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RIX 知识产权博客

缅甸外观设计制度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1970/01/01

1. 外观设计申请程序的流程

在缅甸,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向商务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IPD)的外观设计注册官(Design Registrar)提出。自2024年2月起,新制度下的外观设计申请已正式开始受理,申请方式支持通过在线电子申请系统(WIPO File)提交、亲自到知识产权局窗口提交,或通过邮寄提交。外国居住的申请人在缅甸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委托当地代理人。一件申请中可以同时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但所有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类别。不过,电子申请系统中一件申请只能包含一个外观设计,不允许在线申请中合并提交多个外观设计。

申请时所需的主要文件和信息如下。

  • 申请人和创作者的信息: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的)法人登记号、联系方式,以及创作者与申请人不同时的创作者姓名、地址、国籍。

  •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申请人为个人时,其国民登记证(NRC)或护照复印件。

  • 外观设计图纸或照片:表示所申请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黑白或彩色)。图像尺寸最大为16cm×16cm。

  • 三维物品的图纸:外观设计具有三维形状时,需提交7个方向(立体图、正面、背面、顶面、底面、左侧面、右侧面)的图纸或照片。

  • 物品的分类:所申请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种类(基于洛迦诺国际分类的类别)。

  • 外观设计的说明:描述外观设计特征的简要说明(100字以内)。

  • 代理人相关文件:通过代理人申请时,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信息以及规定的委托书(ID-2表格)。委托书需由申请人签字,并经公证人认证。

  • 转让合同:申请人非创作者本人时(从创作者继承权利的情况),需提交创作者向申请人转让外观设计的转让合同或其副本。

  • 优先权相关文件:主张在外国先申请的同一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时,需提交该外国申请的详细信息(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国等)以及优先权文件(外国官方机构出具的申请受理证明或注册证副本等)。

申请提交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要件的审查),确认申请书和附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将在公报等上公开(公告),自公告日起60天为异议申请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在此期间内以缺乏新颖性等为由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自公告起60天内无异议提出的,外观设计即获准注册并颁发证书。如有异议提出,知识产权局注册官将审查异议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异议(进而决定是驳回申请还是准予注册)。此外,申请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将外观设计的公开推迟最长18个月,IPD允许最长18个月的公告延期。另外,虽然缅甸尚未加入巴黎公约,但本制度允许在外国申请后6个月内主张优先权,在申请时提交优先权文件即可在国内申请中获得相同的优先权日。

2. 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及续展

缅甸的外观设计权(外观设计注册的存续期间)自申请日起算为5年。外观设计权人可在注册满5年届满前提出续展申请,获得再延长5年的存续期间,同样的续展最多可重复2次。因此,一项外观设计注册最长可从申请日起累计维持15年的保护。续展手续可在初始存续期间届满前6个月开始申请,万一逾期未续展,在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规定的追加费用仍可申请续展的救济措施(宽限期)。超过该宽限期(6个月)仍未续展的外观设计注册,将在该时点权利消灭(注销)。

3. 受保护外观设计的定义及范围

缅甸工业外观设计法中的"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是指作为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生产的物品的外观设计。由其形状、轮廓、图案、色彩、质地、材料、装饰等构成的产品外观特征(全部或部分)是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要获得外观设计注册,需要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原创性)。换言之,不是对现有其他设计的模仿,且在申请日之前(主张优先权时为优先权日之前)未在国内外公开披露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仅是已知外观设计的简单组合,或与现有设计相比仅有微小差异的外观设计,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这些要件与世界通行标准一致,缅甸法律也采用洛迦诺分类作为外观设计的国际分类,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不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仅为确保产品技术功能所必需的形状(即纯粹源于功能的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注册的保护对象,此外,有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稳定、道德或宗教感情、国内传统文化的外观设计也不能获得注册。例如,源于产品结构或功能本身的设计(仅有功能美的形状)或在社会观念上被视为不道德、亵渎的图案等,法律规定不可注册。

4. 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有无、审查机构等)

缅甸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检查)。审查员确认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附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如有不符则要求补正。形式上合格后申请将被公开,公报公告后进入60天的异议申请期间。缅甸并非在申请阶段对新颖性和创作性进行严格审查的制度,而是通过公开后的异议申请程序来保障实质审查功能。即在公告后60天内,第三方可以**"该外观设计不属于定义上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属于法定保护排除事由""申请人无权申请该外观设计"**等为由提出异议,如有异议提出,知识产权局(注册官)将审查其内容并判断是否准予注册。在该异议期间内无异议提出的,则无需经过特别的实质审查即可获准注册。

审查和注册业务由缅甸知识产权局(IPD)负责。该局的外观设计审查员(Examiner)编制申请的审查报告,注册官(Registrar:知识产权局局长)作出最终的注册决定或驳回决定。注册官对公告期间内无异议的申请准予注册,对有异议提出的申请根据异议审理结果决定是准予注册还是驳回。经审查和异议程序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将颁发注册证书,并在外观设计公报等上刊登注册公告。

5. 外观设计的具体实施案例和注册实绩

缅甸长期以来没有现代化的外观设计注册制度,设计的法律保护手段十分有限。过去,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和企业在仰光的登记处(Office of the Registrar of Deeds and Assurances)进行外观设计所有权声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of Design),并在英文报纸上刊登警告公告(Cautionary Notice)以广而告之。这是公示该设计所有权归属于自己的措施,旨在为万一出现仿冒品时请求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救济做准备。但这种方法并不能获得正式注册所赋予的独占权,仅限于对第三方的警示和有限的法律救济手段。

2024年工业外观设计法实施并建立了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后,缅甸也可以正式授予外观设计权了。目前,国内企业和个人自不必说,海外企业也开始积极向缅甸申请自身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包装设计等,在新制度下注册数量正在逐步增加(※具体注册统计数据尚未公开,但自2024年2月开始受理申请以来,申请正在陆续提交中)。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利人被授予禁止未经授权制造、销售、进口注册外观设计产品的排他性权利,还可以将该外观设计权许可给第三方或进行转让以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某企业就其新产品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后,可以在法律上禁止竞争对手在缅甸国内销售模仿该设计的产品,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获得许可费收入。由于制度实施时间尚短,知名的注册案例还很有限,但预计在时装、传统工艺、日用品、电子设备等各领域,通过外观设计注册保护设计的实绩将逐步积累。

6. 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实施情况

缅甸的新工业外观设计法(Industrial Design Law, Pyidaungsu Hluttaw Law No. 2)于2019年1月30日制定。但并非立即施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准备,施行被推迟了数年。202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作为本法实施细则的工业外观设计规则(Industrial Design Rules),同年10月18日,国家行政委员会(SAC)发布了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本法的公告(通告第217/2023号)。随之,10月27日商务部通告第71/2023号规定了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和各种手续的官方表格(表单类),此外知识产权厅(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于12月29日通告第2/2023号公布了收费标准。经过这些实务准备,2023年10月31日外观设计法正式生效,翌年2024年2月1日IPD开始受理外观设计申请。本法的实施废除了旧有的"1946年专利及外观设计(紧急条款)法"。作为约70年来首次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环,外观设计领域也建立了现代化的保护制度。

从国际合作情况来看,缅甸截至2025年虽然尚未加入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制度)或巴黎公约,但本法包含了与巴黎公约相当的优先权制度(6个月内的优先申请主张)和公开宽限制度,以及基于洛迦诺协定的外观设计分类等,内容符合国际标准。实际上,缅甸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承担TRIPS协定上的义务,本外观设计法也按照TRIPS和巴黎公约的宗旨进行了完善。今后,如果缅甸加入海牙协定或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将进一步促进接受来自海外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以及本国设计的海外保护。新制度刚刚实施,运营状况的改善和知识产权厅的体制建设仍在推进中,但对缅甸国内外的经营者而言,在该国进行设计保护已成为现实的选择,这一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及信息来源:缅甸工业外观设计法(2019年)及其实施规则、缅甸知识产权局公开资料、WIPO Lex数据库、各律师事务所当地法律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