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和保护对象的定义...
香港设计体系概览
1。注册要求(定义、注册标准、拒绝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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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定义及其保护内容:香港的外观设计被定义为“根据工业法应用到物品上且在成品中具有视觉吸引力的形状、轮廓、图案或装饰特征”。设计不包括仅取决于功能的形状或在成品中不可见的设计。另一方面,日本的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一部分)或图像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包括组合)”,物品的部分设计(部分设计)以及建筑物和图像的设计也受到保护。 香港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不可能仅独立注册产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日本,已经建立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可以注册产品的一部分的外观设计,例如其形状。此外,日本最近的法律改革扩大了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以及屏幕上的图像设计。在香港,建筑物本身不被视为“商品”,不受保护,而单独的形象设计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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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和原创性要求:在这两个国家外观设计注册都需要新颖性。在香港,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并且截至注册申请之日尚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并且除细节外,它必须与先前的设计有很大不同。仅具有轻微常规改变的设计将不会被视为“新”并且不会被注册。在日本,要求设计具有全球新颖性(绝对新颖性),但除此之外,还要求设计难以创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设计出来)。换句话说,在日本,还审查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造性,并且拒绝对类似现有设计很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尽管香港法律没有关于创作难易度的书面规定,但其实质上具有类似的效果,即在判定新颖性时排除仅是常规变换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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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注册的外观设计及拒绝理由:常见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如上所述,在香港,形状纯粹由功能决定或部分通常不可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资格,即使提出申请,该外观设计也会被拒绝。此外,未经许可申请他人的设计(盗用申请)也是无效的理由。在日本,没有美感的纯粹功能形状不是设计,抄袭他人创作的应用程序会被拒绝(欺诈设计)。此外,在日本,有一项先申请规则,禁止注册与自己或他人在先申请相似的外观设计(与在先申请的设计相似的设计)(在香港,与在先申请的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外观设计被判定为缺乏新颖性)。一般来说,两国驳回和无效的理由都是“缺乏新颖性”、“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有侵犯他人权利的风险”等,但不同的是,日本是通过实质审查来进行审查,而香港则是通过基本的形式审查和随后的无效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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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日本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新颖性、独创性审查),符合要求的才予以注册。另一方面,香港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要求审查。只要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无需审查新颖性等即可予以注册(但是,如果明确认定该申请不符合注册条件,审查员有权拒绝)。因此,在香港,注册很快,但有一个制度,注册后两个月内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相当于无效审理)。在日本,从申请到注册的审查过程需要时间,但不同之处在于权利高度稳定,并且在无效审判中受到质疑之前注册未注册的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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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宽限期):如果您在提交之前披露自己的设计,两国都有补救措施。在香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外观设计权利人(申请人)无恶意地向第三方披露外观设计或第三方未经授权披露外观设计时,如果在披露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则该申请不会被视为失去新颖性。特别是,规定在官方国际展览上公布的外观设计如果在六个月内提交,将不会处于不利地位。在日本,根据《外观设计法》第 4 条,如果创作者在发表后1 年内提出申请,则可以适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2018 年修正案从 6 个月延长至 1 年)。因此,即使您已在公司展览会或网站上发布了您的信息,您也可以在日本一年内和香港六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注册要求的主要区别≫
<标题> 标题><正文> 正文>2。申请程序(申请方式、所需材料、考试制度、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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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区/语言:在香港,申请地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财产办公室内的外观设计注册办事处。申请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填写,申请可以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提交。在日本,一般规则是用日语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如果您用外语提交申请,则需要单独提交日语翻译)。在实践中,日本公司通常通过专利律师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香港还设有电子申报系统,让您可以在线完成申请流程。两国都允许代理人(专利律师/专利代理师)代理程序,但在香港,外国公司指定当地代理人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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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信息:对于香港外观设计申请,必须按照规定格式(表格D1)包含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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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观设计名称,(2) 图像(照片和图画)*多幅图像,如 6 视图图,(3) 洛迦诺分类(外观设计国际分类)项目,(4)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5) 如果要求巴黎优先权,则详细信息和证书(附英文或中文翻译),(6) 如果申请人继承了创作者的权利,则转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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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中,申请也必须包括(1)设计名称(产品名称),(2)图纸或照片(六视图等),(3)申请人/创作者信息,以及(4)必要的优先权文件(在日本,要求优先权时不强制附上证书,但可以稍后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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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外观设计分类由专利局分配,但在香港,需要在申请时注明洛迦诺分类。此外,在香港,一项申请中可以包含多项外观设计(但前提是它们都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例如,同一分类内具有不同外观设计的多个产品可以一起提交。在日本,原则是一项外观设计一次申请,并且不可能一次注册多个类似的外观设计(它们必须通过在相关外观设计系统下提交单独的申请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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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装物品/动态设计:在香港,允许进行套装外观设计注册,一套物品(例如餐具套装等)可以作为一个外观设计提交。此外,还可以记录动态设计的变化,这可以应用于包括产品或移动部件形状变化的设计。在日本,可移动的形状变化通常需要每个州单独进行外观设计申请,而针织品外观设计则不被认可(需要每件申请,具有统一感的系列外观设计作为相关外观设计受到保护)。这一点也是程序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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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及周期:如上所述,香港没有实质审查,所以如果形式要求没有问题,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注册。注册证书将在申请后约 6 个月至 1 年内颁发,并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果存在任何正式缺陷,将发出更正令,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做出回应。如果您对注册官的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类似于对审查员的决定提出异议)。在日本,提出申请后,审查员将在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标准审查期约为发出初步审查结果(驳回理由通知或注册决定)之前的6至12个月。即使一切顺利,从申请到注册,经过撰写拒绝理由意见和回复修改的过程,通常需要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香港虽然具有快速取得权利的优势,但日本的实质审查也有保证权利稳定可靠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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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费用:在费用方面,香港的申请费用相对较低。根据香港知识产权局的收费表,外观设计申请基本费约为港币735元(电子申请可折扣),提交申请时需缴纳公布费港币68元。由于没有实质审查,因此不收取审查请求费。不收取注册费,在颁发注册证书之前也无需支付额外的政府费用。而是在延长期限时收取续期费用,并且续期费用每五年增加一次(例如第一次续期为港币790元,第四次续期为港币2,690元)。另一方面,日本专利局的费用为申请费16,000日元(电子申请),在申请时支付,注册费在注册时支付。在日本,前几年的注册费是一次性缴纳的。目前,第一年至第三年的注册费为每年 8,500 日元 x 3 年 = 25,500 日元(*从第 4 年起每年额外缴纳)。因此,从申请到注册,总共需要大约40,000日元的政府费用(*没有单独的审查请求费。设计将与申请同时审查)。在香港,登记的政府费用较低,以后的生活会产生维持费用,而在日本,从申请到登记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之后每年还要支付养老金。
≪申请程序的主要区别≫
| 项目 | 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制度 | 日本:设计体系 |
|---|---|---|
| 受保护对象 | 商品的外观设计(无局部设计系统)*不包括功能形状和隐形部件 | 包括产品设计+部分产品、建筑/形象设计(近年拓展) |
| 新颖性要求 | 绝对新颖:提交时不得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仅习惯细节上的差异不被视为新颖 | 绝对的新颖性+创作难度:世界上尚未公开过的东西,无法通过常规设计轻易创作出来 |
| 考核机制 | 仅限正式考试。新颖性等将不会被审查(异议/无效的事后检查) | 有实质性审查。审查员审查新颖性、独创性、与在先申请的冲突等。 |
| 部分设计 | 不可能(只能注册整个项目) | 可用(也可以注册物品的部分形状等) |
| 相关设计 | 无系统(相同或相似的设计仅对先申请者有效) | 相关设计系统可用(类似设计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应用程序进行保护) |
| 缺乏新颖性例外 | 披露后6个月内(展览展示等) | 披露后一年内(无论是自行发布还是由第三方发布) |
3。保护期限(初始期限、续订可能性、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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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期限: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注册之日(优先权日)起的首五年。注册时自动授予 5 年权利期。由于最近的修订,日本外观设计权的期限被设定为自申请日起25年(之前是自注册日起20年,但在2020年修订中延长了)。在日本,该期限并非在注册时一次性全部授予,而是自申请日起最长可以持续 25 年。因此,如果审查时间较长,则25年到期,包括该期限,但在香港,截止日期是注册后5年,所以提前注册=提前计数开始(不过,在香港,起点是申请日,所以以申请日为基准的最长25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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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延期制度:在香港,权利可以在最初的5年期满前完成规定的续期程序,以5年为增量延期。它最多可以更新四次,并且持续长达 25 年(5 年 x 5 个周期)。续展手续是在期满前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续展通知书(D11表格)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订费用都会较高(例如第一次港币 790 元、第二次港币 1,200 元...第四次港币 2,690 元)。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更新该权利,则该权利将到期,但在香港,可以在到期后六个月内作为宽限期申请延期并支付额外费用(*假设这与专利的补救措施相同)。另一方面,日本的外观设计权没有续展制度,不需要经历续权的过程。设计权在申请日后 25 年后自动到期。相反,在日本,每年需要缴纳养老金(登记费)。ng>系统,您可以通过每年缴纳规定的注册费来维护您的权利。例如,当您注册时,您一次性支付第 1 至第 3 年的费用,从第 4 年开始,您每年需要额外付款。如果您未能支付养老金,则在宽限期(6个月)过后,养老金将失效。也就是说,日本虽然没有正式的“更新申请”,但相似之处在于,每年都是通过缴纳养老金来维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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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期限和近期趋势:两个系统因此,外观设计权的最长期限相同,均为25年。在日本,由于近年来国际一体化的趋势,该期限已延长至25年,香港也效仿原英国法律,一贯采用25年的期限。此外,在日本,存在外观设计法修订前的旧外观设计(例如2019年之前提交的外观设计)自注册之日起20年内到期的情况,但在现行制度下,新申请的有效期为25年。另一方面,在香港,1997年回归中国之前,获得香港保护的条件是在英国注册,但由于现行的《外观设计条例》于2012年生效并过渡为独立制度,期限一直是5年x 5 = 25年。 任何国家/地区都没有将设计权延长25年以上的制度,保护期满后,设计就成为公共领域。
4。侵权诉讼(权利执行、侵权要求、法律程序、补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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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容(独占权):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人享有独占实施(使用)该外观设计所属产品的权利。香港的注册外观设计为设计所有者提供了专有权,可以对注册物品以及应用该外观设计(或无实质不同的外观设计)的任何物品执行以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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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在香港制造带有该设计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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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将设计的物品进口到香港以供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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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等:在香港出售、出租、许诺出售或出租或展示设计的物品
日本的设计权本质上是相同的,并提供将注册设计或与其类似的设计应用于注册产品(或类似产品)并作为企业开展以下行动的专有权。换句话说,专有权包括制造(使用)、转让(销售)、租赁、进口、转让等请求。例如,在日本,未经设计所有者许可,制造和销售与注册设计相同或相似设计的产品就构成侵权。两种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在香港,权利范围并不限于商品种类。这种解释是,即使与注册外观设计基本相同的外观设计应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在日本,外观设计权的效力仅限于注册产品及其类似产品。例如,在日本,椅子的外观设计权仅延伸到椅子(类似范围包括家具等),即使相同的设计用于完全不同领域的产品,也不会立即构成侵权(除非该设计属于类似范围)。在香港,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其他领域,实践中,无论产品领域如何,相同的外观设计都极有可能受到保护,而且权利范围比日本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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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要件及认定:构成侵权的基本条件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第三方实施上述垄断行为。在香港,如果产品的设计与注册设计“相同或实质上不同”,则被视为侵权。在日本,当注册外观设计或与其相似的设计应用于目标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时,也会发生侵权。在两国,判断是否“相似”取决于整体美观的观察,但在日本,外观设计法和审查标准中存在丰富的相似判断,而在香港,受旧英国法律的影响,则采用“视觉观察印象相同或不同”的标准(实质上没有差异=视觉上无法区分的差异)。无论如何,无论是模仿还是原创,共同点就是如果设计接近受版权保护的设计,就会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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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例外:在这两个国家,私人个人、非商业用途或为实验和研究目的实施的行为均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并不构成侵权(《香港外观设计条例》和《日本外观设计法》都有明确规定)。此外,在日本,有补救措施来防止与已注册外观设计相似的相互侵权设计(相关外观设计或“单一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这是“一外观设计一申请”规则的例外),但在香港,需要小心,因为单独注册类似外观设计可能会与在先申请造成新颖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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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补救措施:侵犯设计权的补救措施包括民事诉讼。在香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禁令和损害赔偿是常见的做法。在日本,我们还向当地法院(东京和大阪的专门法庭)提起诉讼并寻求民事救济(例如请求禁令和损害赔偿)。 **补救措施(民事)**在两个国家几乎相同,权利持有人可以请求以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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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法庭命令,命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这包括禁止生产和销售以及禁止未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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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商业损失的赔偿。日本对于利润损失的计算以及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外观设计法》第39条等),但在香港,赔偿标准基本上是权利人利润减少和侵权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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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账户)的扣押:根据香港法律,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返还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返还不当得利)。在日本,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允许将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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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销毁:香港还规定了侵权货物交付令(押金)作为补救措施。在日本,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请求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设备,法院将根据需要下令销毁侵权商品(《外观设计法》第37条)。
香港独特的制度包括针对警告轻微侵权诉讼的补救措施。如果第三方被不公平地警告“您侵犯了设计权”,则有一项规定允许收到警告的一方提起反诉讼,要求禁令或损害赔偿(所谓的无根据威胁救济制度)。日本显然没有这样的制度来对警告行为提出异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如果权利人发出过分威胁的警告,可能会被起诉。但对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警告则被认为是合法的,只要在合法行使权利的范围内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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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措施:在日本,故意侵犯外观设计权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外观设计法》第69条规定了处罚,侵权者如果被起诉可被判处监禁或罚款)。但实践中,因外观设计侵权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很少,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民事解决。在香港,侵犯设计权本身并无刑事处罚。与商标和版权不同,侵犯外观设计的产品不受香港海关的禁令(海关积极打击假冒商标和盗版,但不涉及侵犯专利或外观设计的产品)。因此,在与香港公司发生纠纷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私人补救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对此,在日本,海关对商标和版权有边境管制制度,但对外观设计的边境禁令制度并不明确(很多案件都是利用商标权等有效处理的),而且两国针对外观设计侵权的对策都以民事诉讼为主。
5。与国际申请的关系(海牙体系、外国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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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日本是《海牙协定》成员国(《日内瓦文本》缔约方),从2015年起,申请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时可以指定日本。此外,日本公司可以使用海牙体系通过单一申请在多个国家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相比之下,香港不受《海牙协定》管辖。中国于2022年加入《海牙协定》,明确保留该协定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国际注册申请中不能直接指定香港。换句话说,日本公司要想在香港获得外观设计权,就必须直接在香港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陆或英国的注册不会自动扩展到香港(与商标一样,香港是其自己的知识产权管辖区)。回归前,有一个重新注册制度,允许英国外观设计注册延伸至香港,但目前尚无重新注册制度。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设计,日本企业必须直接向香港申请获得权利。相反,当香港公司在日本或其他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时,无法使用海牙优先权,因此通常使用巴黎优先权直接在各个国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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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下的优先权:两个地区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香港受中国公约约束),因此如果在外国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则可以要求优先权。例如,如果您在日本申请一项外观设计,并在六个月内向香港提交申请,则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将根据在日本的申请日期来确定。优先权文件(日本专利局颁发的证书和翻译件)必须在香港申请时提交(可以稍后提交)。同样,在日本,您可以通过在香港提出早期申请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来主张优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这是通用的。因此,有意向海外扩张的日本公司应考虑在国内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内向主要市场(包括香港)提交申请。在日本,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巴黎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但专利(发明)的巴黎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因此请注意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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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际合作:香港知识产权局与日本专利局在专利领域有合作,例如审查高速公路,但在外观设计领域,没有这样的框架,因为审查本身并不位于香港。然而,由于香港以英语运作,并且可以用英语准备申请文件(申请书和图纸),因此日本公司的程序障碍相对较低。日本使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作为参考信息,但不是强制性的,并使用了自己的分类。另一方面,香港完全依赖洛迦诺分类。由于这种差异,有人指出,在国际申请(海牙)中指定日本时,存在日本特有的要求(例如,提交图像文件的方法和描述申请的要求),需要小心。然而,近年来日本也一直在努力协调其系统,与国外申请的一致性正在增强。总体而言,对于日本企业来说,在香港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程序很简单,除了不能使用海牙外,而且虽然英语是官方语言,没有审查制度,获得权利比较容易,但在行使权利时,需要比在日本更加小心(无效的风险,如何发出警告等)。香港在反假货手册等中被介绍为日本企业的重要市场,有必要了解上述制度差异并有策略地利用。
≪国际应用系统比较≫
| 项目 | 香港 | 日本 |
|---|---|---|
| 语言/方法 | 电子申请支持英文或中文 | 日语归档,支持电子归档 |
| 所需文件 | 申请(设计名称、图纸/照片、申请人信息、洛迦诺分类等)*如要求优先权,需提交证书 | 申请(产品名称、图纸等、申请人信息) *优先权要求必须在6个月内声明(可以在提交证书后提交) |
| 一个应用范围 | 多个设计可以在一个案例中注册,如果它们属于同一类别。布景设计和动态设计也可以注册 | 一申请一设计(相关设计需单独备案)定稿和动态变更需单独申请 |
| 评论 | 仅限正式考试(快速注册) | 实质审查(新颖性审查) |
| 申请注册期限 | 大约6个月到1年注册 | 大约1年~(取决于审核状态) |
| 申请/注册费 | 申请费约港币735元+出版费港币68元续期费:每5年增加一次(最高港币2,690元) | 申请费:16,000日元 注册费:前3年25,500日元 养老金:每年支付(每年逐渐增加) |
参考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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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知识产权署(香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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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局《香港知识产权保护手册》(JETRO香港办事处知识产权部编辑)202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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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师协会专利杂志“香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版权和注册外观设计”Andrea Fong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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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PIT海外知识产权生产数据库“香港外观设计制度概览”“日本与香港外观设计申请审查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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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RO“香港 - 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相关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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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区法律资讯中心(CLIC)设计问答
| 项目 | 香港 | 日本 |
|---|---|---|
| 访问海牙协议 | 未加入(国际申请中不能注明)*中国加入不适用于香港 | 参与国家(自 2015 年起)。可以在海牙申请中指定 |
| 国外优先 | 授予巴黎优先权 6 个月 | 同左(6 个月巴黎优先) |
| 重新注册系统 | 无(中国大陆和英国需单独申请) | 无(需要为每个国家的每个设计申请) |
| 语言/格式 | 英文或中文。需要洛迦诺分类 | 日语。图纸要求和申请项目独特(国际申请需谨慎) |
| 考试合作 | (没有什么特别的,因为没有评论) | 可以通过海牙指定其他国家/地区。考试公路等尚未开发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