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RIX 知识产权博客

斯里兰卡商标制度概述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1970/01/01

斯里兰卡的商标制度由2003年第36号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No. 36 of 2003)规定,商标的注册、管理和执行均在该法律框架下进行。主管机关为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NIPO),是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唯一注册机关。以下对斯里兰卡商标制度的各要素进行系统性解说。

1.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对象

商标的定义:斯里兰卡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trade mark)被定义为"有助于区分一事业者商品与其他事业者商品的视觉标识"。因此,声音(听觉标识)和气味(嗅觉标识)等非视觉标识不被承认为商标。商标用于商品时称为"商标(trademark)",用于服务时称为"服务商标(service mark)"。

受保护标章的种类:斯里兰卡商标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商品商标(goods trademark)、服务商标(service mark),以及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证明标章(certification mark)和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可注册为商标的标识不仅包括文字、符号和图形,还包括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及其结合等一切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例如,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均在可注册范围内。另一方面,源于商品或服务本质形状或功能的形态(如葡萄酒瓶的标准形状或马克杯的一般圆筒形状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此外,仅表示产地或品质的纯粹描述性标章、习惯性名称、无法与他人商品区分的过于简单的标识(如仅一个字母的符号等)也因缺乏识别力而不符合注册资格

商号和未注册标识的保护:商号(商业名称)也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也建议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在斯里兰卡,即使是未注册商标,如果正在使用,也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或仿冒保护(驰名标识保护)获得一定保护。但商标权作为专有权利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因此仍强烈建议注册商标。

2. 申请手续(提交机关、所需文件、语言、费用)

提交机关(主管机关):商标申请向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NIPO)提交。NIPO局长(知识产权局长)管辖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注册。

申请语言:可使用的申请语言为英语、僧伽罗语和泰米尔语(斯里兰卡的官方语言)。因此,日语等非上述语言的外国语言不能用于申请,必要时需进行翻译。

所需文件:商标申请时需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并缴纳官费。主要所需文件和要件如下:

  • 申请书(申请表):在规定格式的申请书上记载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请求注册商标的旨意。申请人为法人时记载法人名称,为自然人时记载个人姓名(申请资格不问个人或法人均予认可)。申请时如利用代理人(专利代理师),需提交后述的委托书。

  • 商标样本:提交申请商标的图案或样本5份(文字商标记载文字内容,图形商标附上图形描绘)。彩色商标提交彩色样本。斯里兰卡没有标准文字制度,商标按提交时的样态注册。

  • 指定商品或服务清单:提交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清单(按类别分列)。按尼斯分类(共45类)逐类记载。斯里兰卡虽未加入尼斯协定但采用该协定的分类,分为34类(商品)和11类(服务)共45类。由于采用一件申请一个类别的原则,跨多个类别时需按类别分别申请

  • 优先权文件(如需要):如基于《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在申请书中记载最初申请的国家、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在申请时或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斯里兰卡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可基于先前外国申请主张优先权。

  • 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申请人为外国居住者时,需委托斯里兰卡居住的专利代理师等代理人,并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委托书无需公证等特别认证,仅签名(盖章)即可。

准备上述文件后提交申请,NIPO将受理并认定申请日。目前不支持传真或在线电子申请,原则上需书面提交。申请时还需缴纳规定的申请费,申请受理后将获得正式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申请费用:商标申请所需官费根据申请类别数等确定(具体金额可能有修订,需参照最新费率表)。一般分为每类别基本申请费、公告费和注册费等项目,例如据IP指南信息,从申请到注册约需450美元左右的费用(但这是2004年时的一个例子,目前可能已有变更)。续展费详见后述。

3. 注册要件(识别力、使用实绩等)

识别力和绝对注册要件:在斯里兰卡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必须具备自他商品的识别力。知识产权法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商标"认可(注册)的标章"。主要的绝对驳回理由(客观不可注册事由)如下:

  • 一般名称和描述性标章的禁止:仅普通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用途、产地、价格、制造时期等的标章不能注册。例如将"SWEET"商标用于糖果产品,因直接表示糖果特性的描述性词语而不予注册许可。这也包括可能导致品质误认的标章,有误导消费者之虞的情况也将被驳回。

  • 惯用标章和一般名称的禁止:在表示商品或服务时惯用的词语,或交易中通常使用的标识(通称、俗称)不能注册。例如,将"Laptop(笔记本电脑)"作为计算机产品的商标注册,因属于一般名称而不予认可。

  • 缺乏识别力的标章:极其简单且常见的标章(如仅一个字母、仅常见图形等)本身不能发挥来源识别标识的功能,因此不能注册。但如通过使用获得的知名度后天取得了识别力,则有可能获准注册(此点参见后述补充说明)。

  • 功能性形状等:仅由商品或包装的本质形状或功能产生的形态构成的标章不能注册。例如,葡萄酒瓶极一般的形状本身或咖啡杯的标准圆筒和把手形状,仅表示商品形状而非识别标识,因此不可注册。如将立体形状主张为商标,需审查该形状是否具有区别他人商品的独特性。

  • 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种族歧视性图案、国家纹章和国旗、政府机关名称、国际组织标章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或法律禁止注册的标章也绝对驳回注册(详细规定见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款)。

相对注册要件(与他人权利的关系):与他人权利冲突的商标也不能注册。知识产权法第104条规定了因第三方权利而不能认可的标章。主要的相对驳回理由(与其他商标的冲突)如下:

  • 与在先注册商标的近似:他人已在斯里兰卡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与之相同或容易混淆的近似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范围内不能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会依职权审查此类与在先商标的冲突(相对驳回理由)。

  •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在斯里兰卡国内由第三方已成为驰名的未注册商标或商号,与之相同或容易混淆的近似商标也可成为驳回对象。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斯里兰卡注册,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有产生混淆之虞的商标也不予注册。

  • 与在先使用商标的冲突(不正当目的的申请):与他人在斯里兰卡国内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明知其存在而申请的情况(所谓"恶意申请")也可能被驳回。法律规定,申请人"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不可注册,设有防止不正当取得的规定。

综上,具有自他识别性(distinctive)、非描述性或功能性、且不与他人既得权冲突的商标即满足注册要件。此外,商标的事先使用不是注册的必要条件。斯里兰卡与其他国家不同,商标使用实绩不是注册要件,未使用也可注册。因此,并非美国那样的"使用主义",而是原则上先申请者可取得权利的"先申请主义"。但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的将成为不使用撤销的对象(详见后述),因此取得的商标权实际使用并维持非常重要。

4. 审查程序和所需时间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申请受理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必要文件齐备、规定事项记载、手续费缴纳等形式要件),随后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中审查员审查是否符合上述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斯里兰卡的商标审查中,其他注册商标的近似冲突(相对理由)也在审查阶段予以考虑。这不同于仅在申请公开后的异议中考虑他人权利的国家,审查员预先检查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驳回和意见书、审询:审查结果如有不满足注册要件的驳回理由,NIPO局长将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通知中以书面形式说明驳回理由,申请人在通知日起1个月内可提交针对驳回理由的意见书或要求口头审理(听证)。如基于申请人意见仍无法推翻驳回而成为最终驳回的,可向科伦坡商事高等法院提起不服申诉(审决撤销诉讼)争议审查结果。

公告和异议:审查中驳回理由消除并被判定为注册适格的商标,在注册前在官报(Gazette)上进行申请公告。官报刊登后,自公告日起3个月为一般第三方可提出异议的期间。该异议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规定格式提交异议通知书,展示反对注册的理由和证据。

  • 异议被提出的情况:NIPO将该通知送达申请人(商标申请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针对异议理由的反驳(相当于答辩书)。必要时NIPO举行**审理(听证)**,基于异议人和申请人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判断。审理结果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被驳回。异议被驳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商标进入注册程序。对异议判断不服的当事人(异议人或申请人)最终可向高等法院争议该决定。

  • 异议未被提出的情况:公告后3个月内无任何异议的,申请照常获得注册查定。

注册查定和注册费缴纳:异议期间经过后,商标处于可注册状态时,NIPO向申请人发出注册通知和注册费请求。申请人缴纳规定的注册费后,商标正式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注册完成后,商标记录在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簿中,此后10年的商标权产生(期间详见后述)。

所需时间:斯里兰卡从申请到注册的标准期间约为24至36个月。但实务中审查延迟也时有发生,据报告有时需要3至5年。近年来通过增加审查员和系统现代化,正在消化商标审查积压,审查期间逐步改善。但目前审查处理仍有耗时倾向,如希望尽早获得权利化建议留有余裕地提交申请。此外,目前未引入审查加速措施(快速审查制度)。

5. 异议制度、撤销和无效制度

异议制度:如上所述,斯里兰卡在商标申请官报公告后3个月内,第三方可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主要主张该商标不满足注册要件(符合绝对驳回理由,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异议人需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现有商标权人或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人等)。异议提出后,NIPO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审理,判断异议的当否。异议成立的,该商标注册被驳回;不成立的则进入注册

撤销和无效制度:商标注册后,也有撤销或无效该商标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

  • 不使用撤销(撤销审判):在斯里兰卡,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的,第三方可请求撤销该注册。该不使用期间自注册日起算,无任何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商标的情况为对象。不使用撤销的请求可能以向NIPO提出的**撤销申请手续(审判)**形式进行。撤销请求提出后,商标权人有机会证明自己商标的使用事实。使用有无的举证责任在商标权人一方,无法证明使用的则注册被撤销。不使用撤销获准的,该商标注册向将来失效,从注册簿中注销(权利消灭)。已撤销的商标如有需要可重新申请。

  • 无效审判(注册的无效宣告):如注册商标基于本不应注册的情况而被注册,可主张存在无效理由使该注册无效。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34条,"正当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NIPO局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证明商标在注册时违反了第103条或第104条的规定(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法院即可宣告该商标注册自始无效。无效确定后,该商标注册视为自始不存在,权利溯及消灭。例如,过于描述性本不应注册的商标被错误注册的,或与他人驰名商标易混淆的商标被注册的,均可通过无效审判撤销注册。无效申请通常需向法院(商事高等法院)提起

这些撤销和无效制度使得注册后仍可排除不适当商标的权利,或整理长期未使用的商标。此外,集体商标和证明标章各有其特有的注册要件。集体商标和证明标章违反其要件注册的,也可构成无效理由。

6. 商标的存续期间和续展手续

存续期间:斯里兰卡商标权的存续期间(注册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在该10年期间届满前办理续展手续,可每次延长10年。续展次数不限,通过每10年续展,理论上商标权可永久存续

续展手续:续展商标权需在存续期间届满前完成规定的续展申请和续展费缴纳。具体而言,可在届满日前12个月至届满日之间提出续展申请。斯里兰卡法律规定续展时不进行特别审查,仅确认商标和权利人的同一性即予续展注册。因此,续展申请时无需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但放置不用可能成为上述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对象)。

续展宽限期:万一未能在届满日前完成续展手续,仍有6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规定的**附加费(追加费)**即可延迟办理续展申请。宽限期内仍未续展的,商标权消灭,从注册簿中注销。

注意事项:续展时不能变更商标内容(标章)或指定商品、服务。如有变更需重新申请。此外,如商标权人信息(地址、名称)已变更,建议在续展前办理名义变更登记等。

7. 商标侵权与救济手段(民事、刑事、海关扣押等)

斯里兰卡对商标侵权认可民事救济刑事制裁两方面的法律措施。此外,通过边境措施的海关扣押也是可能的,建立了综合性的权利保护体制。

民事救济:商标权人在自身注册商标与相同或近似商标未经许可使用且业务利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行使权利。主要民事救济手段如下:

  • 禁令(禁止命令):可向法院请求禁止侵权行为,取得禁令(Injunction)。由此可强制被告(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必要时还可在诉讼中请求暂时性的临时禁令

  • 损害赔偿请求:因商标擅自使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损害金额难以证明,也可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侵权人所得利润相当额

  • 其他救济:法院可根据需要命令侵权品和附有伪造商标物品的销毁和扣押、侵权行为的通知和道歉广告等适当措施。对故意恶质侵权还可能加算惩罚性损害赔偿(由法院裁量)。

刑事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品牌产品等)也可构成刑事犯罪。斯里兰卡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初犯可处最长6个月有期徒刑或50万斯里兰卡卢比(约3200美元)罚金。但实际上初犯多以较轻罚金了结。累犯或恶质案件可能被处以更重的刑罚(长期有期徒刑或高额罚金)。此外,制造、销售附有伪造商标的商品或制作、持有此类商标的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由调查机关查处。

刑事追诉基于权利人的告发,由警察知识产权担当部门(如1870年设立的警察刑事调查课内的知识产权侵权取缔单位等)和海关当局进行调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斯里兰卡自2000年代以后在警察内部设立了打击仿冒品专门部门等,加强了取缔体制。通过刑事程序实现侵权品的扣押和没收以及销毁,对抑制不正当竞争起到了一定效果。

海关扣押(边境措施):斯里兰卡海关(Customs)被赋予在边境阻止商标侵权物品进出口的权限。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海关条例的规定,伪造商标商品的进出口被禁止,海关可依职权扣押可疑货物。商标权人可向海关关长申请扣押擅自使用其商标的假冒品进口,申请获准后海关将暂扣相关货物的通关。该程序基于知识产权法第125A条等,向海关提出扣押申请需提供侵权商品详情和权利证明。在扣押期间内权利人采取司法程序的,相关货物将被没收并予以销毁等处置。斯里兰卡海关还设有知识产权专门担当部门(社会保护部门内的知识产权单位),与商标权人合作查处仿冒品。

综上,斯里兰卡从**民事、刑事、行政(海关)**各方面建立了执行商标权的机制。但警察和海关依职权主动出击的案例并不多,权利人提供信息或提出申请是有效执行的关键。因此,发现侵害自身商标的物品时应及时通报当地代理人和当局,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此外,即使未拥有注册商标,如前所述对他人擅自使用驰名标识也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Passing off)寻求民事救济。但从举证负担和保护范围确定性的角度而言,正式注册商标更有利于权利行使。

8. 国际申请(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关系

斯里兰卡目前(2025年时点)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因此,不能利用国际商标申请制度(马德里制度)指定斯里兰卡,要在斯里兰卡取得商标权需直接向NIPO提交国内申请。同样,斯里兰卡商标权人要在海外取得权利时,也需逐国个别办理申请手续。

不过,斯里兰卡政府近年来正在推进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准备工作。2017年前后已表明加入方针,法律修订工作持续推进,2020年政府正式批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但(因需完善国内法)实际尚未生效。截至2025年仍未完成加入,但预计将来会参加马德里制度,届时将可进行包含斯里兰卡的一揽子商标申请。NIPO也在为加入做准备,推进职员培训和系统整备,并通过研讨会等向国内企业宣传。

马德里加入后,斯里兰卡将可通过一件申请向多个国家请求商标注册,外国企业也将更容易将斯里兰卡列为指定国。例如,日本申请人将来也有可能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斯里兰卡。届时NIPO将负有在通常18个月内就国际申请通知保护可否的义务。但国际申请制度以国内审查迅速适当进行为前提,目前存在的审查延迟改善被指出是加入的课题。

目前,斯里兰卡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在外国申请的商标可在6个月内向斯里兰卡进行优先权主张申请,以先前申请日为基准主张权利。例如,如希望以日本申请日为基准在斯里兰卡也及时获得权利化,可在日本申请后6个月内向斯里兰卡申请以获得优先权利益。

总结而言,斯里兰卡为马德里议定书未加盟国(2025年现在),不能利用国际商标注册制度,需利用巴黎优先权制度通过各国个别申请取得权利。由于将来马德里加入可能改变情况,需关注最新信息。

9. 相关法令和主管当局

国内法令:斯里兰卡商标制度的根据法为2003年第36号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No. 36 of 2003)。该法律以符合WTO的TRIPS协定为目的而制定,除商标和服务商标外,还规定了商号、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等广泛的知识产权。随该法施行,此前的旧商标法已被统合和修订。此外,基于该法的实施细则(Regulations)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在官报上公布,规定了费用金额和手续细则。

商标相关主要条款规定在第XVIII部"标章(Marks)"中。例如第101条至第104条为商标的定义和不可注册标章的相关规定,第121条至第137条为商标注册的效力、期间、续展、撤销和无效等相关规定(日文暂译已在特许厅网站公开)。此外,还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禁令和损害赔偿)和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及第XIII部的海关扣押程序等。

国际条约加入情况:斯里兰卡也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作为WTO成员国负有TRIPS协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此外还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商标法条约(TLT)。虽未加入与商标制度直接相关的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但如前所述实务中已按尼斯分类和图形分类运作。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如前所述为未加盟(计划加入)状态。

知识产权局(NIPO)和相关当局:主管商标行政的是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NIPO),总部设在科伦坡的政府机关。NIPO局长(Director-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统括商标的注册查定和审判手续,局内配置商标部门的审查员。NIPO处理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等全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商标注册簿(Trademark Register),也办理注册后的名义变更、续展手续和商标审判(异议、撤销)的审理。NIPO官方网站公开手续指南、申请表格和费率表等,也提供申请人指南和清单。

在司法方面,科伦坡商事高等法院对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具有一审管辖权。异议和驳回查定不服的审决撤销诉讼、商标侵权禁令和损害赔偿诉讼、无效审判的法院审决等均由该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在普通刑事法院(治安法院等)审理,但在调查阶段由前述警察知识产权犯罪课海关知识产权单位联动配合。

总结(主要事项表格整理):斯里兰卡商标制度的主要要点整理如下表。

项目 内容
管辖法令 2003年第36号知识产权法(TRIPS整合法)
主管机关 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NIPO)
保护对象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标章、联合商标
可注册标章 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视觉标识
不可注册标章 描述性标章、惯用名称、缺乏识别力的标识、功能性形状、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
申请语言 英语、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官方语言)
申请类别 采用尼斯国际分类(共45类),不可多类别申请
申请费用 根据类别数等缴纳规定官费(例:每类约450美元的案例)
审查方式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绝对和相对两类驳回理由审查)
注册要件特征 先申请主义(不要求使用实绩)、需有识别力、无不注册事由
从申请到注册 2至3年(因审查情况可能更长)
异议期间 官报公告日起3个月
商标权存续期间 自申请日起10年
续展 每10年可续展(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手续)※届满后有6个月宽限期
不使用撤销制度 (连续5年不使用即为撤销对象)
其他撤销和无效制度 (违反注册要件的无效宣告等)
侵权的应对

民事:禁令、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罚金等

海关:进出口扣押(依职权或基于申请)

综上,斯里兰卡的商标制度基本上与日本和欧美各国具有相同的框架,每10年续展制、不使用撤销、商标侵权的民事和刑事措施等均符合国际标准。但也指出审查期间较长和在线手续未完善等课题,今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加入和制度改善的动向也值得关注。在适当取得和维护商标权的同时,侵权发生时应利用这些制度保护权利。在斯里兰卡开展业务时,基于以上制度概要尽早制定商标策略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斯里兰卡知识产权法(日文暂译)、NIPO官方网站、JETRO及特许厅等各种指南资料,以及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解说等。各项目出处以文中【†】编号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