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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商标制度概述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1970/01/01

以下是关于文莱商标制度的详细介绍,涵盖申请程序、注册要件、异议申请、续展、侵权救济措施及与国际制度的关系等内容,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专业参考。
调查完成后,将报告相关内容。

 

商标注册要件

根据文莱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Cap 98)),能够将他人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的标识是注册的基本要件。传统上,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立体形状等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均可作为商标,但2017年法律修订后删除了"视觉可识别"的限制,声音和气味等非视觉商标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获得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此外还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注册时,要求具有区分自身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识别力)。描述性标识(例如:直接表示商品种类、品质、产地等的标识)、习惯性使用的标识以及仅由通用名称构成的标识,原则上不能注册。但如果在申请前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SECONDARY MEANING),提供相关证据后有可能获准注册。另一方面,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以及欺骗性商标(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商标)禁止注册。此外,包含王室或国家纹章、国旗等特别受保护标识的商标,未经有关机构事先许可不得注册。基于恶意的申请(如盗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等)也构成驳回事由。

此外,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其商品或服务存在竞争或关联关系,因存在混淆可能性而不能注册。即使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如果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不正当利用或损害该驰名商标信誉和显著性之虞,也将被驳回注册。总之,与第三方既得权利(在先商标权或驰名标识权)相冲突的商标不能注册,这属于相对驳回理由

此外,文莱采用注册主义(先申请主义),而非通过使用取得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救济或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如《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等),但基本上最先申请并注册者即为商标权人。不过,申请人需具备**善意使用意图(诚实使用商标的意图)**。虽然在申请时不必已实际使用,但如果没有将来在文莱使用该商标的真诚意愿,则申请不予受理。这一点从马德里申请也要求提交"使用意图声明"可见一斑。

申请程序流程

商标申请的主管机关是文莱知识产权局(BruIPO)。申请语言原则上为英语。文莱采用一件申请多类别制度,一件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际分类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申请时需在规定的申请书(Form TM1)中注明商标的表示形式(文字商标为其文字,图形商标为图案)以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清单并提交。对于近似商标,还可利用系列商标制度,将仅有细微差异的多个商标合并为一件申请。外国申请人直接申请时,需在文莱境内指定可送达的地址(通常委托当地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Form TM22)并缴纳相应费用,但不要求经过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简易委托书即可。

申请被受理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书格式是否有误或必要事项是否遗漏)。随后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商标法规定的注册要件(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的有无)。在此阶段,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相冲突,必要时还会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审查结果如存在驳回理由,将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一定期限内提交意见书或修改的机会。驳回理由消除后,**申请将获得"暂时受理(受理)",注册官(Registrar)将其内容刊登在替代官报的商标公报(Trade Marks Journal)**上。该申请公告(公开)是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异议机会的程序。公告期间为自刊登之日起3个月,期满未提出异议即进入注册程序。

公告后3个月内如有异议申请(Opposition),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异议程序随即启动。异议人(第三方)提交规定的异议申请书,具体主张并举证要求驳回注册的理由。申请人可提交反驳书主张自己的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知识产权局在综合双方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异议被驳回(申请人胜诉)则商标照常获准注册,异议成立(异议人胜诉)则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异议程序中败诉的当事人也可向文莱高等法院提起不服申诉(上诉)。

异议期间届满后,最终获准注册的商标在缴纳商标注册费后完成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在文莱,从申请日(优先权日)到注册完成的所需时间大约为12至18个月。虽因审查和异议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整体而言注册获得较为迅速。

申请所需文件和信息

申请书中应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通过代理人申请时的代理人信息,商标本身的表示形式以及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清单。文莱按照国际尼斯分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目前采用第11版共45个类别(2017年修订后增加了第43至45类服务分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应尽可能具体记载,避免使用笼统的表述。申请时无需已实际使用商标,但如前所述,申请人需具备将来的使用意图,因此准确指定实际计划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至关重要。

对于图形商标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需提交商标样本(JPEG等图像数据)。如希望以彩色方式取得权利,则以彩色图案提交;如以黑白方式提交,则视为涵盖所有颜色的使用。对于英语以外的语言(马来语以外的外国语言)构成的商标,需提交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例如,以汉字或阿拉伯文字表示的商标必须附上其英文翻译(含义说明)。翻译后的含义将作为注册官进行近似性判断和注册时的参考信息。在申请阶段主张优先权时(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在先申请后6个月内申请的情况),需在申请书中记载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国家,并在规定期限内(通常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外国官方出具的申请受理证明副本)。

如前所述,外国企业直接在文莱申请时需指定当地地址。多数情况下通过文莱认可的商标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等)办理手续。此时,授权委托书仅需简单签名即可,无需公证等。其他无特殊必需文件,基本上只需申请书、商标样本、翻译文件(如适用)和优先权文件(如适用)。申请时需缴纳规定的官方费用(第一类别基本费及每增加一个类别的附加费、公告费等)。例如,基本申请费为每类别BND$150。此外也支持电子申请,可在线办理手续。如文件或信息存在不完备之处,将在形式审查阶段被要求补正,因此务必准确完整地准备。

异议制度及无效宣告制度

异议制度(Opposition)是指在申请公告后的3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注册提出异议的制度。异议是第三方事后阻止注册的手段,在文莱"任何人"均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异议人需在通知书中具体说明异议理由,可主张的理由包括与自身在先商标权的冲突、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商标缺乏显著性等商标法规定的驳回事由。异议提出后,申请人有机会进行反驳,经双方提交主张文件和审理后,知识产权局裁定是否准予注册。异议成立的,该商标不予注册。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或异议全部被驳回或解决的,商标将迅速获准注册。

无效宣告制度(Invalidation/Revocation)是指在注册查定后,对错误注册的商标进行溯及无效化的程序。在文莱,注册后5年内"任何人"均可向知识产权局(Registrar)或法院请求宣告商标注册无效。可主张的无效理由包括注册时存在的所有驳回事由。具体包括"商标原本不满足注册要件"(属于绝对驳回理由)、"与在先他人商标相冲突"(属于相对驳回理由),或"申请基于恶意"等情形。无效申请获准的,该商标注册自始视为无效,注册将被注销(既得权利也随之失效)。另一方面,5年的无效请求期间届满后,基于诚信原则,在先权利人的无效主张可能受到限制(即在先商标权人知晓其存在却长期未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的默示同意=默认)。但对于恶意取得的注册,即使在该期间届满后也有被宣告无效的余地(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考量)。

此外,还设有不使用撤销制度。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的,第三方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剥夺权利)。具体而言,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未真实使用商标的,或此后连续5年以上未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向知识产权局或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经确认无正当理由的不使用,商标注册将被撤销。该不使用撤销请求"任何人"均可提出,但实务中多由竞争对手或利害关系第三方提出。撤销获准的,该商标将就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丧失注册效力(相应部分的注册被注销)。如不使用期间仅涉及部分商品,则仅撤销该部分,其他仍在使用的商品的注册将维持不变。

综上所述,文莱商标制度从申请到注册后,设有异议、无效宣告和撤销审判等多种争讼手段,从多个角度检查和管理商标的注册适格性及权利存续要件。权利人和第三方应分别注意各自的期限和要件,适当利用这些制度。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手续

商标权的存续期间(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10年。例如,2025年7月1日注册(缴纳注册费、注册官完成登记簿登记)的商标权有效期至2035年6月30日。此后每10年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可再延长10年。续展手续在存续期间届满前开始受理,原则上应在届满日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例如,有效期至2035年6月30日的,2035年1月1日后即可提出续展申请。如因疏忽未在期限内续展,仍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缴纳规定的附加费办理续展即可维持权利。但宽限期届满后注册将被注销,权利随之消灭。消灭后在一定期限内(注销公告日起6个月内),也可提供正当理由申请注册恢复(注销登记的恢复),但基本上按期办理续展手续不可或缺。

续展申请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旦注册的商标,只要不存在异议或无效、撤销的情况,可以半永久地维持权利。但如前所述,长期未使用的商标存在撤销风险,因此不仅要维持权利还应努力实际使用。续展时需缴纳注册费(官费),根据类别数缴纳相应费用。文莱续展注册费规定为每件商标BND$200(2022年时点)。续展后知识产权局将颁发续展证书,其后10年的商标权将继续有效。续展后的商标权仍可能成为异议(已注册的情况下为无效审判)或撤销审判的对象,因此不可掉以轻心。应始终掌握自身商标的使用情况,不怠于必要的续展手续。

权利行使与侵权救济措施

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是就指定商品或服务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文莱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侵权构成民事诉讼事由,权利人可立即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令和损害赔偿。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胜诉的,法院将对侵权人发出损害赔偿(弥补因侵权遭受的商业损失)和禁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禁止将来的侵权行为)。此外,还可命令返还恶意侵权人所获利润(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对侵权商品和伪造标识发出销毁令交付令。权利人还可申请**临时禁令(暂时性禁令措施)**以保全涉嫌侵权行为的证据,迅速实现侵权商品的扣押和销售停止。文莱法院与其他国家一样灵活运用这些救济措施,在明显的侵权案件中倾向于准许禁令和赔偿。

对于恶质的商标侵权,还备有刑事措施。商标法第94条以下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以及制造、销售、持有伪造商标的行为等构成犯罪。根据侵权情节,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万BND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例如,以营利为目的进口或销售假冒品牌产品的,根据数量可能被处以高额罚金或长期实刑。此外,违法附加的商标和侵权商品可通过法院命令予以没收和销毁。在权利人的举报和配合下,警察和海关当局可进行查处并提起刑事追诉,作为打击仿冒品的措施,刑事程序具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文莱还建立了海关(关税局)的边境措施。商标权人可向海关当局通报并申请扣押涉嫌侵权商品的进口。海关官员在发现进口商品附有仿冒商标嫌疑时,可立即扣留(暂扣)该批货物。此后,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法院的扣押临时禁令等措施,进入正式的扣押和销毁程序。通过这种边境执法,可以事先防止仿冒品在国内流通。

值得注意的是,文莱容许平行进口。即在海外正规销售的正品由第三方进口和销售的行为(灰色市场商品的进口),不被视为商标侵权。文莱采取商标权在国际上首次销售后即用尽的立场(国际用尽原则),因此不能仅凭国内商标权要求禁止平行进口商品。为此,品牌所有者在实务中通过分销协议和流通管理在合同层面控制平行进口至关重要。

国际商标制度(马德里议定书等)的关系

文莱是《巴黎公约》(2012年加入)和WTO/TRIPS协定(1995年加入)的缔约国,基于这些条约的优先权主张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纳入国内法。此外,文莱于2017年1月6日加入了**马德里协定议定书(Madrid Protocol)**,可利用基于该协定的国际申请制度。由此,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商标权人可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文莱,通过一次手续获得文莱国内的商标保护。同时,也可以文莱国内的商标申请或注册为基础,从文莱向其他国家进行国际申请,使文莱企业更容易获得海外商标。

文莱在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时作出了若干声明。首先,基于议定书第5条第2款(b)和(c),声明延长驳回通知期限,对指定文莱的国际注册,可在18个月内发出暂时驳回通报(通常为12个月,但通过延长确保审查和异议期间)。此外,对于指定国文莱,需提交使用意图声明(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to Use)。这是在进行国际申请或事后指定时,申明有意在文莱使用该商标的程序,与国内申请的使用意图要件保持一致。此外,文莱还声明就马德里保护收取个别手续费。因此,通过国际注册指定文莱时,在申请和续展时均需通过WIPO缴纳规定的个别费用。

在实务中,作为马德里申请指定国的文莱,按照与国内申请相同的审查标准进行实质审查。指定后,如文莱知识产权局未发现驳回理由,则直接由国际注册产生保护,并刊登在公报上。如有驳回理由,将通过WIPO送达暂时驳回通知,申请人通过当地代理人进行应对。异议也与国内申请同样获得认可,如在指定公报刊登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则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保持待定状态。国际注册的保护期间从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每10年届满,WIPO的续展同样在文莱生效(续展时也需要缴纳文莱部分的个别手续费)。

此外,文莱目前尚未加入商标法条约(TLT)或新加坡条约。在申请程序中,仍残留一些TLT未加盟国特有的本地规则,如签章要求和当地居所要件等。不过如前所述,委托书免认证化、多类别和系列申请的引入等程序简化和国际协调也在推进中,实务上不存在重大障碍。今后可能继续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并完善国内法,建议随时确认最新信息。

实务注意事项及申请策略建议

最后,就在文莱取得和运用商标权提出若干实务注意事项和策略建议。

  • 尽早申请:文莱实行先申请主义,对考虑权利化的商标应尽早申请。如被他人抢先,基本上将无法阻止其注册,因此在海外拓展时应及时进行当地的商标清查调查和申请。

  • 选择强商标:描述性或通用名称不仅难以注册,即使注册保护范围也很有限。应尽量采用创造性和独特性高的品牌名称和标志,如果对显著性存有疑虑,可考虑使用造词或添加部分图形等方法(也可采取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策略,但举证较为繁琐)。

  • 在先商标调查与规避/获取同意:申请前务必在文莱商标数据库中调查是否存在近似商标。万一发现近似的在先注册,可选择变更申请范围、放弃申请或从在先权利人处取得**同意书(Consent)**。文莱制度中有基于在先权利人同意准予注册的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代理人协商。

  • 注意当地语言和文化:需注意商标在当地是否具有不良含义。应避免可能被判定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词汇(宗教或道德上的禁忌用语等)。此外,建议事先确认是否在马来语中具有负面含义。必要时也可连同马来语或阿拉伯文字表记一并申请,以确保品牌的一致性。

  • 外国语商标的翻译提交:非英语文字的商标有翻译提交义务,应注意其译文是否与竞争对手的商标近似。例如,日文含义与其他知名品牌相似的,存在驳回风险。此时应咨询专家是否在翻译上有调整余地。

  • 利用马德里申请:如同时计划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保护,利用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申请是有效的方式。可一次性指定包括文莱在内的多个国家,有助于简化手续和节省费用。但申请后的审查应对和异议应对需按各指定国分别进行,因此应利用当地代理人网络确保周全的跟进。指定文莱时需提交使用意图声明,也不要忘记这一点。

  • 商标的适当使用和管理:注册后实际使用商标并积累证据非常重要。持续不使用将产生撤销风险。特别是注册满5年时一次也未使用的属于危险信号。许可使用或OEM供应也可被视为"使用",因此应包括集团公司或代理商的使用实绩在内进行管理。此外,在产品和广告上标注商标标识(如"™"或注册后的"®"标识)也有助于提高第三方的知晓度和威慑效果。

  • 侵权监控和执法体制:应建立好发现自身商标侵权后能够迅速应对的体制。对平行进口商品的权利行使虽然受到限制,但如发现明显的假冒产品流通,应立即考虑采取法律措施。应建立当地市场调查和举报体制,必要时向海关登记或向当地警方提供信息。对恶质侵权者表明不惜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告发的态度,有时也能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 应对最新法律修订:文莱知识产权法有随国际动向更新的趋势。最近一次大规模修订在2017年进行,今后例如电子申请程序的扩充、新的国际条约加入等,制度可能继续变化。应关注当地代理人和WIPO等的发布信息,始终基于最新法律信息制定策略。

以上是对文莱商标制度主要要点的解说。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重要的是在把握当地特有要件(如使用意图声明和容许平行进口等)的同时,准确掌握与其他国家制度共通的原则(如显著性和先申请主义等)。文莱虽是小规模市场,但作为东南亚战略的一环,不应忽视知识产权保护,请制定适当的商标策略。

参考资料:文莱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Cap.98))、同规则、文莱知识产权局指南、WIPO及JETRO提供的信息等。各项数据截至2025年7月,如有最新法律修订请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