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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台湾外观设计制度概述｜弁理士が解説｜弁理士が解説
description: 全面介绍台湾外观设计（设计专利）制度，涵盖注册要件、申请手续、实质审查制度、保护期间、无效审判、侵权救济及国际申请等内容，为企业在台湾进行外观设计保护提供详尽的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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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RIX 知识产权博客](https://www.evorix.jp/zh/blog)

# [台湾外观设计制度概述｜弁理士が解説｜弁理士が解説](https://www.evorix.jp/zh/blog/台湾の意匠制度概要)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5/07/26

## 1. 制度概述（定义、目的、保护对象）

台湾的外观设计权（设计专利）是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并列的"专利权"的一种类型，由台湾专利法（1949年施行，经多次修订）所规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知识产权局（台湾专利局，TIPO），负责外观设计的申请、注册等事务。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通过视觉诉求的创作"，是对物品外观设计给予权利保护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和保护设计创作并促进其利用，推动产业发展。

台湾的外观设计制度将以下内容也纳入保护范围。即**成组外观设计**（习惯上作为成套销售或使用的多件物品的统一设计）、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图标**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等也可注册。此外，当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类似外观设计时，可通过**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将其作为本外观设计和关联外观设计进行关联保护。但纯粹作为美术品或美术工艺品供欣赏的物品（不能在产业上利用的物品）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设计等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详见注册要件）。

## 2. 注册要件（新颖性、创作性、公开、先申请原则等）

在台湾获得外观设计注册，需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主要注册要件如下。

- **一外观设计一申请（单一性）**：一件申请原则上只能注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第129条）。一件申请包含多个外观设计时，需通过分案申请进行补正。此外，对于同一或类似的外观设计有多件申请竞合时，适用**先申请原则**，仅最先的申请人可获得注册。
- **可视性**：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要求在其产品使用寿命的某一时点**能够被使用者或消费者目视确认**。例如隐藏在产品内部的设计不受保护，但即使是暂时可从外部看到的零部件设计，或通过显微镜可视的微细切割等（如宝石切割或LED形状等）也可满足此要件。
- **产业上的可利用性**：外观设计必须是可在工业上批量生产的物品设计。纯粹的艺术创作物或美术工艺品（不打算批量生产的单件美术品等）因不能在产业上利用，被排除在外观设计注册对象之外。
- **新颖性**：要求申请时在**国内外未被公知、公用**，且**在申请日之前未被他人在台湾境内外申请的外观设计中存在同一或类似的**。即要求世界范围的新颖性，已有的公开设计或在先申请的存在将构成注册障碍。不过，即使申请前设计已被公开，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享受新颖性丧失的例外。具体而言，因\*\*(1)**在刊物上发表、**(2)**在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展览会上展出、**(3)\*\*违背申请人意愿而泄露——上述任一原因而公开的情况下，自公开日起6个月内仍可申请自己的外观设计（宽限期6个月）。该制度使得在意外公开或展览会展出后的一定期间内仍可维持新颖性。
- **创作非显而易见性（创作性）**：还要求外观设计具有在其所属技艺领域具备通常知识的人**不能从在先外观设计轻易想到的**程度的设计上的创作特征。这是所谓的创作性和进步性要件，仅是常见设计的简单拼凑或极为普通的变更则不满足此要件。
- **其他不予注册事由**：可能损害公序良俗或公众卫生的外观设计、包含公众所知的他人肖像或知名角色的外观设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著作物的外观设计等，将以违反公序良俗等为由被驳回注册。此外，仅由产品功能必然决定的形状（纯功能性形状）的设计，因缺乏外观设计的美感而被认定为不可注册。

满足以上要件且在形式方面合法的申请，即可在台湾获得外观设计注册。审查中，审查员将对上述各点（新颖性和创作非显而易见性的有无、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进行实质判断。特别是台湾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主义，在调查是否存在类似的在先外观设计等基础上，严格审查是否满足要件。

## 3. 申请手续（申请人要件、提交文件、申请方式、优先权主张等）

关于**申请资格**，台湾允许国内外法人和个人提出外观设计申请，但在台湾境外有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当地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师）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是强制性的）。这与日本类似的制度相同，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台湾申请时需向经台湾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代理人提交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委托办理手续。委托书最好在申请时提交，但如遗漏提交，在申请日起最长6个月内也可补充提交。在语言方面，\*\*台湾以中文（繁体字）\*\*为官方语言，但也暂时允许以外文文件进行申请。例如可先以日文或英文的说明书和图纸申请确保申请日，之后在4个月内（可延长2个月）提交中文译文即可作为正式申请。这是对确保早期申请日有用的制度。

关于**提交文件**，首先需要规定格式的**申请书（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记载创作者（设计师）和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外观设计的名称，基于洛迦诺分类的类别，以及主张优先权时的相关信息（基础申请国、申请日、申请号）等。随申请书附送说明书和图纸**一套。说明书中需记载外观设计所涉物品的名称、**物品的用途**、外观设计创作内容的说明等。特别是部分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还需记载该部分被纳入何种产品中。不过台湾不要求像日本那样的详细外观设计说明书，**外观设计的名称**是唯一的必须记载事项，用途和外观设计的详细说明属于任意提交。关于图纸，需使用符合工业制图法的清晰图（线图、照片、CG图等），从多个视角展示产品外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外观设计的详细内容。包含GUI或图标等图像设计时，需准备适当展示画面显示过渡和立体形状的追加图纸或立体图，必要时还需指定多个代表图。彩色申请时需提交彩色图纸，黑白申请后不允许仅添加色彩等，在图纸制作方面需注意实务上的要点（申请时的图纸决定权利范围）。

关于**优先权主张**，台湾虽非巴黎公约成员但为WTO成员国，根据TRIPS协定提供与巴黎公约同等的优先权保护。因此，以在与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WTO成员国提出的在先外观设计申请为基础，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台湾申请同一外观设计即可主张优先权。例如，在日本申请的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向台湾申请，即可以该日本申请日为基准判断新颖性和创作性（外观设计的优先期间为6个月）。主张优先权时，需在申请书中记载基础申请的国家、日期和申请号，并在**基础申请最先日起10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基础申请公报副本等）原件。证明文件可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以日本申请为基础时也可用JPO出具的访问代码通知代替。需注意，申请后不能追加优先权主张，因此利用优先权时必须在申请时申报。

关于**申请方式**，除纸质提交外，电子申请也已完善。可通过经济部知识产权局的在线申请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书等，并享有手续费折扣等优惠（2023年时）。申请费为每件NT$3,000（约人民币700元），在申请时缴纳。申请日以申请书、说明书、图纸齐全之日确定。提交文件有不完备时将在形式审查中发出补正指令，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即可维持原申请日。从申请到注册的处理期间相对较短，平均审查期间为**首次审查意见约6个月，最终处理（注册决定或驳回决定）约9个月**。这在其他国家中属于较快的类别，台湾的外观设计权获取往往进展迅速。

## 4. 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有无、审查期间、审查基准等）

台湾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主义**。申请后，经专利局形式审查（文件不完备和形式要件检查）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没有像日本那样的审查请求制度，只要提出申请即全部成为审查对象。形式审查中，检查申请书记载事项是否缺漏、手续费是否未缴、必要文件（委托书、优先权文件等）是否齐全，如有不完备则给予补正机会。通过形式要件的申请直接送交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审查是否满足前述的注册要件。审查员进行在先外观设计调查，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新颖性和创作非显而易见性的在先设计、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属于纯功能性形状等。存在类似的在先申请时即构成驳回理由，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收到驳回理由通知的申请人可在通知所示期限内（台湾境外人员为3个月内，可延长一次再3个月）提交意见书或补正书进行反驳和补正。通过补正修改图纸或说明时，仅在不超出申请时所示外观设计范围的范围内被允许，不可添加超出范围的新事项（超出范围的补正可成为无效理由）。审查员审查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如仍认为驳回理由未消除，则作出"驳回决定"。反之，如驳回理由不存在或全部消除，则作出**注册决定**（专利决定），申请获准注册。

被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如不服，可在决定送达日起**2个月内**向经济部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复审由另一审查员重新审理，必要时发出驳回理由通知后作出判断。复审中仍维持驳回的，可在决定送达后30日内向经济部（主管机关）提起行政不服申请即"诉愿"。诉愿审理（行政裁判）中仍未推翻的，可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最终寻求司法判断。通过以上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了多个阶段的不服申请手段，以保障审查的公正性。

在审查基准方面，2020年11月修订了外观设计审查基准，明文将**建筑物的外装和内装设计**纳入保护对象，并实施了**图像和图标外观设计的处理**、**分案申请要件的放宽**、**说明书和图纸公开要件的放宽**等。由此，例如建筑物内装设计（店铺内装等）也可注册外观设计的规定得以明确化。此外，近年的修订（2013年施行的修订等）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和画面设计，审查基准中也制定了针对这些新保护对象的详细运用规则。台湾的审查基准在很多方面采用了与日本外观设计法类似的思路，在新颖性和创作性判断中以"视觉上的整体印象"为基准判断类似性，以及将功能随从形状的外观设计视为不具有专利性等方面，对实务工作者而言容易理解。总体而言，台湾的外观设计审查制度通过迅速且实质性的审查，实现了确实的权利授予与无效权利排除的平衡运营。

## 5. 保护期间和权利内容（存续期间、能否续展、专有权范围）

**存续期间**：台湾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规定为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起算15年**。外观设计权自注册公告日起生效（即权利效力发生之日），自申请日起15年届满之日消灭。以前存续期间为12年，经2019年修订专利法延长，现为15年。该期间延长是相比2013年之前加强权利保护的措施。外观设计权没有像日本那样的中间续展制度（续展注册制度），一旦注册，权利将以15年为上限自动持续（届满后不可延长或续展）。但为维持权利需要**缴纳年费（年度注册费）**，自第2年起每年须缴纳规定的注册费，否则权利将中途失效。年费体系为第1至3年每年800元，第4至6年每年2,000元，第7年以后每年3,000元，逐步递增，最多可一次性预缴15年。万一遗漏缴纳，自注册日起6个月内缴纳双倍费用仍可恢复权利的宽限措施也已设立。及时的年费缴纳管理在实务上非常重要。

**权利内容（专有权范围）**：对于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人被授予的专有权为可排他性地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以**注册外观设计及与其同一或类似的外观设计**进行营业实施的权利。此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要约（邀请购买）**、**进口**注册外观设计等行为（专利法第11条第1项），以营利目的将权利人的设计产品化和流通的行为均属于专有权范围。因此，外观设计权人不仅可对他人制造的相同设计的仿制品，对于**外观印象近似程度相似的设计产品**也可提出禁令请求。不过，外观设计权保护的仅限于与该注册外观设计在视觉上实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他人创作了完全不同印象的设计时不受限制，外观设计权的技术范围（权利范围）由图纸所示的具体形状决定。权利范围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进行整体观察，标准是是否会在需要者中产生误认混淆程度的相似。此外，通过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注册的关联外观设计，即使与本外观设计的类似范围重叠，也可作为相互独立的权利存续。但**关联外观设计的存续期间与本外观设计相同**，本外观设计权届满时关联外观设计权也同时届满。

此外，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任何权利均"自公告日起可行使权利"，外观设计也在注册公告的同时发生专有权。在此之前（审查中）不能行使权利。台湾还采用了**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对于权利人或经许可的人在台湾境外合法销售的商品，将其进口到台湾并销售不构成外观设计权侵权的可能性（判例上倾向于承认专利权等的国际权利用尽）。这涉及平行进口的可否问题，是实务中需注意的事项。总体而言，台湾的外观设计权旨在排除产品设计仿冒品的流通，为权利人保障独占的设计利用权。

## 6. 无效和撤销制度（无效理由、程序）

在台湾，对于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不仅利害关系人，**任何人均可请求无效审判**。无效审判（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判）是向专利局（经济部知识产权局）审判部门提出的程序，当注册外观设计存在无效理由（专利法第141条各款规定的事由）时请求撤销注册。可主张的典型无效理由是**不满足注册要件**。例如注册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创作非显而易见性，或属于专利法上不允许注册的违反公序良俗或纯功能性形状等情况，均构成无效理由。此外，申请时本应一外观设计一申请却包含多个外观设计未适当分案就注册的情况，或图纸和说明书的公开不足（外观设计的要部未充分公开）等形式上的瑕疵也可成为无效理由。再者，盗用他人外观设计进行申请的情况（非真正权利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也可主张无效。

无效审判的请求人需提交证明无效理由的证据（刊物或在先外观设计的照片和图纸等）。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基本，必要时也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判结果，如认定存在无效理由，该外观设计注册将作出**撤销决定**，注册溯及至最初被视为无效（注册视为自始不存在）。反之，如不认定存在无效理由，则作出维持决定。对审判决定不服的，请求人和权利人双方均可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进行争议。

专利法对无效审判请求未设置时间限制，在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间内随时可请求（权利消灭后不可请求）。不过，即使外观设计权消灭后，在存续期间内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等中也允许进行无效主张（抗辩），已消灭的权利也可能面临无效理由有无的问题。作为权利人方面的防御手段，也可对无效审判请求提出**更正请求**。更正请求是减缩或限定外观设计注册图纸或说明部分的程序，目的是消除无效理由。台湾与专利（发明）一样，允许在审判继续中请求更正审判以减缩权利内容并规避无效。但更正不能扩大权利范围或添加新事项，仅限于图纸的微修正或笔误更正等有限范围。更正获准并维持权利后，也将基于更正后的图纸行使权利。

如上所述，台湾的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为第三方提供了公正争议权利有效性的手段，使有缺陷的注册得以排除。对于一度确定无效的外观设计，如其原因是在先申请的存在等，真正的权利人也有重新申请的救济措施（例如因被他人抢先申请而无效的情况下，无效确定后2个月内真正的创作者可重新申请）。从权利稳定性与公众利益平衡的角度，无效审判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 7. 权利行使和侵权应对（侵权的定义、救济措施、损害赔偿请求、禁令等）

**侵权的定义**：台湾外观设计权的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注册外观设计或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作为营业进行实施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销售要约等涉及注册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专利法第11条、第142条）。就外观设计而言，其"实施"主要是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设计本身的利用行为成为问题。当他人的产品与自己的注册外观设计**整体上相同或在视觉上给人几乎相同印象**时，将被判定为构成侵权。但并非轻微的相似即可，需达到在需要者中引起误认混淆程度的相似性。台湾专利法本身并未详细规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但实务中采用与美国或欧盟的"普通观察者整体视觉印象测试"类似的方法进行类似性判断。判例中也明确应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比较被疑产品与注册外观设计的外观，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是否同一或类似。因此，即使部分细节不同，如果共同的设计要素不是该行业中常见的元素而是独特特征，且整体印象接近，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反之，如果仅共同拥有现有外观设计中广泛可见的常见要素，即使有些许类似也难以被认定为侵权。如此，台湾的侵权判断与日本一样基于整体美感的类似性进行。

**救济措施**：外观设计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寻求救济。首先作为**民事救济**，可依据台湾民法和专利法提起**禁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禁令请求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禁止将来侵权的请求，在提起诉讼前也有通过存证信函等向侵权者发出警告的情况。此外，不仅是成品，侵权的准备行为（例如库存品的保管或零部件的转让等）也可成为禁令对象。损害赔偿请求中，向侵权者要求赔偿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损害额的计算方法规定在专利法第97条中，典型的是\*\*(1)**权利人失去的利益（逸失利益）、**(2)**侵权者获得的利益额、**(3)**相当的许可费额，通过举证其中之一提出请求。故意侵权的情况下，还追加了可命令最高为认定额1至3倍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2013年修订）。此外，还可向法院请求**销毁\*\*或扣押侵权产品及其制造设备。这些通过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由权利人提出请求。

**刑事措施**：台湾过去曾规定专利和外观设计权侵权的刑事处罚（罚金或徒刑），但**自2003年3月31日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已被废除**。目前外观设计权侵权作为民事不法行为处理，不能通过刑事告诉进行制裁。这一点与日本（外观设计权侵权有非亲告罪的刑事处罚）不同，需要注意。但如涉及其他法律如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或商标权侵权等，可能另行追究刑事责任，但纯粹的外观设计仿冒不在刑事处罚范围内。

**行政措施**：虽属少见，但基于关税法等的**海关边境措施**也与商标一样适用于专利和外观设计（2014年修订）。这是在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物品进出口的制度，外观设计权人附证据向海关提出申请，即可实现侵权产品的进口扣押。该制度是与发明专利等一并引入的，可作为权利行使手段之一加以利用。

综上，对于台湾的外观设计权侵权，主要通过民事手段进行对抗，禁令实现侵权防止和损害赔偿实现补偿是两大支柱。权利人通常先向侵权者发出警告，促其自主停止侵权并和解，但如不配合则迅速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考虑申请临时处分（临时禁令）。台湾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审理也相对迅速。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会提出无效主张（对注册外观设计有效性的异议），如另行提起无效审判则与诉讼并行审理。获得胜诉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侵权产品的销毁和禁令的履行。总体而言，台湾的外观设计权行使制度设计接近日本，为对抗仿冒品提供了便于采取法律措施的环境。

## 8. 国际申请（海牙协定加入情况及与外国申请的关系）

**海牙协定加入情况**：台湾（中华民国）目前不是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制度——海牙协定的缔约方。因此，不能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台湾获得外观设计权，在台湾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时需要**直接向台湾申请**。这与香港和澳门的情况类似，需注意无法利用国际外观设计申请途径。此外，台湾在外观设计分类方面也未加入洛迦诺协定，但实务上采用\*\*洛迦诺分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申请文件中也有填写洛迦诺分类的类别和子类别的栏目，审查和管理按国际标准进行。虽因未加入协定而不受洛迦诺分类修订的正式约束，但实务上按最新的国际分类运用。

**与外国申请的关系**：如前所述，台湾虽未加入巴黎公约，但作为WTO成员国通过TRIPS协定运用**优先权制度**。即以在与台湾互相承认优先权关系的国家（台湾独自承认的国家）或WTO成员国的在先申请为基础，在6个月内向台湾申请外观设计即可获得类似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包括日本在内的主要国家均为WTO成员国，实务上可获得与巴黎优先权同等的待遇。此外，台湾与中国（大陆）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彼此之间也没有优先权关系。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外观设计在台湾不具效力，要覆盖台湾市场需另行在台湾申请（反之亦然）。台湾企业在中国保护外观设计时，也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所谓"一国两制"的背景下，需注意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各自拥有独立的外观设计制度。

在国际合作方面，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与各国专利局之间签订了审查高速公路（PPH）和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等协定，与日本之间也实施了**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电子交换**。由此，以日本申请为基础在台湾主张优先权时，可通过使用JPO的访问代码简化证明文件的提交。此外，台湾参与了促进审查结果相互利用的审查高速公路，与日本、美国、韩国等多个国家之间运用外观设计的早期审查制度（PPH）。例如，在日本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可在台湾请求早期审查，迅速获得注册（满足条件时可将首次审查意见缩短至数月左右）。

总而言之，向台湾申请外观设计**直接申请是唯一的途径**，需注意无法利用国际注册制度。如希望在其他国家申请的外观设计在台湾也获得权利化，建议在6个月优先期间内完成向台湾的申请。虽未加入海牙协定，但实务上与各国的合作也在推进中，对日本企业而言也已建立了较为便利的手续环境。面向台湾市场拓展的企业，应尽早考虑台湾外观设计申请，与当地代理人合作推进权利的获取。

【参考文献及信息来源】

- 台湾专利法（中华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台湾经济部知识产权局（TIPO）官方网站
- 维新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台湾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审查及行政救济流程"(2021年)
- Tai E 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关于台湾外观设计权侵权的判断"(2025年4月)
- JETRO"台湾知识产权制度"(最终更新2023年)
- 日本特许厅·新兴国家等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台湾 外观设计制度概述·仿冒对策手册"(2021年)

AUTHOR /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师**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支持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各行业客户。精通AI、IoT、Web3、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专利代理师会（JPAA）／亚洲专利代理师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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