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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商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由TIPO(台湾知识产权局)负责从“注册、异议、无效、撤销(废止)”的全流程审查及行政处分,司法救济则通过“诉愿→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申请(e-filing),并将包括电子送达在内的电子程序纳入了制度设计(商标法第13条)。
商标的定义相对宽泛,除文字、图形等典型标识外,色彩、立体、动态、全息图、声音等非传统商标也被明文纳入保护范围(《商标法》第18条等)。
| 观点 | 实务要点 | 主要依据 |
|---|---|---|
| 主管机关 |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裁定)、撤销(废止)的审查及处置主体为TIPO | 《商标法》第14至16条 |
| 适用法令 | 《商标法》(Trademark Act)。涵盖定义、注册要件、异议、无效、撤销、侵权救济乃至刑事处罚 | 商标法总体 |
| 施行细则 | 申请格式、非传统商标的标识要件、驳回答复期限、加速审查申请要件等 | 《实施细则》第12条、第14~19条、第34条等 |
| 保护对象 | 除文字、图形外,还包括色彩、立体、动态、全息图、声音等(含组合) | 《商标法》第18条;《实施细则》第14~18条 |
| 保护要件 | 以“识别性”为核心。也可主张通过使用获得识别力 | 《商标法》第18条、第29条第2款 |
驳回理由大致可归纳为“绝对理由(公益、识别力等)”与“相对理由(在先权利、混淆等)”。在台湾,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著名商标保护(不仅限于混淆,还包括淡化)以及通过同意(consent)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 类型 | 典型案例 | 法律条文中的定位 |
|---|---|---|
| 绝对理由 | 缺乏识别力(描述性、通用名称等)、易引起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等的误认、违反公序良俗等 | 《商标法》第29条第1款、第3款等 |
| 相对理由 | 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同/相似、存在混淆之虞、知名商标(混淆、淡化) | 《商标法》第30条第1款各项 |
| 举证核心 | 混淆:标识相似+商品服务相似+消费者群体等的综合考量。稀释:对著名性、识别力及信用的影响风险 | 实施细则第31条 |
台湾申请原则上应“以中文(繁体字)撰写”。申请文件的必填事项(申请人信息、商标名称、标识表示、指定商品/服务、优先权、翻译等)在施行细则第12条中列举。
| 实务要点 | 要点 | 依据 |
|---|---|---|
| 申请书(基本) | 申请人/代理人、商标名称、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服务及其类别、优先权信息等 | 实施细则第12条 |
| 指定商品/服务 | 按尼斯分类(WIPO公布)顺序指定类别,并具体列举商品/服务名称 | 实施细则第19条 |
| 非传统商标 | 色彩:色样+使用方式说明。3D:最多6个视图。动态:静止图像(最多6张)+说明+电子数据。声音:乐谱等+电子数据 | 实施细则第14~18条 |
| 对驳回理由通知的答复 | 有国内住所等:1个月。国外:2个月。可延长 | 实施细则第34条 |
| 第三方信息提供 | 注册前第三方可提交意见。TIPO无义务向提交人发送进展通知 | 实施细则第34-1条 |
台湾基于加入WTO等前提,已在《商标法》及《施行细则》中完善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 重要:申请时必须声明优先权,并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若未提交,将被视为“未主张”,届时难以补救。
✗ 马德里体系:台湾并非《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因此既无法在国际注册中指定台湾,也无法以台湾作为主管局进行国际申请。台湾企业若要利用马德里体系,必须通过缔约国的营业所等途径进行。
| 事项 | 期限・要件 | 依据 |
|---|---|---|
| 优先权主张(通常) | 须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台湾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声明。证明文件须在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 | 施行细则第20条 |
| 展览优先权 | 自首次公开展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主办方证明 | 施行细则第21~22条 |
| 马德里体系(指定台湾) | 台湾不可作为国际注册的指定国(台湾非缔约国) | TIPO海外商标布局资料 |
根据TIPO公布的费用表,主要官方费用的参考标准如下。在线申请与纸质申请存在差异。
| 程序 | 官方费用(新台币) | 实务注释 |
|---|---|---|
| 申请(纸质) | 3,000/类(最多20项) | 超过20项,每增加1项加收200 |
| 申请(在线) | 2,400日元/类(最多20项) | 超过20项,每增加1项加收200日元 |
| 注册费(含公告费) | 2,500日元/类 | 注册审查后的缴费期限管理至关重要 |
| 加速审查申请 | 6,000/类 | 2024年5月起施行 |
| 异议申请 | 4,000/类 | 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 |
| 无效(裁定) | 7,000/类 | 相对理由涉及5年限制问题 |
| 撤销(废止) | 7,000/类 | 未使用(3年)及其他多种类型 |
| 更新(展期) | 4,000/类 | 逾期6个月后费用加倍(8,000/类) |
申请(纸质/在线)
↓
形式审查(补正缺失)
↓
实质审查(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商标等)
↓ 无驳回理由 ↓ 有驳回理由
准予注册(缴纳注册费通知) 驳回理由通知 → 提交意见书・修改
↓
缴纳注册费(期限管理)
↓
注册公告・注册证签发
↓
注册后3个月(异议期) → 权利稳定化
注册费缴纳期限:自收到注册审查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逾期6个月内可补缴双倍金额予以补救(《商标法》第32条)。
根据TIPO公布的数据,审查期间的参考标准为“商标注册申请”在线8个月(纸质10个月)(此为统计参考值,实际可能因案件内容等因素延长)。
| 事项 | 台湾 | 日本 | 中国(大陆) |
|---|---|---|---|
| 马德里体系 | 非缔约国(不可指定台湾) | 可用 | 可用 |
| 异议期限 | 注册公告后3个月(授权后) | 自注册公报发布之日起2个月(授权后) | 预审公告后3个月(预审型) |
| 申请语言 | 原则上为繁体中文 | 日语 | 中文(简体字) |
| 指定商品/服务 | 采用尼斯分类及TIPO公告的分类表 | 尼斯分类(日本适用) | 尼斯分类(侧重于子类应用) |
台湾的“商标争议”采用以下结构:TIPO负责审理注册后的异议(Opposition)、无效(Invalidation:评定)及撤销(Revocation:废止)案件,针对其裁决可提起上诉→通过行政诉讼进行争议解决。
| 程序 | 申请资格 | 期限限制 | 官方费用(新台币) |
|---|---|---|---|
| 异议 | 任何人皆可 | 自注册公告次日起3个月 | 4,000/类 |
| 无效(裁定) | 原则上以“利害关系人”为中心 | 部分相对理由为5年(恶意等情况除外) | 7,000/类 |
| 撤销(废止) | 多数情况下“任何人”均可 | 连续3年未使用等 | 7,000/类 |
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关键点:以“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为要件,当撤销请求送达时,权利人需提交使用证明(proof of use)(《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第65条)。
针对TIPO的处分(驳回审查、异议、无效、撤销的裁决等),行政救济的基本流程是先提出“申诉(行政不服申诉)”,随后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 阶段 | 法定期限 | 实务注意事项 | 依据 |
|---|---|---|---|
| 申诉 | 自处分送达次日起30天 | 以收件日为基准判断期限 | 《行政复议法》第14条 |
| 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2个月 | 逾期将面临违法的重大风险 | 《行政诉讼法》第106条 |
| 上诉 | 送达后20天 | 另有补充上诉理由的期限等 | 《行政诉讼法》第241条 |
TIPO的处分(驳回/异议/无效/撤销)
↓
行政复议(30天)
↓ 驳回等
行政诉讼(2个月)・一审
↓
上诉(20天)・终审
注册后,主要涉及权利存续(更新)、权利转让、许可、担保(质权)以及注册信息的变更。台湾地区“未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方”的事项范围较广,因此在商标交易实务中,登记申请通常是配套进行的。
权利期限为10年,可通过续展每10年维持一次。续展可在到期前6个月开始办理,到期后6个月内补缴(双倍费用)仍可获得救济(《商标法》第34条)。
| 管理行为 | 期限・要件 | 官方费用(新台币) | 依据 |
|---|---|---|---|
| 更新(展期) | 可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需缴纳双倍费用 | 4,000/类(逾期为8,000) | 《商标法》第34条 |
| 分割(注册后) | 设有注册分割程序 | 1,500 | 实施细则第36条 |
| 指定商品/服务的缩减 | 注册后原则上不可进行“缩减”以外的内容变更 | 500 | 《商标法》第38条 |
| 针对因未使用而撤销的抗辩 | 收到撤销请求后,权利人需提交使用证据 | — | 《商标法》第63条、第65条 |
⚠ 重要:台湾地区明文规定,许可、转让及质权均须“登记方能对抗第三方”。必须以登记为前提进行合同设计及交割。
| 交易类型 | 实务效果 | 是否需要登记 | 依据条款 |
|---|---|---|---|
| 专用许可・普通许可 | 专有权人原则上可以其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 若未载明,则无法对抗第三方 | 《商标法》第39条 |
| 转授权 | 专用权人原则上可进行转授权(通过合同约定) | 登记是对抗要件 | 《商标法》第40条 |
| 转让(转移) | 权利转让的对第三人效力 | 登记为对抗要件 | 《商标法》第42条 |
| 质权(担保) | 设立、变更、消灭的对第三人效力,优先顺序按登记先后 | 登记为对抗要件 | 《商标法》第44条 |
台湾的侵权应对可采取“多层次执法”方式,即结合民事(禁令、损害赔偿等)、行政(海关边境查扣)及刑事(仿冒品等)手段。
| 救济 | 内容 | 要件・期限 | 依据 |
|---|---|---|---|
| 停止・预防 | 向侵权人请求停止及预防 | 侵权(可能性)的举证 | 《商标法》第69条第1~2款 |
| 销毁等 | 侵权商品及侵权工具的销毁等 | 法院可依据比例原则下达替代措施命令 | 《商标法》第69条第2款 |
| 损害赔偿 | 故意与过失要件 | 2年/10年的除斥期间 | 《商标法》第69条第3~4款 |
|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 ①民法模式 ②侵权人获利 ③最高1,500倍 ④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 | 若“明显不均衡”则可酌情减额 | 《商标法》第71条 |
| 手段 | 期间・要件 | 依据 |
|---|---|---|
| 海关扣留(申请) | 申请书+侵权事实+担保 | 《商标法》第72条 |
| 起诉期限 | 须在收到通知后12日内(可延长)提起诉讼 | 《商标法》第73条 |
| 刑事处罚(典型侵权) | 最高3年有期徒刑+最高新台币200,000元罚金 | 《商标法》第95条 |
| 刑事处罚(销售侵权商品等) | 最高1年有期徒刑+最高新台币50,000元罚金 | 《商标法》第97条 |
介绍3起对实务影响重大的案例(涉及知名商标、混淆判断、使用举证)。这些案例均以“证据结构(什么、在哪个市场、程度如何)”决定胜负,直接关系到台湾实务中的举证策略。
| 案件 | 争议焦点(摘要) | 实务启示 |
|---|---|---|
| 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大字第1号 | 关于稀释化中“著名商标”的知名度水平。大法庭将解释统一为不要求达到“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晓”的程度 | 即使主张淡化,也应尽早确立“市场定义”,并分别就知名度与淡化风险进行举证 |
| 知识产权商业法院 111年度民商诉字第19号 | 综合考量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及交易实情、实际混淆是否存在等因素,否定混淆之虞 | 不仅要收集“指定商品”的证据,还应尽早收集“实际使用方式及交易实情”的证据 |
| 知识产权商业法院 111年度行商诉字第2号 | 关于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时“在台湾使用”的举证。仅凭英文网站及美元标示无法认定构成使用 | 跨境电商及面向海外的服务需提供证明“面向台湾提供”的客观证据 |
| 专题 | 内容 | 对实务的影响 |
|---|---|---|
| 加速审查 | 申请书、必要性理由及证据为必要条件。2024年施行细则修订中具体化了相关要求 | 对于需要尽早获得权利的案件,可将证据设计纳入程序策略 |
| 著名商标保护指南更新 | 《商标法》第30条第1款第11项的实施指南已更新 | 可从申请阶段起着手准备知名性及淡化效应的评估要素 |
| 更新费、注册费、电子申请 | 明确了在线申请与纸质申请的差异及续展费加倍等规定 | 费用估算透明化。包括逾期补缴在内的客户管理至关重要 |
| 争议期间的比较 | 台湾:注册后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日本:2个月。中国:公告后3个月(预授权阶段) | 全球监控设计的起始点因国家而异 |
以下是实务中参考频率较高的原始资料(官方/原始文献)链接列表。
| 分类 | 资料名称 | 链接 |
|---|---|---|
| 法令(台湾) | 商标法(含英文译本) | MOJ法规数据库 |
| 法令(台湾) | 商标法施行细则 | MOJ法规数据库 |
| 法令(台湾) |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 | MOJ法规数据库 |
| 法令(台湾) | 申诉法 | MOJ法规数据库 |
| 法令(台湾) | 行政诉讼法 | MOJ法规数据库 |
| 程序(TIPO) | 商标费用表 | TIPO官网 |
| 程序(TIPO) | 处理时限(审查期间参考) | TIPO官网 |
| 指南(TIPO) | 知名商标保护审查指南 | TIPO官网 |
| 国际(WIPO) | 马德里体系成员 | WIPO |
| 法律法规(日本) | 日本商标法(英文译本) | 日本法令英文译文数据库 |
| 法律法规(中国) | 中国商标法 | WIPO 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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