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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情形——新类型商标的审查基准与不予注册事由详解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5/05/20

大家好,我是专利代理师杉浦健文。

在企业的品牌战略中,商标注册至关重要。通过将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识等注册为商标,可以获得排他性使用权,防止他人模仿。

近年来,除了传统的文字和图形商标外,动态商标、全息商标、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位置商标等更加多样化的商标类型也已可以注册。这使得企业能够从更多角度保护其品牌表达。

然而,并非所有商标都能获准注册。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不予注册的"驳回事由"。特别是对于新类型商标,由于其具有与传统商标不同的特性,审查标准也具有独特性。

本文将从商标注册专家——专利代理师的角度,解析商标不能注册的主要原因,即"驳回事由"。特别聚焦于新类型商标,深入介绍各类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及驳回事由相关的审查基准。

希望通过阅读本文,您能获得关于您设想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启示,并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备工作提供帮助。

驳回事由是什么?为什么有些商标无法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时,会严格审核该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驳回事由"。如果被判定属于驳回事由,则商标注册将不被批准。

驳回事由种类繁多,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标准是"与其他注册商标的近似判断"。这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与已注册的他人商标相似,消费者在看到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过程。

在商标近似判断中,会综合考虑商标的外观(视觉效果)、称呼(发音方式)、观念(语义)等因素,但对于新类型商标,根据其特性,需要考虑的要素和判断标准有所不同。

接下来,让我们按照新类型商标的类别,逐一了解其近似判断标准及相关的驳回事由。

动态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事由

动态商标是由标识(文字、图形等)与该标识随时间推移而变化的状态组合构成的商标。动画标识等属于此类。

动态商标的近似判断

动态商标的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构成标识的要素及该标识随时间推移变化的状态,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与全息商标和位置商标类似,采用将标识与变化状态作为整体观察的方法。

原则上,在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动态(变化状态)部分不被视为独立的商品、服务识别标志,不会被提取为要部(商标的重要部分)。基本上是对标识部分进行近似判断。

例如,具有识别功能的不相近似的标识,在相同或类似的变化方式下,但变化轨迹不会残留的动态商标之间,原则上不被认定为近似。这是因为标识本身完全不一致,因此商标整体也不构成近似。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当标识的变化状态以轨迹的形式显示在画面等上,从而使文字等形成具有商品、服务识别功能的标识时,则该轨迹残留部分也会被作为标识进行判断。

由此类轨迹残留形成的标识与由相同或近似标识构成的动态商标,原则上被认定为近似。在这种情况下,对动态部分以轨迹形式残留的部分进行近似判断,如果构成近似,则整体动态商标也被认定为近似。

关于动态商标与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之间的近似,也有相应的标准。

当标识的变化状态以轨迹的形式显示,从而使文字等形成具有商品、服务识别功能的标识的动态商标,与由该轨迹形成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商标等,原则上被认定为近似。也就是说,当动态商标运动变化后的状态以轨迹形式残留时,该部分也被视为商标的一部分,如果存在与之近似的文字商标等,则整体动态商标与该文字商标等被判定为近似。

由具有商品、服务识别功能的文字或图形等标识发生变化的动态商标,与由该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单独构成的图形商标,原则上被认定为近似。这是指移动标识本身具有显著性的情况。此时,首先对标识进行近似判断,如果存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商标等,则整体动态商标与该图形商标等被判定为近似。

此外,如果此类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在变化状态(动态)中被提取为要部,那么如果存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动态商标,则商标整体被认定为近似。

由此可见,动态商标的近似判断,根据标识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动态是否以轨迹形式残留,判断要点有所不同。

动态商标的驳回事由

关于动态商标特有的驳回事由,与其他新类型商标(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一样,可能适用以下一般性驳回事由:仅由以通常使用方式表示商品等特征的标识构成的商标(第4条第1款第18项),以及仅由确保商品等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商标等。例如,在商品使用说明中用以展示商品动作的动画,被判定为展示商品功能的情况等。这一点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全息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事由

全息商标是由标识(文字、图形等)与通过全息摄影或其他技术产生的视觉效果变化状态组合构成的商标。从不同角度观看时图案会发生变化的商标属于此类。

全息商标的近似判断

全息商标的近似判断也应综合考虑文字或图形等标识及其因全息摄影或其他技术的视觉效果而产生的变化状态,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与动态商标一样,将标识与变化状态作为整体进行观察。

但是,关于变化部分,对于仅施以立体描画效果或光反射使其呈现闪亮效果等单纯装饰文字或图形等标识效果的全息商标,应提取由显示面上所呈现的文字或图形等标识产生的外观、称呼、观念作为要部进行近似判断。也就是说,装饰性的变化部分原则上不作为要部。

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从不同角度可看到多个显示面效果的、由多个显示面构成的全息商标的近似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以各个显示面上呈现的文字或图形等产生的外观、称呼、观念作为判断基础,同时综合考虑该显示面在商标整体中所占的比例、显示的语境、与其他显示面标识的关联性等,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即根据与其他显示面的关联性来判断是逐个显示面判断还是将多个显示面作为一个标识判断。

基于此标准,例如"MOUNTAIN"这一个单词,从不同角度被分割显示为"MOUN"和"TAIN"的情况下,如果明显原本是一个单词,则由分割后的一部分构成的文字商标,与由一个显示面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商标等,原则上不被认定为近似。这是因为全息商标应将整体作为一个单位来观察。在这种情况下,应以"MOUNTAIN"这个完整单词为整体来判断是否近似。

另一方面,当没有特殊含义的符号或文字等标识分别呈现在多个显示面上,各显示面标识在商标整体中所占比例较低,且将多个显示面的标识合并观察显得不自然的情况下(例如,从不同角度分别显示"H""B""G"等无关联文字的情况),与各显示面上显示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等),原则上被认定为近似。这是因为无关联的文字被分割显示,因此按各显示面逐一进行近似判断。因此,如果"H""B""G"中任何一个存在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商标,则该全息商标整体被判定为近似。

全息商标的驳回事由

关于全息商标特有的驳回事由,当全息视觉效果对于确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等情况下,与其他新类型商标一样,可能属于驳回事由(第4条第1款第18项等)。

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事由

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是仅由单色或多种颜色组合构成,其颜色本身作为商品、服务的识别标志发挥功能的商标。例如,便利店招牌的颜色或商品包装的颜色等属于此类。

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的近似判断

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的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该颜色的色相(颜色种类)、饱和度(鲜艳程度)、明度(亮度),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对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颜色本身即为标识,因此与传统商标相比,需要更加详细地观察颜色。特别是色相、饱和度、明度三要素在观察中尤为重要。

对于由多种颜色组合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还应综合考虑颜色组合构成的整体外观进行考察。这是参照传统组合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方法。

关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与其他类型商标之间的近似,也有相应的标准。

首先是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与其他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之间的近似。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单一颜色本身即作为商标整体进行观察,因此即使存在与之相同的单色商标,原则上也不被认定为近似。这被认为是因为仅有单色的情况下,颜色本身难以具有显著性。

其次是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与文字和颜色的组合商标之间的近似。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由于其使用方式可能有多种,原则上与文字和颜色的组合商标不被认定为近似。组合商标的情况下,文字部分往往成为要部,因此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不同。

此外,关于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与文字商标等之间的近似。即使在与文字商标的近似判断中外观、称呼、观念相同或近似,由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主要以颜色的外观作为重要判断要素,因此原则上不被认定为近似。例如,红色苹果的图案(图形商标)与仅由红色构成的商标,在观念上虽然可以说都与"红色苹果"近似,但由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特别重视颜色的外观,因此这些商标之间被判定为不近似。

另一方面,关于图形与颜色的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也有涉及。如果存在将图形与颜色组合的注册商标,而本申请商标也是类似的图形与颜色组合,当颜色的配置和比例等相同或近似时,原则上被认定为近似。这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的近似判断不同,是基于图形商标的判断。例如,如果存在将黄色和蓝色以特定配置组合的图形与颜色的组合商标,而本申请商标也是类似的组合,原则上被判定为近似。

但是,对于图形与颜色组合的注册商标,如果本申请商标是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的情况下,由于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与图形商标的使用方式未必一致,因此需要根据个案判断是否近似。

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的驳回事由

关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项(国旗等)及第18项(商品等特征表示、功能确保)也有相关标准。

首先是第4条第1款第1项。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中,仅由单色构成的商标,如果属于与国旗(含外国国旗)颜色相同或近似的著名标识,原则上属于该项规定的驳回事由。这是因为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成为保护对象后,增加了关于国旗颜色的标准。

其次是第4条第1款第18项。该条款规定,仅由商品等自然具有的特征构成的商标不能注册。关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是否属于该条款的判断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 该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仅由商品等自然产生的颜色构成。
  • 该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仅由确保商品等功能所必需的颜色构成。

因此,商品本身自然产生的颜色,或者为确保商品或包装功能所必需的颜色(例如,表示高温注意的红色、表示需要冷却的蓝色等),原则上不能获准商标注册。

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事由

声音商标包括旋律、配有广告语的广告歌曲、音效等,是以声音本身作为商品、服务的识别标志发挥功能的商标。

声音商标的近似判断

声音商标的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声音要素(音乐要素)及语言要素(歌词等),以及实际应用的情境等,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由于声音商标可能由声音要素和语言要素两个要素构成,因此采用将整体作为组合商标进行观察的方法。

仅由音乐要素构成的声音商标的近似判断中,不具有商品、服务识别功能的部分(例如,单纯的背景音等)不被提取为要部,不作为近似判断的比较对象。即仅提取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旋律等)作为要部。

在提取具有识别功能的部分作为要部并判断声音商标的近似时,至少要求旋律相同或近似。声音要素包含旋律、节奏、和声、音色、节拍等各种要素,但最重要的是旋律,因此旋律的同一性或近似性是最低要求。

包含语言要素的声音商标的近似判断,根据声音要素和语言要素各自是否具有显著性而有所不同。

例如,当仅声音要素被认定具有商品、服务识别功能时,对声音要素进行近似判断。另一方面,当仅语言要素被认定具有识别功能时,对语言要素进行近似判断。

当声音要素和语言要素均被认定具有识别功能时,考虑各要素的商品、服务识别功能的强弱进行近似判断。具体而言,例如当音乐要素不具有知名度且识别功能较弱,而语言要素具有知名度且识别功能较强时,可能仅将语言要素提取为要部。

当语言要素被提取为要部时,应与由构成语言要素的文字组成的文字商标进行近似判断。例如,如果声音商标的语言要素为"JTO",且存在"JTO"的文字商标,则两者被判定为近似。

声音商标的驳回事由

关于声音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9项(违反公序良俗)及第18项(商品等特征表示、功能确保)也增加了相关标准。

关于第4条第1款第9项(违反公序良俗),声音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 声音本身使人联想到本国或外国的国歌
  • 声音商标属于众所周知的紧急车辆警笛等特定声音

国歌或紧急车辆警笛等具有特定公共性或高知名度的声音,原则上不能获准商标注册。

第4条第1款第18项的适用与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相同。商品等自然产生的声音或确保商品等功能所必需的声音,属于驳回事由。例如,电子设备的启动声音或汽车的发动机声音等确保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声音,原则上不能注册。

位置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事由

位置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等标识与该标识在所附着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场所的特定位置组合构成的商标。例如,附在包袋特定位置的标签,或缝制在服装特定位置的标牌等属于此类。

位置商标的近似判断

位置商标的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文字或图形等标识及该标识所附着的位置,从商标整体进行考察。与动态商标和全息商标一样,位置商标也以特定方式使用为前提,将标识部分及其所在的特定位置作为整体进行观察。

但是,原则上位置(标识所附着的位置)本身不被视为独立的商品、服务识别标志,不会被提取为要部。基本上是对标识部分进行近似判断。

这一原则在标识部分具有显著性和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判断方式有所不同。

关于标识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况。当附着在商品等上的标识在与商品等的关联中不被认定具有识别功能时(例如,被视为单纯装饰或图案的标识),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附着在商品等上的位置等对消费者和交易者产生的印象、记忆、联想等,从整体进行考察。

例如,对于动物毛绒玩具(商品),在动物耳朵上附着红色标签这一位置商标的例子。如果红色标签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则需要将红色标签这一标识与其附着在动物毛绒玩具耳朵上这一位置作为整体来进行近似判断。因此,兔子耳朵上的红色标签、熊耳朵上形状略有不同的红色标签、大象耳朵上苹果形状的不同红色标签之间,由于整体给人近似的印象,这些商标被判定为近似。

此外,关于位置商标与图形商标等之间的近似,当标识不具有显著性时,由于位置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被提取为要部,因此同样将标识和位置作为整体进行近似判断。

接下来是标识具有显著性的情况

首先是位置商标之间的近似。当标识相同或近似时,即使附着的位置不同,原则上商标整体仍被认定为近似。这是因为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部分被重视为要部。例如,在乒乓球拍的特定位置附有"JPO"文字的情况下,由于"JPO"这一文字部分被认定具有显著性,即使在球拍上的附着位置不同,商标整体仍被判定为近似。

其次是位置商标与图形商标等之间的近似。当位置商标的构成标识被提取为要部时,与该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商标等,原则上商标整体被认定为近似。例如,以位置商标的形式在特定位置(如包装的右下角)附有"JPO"文字时,"JPO"这一文字部分被提取为要部。因此,如果存在与之近似的"JPO"文字商标,则位置商标整体与该文字商标被判定为近似。

由此可见,位置商标的近似判断中,附着的标识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是重要的关键。如果附着的标识具有显著性,即使位置不同,也有较高的可能性被判定为近似。

位置商标的驳回事由

关于位置商标特有的驳回事由,与其他新类型商标一样,当将以通常使用方式表示商品等特征的标识仅附着在该商品等通常使用的位置上时等,可能属于第4条第1款第18项的驳回事由。例如,在通常附有尺码标签的位置附上表示服装尺码的标签等情况。此外,位置本身对确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的情况也可能适用。

来自专利代理师的建议: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到目前为止,我们了解了新类型商标(动态、全息、仅由颜色构成、声音、位置)的近似判断和驳回事由及其审查标准。

如您所见,新类型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传统的文字和图形商标相比,需要考虑的要素更多,判断也更为复杂。特别是判断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其他注册商标近似、是否属于驳回事由,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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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文解析了商标不予注册的"驳回事由"的基本概念,特别是新类型商标(动态商标、全息商标、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位置商标)的近似判断及驳回事由相关的审查标准。

新类型商标可以成为企业多样化表达品牌形象的有力工具,但其注册存在独特的标准。确认自己的商标是否满足这些标准、是否不属于驳回事由,是顺利完成商标注册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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