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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制度实务指南|从申请到注册后管理・侵权应对 | EVORIX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4/24

台湾的商标制度以“申请(注册)制·先申请制”为核心,其特点在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负责从审查、注册到异议、无效、撤销(废止)的全流程行政处置。本文将全面讲解从台湾商标申请到注册后的管理,以及应对侵权等实务中的重要要点。

目录

  1. 制度概述(主管机关・保护对象・注册要件)
  2. 对不予注册(驳回)机制的实务理解
  3. 申请、国际申请与审查实务
  4. 优先权与马德里体系
  5. 费用(官方费用)与审查流程
  6. 与日本、中国的主要差异点
  7. 复审与救济途径
  8. 行政不服申诉与行政诉讼
  9. 注册后的管理与交易
  10. 侵权应对与执行
  11. 判例、重要案例与近期法律修订
  12. 一手资料・官方链接集

制度概述

台湾的商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由TIPO(台湾知识产权局)负责从“注册、异议、无效、撤销(废止)”的全流程审查及行政处分,司法救济则通过“诉愿→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申请(e-filing),并将包括电子送达在内的电子程序纳入了制度设计(商标法第13条)。

商标的定义相对宽泛,除文字、图形等典型标识外,色彩、立体、动态、全息图、声音等非传统商标也被明文纳入保护范围(《商标法》第18条等)。

观点 实务要点 主要依据
主管机关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裁定)、撤销(废止)的审查及处置主体为TIPO 《商标法》第14至16条
适用法令 《商标法》(Trademark Act)。涵盖定义、注册要件、异议、无效、撤销、侵权救济乃至刑事处罚 商标法总体
施行细则 申请格式、非传统商标的标识要件、驳回答复期限、加速审查申请要件等 《实施细则》第12条、第14~19条、第34条等
保护对象 除文字、图形外,还包括色彩、立体、动态、全息图、声音等(含组合) 《商标法》第18条;《实施细则》第14~18条
保护要件 以“识别性”为核心。也可主张通过使用获得识别力 《商标法》第18条、第29条第2款

关于不予注册(驳回)理由的实务理解

驳回理由大致可归纳为“绝对理由(公益、识别力等)”与“相对理由(在先权利、混淆等)”。在台湾,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著名商标保护(不仅限于混淆,还包括淡化)以及通过同意(consent)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类型 典型案例 法律条文中的定位
绝对理由 缺乏识别力(描述性、通用名称等)、易引起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等的误认、违反公序良俗等 《商标法》第29条第1款、第3款等
相对理由 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同/相似、存在混淆之虞、知名商标(混淆、淡化) 《商标法》第30条第1款各项
举证核心 混淆:标识相似+商品服务相似+消费者群体等的综合考量。稀释:对著名性、识别力及信用的影响风险 实施细则第31条

申请・国际申请与审查实务

台湾申请原则上应“以中文(繁体字)撰写”。申请文件的必填事项(申请人信息、商标名称、标识表示、指定商品/服务、优先权、翻译等)在施行细则第12条中列举。

实务要点 要点 依据
申请书(基本) 申请人/代理人、商标名称、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服务及其类别、优先权信息等 实施细则第12条
指定商品/服务 按尼斯分类(WIPO公布)顺序指定类别,并具体列举商品/服务名称 实施细则第19条
非传统商标 色彩:色样+使用方式说明。3D:最多6个视图。动态:静止图像(最多6张)+说明+电子数据。声音:乐谱等+电子数据 实施细则第14~18条
对驳回理由通知的答复 有国内住所等:1个月。国外:2个月。可延长 实施细则第34条
第三方信息提供 注册前第三方可提交意见。TIPO无义务向提交人发送进展通知 实施细则第34-1条

优先权·马德里体系

台湾基于加入WTO等前提,已在《商标法》及《施行细则》中完善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 重要:申请时必须声明优先权,并在申请日起3个月提交优先权证明。若未提交,将被视为“未主张”,届时难以补救。

✗ 马德里体系:台湾并非《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因此既无法在国际注册中指定台湾,也无法以台湾作为主管局进行国际申请。台湾企业若要利用马德里体系,必须通过缔约国的营业所等途径进行。

事项 期限・要件 依据
优先权主张(通常) 须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台湾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声明。证明文件须在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 施行细则第20条
展览优先权 自首次公开展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主办方证明 施行细则第21~22条
马德里体系(指定台湾) 台湾不可作为国际注册的指定国(台湾非缔约国) TIPO海外商标布局资料

费用(官方费用)与审查流程

根据TIPO公布的费用表,主要官方费用的参考标准如下。在线申请与纸质申请存在差异。

程序 官方费用(新台币) 实务注释
申请(纸质) 3,000/类(最多20项) 超过20项,每增加1项加收200
申请(在线) 2,400日元/类(最多20项) 超过20项,每增加1项加收200日元
注册费(含公告费) 2,500日元/类 注册审查后的缴费期限管理至关重要
加速审查申请 6,000/类 2024年5月起施行
异议申请 4,000/类 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
无效(裁定) 7,000/类 相对理由涉及5年限制问题
撤销(废止) 7,000/类 未使用(3年)及其他多种类型
更新(展期) 4,000/类 逾期6个月后费用加倍(8,000/类)

审查流程(概览)

申请(纸质/在线)

形式审查(补正缺失)

实质审查(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商标等)

↓ 无驳回理由 ↓ 有驳回理由

准予注册(缴纳注册费通知) 驳回理由通知 → 提交意见书・修改

缴纳注册费(期限管理)

注册公告・注册证签发

注册后3个月(异议期) → 权利稳定化

注册费缴纳期限:自收到注册审查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逾期6个月内可补缴双倍金额予以补救(《商标法》第32条)。

根据TIPO公布的数据,审查期间的参考标准为“商标注册申请”在线8个月(纸质10个月)(此为统计参考值,实际可能因案件内容等因素延长)。

与日本、中国(大陆)的主要差异点

事项 台湾 日本 中国(大陆)
马德里体系 非缔约国(不可指定台湾) 可用 可用
异议期限 注册公告后3个月(授权后) 自注册公报发布之日起2个月(授权后) 预审公告后3个月(预审型)
申请语言 原则上为繁体中文 日语 中文(简体字)
指定商品/服务 采用尼斯分类及TIPO公告的分类表 尼斯分类(日本适用) 尼斯分类(侧重于子类应用)

审判与救济手段

台湾的“商标争议”采用以下结构:TIPO负责审理注册后的异议(Opposition)、无效(Invalidation:评定)及撤销(Revocation:废止)案件,针对其裁决可提起上诉→通过行政诉讼进行争议解决。

程序 申请资格 期限限制 官方费用(新台币)
异议 任何人皆可 自注册公告次日起3个月 4,000/类
无效(裁定) 原则上以“利害关系人”为中心 部分相对理由为5年(恶意等情况除外) 7,000/类
撤销(废止) 多数情况下“任何人”均可 连续3年未使用等 7,000/类

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关键点:以“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为要件,当撤销请求送达时,权利人需提交使用证明(proof of use)(《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第65条)。

行政不服申诉与行政诉讼

针对TIPO的处分(驳回审查、异议、无效、撤销的裁决等),行政救济的基本流程是先提出“申诉(行政不服申诉)”,随后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阶段 法定期限 实务注意事项 依据
申诉 自处分送达次日起30天 以收件日为基准判断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14条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2个月 逾期将面临违法的重大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106条
上诉 送达后20天 另有补充上诉理由的期限等 《行政诉讼法》第241条

TIPO的处分(驳回/异议/无效/撤销)

行政复议(30天)

↓ 驳回等

行政诉讼(2个月)・一审

上诉(20天)・终审

注册后的管理与交易

注册后,主要涉及权利存续(更新)、权利转让、许可、担保(质权)以及注册信息的变更。台湾地区“未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方”的事项范围较广,因此在商标交易实务中,登记申请通常是配套进行的。

更新・使用证明・分割/缩减

权利期限为10年,可通过续展每10年维持一次。续展可在到期前6个月开始办理,到期后6个月内补缴(双倍费用)仍可获得救济(《商标法》第34条)。

管理行为 期限・要件 官方费用(新台币) 依据
更新(展期) 可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需缴纳双倍费用 4,000/类(逾期为8,000) 《商标法》第34条
分割(注册后) 设有注册分割程序 1,500 实施细则第36条
指定商品/服务的缩减 注册后原则上不可进行“缩减”以外的内容变更 500 《商标法》第38条
针对因未使用而撤销的抗辩 收到撤销请求后,权利人需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63条、第65条

许可、转让、设定担保(质权)与登记要件

⚠ 重要:台湾地区明文规定,许可、转让及质权均须“登记方能对抗第三方”。必须以登记为前提进行合同设计及交割。

交易类型 实务效果 是否需要登记 依据条款
专用许可・普通许可 专有权人原则上可以其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若未载明,则无法对抗第三方 《商标法》第39条
转授权 专用权人原则上可进行转授权(通过合同约定) 登记是对抗要件 《商标法》第40条
转让(转移) 权利转让的对第三人效力 登记为对抗要件 《商标法》第42条
质权(担保) 设立、变更、消灭的对第三人效力,优先顺序按登记先后 登记为对抗要件 《商标法》第44条

侵权应对与执行

台湾的侵权应对可采取“多层次执法”方式,即结合民事(禁令、损害赔偿等)、行政(海关边境查扣)及刑事(仿冒品等)手段。

禁令・损害赔偿

救济 内容 要件・期限 依据
停止・预防 向侵权人请求停止及预防 侵权(可能性)的举证 《商标法》第69条第1~2款
销毁等 侵权商品及侵权工具的销毁等 法院可依据比例原则下达替代措施命令 《商标法》第69条第2款
损害赔偿 故意与过失要件 2年/10年的除斥期间 《商标法》第69条第3~4款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①民法模式 ②侵权人获利 ③最高1,500倍 ④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 若“明显不均衡”则可酌情减额 《商标法》第71条

海关(边境)与刑事

手段 期间・要件 依据
海关扣留(申请) 申请书+侵权事实+担保 《商标法》第72条
起诉期限 须在收到通知后12日内(可延长)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73条
刑事处罚(典型侵权) 最高3年有期徒刑+最高新台币200,000元罚金 《商标法》第95条
刑事处罚(销售侵权商品等) 最高1年有期徒刑+最高新台币50,000元罚金 《商标法》第97条

判例、重要案例及近期法律修订

主要判例・重要案例

介绍3起对实务影响重大的案例(涉及知名商标、混淆判断、使用举证)。这些案例均以“证据结构(什么、在哪个市场、程度如何)”决定胜负,直接关系到台湾实务中的举证策略。

案件 争议焦点(摘要) 实务启示
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大字第1号 关于稀释化中“著名商标”的知名度水平。大法庭将解释统一为不要求达到“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晓”的程度 即使主张淡化,也应尽早确立“市场定义”,并分别就知名度与淡化风险进行举证
知识产权商业法院 111年度民商诉字第19号 综合考量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及交易实情、实际混淆是否存在等因素,否定混淆之虞 不仅要收集“指定商品”的证据,还应尽早收集“实际使用方式及交易实情”的证据
知识产权商业法院 111年度行商诉字第2号 关于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时“在台湾使用”的举证。仅凭英文网站及美元标示无法认定构成使用 跨境电商及面向海外的服务需提供证明“面向台湾提供”的客观证据

近期修订与动向

专题 内容 对实务的影响
加速审查 申请书、必要性理由及证据为必要条件。2024年施行细则修订中具体化了相关要求 对于需要尽早获得权利的案件,可将证据设计纳入程序策略
著名商标保护指南更新 《商标法》第30条第1款第11项的实施指南已更新 可从申请阶段起着手准备知名性及淡化效应的评估要素
更新费、注册费、电子申请 明确了在线申请与纸质申请的差异及续展费加倍等规定 费用估算透明化。包括逾期补缴在内的客户管理至关重要
争议期间的比较 台湾:注册后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日本:2个月。中国:公告后3个月(预授权阶段) 全球监控设计的起始点因国家而异

以下是实务中参考频率较高的原始资料(官方/原始文献)链接列表。

分类 资料名称 链接
法令(台湾) 商标法(含英文译本) MOJ法规数据库
法令(台湾) 商标法施行细则 MOJ法规数据库
法令(台湾)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 MOJ法规数据库
法令(台湾) 申诉法 MOJ法规数据库
法令(台湾) 行政诉讼法 MOJ法规数据库
程序(TIPO) 商标费用表 TIPO官网
程序(TIPO) 处理时限(审查期间参考) TIPO官网
指南(TIPO) 知名商标保护审查指南 TIPO官网
国际(WIPO) 马德里体系成员 WIPO
法律法规(日本) 日本商标法(英文译本) 日本法令英文译文数据库
法律法规(中国) 中国商标法 WIPO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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