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专利制度以《专利法》为依据,由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设计)三类组成。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经济部(MOEA),实际执行工作由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负责。由于台湾并非《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因此无法通过PCT途径进行国内转入,这是国际申请规划中最重要的注意事项。本文将从专利代理人的实务角度出发,系统梳理申请要件、审查流程、主要期限、官方费用、无效审判、侵权诉讼以及外国人申请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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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经济部(MOEA),专利事务由被指定为“专利专责机关”的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执行。从司法及准司法角度来看,针对行政处分(驳回、无效、更正等)的救济程序,将从行政不服(申诉等)衔接至行政诉讼,由作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一审)和最高行政法院(上级审)负责审理。
| 分类 | 机构 | 主要职能 |
|---|---|---|
| 主管机关 | MOEA(经济部) | 专利制度的主管机关,专利专门机构的指定 |
| 专利专门机构 | TIPO(智慧財產局) | 受理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复审、无效审查、更正审查、注册公告 |
| 行政救济(不服) | MOEA(申诉等) | 针对TIPO行政处分的行政不服申诉阶段 |
| 行政诉讼(一审)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对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 |
| 行政诉讼(上诉审) | 最高行政法院 | 上诉审 |
| 民事救济 | 知识产权及商业法院 | 禁令、损害赔偿等侵权诉讼 |
| 边境措施 | 海关(台湾Customs) | 对涉嫌侵权进口商品的扣留、通知、解除等 |
《台湾专利法》规定了发明(invention)、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和外观设计(design)三种类型。由于三者的审查方式、存续期间及权利行使门槛各不相同,因此根据案件特性选择合适的类型是制定战略的起点。
| 项目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 保护对象 | 技术思想(利用自然规律) | 物品的形状、结构等 | 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包括GUI/图标) |
| 审查方式 | 实质审查(应请求启动) | 仅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复审(驳回时) |
| 公开 | 原则上18个月后公开(可请求提前公开) | 注册・公告(刊登于公报) | 注册・公告(刊登于公报) |
| 存续期间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自申请日起15年(从属外观设计与主外观设计同时失效) |
| 权利行使 | 通常的侵权举证(以权利要求为中心) | 发出警告时必须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 以图纸为中心(说明书仅供参考) |
| 程序简化 | AEP等(附带条件) | (因属形式审查故可加速) | TIPO的运作 |
实用新型实务注意事项:实用新型仅经形式审查即可注册,但在行使权利前必须取得并出示技术评估报告。若未出示报告即发出警告,日后若被撤销,可能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已尽相当注意义务(due care),则可能免责)。务必将发出警告或提起诉讼前的报告获取情况记录在案。
发明被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造”,必须满足产业上利用可能性、新颖性(公开文献、公开实施、公知)及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轻易想到)。另一方面,下列对象不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的排除对象(第24条):
① 动植物及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微生物制造工艺除外)
② 人体
及动物的诊断、治疗、手术方法③ 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存在相当于先申请(他人发明)否定后申请新颖性的“先申请效力”(第23条)的规定,即在先有效申请的他人申请或专利的说明书等中记载且随后公开的内容,可阻却后申请(存在申请人相同等例外情况)。
| 类型 | 宽限期 | 对象 |
|---|---|---|
| 发明、实用新型 | 生效日前12个月 | 自行公开或非自愿公开 |
| 外观设计 | 生效日前6个月 | 同上 |
但因申请而伴随的官方公报公开,若属本人自愿行为,则不适用此规定。学会发表、展示、销售等自我披露,是台湾申请时间线规划中应优先管理的项目。
在发明及外观设计申请中,若申请时提交的外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图纸(而非中文版本),并在TIPO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则可维持外语提交日作为申请日。若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译文,申请可能被驳回;但在驳回决定送达前提交译文,则提交日即为申请日,且外语版本将被视为未提交。
翻译错误的致命风险:外语原文无法事后更正,中文译文不得超出原文的公开范围。翻译错误的更正也仅限于原文范围内。根据TIPO审查标准,中文译文(中文本)将成为“法定审查文本”,既是判断补正、更正是否构成新事项或范围扩大的比较基础,而翻译错误的更正则需通过与外语原文的对比进行审查。因此,必须建立术语统一与译文审查的操作规程。
根据TIPO公布的2024年统计数据,发明专利的平均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A)送达时间为8.4个月,平均处理周期为14.2个月,可作为标准审查的参考基准。
| 阶段 | 期限 | 实务意义 | 依据 |
|---|---|---|---|
| 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 | 自最早申请日起12个月 | 确保巴黎优先权(WTO/互惠原则) | 第28条 |
| 提交优先权证明书(发明)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 | 因未提交等原因不主张推定优先权 | 第29条 |
| 优先权恢复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 | 因疏忽未主张的救济(需缴纳费用) | 第29条 |
| 优先权(外观设计) | 6个月 | 外观设计属于短期 | 参照第142条 |
| 优先权证明书(外观设计) | 10个月 | 外观设计证明提交期限 | 参照第142条 |
| 发明公开 | 原则上18个月(如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为准) | 公开后,赔偿请求成为问题 | 第37条、第41条 |
| 发明实质审查请求 | 自申请日起3年内 | 逾期=视为撤回 | 第38条 |
| 驳回→请求复审 | 驳回决定送达后2个月 | 因审查员更换而进行的重新评估+修改窗口 | 第48–50条 |
| 专利审查决定→注册(发明) | 审查决定送达后3个月 | 未缴纳则不予公告 | 第52条 |
| 补缴年费 | 各年度原期限届满后6个月 | 补缴亦可维持(加算金) | 第94条 |
| 养老金恢复 | 补缴期满后1年内 | 缴纳3倍金额可恢复已丧失的权利 | 第70条 |
| 补充无效理由及证据 | 提起无效后3个月 | 逾期不予审理 | 第73条 |
| 权利人对无效主张的答辩 | 原则上1个月 | 与更正机会(限时)直接相关 | 第74条 |
以下为TIPO官方政府费用(official fees)。代理人费用、翻译费、鉴定费另计。金额依据《专利费用规则》(新台币)计算。
| 程序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 专利证书费 | 1,000 | 1,000 | 1,000 |
| 年费(第1至3年) | 2,500/年 | 2,500/年 | 800/年 |
| 年金(4~6年) | 5,000/年 | 4,000/年 | 2,000/年 |
| 年金(7~9年) | 8,000/年 | 8,000/年(7年起) | 3,000/年(7年起) |
| 年金(10年起) | 16,000/年 | — | — |
| 无效审判 申请(外观设计) | — | — | 8,000 |
| 再审查请求(外观设计) | — | — | 3,500 |
| 实用新型 技术评估报告(最多10项权利要求) | — | 5,000 | — |
| 技术评估报告(每超出1项权利要求) | — | 600 | — |
| 转让及实施许可登记 | 2,000 | 2,000 | 2,000 |
长期专利组合成本设计:由于发明专利的年费在“第10年起呈阶梯式增长至每年16,000日元”,因此按权利束(专利家族)分别进行投资回报率(ROI)评估来决定是否续展是合理的。外观设计专利自第7年起年费仅为3,000日元,因此该结构便于考虑“广泛维持”保护组合。
在台湾,标准流程中并不存在像日本那样的独立“异议阶段”,第三方攻击程序被整合为TIPO无效审判(invalidation)→行政救济→行政诉讼。任何人(any person)均可向TIPO提出无效申请,依据为法定无效理由(缺乏专利性、违反说明书要求、申请人资格等)。
陈述书固定规则:无效理由书(statement)在提交后不得追加或变更(仅允许缩小保护范围)。理由及证据可在提交后3个月内补正,但逾期将不予审理,因此提交时的举证计划将决定胜负。权利人原则上需在1个月内提交答辩。
无效程序进行中的修正(post-grant amendment)仅在“提交答辩时”等特定情形下允许,且修正类型仅限于“删除或缩减权利要求、更正笔误或误译、澄清”。除更正误译外,不得超出申请时公开的内容,亦禁止实质性扩展或变更公告权利要求。若无效程序与修正程序同时进行,TIPO将合并程序并同时作出裁决。无效裁决确定时,专利权将被推定为“自始不存在”。
针对驳回决定,可在送达后2个月内附理由提出再审查请求,再审查将由未参与原审查的审查员负责。若因形式缺陷等原因被不予受理或驳回,根据条文规定应“直接”进入行政救济程序而非再审查,因此需在应对驳回理由的同时,就救济途径的选择(再审查 vs 直接行政救济)进行战略判断。
若存在侵权(或侵权风险),专利权人可请求禁止及预防侵权;若存在故意或过失,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以及销毁或撤除侵权物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损害额的计算(第97条):
① 权利
人利益差额法 ② 侵权人
利益法 ③ 合理
许可费相当额法。对于
故意侵权
,法院可将赔偿额提高至最高3倍
(具有惩罚性赔偿功能)。消灭时效为自知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10年。
专利权人可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海关受理后,若未在12日内(必要时可延长12日)提起侵权诉讼,扣留将被解除,因此必须在申请时同步准备好举证材料、担保措施以及短期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管辖权确认、被告确定、证据保全)。
核心要点:台湾
并非PCT成员国
,因此
无法通过PCT国际申请指定台湾并“进入国内阶段”。故即使利用PCT,在台湾的权利确立仍需通过直接向台湾申请(+优先权)
来规划。具体而言,必须预先制定时间表,在PCT申请日(或其优先权日)作为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台湾提交申请
。
鉴于此制度设计,台湾无法享受PCT的优势(将国内阶段的决定推迟至30个月后),因此在多国申请案件中,必须“在巴黎优先权12个月内单独规划台湾路线”,其预算与决策时间线将与日本、美国及欧洲路线分离。
外国申请的两个要件:
① 互惠原则(reciprocity):若未满足条约、协定或互惠保护等条件,外国申请将不予受理
② 代理人强制要求:在台湾地区内无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必须选任台湾代理人(专利代理人)
这些事项应纳入申请前的KYC核查(客户属性、国籍、住所确认,以及委托书、名义、地址的完善)中。对于日本企业而言,由于日台之间已确保相互保护,通常能满足受理要件,但必须选任代理人。
申请
前阶段
☑ 确认公开(学术会议、展览、销售)计划及是否适用宽限期(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先申请及现有技术调查(包括先申请效力 Art.23)
☑ 确认
外国申请人申请要件(互惠原则、强制委托代理人)☑ 基于
非PCT成员国身份的“巴黎优先权12个月内直接申请”计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类型选择(保护期限、审查方式、权利行使要件)
申请
至审查阶段
☑ 如提交外文文本,需制定翻译方针(术语统一)并
完善误译更正流程☑ 优先权:同时记载优先权声明
事项,管理证明文件提交期限(16个月/外观设计10个月)☑ 将
发明实质审查请求(3年内)纳入专利组合战略☑ 答复审查意见:通过
“法律条文→审查标准适用→补充证据”三层架构构建反驳☑ 被驳回后2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探讨是否进行修改
授权~维持
阶段☑ 审查后3个月内缴纳证书费+第一年年费(发明)
☑ 纳入年费体系(特别是第10年起每年16,000日元)的
长期费用估算☑ 实用新型
需在取得技术评估报告后进行警告及诉讼☑ 许可:将排他性/通常许可、转许可、对更正及无效请求的应对、是否需要注册等
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转让及实施权通过TIPO登记(recordation)确保对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诉讼
阶段
☑ 因无效程序进行中的修正受“时间、类型”限制,故需
与答辩同步设计☑ 无效理由及证据的补充应在提起后3个月内
完成☑ 临界点:在提出扣留申请的同时,为12天内提起诉讼做好准备(确定被告、保全证据)
☑ 损害赔偿额计算的3种方式(权利人利益/侵权人利益/合理许可费)比较
☑ 初期阶段即探讨主张故意侵权3倍赔偿的余地
台湾专利制度虽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由TIPO进行中央集权式审查、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等明确框架,但必须将“非PCT成员国”这一国际制度上的特殊性作为最重要的实务前提加以考量。
首先,由于无法使用PCT途径,应将台湾专利权取得规划为在巴黎公约优先权12个月内直接提交申请。在多国案件的日程安排与预算分配中,向公司内部明确传达“台湾地区不设30个月宽限期”这一前提,是防止权利丧失的第一步。
其次,外文文本的提交及翻译错误风险管理是质量控制的核心。虽然中文译文是法定审查文本,但翻译错误的更正受限于外语原文,因此建立术语统一和译文审查的规范,可确保补正和更正的灵活性。
第三,基于无效审判陈述书的固定规则,必须预先制定提起无效时的举证计划及3个月内的补正策略。对于权利人而言,在答辩的同时设计修正方案(限定时间与类型)也是防御的关键。
第四,鉴于实用新型在没有技术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无法行使权利、外国人必须选任代理人、边境措施以12天内短期提诉为前提等“台湾特有的操作限制”,在申请及权利行使的各个阶段将这些限制制度化,是区别于日本、美国及欧洲的实务安排的核心。
台湾专利的授权与权利行使,需要基于专利法条文、TIPO审查标准及智慧财产权及商业法院判例的联动,进行实务设计。建议由日本专利代理人与台湾代理人协作,针对每个案件分别探讨类型选择、期限管理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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