理人时另需代理人费用,但官方缴纳费用本身设定相对低廉。

5. 审查和注册流程(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驳回理由通知等)

审查类型: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Formal Examination),检查必要文件的不备和形式要件。图纸格式、申请书记载遗漏、适当分类的赋予、手续费缴纳确认等在此检查,如有不备则发出补正指示。通过形式要件后进入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实质审查中,审查员判断该外观设计是否满足外观设计法上的定义和注册要件(新颖性、独创性、公序良俗等)。印度的外观设计申请无需审查请求,申请后自动进入审查。

审查结果与应对:实质审查结果如注册要件无问题,则作出注册决定,外观设计由注册官(Controller)进行注册。另一方面,如审查员发现应驳回的理由,则向申请人书面送达驳回理由通知(First Examination Report, FER)。通知中具体指出判定不能注册的理由(例如"与现有外观设计类似"、"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等)。

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提交针对审查员指摘的意见书或补正书,消除指摘事项。或在同一期间内请求听证(Hearing),寻求口头陈述的机会。该3个月的答复期间经审查员许可最多可延长3个月。无论如何,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该外观设计未达到"可注册状态(acceptance)"的,该申请视为放弃(撤回)。因此需迅速应对驳回理由通知。如申请人在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该申请将视为放弃(驳回处理)终结程序。

请求听证后,安排与审查员(或高级审查员)的听证,经口头辩论后重新考虑审查结果。最终驳回理由消除则进入注册,无法消除则作出驳回决定(拒绝注册的决定)。对此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在决定副本送达日起3个月内向规定的高等法院(通常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审查决定撤销诉讼)。印度于2021年废除了知识产权专门机构(IPAB),因此目前没有类似驳回不服审判的行政救济,而是司法救济(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

审查期间:印度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相对迅速,平均约6至9个月出具首次审查结果。近年印度知识产权局致力于加快审查,适当应对的话1年内完成注册的案例也不少。但根据驳回理由的应对情况和审查员的工作量,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6. 公告、异议申请、注册的机制

注册与公告:通过审查后,该外观设计被注册在外观设计注册簿中。注册的同时该外观设计的信息在官报(外观设计杂志)上公告并向公众公开。注册公告中刊登外观设计的图纸/照片、申请人、注册日、物品名称、分类等。注册完成后颁发外观设计注册证(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交付给权利人(外观设计权人)。注册证上记载注册号、注册日、存续期间等,成为后续权利行使的证据。注册外观设计的详细信息公开后任何人均可在印度专利局数据库等查阅,外观设计权的存在成为公知。印度现行制度没有像日本那样的秘密外观设计制度(注册后不公开制度),注册的外观设计全部立即公开。

异议申请制度:印度的外观设计制度不存在注册前的"异议申请"制度。即没有像专利那样在注册前后一定期间内第三方可提出异议的制度。取而代之设有注册后无效审判(Cancellation)制度

注册后的无效程序(Cancellation):"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随时请求撤销(无效)注册外观设计。无效请求以规定格式(Form-8)向外观设计局提出。无效申请的审理管辖在管理外观设计注册原簿的加尔各答专利局(外观设计局)进行。

无效申请的理由(无效事由),外观设计法第19条规定如下。

  • 该外观设计已在印度注册(缺乏新颖性)

  • 该外观设计在注册日前已在印度或外国公开发表或公众使用(因公知或公用丧失新颖性)

  • 该外观设计既不新颖也不独创(缺乏创作性)

  • 该外观设计不满足外观设计法规定的注册要件(例如:仅为功能形状、违反公序良俗等)

  • 该内容本不属于外观设计法第2条(d)定义的"外观设计"(非外观设计的注册)

无效申请人需随申请提交证明上述理由的证据及表明自己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书。外观设计局(Controller)受理申请后向外观设计权人送达副本,外观设计权人可在一定期间内(通常1个月内,必要时最多延长3个月)提交反驳书(反陈述书)和证据。之后给予申请人再反驳书提交的机会,经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后,Controller作出维持注册或撤销的判断。对Controller的判断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高等法院上诉(控诉)。

如上所述,印度采用外观设计注册后通过无效审判争议权利的形式,注册前第三方不能通过异议申请介入是其特征。因此,竞争对手取得有问题的外观设计注册时,需在注册后采取无效程序。实务上建议定期监视外观设计注册公报,检查竞争对手的注册动向。

7. 权利的存续期间和续展制度

印度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原则上规定为自申请日(有优先权主张时为最优先日)起10年(外观设计法第11条)。这意味着从注册日(与申请日视为同一日)起算10年后届满。如希望进一步维持存续期间,可进行一次续展(延长),通过规定手续获得追加5年(累计15年)的存续期间延长。因此最长存续期间为自申请日起共15年。印度与日本和美国不同,不允许超出此期限的进一步延长或续展,15年后权利期间届满。

续展手续:在最初10年期限届满前提出续展申请(延长申请)并缴纳规定的续展费,即可获得剩余5年的延长。延长申请在注册存续期间届满前随时可以办理,通常在届满临近时进行。不过在注册后立即缴纳延长部分的手续费确保追加5年也是允许的。续展费因申请人类别而异,个人/小微企业等为2,000卢比,其他(大企业)为8,000卢比。

权利消灭与恢复:如在10年届满前未办理延长手续,该外观设计注册将在期限届满时失效(权利消灭)。但即使失效后1年内,也可通过恢复申请(Restoration)恢复外观设计权。请求恢复时,在失效后1年内提交规定的恢复申请书,缴纳未付的延长费和恢复手续费。申请书中需记载未能在期限内续展的理由。如正当理由获得认可,经Controller裁量许可恢复,外观设计权视为未中断地持续存续(不产生第三方权利)。但恢复是否获准无法保证,因此尽可能确保在期限内续展是重要的。

8.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救济措施、损害赔偿、禁令请求)

外观设计权的效力:注册外观设计产生外观设计权(Design Copyright),被赋予独占实施注册外观设计相关设计的权利。外观设计权人可排他性地限制未经授权在产品上应用注册外观设计或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的行为。具体而言,未经外观设计权人许可进行以下行为即构成外观设计权侵权(Piracy of a Registered Design)。

  • 将注册外观设计或与其几乎相同的外观设计施加在产品(物品)上制造和销售。

  • 将施加了注册外观设计(或其仿制品)的产品进行销售、为销售目的持有、进出口

  • 其他未经授权以营业方式利用注册外观设计的一切行为。

印度外观设计法第21条规定上述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视为外观设计权侵权并被禁止。发生侵权时,外观设计权人可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上的禁令损害赔偿

民事救济措施:根据印度外观设计法第22条,外观设计权人可向侵权人寻求以下救济。

  • 禁令请求: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命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禁止将来侵权的禁令。法院认可禁令后,可立即中止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

  • 损害赔偿请求:可通过诉讼请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金钱损害。虽然实际损害额的举证有时困难,但即使如此法院也会命令赔偿认为相当的损害额。外观设计法虽没有像专利那样详细的损害额推定规定,但判例中会考虑利润损失等认定赔偿额。

  • 法定损害赔偿(金钱请求):作为印度独特的制度,外观设计权人可不通过诉讼向侵权人请求一定金额的罚金性赔偿(法定赔偿)。具体而言,外观设计权人可就每次侵权行为从侵权人处收取最高25,000卢比的金额,但一项外观设计累计上限为50,000卢比。该制度的目的是在被害额举证困难时以法定金额解决,但选择该金钱请求后不能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视为简易的和解性救济措施)。

  • 附随措施:获得禁令后,法院也可命令扣押和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公布侵权行为等附加救济措施(由法院裁量决定)。

刑事处罚:印度外观设计法没有设立像日本那样的刑事处罚规定。外观设计权侵权基本被定位为民事纠纷,没有对侵权人进行刑事追诉(罚金刑或徒刑等)的规定※。因此权利行使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不过,外观设计权人取得的外观设计被他人故意未经授权复制并展开产品的行为,可能因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理等其他法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外观设计法本身没有刑事条款。)

管辖:外观设计权侵权诉讼根据侵权金额等在州的高等法院或下级地方法院提起。以德里高等法院为首,主要城市的高等法院设有知识产权专属部门,也有其他国家企业间在印度法庭争议外观设计侵权的判例。注册证被视为有效权利的初步证据(表面证据),在审判中成为支持注册有效性的有力要素。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可主张"该外观设计不值得注册(缺乏新颖性等)"的无效,但举证责任基本在被告方。侵权的举证通过比较侵权产品与注册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是否实质相同"进行。即使有微小差异但给人实质相同印象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9. 国际申请制度(与海牙制度的关系、外国申请人的处理)

如前所述,印度不是海牙协定的缔约国。因此无法通过海牙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直接在印度获得外观设计权。外国企业或设计师如希望在印度获得外观设计保护,需向印度专利局直接进行国内申请。但印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自本国(外国)首次外观设计申请日起6个月内可在印度申请中主张优先权。此时以优先日为基准进行新颖性判断,即使母国申请后该外观设计已被公开也不会不利。因此外国申请人可在本国申请后6个月内也在印度申请从而顺利获得权利。反之超过6个月则无法主张优先权,需要单独满足申请时的新颖性要件。

外国申请人的处理: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和注册印度外观设计完全没有问题。印度法采用内外无差别原则(基于TRIPS协定的国民待遇)。但在印度国内没有住所的申请人需指定印度国内的送达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通常由印度代理人(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兼任。实务上从海外直接向印度专利局办理申请手续困难,通常委托印度的专利代理人。印度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也可代理外观设计手续,商标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也办理外观设计申请业务。建议建立从申请到注册以至侵权应对始终与当地代理人合作的体制。申请文件本身外国人编写也可以,但审查员的通知等以英语发出,在技术沟通方面当地专家的支持也很有用。

国际展览会的参展:如前所述,印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特定国际博览会等公开的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申请即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因此日本企业等在进入印度市场前在国际展览会上展示新产品时,如可能应事先完成外观设计申请,最迟在展示后6个月内向印度申请非常重要。该例外严格适用,可获认可的展览会范围也有限制。

国际协调:印度近年来在外观设计制度的国际协调方面也有所动作,2019年加入了洛迦诺协定(外观设计分类)并引入了国际分类。海牙协定的加入也是多年来的讨论课题,2024年与USPTO就海牙制度进行了信息交流等准备工作正在推进。将来如印度加入海牙协定,通过国际申请指定印度也将成为可能,但截至2025年尚未加入需要注意。

10. 实务注意事项(在先外观设计调查、代理人的参与、当地实务)

在先外观设计调查的重要性:印度外观设计申请要求绝对新颖性,需要在世界范围内从未公开过。因此,申请前充分调查国内外的在先外观设计至关重要。印度专利局提供可检索公开外观设计的数据库服务,也可从WIPO的全球设计数据库查询印度注册外观设计。特别建议确认欧美或中国是否有已公知的类似设计,事前评估自身设计是否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此外也有企业在印度申请前委托日本特许厅的外观设计调查(包括海外外观设计的调查)。缺乏新颖性的话不仅申请会被驳回,注册后也有被主张无效的风险,不可忽视事前调查。

代理人的参与: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印度以外观设计注册为目标时,当地专家(专利代理人)的支持几乎不可或缺。不仅是语言和手续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印度特有的图纸编制规则和法律主张的专业知识。例如图纸上的新颖性记载和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示方法等需要经验。印度专利和外观设计只有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才能代理。外国申请人在印度国内没有住所时如前述需通过代理人确保送达地址。取得权利后万一发生侵权时的警告和诉讼应对中当地代理人的协助也很重要,建议选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事务所。

当地实务和注意事项:

  • 局部外观设计的处理:印度外观设计法没有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明文规定,但实务上保护局部设计也是可能的。此时需要在图纸上明确区分请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请求保护的部分。通常采用不保护部分用虚线(点线)或淡色绘制,要保护的部分用实线绘制的方法。申请文件中注明"虚线部分不包含在外观设计中",必要时附上相关部分的放大图。例如要仅将产品整体中特定零部件形状进行权利化时,提交产品整体图,用箭头或框线强调权利化部分,其余用虚线表示。如此虽然没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本身,但通过图纸表现和免责声明可实质性地覆盖局部外观设计

  • 无秘密外观设计制度:印度没有像日本那样注册后一定期间不公开的秘密外观设计制度。外观设计注册后即被公开,任何人可查阅,无法推迟公开时间。需要根据产品发布时间规划申请。如在发售前注册公报已将设计公知化则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模仿警觉,因此需要发售前申请到快速注册等策略性的日程调整。

  • GUI和画面设计:印度传统上对动态外观设计(画面显示变化等)没有明文规定,以前也有软件性要素强的GUI不可注册的观点。但近年实务中显示在电子设备画面上的GUI和图标也可作为"应用于物品(电子显示装置)的二维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实际上2023年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判决肯定了"GUI(画面显示)通过嵌入显示装置的源代码在工业上被利用,通过电气手段应用于产品并诉诸视觉"的外观设计性。因此应用程序的图标和UI画面设计以静止图像形式表现并申请也有获得注册的余地。但难以在一件申请中保护多个画面的过渡,需按画面分别申请。审查也是作为各画面静止的布局进行。

  • 在先外观设计的引用:印度审查员调查世界各国的公知外观设计和文献,严格判断新颖性和独创性。外观设计公报、公知目录、互联网上的图像等也可能作为驳回理由被提示。与日本申请相比驳回理由通知出现的比例也较高。因此建议做好准备能够清楚说明与在先外观设计的差异点。必要时说明外观设计的创作背景和使用方式,帮助审查员理解也是有效的。

  • 外观设计的名称和分类:印度申请中适当分类外观设计和准确记载名称很重要。如名称不当(例如与分类不一致的名称、过于模糊的名称等),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建议参考洛迦诺分类表中刊载的用语,使用尽可能具体且简洁的物品名称。偏离一申请一外观设计一分类原则的申请可能被命令分案,申请时缩小范围也是要点。

  • 费用区分的利用:如前所述,个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可享受大幅费用减免。如属于该类别务必在申请时申报资格并接受减免。例如小微企业如未申报而按大企业处理,支付费用将增加4倍。初创企业需满足印度政府规定的条件(设立一定年限内、年营业额一定以下等),请事前确认要件。

  • 权利行使的实务:在印度遭遇外观设计权侵权时,首先迅速获得禁令的临时处分阻止侵权产品的市场流通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正式救济。印度法院将外观设计注册证视为有效权利的推定证据,由侵权方承担无效理由的举证责任。但外观设计权人也应为应对自身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反驳做好准备,从注册前即充分进行在先设计调查有助于防御。被害金额计算困难时也可考虑外观设计法规定的简易赔偿(前述的一律金钱请求),但因上限为5万卢比较低,重大损害时选择通常的损害赔偿请求。

  • 海关措施:与商标和著作权一样,外观设计也可利用海关(Customs)的进口扣押制度。将外观设计权在印度海关登记(Recordation)后,涉嫌侵权产品进口时海关会察知并予以扣押的制度。但实际运作需要提供侵权产品信息和当地的跟进配合。外国企业希望阻止从印度境外流入的仿制品时,建议与当地代理人合作考虑利用海关登记。

以上全面介绍了印度外观设计制度的概要和要点。印度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市场,产品设计的保护也日益重要。在注意与日本不同的制度特征(如存续期间较短、不存在异议制度等)的同时,适当获取和利用权利是必要的。希望本文能对在印度获取和行使外观设计权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