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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制度实务指南|专利代理师解读EPC・EPO・UPC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4/24

欧洲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双层结构:欧洲专利局(EPO)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实施统一的授予程序,而授予后,其效力则作为各指定国的国内权利(捆绑专利)分别产生。随着2023年6月启动的统一专利制度(UP/UPC),在传统的“按国运作”之外,新增了“统一效力+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统一诉讼”这一选项,专利组合战略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将从专利代理人的实务角度出发,系统梳理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条文的程序设计、期限管理、最新判例(G 2/21、G 1/22、G 1/24等)、统一专利制度的运用策略以及费用结构。

目录

  1. 欧洲专利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性质
  2. 申请程序与主要期限
  3. 从申请到授权的流程图
  4. 可专利性标准与说明书要求
  5. 驳回理由与EPO审查实务
  6. 复审、异议、无效及近期主要判例
  7. 权利行使与统一专利制度(UP/UPC)
  8. 费用与翻译策略
  9. 实务检查清单
  10. 总结:欧洲专利战略要点

欧洲专利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性质

欧洲专利制度由欧洲专利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运营,欧洲专利局(EPO)集中负责申请的受理、检索、审查及授予等授予程序。相比之下,授予后的效力则受各指定国国内专利同等效力与条件的约束(EPC第2条第2款)。

制度要点:欧洲专利并非“单一权利”,而是授予后作为各国国内专利处理的“捆绑专利”。因此,除非选择统一专利制度,否则侵权诉讼、禁令及损害赔偿原则上将构成各国程序的集合,证据、救济及费用将因国而异。作为例外,EPO异议仅在授予后9个月内由中央机构作出撤销或维持的裁决,因此具有“中央效力”。

语言与官方语言

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三种。欧洲专利申请原则上应使用这些官方语言提交,但也可使用其他语言提交,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为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翻译文本。未提交翻译文本可能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因此以补救为前提的操作存在风险。授予专利时,说明书将以程序语言在公报上公布,而权利要求则需根据R.71(3)的规定提交其余两种官方语言的译文。

申请程序与主要期限

欧洲途径主要由(A)直接欧洲申请(EP)和(B)通过PCT进入欧洲阶段的Euro-PCT申请两大支柱构成。在Euro-PCT中,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EPO,必须在31个月内完成进入欧洲阶段所需的各项手续(翻译、各类费用、请求审查等)(R.159(1))。

申请文件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78条规定,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书(请求授予欧洲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涉及)及摘要。根据第80条及R.40(1)的规定,申请日认定的最低要件包括“寻求欧洲专利的声明”、“申请人身份及联系方式”以及“说明书或对先前申请的引用”;若选择引用申请方式(filing by reference),还需注意补充提交(副本等)的要求。

主要期限一览(在欧洲实务中错过将造成致命打击)

程序阶段 主要行动 期限・起算点 依据条款
确保申请日满足最低要件即授予申请日满足要件之日EPC 第80条 / 第40条
语言提交非官方语言申请的译文自申请日起2个月EPC 第14条 / 规则第6(1)条
申请费及检索费缴纳申请费及欧洲检索费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R.38(1)
公开申请公开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欧洲专利公约》第93条第1款
主张优先权从第一项申请到EP/PCT申请12个月内《欧洲专利公约》第87条
指定费缴纳指定费(1件·固定费率)检索报告自公报刊载之日起6个月内第39条第1款
请求审查提出审查请求・缴纳审查费自检索报告中提及公报之日起6个月R.70(1) / Art.94
Euro-PCT过渡进入欧洲阶段的程序(翻译、申请费等)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R.159(1)
Euro-PCT修改R.161(修改机会)/R.162(权利要求费)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R.161 / R.162
授权前最后阶段R.71(3)应对(授权费、公报费+权利要求书翻译)自R.71(3)通知起4个月R.71(3)
向各国过渡验证(提交翻译等)自授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部分国家可延长)《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
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第三方异议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欧洲专利公约》第99(1)条
上诉提起上诉・提交理由书自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4个月EPC第108条

期限管理的陷阱:请求审查以“缴纳审查费为生效要件”,是容易发生“自以为已请求”误判的期限。此外,根据R.71(3)(授予意向)规定的4个月期限在实务中通常不被视为可延长,此时若因疏忽未察觉Druckexemplar(授予文本)中的错误,极易引发“推定同意”的典型事故。期限管理必须进行系统化运作,包括明确起算点(公报、通知、优先日)以及救济手段(further processing/重新确立)的对应可能性。

从申请到授权的流程图

1. 申请:EP直接申请或PCT申请(国际阶段)
2. 确保申请日・语言处理:第80条 / 第40条(最低要求)/ 第14条・第6条(翻译)
3. 申请费・检索费:须在申请后1个月内缴纳(R.38)
4. 检索+意见书:欧洲检索报告(ESR)/国际检索报告及意见书(WO-ISA)
5. 申请公开:原则上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第93条)
6a. 直接提交欧洲专利(EP)的情况:指定费・请求审查(R.39 / R.70)
6b. 欧洲PCT(Euro-PCT)的情况:31个月后进入欧洲阶段(R.159)→ 根据R.161/162通告,6个月内缴纳修改费・权利要求费
7. 实质审查:第94条 / 规则137(修改)/ 应对驳回理由
8. R.71(3) 授予意向通知:4个月内缴纳授予费及公报费,提交权利要求书译文
9. 授权(刊登公报):第98条
10. 授权后路径:(A) 各国过渡(验证,第65条 / 伦敦协定)或统一效力注册(UP)/ (B) EPO异议(9个月,第99/100条)/(C) 上诉(视情况,第108条)

专利性标准与说明书要求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的基本要求是以发明性与技术性(第52条)为前提,同时满足新颖性(第54条)创造性(第56条)及工业适用性(第57条)。说明书要求主要围绕实施可能性(第83条)以及权利要求的明确性、简洁性和支持性(第84条),而在修改实务中,禁止新增内容(第123(2)条)是最常见的“卡点”。

新颖性与创造性

新颖性的结构是“申请(优先权)日之前向公众公开的一切内容”均构成现有技术(第54条第2款)。在欧洲,特别是基于第54条第3款(先申请后公开的欧洲申请等)仅针对新颖性进行攻击这一前提,权利要求集的层次设计及分案申请的处理在实务中尤为重要。关于创造性,虽然条文上仅简洁地规定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但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问题-解决方案方法(problem-solution approach),在实践中通常需系统性地论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差异点/客观技术课题/效果(技术效果)。

软件与仿真发明的COMVIK方法

在软件/商业相关发明中,COMVIK方法(即非技术特征不被视为对创造性有贡献)是实务的前提。扩大审判部决定G 1/19(2021年3月10日)明确指出该框架同样适用于仿真发明,并强调“技术效果是否超越了常规计算机实现”是关键所在。

说明要求与权利要求解释(G 1/24)

关于说明书要求,第83条要求“以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进行明确且完整的公开”,第84条则要求权利要求具有明确性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近期的重要判例G 1/24(2025年6月18日)得出结论:在专利性审查(第52至57条)中的权利要求解释中,也应始终参照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G 1/24对实务的影响:不仅权利要求用语的表面明确性,说明书记载(定义、实施方式、发明的贡献)的一致性,也会更直接地影响对新颖性/创造性的“解读”。在说明书中确立术语定义和实施方式的记载,将越来越多地成为决定审查和异议程序胜负的关键。

驳回理由与EPO审查实务

若从实务角度对驳回理由进行分类,可分为:(a) 专利要件(第52条至第57条)、(b) 说明书要件(第83条/第84条)、(c) 修改限制(第123(2)条/(3)、R.137等)、(d) 单一性(第82条)、(e) 逾期或未缴费用(R.38/R.39/R.70/R.71(3)等)。在应对EPO审查时,最能体现差异的在于三点:修改方案的设计技术效果的证明,以及在程序关键节点上消除分歧的判断

修改策略与新增内容(第123(2)条)

关于修改,根据R.137,原则上在收到检索报告前不得进行修改;此外,审查员还可根据其裁量权限制追加修改(R.137(3)),无论哪种情况,满足“禁止追加事项”(Art.123(2))都是大前提。在欧洲,以“通过补正修正”为前提的初始说明书存在风险,特别是当效果、作用机制、参数定义及实施例的深度不足时,后续补救措施很容易因违反第123(2)条而受阻。

第123(2)条的致命一击:在欧洲,“追加事项”极易导致申请被驳回,且授予专利权后还需遵守禁止权利范围扩大的规定(第123(3)条),因此为了避免审查阶段的修改在未来引发异议或无效程序时产生反噬,(i) 明确保留公开的“要点”、(ii) 避免中间概括、(iii) 充分考虑G 1/24并彻底统一定义与术语,这种设计是合理的。

技术效果的证明(G 2/21)

关于构成创造性“差异”核心的技术效果,G 2/21(2023年3月23日)明确指出,不能仅以“该证据在申请日前未公开”为由,就排斥申请后提交的证据(post-published evidence)。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事后补交的证据都能被采纳,因为“该效果是否包含在申请时的技术教导中”这一评估标准依然存在。因此,在说明书中至少在申请时就嵌入效果的合理依据(数据、推论、与技术常识的关联)的设计依然至关重要。

授予意向(R.71(3))阶段的风险

R.71(3)通知后的阶段,除了审查适格性问题外,还因“修正错误记载或遗漏的可能性急剧降低”而具有极高风险。必须在4个月内缴纳授权费和公报费并提交权利要求书译文,在实务上被视为不可延期的截止期限。关于Druckexemplar(授权文本),通过内部审查与代理人审查的双重把关,确保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引用符号及附表等内容的协调一致,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审判、异议、无效及近期主要判例

作为授权后的中央程序,EPO异议由第三方在“授权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内”提起,异议理由仅限于《专利法》第100条。由于异议具有覆盖所有指定国的中央效力,在诉讼风险管理(特别是与UP/UPC下的中央无效程序并行时)中,“在中央阶段被驳回/获得保护”的影响重大,EPO也已表明在类似诉讼的案件中将采取加速异议程序的操作。

上诉程序与收敛性方法(RPBA)

根据第108条,上诉须在决定通知送达后2个月内提起,并在4个月内提交理由书,且缴纳上诉费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在上诉审理中,根据《程序规则》(RPBA)的收敛性方法,对提交时限及主张构成的管理在实务上至关重要,需注意初期行动(一审阶段的权利要求集整理、反驳的完善、证据提交的时机)往往直接影响最终结论。

国内无效与中央限制(第105a条)

就国内无效而言,欧洲专利授予后在各国被视为国内专利,各国的撤销(无效)依据将参照《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38条所列类型(缺乏专利性、缺乏实施可能性、追加事项、权利范围扩大、权利人资格等)进行适用。此外,权利人可向欧洲专利局(EPO)申请对专利进行限定或撤销(第105a条),但异议程序进行期间除外,因此在争议策略上,有余地将“中央限定”作为一种保险措施进行设计。

主要判例要旨

判例 日期 争议点 结论与实务影响
G 2/212023-03-23证明创造性的效果与后公布证据(合理性讨论的梳理)仅凭“申请日前未公开”这一理由无法驳回申请后提交的证据。虽然在申请时将“效果的说明”纳入说明书的设计依然重要,但利用事后提交数据的空间已得到明确。可重新设计审查及异议程序中的证据策略。
G 1/222023-10-10优先权的归属/继承的审查权限与推定欧洲专利局(EPO)拥有对优先权合法性(归属)的判断权限,且针对优先权主张适用可反驳的推定。在不再过度依赖形式要件的趋势下,关于共同申请、转让条款及默示继承的举证设计在实务中变得尤为重要(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反驳风险依然存在)。
G 1/242025-06-18专利性审查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是否需要参照说明书和附图在为评估专利性而进行的权利要求解释中,应当始终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相比“仅凭权利要求措辞获胜”,说明书记载内容(定义、实施方式、技术问题/效果)的一致性更容易直接决定胜负。
G 1/192021-03-10计算机模拟的技术性/进步性(与COMVIK框架的关系)模拟技术亦需依据COMVIK框架进行评估。关键在于技术效果是否“超越了常规计算机实现”。对于软件类专利,“技术效果”的表述方式是核心。
G 3/192020植物/动物的专利适格性(第53条(b)项例外条款的波及效应)对仅通过本质上属于生物学过程获得的植物等所针对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可接受性产生负面影响。在生物技术领域,权利要求类型(产品/方法/用途)及获取途径的证明变得尤为重要。

权利行使与统一专利制度(UP/UPC)

授予后的权利行使将并存两条路径:(i) 传统模式:在完成各国国内生效(validation)后,分别在各国内提起侵权诉讼;(ii) 统一专利:以获得统一效力(unitary effect)的欧洲专利(UP)和统一专利法院(UPC)为核心的一揽子诉讼。

传统路径与临时保护(第67条)

在传统模式下,由于欧洲专利在各指定国均具有国内专利效力(第2条第2款),因此禁令、损害赔偿、证据披露等事项均依据各国法律框架进行裁决。公开后虽可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7条获得临时保护,但临时保护的具体内容(赔偿请求范围、翻译要求等)仍存在各国差异,因此在争议策略上,需针对各国分别设计“何时、在哪个国家、寻求何种救济”的方案。

统一专利制度(UP/UPC)要点

欧洲专利局(EPO)说明,当欧洲专利的统一效力完成登记时,将在UPC协定生效的参与国中提供一体化的保护(截至2026年4月,18个国家生效)。UPC对包括专利侵权、无效(撤销)及禁令等在内的特定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UPCA第32条),其判决可在成员国境内执行(UPCA第82条)。

退出策略:在过渡期(transitional regime)内,针对传统型欧洲专利(未获得统一效力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选择退出UPC的管辖,保留将侵权/撤销诉讼提交至国内法院的选项(UPCA第83条)。过渡期原则上设计为7年(最长可延长7年,共计14年)。

专利组合设计的两大维度

实务层面的战略核心在于,根据案件特性组合以下两种方案进行专利组合设计。

选项A(采用UP/UPC):接受中央无效的风险,选择统一效力,旨在通过单一诉讼实现大范围禁令。适用于实施国范围广的消费品、竞争激烈的领域以及市场导入较早的案件。

选项B(选择退出并按国别运营):对业务核心专利选择退出UPC,按国别进行保护。适用于希望规避单次诉讼导致全面失效风险的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力市场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的案件。

费用与翻译策略

EPO官方费用(2026年4月1日修订后)

类别 项目 金额(欧元) 备注
申请在线申请费135非在线申请为285
申请欧洲(补充)检索费1,595若通过Euro-PCT申请且无需补充检索,则存在分支
申请指定费(固定)720未缴纳视为撤回
审查审查费2,010未进行补充检索的国际申请费用为2,240日元
授权授权及公告费1,135符合R.71(3)规定的4个月期限
授权超额权利要求费290(16~50项)/ 720(51项起)取决于权利要求数量
维持年费(第3年)725第4年 885、第5年 1,050、此后递增
诉讼异议申请费880自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
诉讼上诉费2,015(减额)/ 2,925(通常)2个月+理由4个月

对于符合“在线申请、15项权利要求以内、35页以内”标准且费用接近最低限度的申请,官方费用参考标准为:申请费135+检索费1,595+指定费720+审查费2,010+授权费1,135=5,595欧元(此处需另加案件存续期间的年费)。但因授予前的年限(待审期间)会导致EPO年费负担增加,因此平衡早期获得权利与修改及应对审查之间的关系,是成本管理的核心。

翻译义务与三层管理

翻译工作通过以下三层进行管理。

层级 翻译对象 期限 依据
① 申请语言非官方语言申请的程序语言原则上2个月第14条 / 第6条
② 授权前权利要求书的双语翻译自第71条第3款通知之日起4个月R.71(3)
③ 授权后各国过渡阶段的翻译(验证)自授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可按国家延长)第65条

关于授权后的翻译,在适用《伦敦协定》的国家中,翻译负担将得到减轻,因此根据权利范围、市场及诉讼预期选择国家,将极大影响成本效益。统一专利的年费采用一次性缴纳,目前公布的费用标准包括第2年35欧元、第10年1,175欧元等。关于统一专利,制度设计规定在过渡期内(最长12年)需提交补充翻译,因此在实务中必须同时管理“翻译工作的安排”与“统一效力登记的期限”。

战略建议

通过PCT申请的最大优势在于,原则上可将区域过渡(欧洲阶段)前的决策与费用支出推迟至30个月(欧洲专利局为31个月)。虽然Euro-PCT要求在31个月内满足R.159的各项要求,但通过早期处理(early processing)也可提前完成,因此可以根据产品发布、融资、诉讼预期等商业事件,灵活设计“何时启动欧洲程序”。

分案申请可在母案申请正在审理期间提交(R.36(1)),分案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请时的公开范围(Art.76(1)),且优先权日等与母案挂钩。分案申请策略在以下方面具有效用:(a) 应对单一性/检索限制,(b) 按市场或实施方式构建权利层次结构,(c) 补救因修正(第123条第2款)而被剔除的部分;但其成败取决于对母案审理状态的管理(即何时可以进行分案)以及对分案“原始公开”内容的严格保障。

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设计阶段)
☑ “在申请时”充实效果、作用机制、参数定义及实施例(规避第123条第2款)
☑ 在说明书中明确“课题→手段→效果”的因果关系(应对G 2/21、问题与解决方案的关联性)
☑ 在说明书中确立术语定义及实施方式(对应G 1/24)
☑ 软件类专利应基于COMVIK原则明确技术效果(G 1/19)
☑ 优先权继承及共同申请的书面化(对应G 1/22)

申请
至审查阶段 ☑ 选择EP直接申请或Euro-PCT途径(与业务事件联动)
☑ 申请费、检索费(1个月)、指定费、请求审查(6个月)的
期限管理☑ 非官方
语言申请时严格遵守翻译期限(2个月)☑ 针对R.161/162通告的6个月应对(Euro-PCT)
☑ 在应对驳回理由通知时避免中间一般化(Art.123(2))

授权
前至授权后阶段 ☑ R.71(3) Druckexemplar的双重审核(内部+代理人)
☑ 权利
要求2官方语言翻译、授权费及公报费的4个月期限☑ 各国过渡(validation)的
国别要求及翻译母版管理☑ 统一效力注册或选择
退出(opt-out)的战略判断☑ UPC选择退出的注册时机管理

诉讼
阶段 ☑ 监控
第三方专利9个月异议期限☑ 上诉
2个月+4个月期限及应对RPBA收敛性处理☑ 中央无效(EPO异议・UPC撤销)与国内无效的
并行管理☑ 考虑将第105a条规定的中央限制作为保险措施

总结:欧洲专利战略要点

欧洲专利制度是一个复合型制度,除了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单一授予程序和授予后的各国效力这一双层结构外,还增加了将于2023年启动的UP/UPC带来的中央诉讼选项。实务要点总结如下:

首先,说明书“申请时的内容厚度”所有工作的基础。第123(2)条关于禁止追加事项的规定、G 2/21关于效果证明的要求、以及G 1/24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裁决,这三大支柱均将实务导向了“申请时公开内容的质量”这一核心。

其次,系统化地管理期限是防止事故的关键。审查请求(自检索报告起6个月)、R.71(3)(4个月·实质上不可延长)、异议(9个月)、上诉(2个月+4个月)等期限,应在严格确定起算点并掌握救济手段的前提下进行运用。

第三,是否利用UP/UPC应以专利组合为单位进行判断。若重视广域禁令,则选择UP;若需规避中央无效风险,则选择退出(Opt-out),根据案件价值、实施国家和竞争环境来组合这两种选择才是合理的。

第四,费用优化在于翻译和国家选择的设计。充分利用《伦敦协定》适用国、统一专利的单一年费,以及将过渡期的额外翻译要求纳入报价设计,这些因素将决定长期成本。

欧洲专利的授权与权利行使,需要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条文、欧洲专利局(EPO)指南、扩大审判部判例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判例的联动关系进行实务设计。建议针对每个具体案件,由日本专利代理人与欧洲代理人协作,共同探讨说明书的“深度”、期限的“起算点”以及UPC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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