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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学术优惠?大学及研究人员的审查请求费和专利费可减半——专利代理人详解学生发明也可享受该优惠的条件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9/02

当试图将大学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时,费用门槛绝不低。审查请求费为138,000日元+权利要求项×4,000日元——以研究室的预算标准来看,这笔费用确实令人却步。专利局的“学术优惠”政策,正是将这一负担直接减半的举措。

只要申请人为大学等机构的研究人员或大学等机构,审查请求费和专利费(第1至10年)均可减半。手续只需在申请审查请求书中填写一行文字,无需提供证明文件。而且,仔细研读专利局的问答集后,可以发现该制度有着一贯的明确原则——“谁发明了”并不重要,只看“谁是申请人”。无论是学生的发明,还是从企业继承的发明,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该政策均可适用。

本文中,专利代理人将基于专利厅的一手资料,就学术优惠的适用对象、学生处理方式、公立大学特有的陷阱、共同申请的分摊计算以及外国大学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讲解。内容不仅涉及大学研究人员、研究行政人员(URA)及技术转移办公室(TLO)的负责人,也与与大学共同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密切相关。

目录

  1. 什么是学术折扣——哪些费用可以减免、减免金额是多少
  2. 适用对象——“大学等的研究人员”与“大学等”
  3. 学生的发明如何处理?——关注点在于申请人而非发明人
  4. 容易被忽视的要点——公立大学的设立主体、件数限制及与企业的区别
  5. 手续——只需在审查请求书中添加一行文字,无需提交证明文件
  6. 与企业的共同申请——缴纳金额按持股比例分摊
  7. 外国大学及研究人员也属于适用对象
  8. 常见问题(FAQ)
  9. 总结

1. 什么是学术优惠——哪些项目能享受多少优惠

学术折扣是专利局减免制度(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以后提出审查请求的案件的新减免制度)中,针对大学等机构的研究人员及大学等机构的一项分类。减免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适用费用 标准金额 适用学术优惠后
申请审查请求费138,000日元+权利要求项×4,000日元减半(例如:若权利要求10项,则178,000日元→89,000日元)
专利年费(第1~10年)第1~3年:每年4,300日元+权利要求项×300日元,此后按年度分阶段递增减半(例:10项权利要求第1~3年部分 7,300日元/年→3,650日元/年)

从申请之日起至权利维持第10年期间的专利局费用中,金额最大的审查请求费以及逐渐累积的专利费均减半。此外,申请费(14,000日元)及第11年起专利年费不在此优惠范围内。关于审查请求这一程序本身的机制(3年期限、补救未及时提交等),请参阅“申请审查请求”的解说文章

2. 适用对象——“大学等的研究人员”与“大学等”

适用对象由《专利法施行令》第10条第3项规定,分为“(一):大学等的研究人员”(个人)和“(二):大学等”(机构)两类。

类别 适用对象
大学等的研究人员
(施行令第10条第3项(一))
・大学(《学校教育法》第1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助手,以及其他专职从事研究工作的职员(包括与大学存在雇佣关系的博士后等)
・高等专门学校的校长、教授、副教授、助教、讲师、助手,以及其他专职从事研究工作的
职员・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事研究工作的职员
大学等
(施行令第10条第3项(b))
・大学设立主体(国立大学法人、公立大学法人、学校法人等)
・高等专门学校设立主体(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等)
・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依据《产业技术力强化法》设定的减免措施中所要求的“职务发明”要件,在现行制度中已被废除。以前需要确认“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而现在只需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上表所列条件即可,制度的便利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3. 学生的发明如何处理?——关注点在于申请人而非发明人

在大学的知识产权领域,学生如何处理常常成为问题。先说原则:学生不属于“大学等的研究人员”(作为大学“职员”专门从事研究的情况除外)。这是因为学生通常与大学不存在雇佣关系。

那么,学生参与的发明是否无法享受减免呢——此时,开篇提到的原则就起到了关键作用。日本专利局的问答明确指出,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该原则:

案例 减免 理由
学生与教授的共同发明。教授受让学生所持份额后单独申请因为申请人属于“大学等机构的研究人员”
大学继承学生的发明并提交申请因申请人属于“大学等”
由企业向大学转让、由大学继承的、从民营企业转入大学的研究人员的发明由于申请人是“大学等”
学生以自己名义直接申请×申请人(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

也就是说,发明人的属性完全不被考虑,仅由减免申请时申请人的身份决定。反过来说,若以学生名义提交申请,将导致本可享有的减免资格丧失,这意味着权利归属的整理(转让、继承)直接关系到费用问题。

实务提示(申请前的归属处理):对于学生或博士后参与的发明,常规做法是在申请前,即在发明申报阶段就确定“由谁作为申请人”。由于减免的适用与否取决于减免申请时(请求审查时、缴纳专利费时)的申请人身份,因此与其事后修改名义,不如从一开始就以符合要件的申请人名义提交申请,这样可以避免返工。此外,存在雇佣关系的博士后可作为“其他职员中专事研究的人员”,归类于研究人员一类。

4. 容易被忽视的论点——公立大学的设立者、数量限制及与企业的区别

公立大学的结论取决于“设立者是谁”

日本专利局的问答中,列举了公立大学特有的细微论点。当县政府承继县立大学研究人员的职务发明时,若该县立大学的设立主体为县政府,则属于减免对象。然而,若设立主体为公立大学法人,则仅在公立大学法人承接时才符合减免条件;若由非设立主体的县政府承接则不属于减免范围。享受减免的是“设立大学的主体”,而非地方政府本身——这正是选择承接方会直接影响费用的情形。

年度件数限制不适用

自2024年4月1日起,针对中小企业的审查请求费减免设定了每年180件的上限,但学术折扣(大学等及大学等的研究人员)不在此件数限制范围内。即使是申请件数较多的大型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可无需顾虑件数限制而享受该优惠。

与面向中小企业的减免政策的关系

新减免制度除学术类外,还设有中小企业减免50%、中小初创企业及小规模企业减免33%等类别。若将权利转让给大学衍生初创企业,则将按企业类而非学术类进行判定,因此根据权利归属方式(由大学持有还是由初创企业持有),适用的类别和减免率将有所不同。关于整个制度的概览,请参阅《减免与支援制度汇总》

5. 手续——只需在审查请求书中填写一行,无需证明文件

现行制度的程序十分简便。无需减免申请书或证明文件,只需在申请审查请求书(专利费则在专利费缴纳单)的“特别事项”栏中注明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审查请求书【关于费用的特别事项】的填写示例(摘自日本特许厅的填写范例)

(大学等研究人员的情况)
“申请人属于《专利法施行令》第10条第3项(a)所列人员。免于提交减免申请书。”

(大学等情况)
“本申请人属于《专利法施行令》第10条第3项(b)所列人员。免除提交减免申请书。”

注意:减免申请必须与审查请求及专利费缴纳同时进行,缴纳后不得事后申请减免。若因遗漏特别事项的记载而全额缴纳,该部分费用将无法退还。是否满足减免条件的判断时间点亦为减免申请之时。

6. 与企业的共同申请——缴纳金额按持股比例分摊

在产学合作的共同申请中,通常只有大学一方符合减免条件。这种情况下,减免仅适用于大学一方的份额。在审查请求书中,需在“特别事项”栏中填写“享受减免者”及其“份额比例”,并在【其他】栏中注明相对于标准费用的缴纳比例。

专利局的填写示例计算如下:若申请人A(企业·无减免)与申请人B(大学·减免率1/2)的持股比例均为1/2,则缴纳比例为1×1/2+1/2×1/2=3/4。若第10项权利要求的审查请求费为178,000日元,则应缴纳133,500日元。无需提交证明权益比例的书面材料。

实务提示(与共同申请协议的一致性):分摊额是根据“持股比例”计算的,因此共同申请协议中规定的持股比例及费用分摊约定将直接反映在专利局费用中。在产学合作中,不实施补偿以及持股比例的设计本身往往容易成为争议焦点,因此请一并参阅关于与大学开展共同研究的注意事项说明

7. 外国大学及研究人员也属于适用对象

虽然鲜为人知,但专利局的问答明确指出:“只要满足条件,外国申请人也可享受减免制度具体而言,对象包括相当于《学校教育法》第1条所规定的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的外国院校的研究人员(校长、教授、副教授等专事研究的人员),以及设立此类院校的机构。海外大学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同样只需在申请文件中添加一行说明,即可享受审查请求费和专利费减半的优惠。关于外国申请人在日本申请专利的整体流程,详见《外国企业日本专利申请指南》

8. 常见问题(FAQ)

Q1. 学术优惠具体能减免哪些费用,减免金额是多少?

申请审查请求费和专利费(第1至10年)将减半。以10项权利要求为例,审查请求费将从178,000日元降至89,000日元。申请费及第11年及以后的专利费不在此优惠范围内。

Q2. 学生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原则上,学生不属于“大学等机构的研究人员”(作为大学职员专门从事研究的情况除外)。但是,即使是学生的发明,只要受让该权利的研究人员或大学作为申请人,即可享受减免。判断依据是申请人,而非发明人。

Q3. 需要提交证明文件吗?

不需要。只需在申请审查请求书或专利费缴纳单的“特别事项”栏中,注明符合《专利法施行令》第10条第3项(a)(研究人员)或(b)(大学等)的规定,并说明免除提交减免申请书即可。但必须在缴纳费用时一并申请,不得事后申请。

Q4. 与企业共同申请时也能适用吗?

可以。但减免仅适用于大学一方的份额。若企业与大学各占1/2份额,且仅大学享受1/2的减免,则应缴金额为标准费用的3/4。

Q5. 海外大学也能使用吗?

可以。根据日本专利局的问答,只要是相当于日本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的外国学校的研究人员或设立者,均明确属于适用对象。手续与日本国内的申请人相同。

9. 总结

审查请求费和10年专利费减半、手续仅需一行、无需证明文件、无件数限制、外国大学也在适用范围内——学术折扣是大学知识产权费用规划中应首先确认的制度。而适用的唯一分界点在于:减免申请时,申请人是否满足相关要件。当发明的产生过程较为复杂(如涉及学生参与或转让给地方政府等)时,申请名义的设计将直接影响费用。

从申请前的归属确认,到特别事项的记载,再到共同申请的份额分配,该制度只需建立一次模板,即可在每次申请中机械化地应用。作为从费用层面支持研究成果权利化的机制,请务必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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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及注意事项: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并不保证具体个案的结论。文中所述费用及制度均基于撰写时(2026年9月)日本专利局公布的信息。减免的条件及手续可能会有所修订,因此在办理实际手续时,请确认专利局的最新信息或咨询专利代理人。

来源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