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实务以《美国法典》第35编(35 U.S.C.)为核心,结合《联邦法规》第37编(37 C.F.R.)、《专利审查指南》(MPEP)、判例法(最高法院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指导意见,形成了一种多层次规范权利范围、审查及争议的“混合”结构。
美国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美国专利制度的“成文法”是《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其中§101(专利客体)、§102(新颖性与现有技术)、§103(非显而易见性)、§112(说明书要求)等构成核心。程序操作通过《联邦法规汇编》第37卷(37 C.F.R.,即实施细则)以及审查员和实务人员参考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予以具体化(例如:优先权主张的格式与期限、IDS、放弃与恢复等)。
在法律上,该局被定位为负责专利授予、商标注册及信息提供等行政职能的主体。在实务层面,其通过以下三项职能形成了制度运作的“实际规则”:
| 司法管辖 | 管辖权与特点 | 依据 |
|---|---|---|
| 联邦地区法院 | 对专利侵权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州法院无管辖权) |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8条 |
| CAFC(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 对审查与审判(PTAB)决定的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 制度设计上 |
| 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在涉及进口产品的侵权实务中,专门针对禁令(排除令)设立的独立司法程序 |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条 |
申请方式的选择与公开时机、研发成熟度、资金计划及数据获取计划密不可分。本文将围绕“如何确定优先权日并进入美国审查程序”这一核心进行梳理。
| 项目 |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 | 通过PCT进入美国 |
|---|---|---|---|
| 法律地位 | 可作为国内优先权的依据(§119框架) | 进入美国审查程序的主要入口(与§112等要件直接相关) | 依据§371启动国家阶段 |
| 优先权期限的参考 | 原则上需在12个月内转为非临时申请 | 若涉及外国优先权(巴黎公约),则以公约规定的12个月为基准 | 美国转入期限原则上为优先权日起30个月 |
| 文件篇幅 | “支撑未来权利要求的公开内容”的质量至关重要(不可追加新事项) | 必须满足§112(a)的记载要求+权利要求设计 | 原文(PCT)与美国要求(英文翻译、宣誓、费用)的一致性 |
| 政府费用(大型申请) | $325 | 基本$350+检索、审查、颁发费 | 基础国家阶段$350等+检索、审查 |
| 典型应用场景 | 确保早期优先权日、预计将补充数据、应对投资者 | 早期审查与权利确立、分割与延续的起点 | 各国并行申请、争取时间、基于国际检索结果的重新设计 |
以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为前提,实务上的文件套装由以下内容构成:
| 文件 | 实务要点 |
|---|---|
| 说明书(specification) | 满足包含书面描述/实施能力/最佳实施方式的记载要求(§112(a))是“美国实务中最重要的风险管理要点” |
| 权利要求(claims) | 预见后续程序(OA、诉讼、PTAB)中的解释与无效攻击,同步设计术语定义、示例、实施例的深度及“权利要求层次结构” |
| 宣誓/声明(oath/declaration) | 发明人署名及宣誓的框架(§115、37 C.F.R.) |
| ADS(申请数据表) | 将书目事项、优先权主张等标准化后提交(37 C.F.R. 1.76) |
| 费用 | 基础费+检索费+审查费+颁发费+超额权利要求费等的分层结构 |
制度上的“确定事件”包括:(i) 18个月公开(§122,有例外)、(ii) 审查意见(OA)答复期限(SSP+延期)、(iii) 授权・颁发、(iv) 年费缴纳。根据规定,审查意见答复设有延期制度(37 C.F.R. 1.136),若无法及时答复,则需支付延期费。
PTA(专利期限调整):若审查延误超过一定阈值,例如延误超过3年等情况,可能导致专利期限进行调整(但申请人方面的延误将予以扣除)。
假设为典型的实用新型(非临时申请),仅列出基本项目(超额权利要求费、尺寸费、翻译费、IDS、RCE等另计)。
| 分类 | 临时申请费 | 非临时申请:基本申请费 | 检索费 | 审查费 | 颁发费 |
|---|---|---|---|---|---|
| 大型 | $325 | $350 | 770美元 | $880 | $1,290 |
| 小号 | $130 | $140 | $308 | $352 | $516 |
| Micro | $65 | $70 | $154 | $176 | $258 |
小型/微型实体折扣:若存在制度依据(例如:小型实体的60%减免),将资格认定与维持(许可证、关联公司、转让等因素的影响)视为“持续义务”处理更为稳妥。
年费在法律上以“3年6个月/7年6个月/11年6个月后”为基准设计,具有6个月宽限期、滞纳金,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接受非故意逾期缴纳的三层结构。
| 期 | 年费(大型/小型/微型) | 宽限期 逾期缴纳 附加费 | 宽限期后延迟缴纳受理(申请)参考 |
|---|---|---|---|
| 3.5年 | $2,150 / $860 / $430 | $540 / $216 / $108 | 例:逾期2年以内 $2,260(大型)等 |
| 7.5年 | $4,040 / $1,616 / $808 | $540 / $216 / $108 | 同上 |
| 11.5年 | 8,280美元 / 3,312美元 / 1,656美元 | $540 / $216 / $108 | 同上 |
| 条文 | 要件 | 实务要点 |
|---|---|---|
| §101 | 专利客体:应属于工艺、机器、制造品、物质组成等 | 抽象概念、自然法则、自然物除外。Alice/Mayo的两步法是审查实践的核心 |
| §102 | 新颖性:在有效申请日之前不存在公知、公用、销售、出版物或已获专利等情况 | AIA实施后采用“先申请发明人”原则。设有宽限期(1年) |
| §103 |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 KSR案后,对“常识、动机、可预测性”进行灵活评估 |
| §112 | 说明要求:书面说明/实施说明/最佳实施方式/明确性 | Amgen案后,对功能性属(functional genus)的实施性要求趋于严格 |
双重风险:需注意§101与§112“难以相互补足”的特性,若在§101中过度抽象化,则无法在§112中得到支撑;反之,即使在§112中进行详细说明,仍可能因§101的限制而沦为抽象概念,这种双重风险极易发生。
| 判例 | 核心论点 | 对实务的启示 |
|---|---|---|
| Alice案 (2014) |
抽象概念(软件/商业方法) | 根据Mayo案的两步法,抽象概念的单纯实现或一般性计算机应用很难构成“发明性概念”。将权利要求设计为“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是关键 |
| Mayo (2012) |
自然法则·诊断/治疗关联 | 仅靠自然法则+“应用它”尚不足够,必须限定为特定的发明性应用。在生物/诊断领域,将设计与具体的处置、工艺及测量系统相结合至关重要 |
| Myriad (2013) |
天然产物与cDNA | 单纯分离自然界存在的DNA通常被认定不具备专利适格性。cDNA可被视为与“自然物本身”不同而予以处理。需同时具备人工构造(改造、序列设计、功能赋予、用途限定)及§112条所要求的实施可能性 |
| KSR (2007) |
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判断框架 | 摒弃对形式化“TSM”的拘泥,灵活评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设计动机及组合的可预测性等。关键在于通过“证据”证明设计中存在意外结果、教导回避及组合抑制等因素 |
| Amgen诉Sanofi案 (2023) |
实施性(功能性属) | 要求公开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整个权利要求范围”的内容,对以功能广泛概括的属类权利要求持严格态度。需关注代表性实例的数量、结构多样性及筛选依赖度,因此数据厚度增加、权利要求拆分策略日益增多 |
侵权的核心在于未经授权的实施(制造、使用、要约销售、销售、进口)(§271(a)),并存在诱导侵权(§271(b))等衍生类型。在诉讼中需并行构建以下三项:
Phillips标准的权利要求解释:CAFC提出了一种以权利要求措辞为起点,重视说明书、审查过程等内在证据的解释框架。重要的是从申请阶段起就保持定义和实施方式设计的连贯性,而非为诉讼目的而编造“有利的词典”。
| 条文 | 内容 | 实务要点 |
|---|---|---|
| §283 | 禁令(injunction) | 法院可依据衡平法原则颁发禁令 |
| §284 | 损害赔偿(damages) | 法律条文中亦预留了三倍赔偿的可能性(具体条件由判例法确立) |
| §285 | 律师费 | 在“特殊情况”下,胜诉方可获合理律师费 |
| §286 | 时效限制 | 对6年前的侵权行为,救济受限 |
| §287 | 标识与通知 | 产品标记不完善可能限制损害赔偿 |
设计上的3个要点:(1)产品线应从启动之初就完善标识管理;(2)侵权警告(notice)的设计(何时、向谁、依据哪项权利要求、针对何种实施方式)需与诉讼、ITC及PTAB程序保持一致;(3)着眼于费用转移(§285),切勿放任主张中的“薄弱环节”。
ITC可作为针对进口产品寻求排除令(exclusion order)等救济的战略性论坛。其依据在于《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条(Section 337)。
ITC的优势
《美国发明法案》(AIA)引入了通过行政程序多方面争议专利授权后权利要求有效性的框架,PTAB成为核心审理机构。根据制度设计,PTAB的裁决(如IPR/PGR的驳回决定等)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
| 程序 | 申请人 | 政府费用(主要) | 主要目的 |
|---|---|---|---|
| IPR (当事人间复审) |
原则上为第三方(通常为涉嫌侵权人) | 申请(≤20项权利要求)$23,750 +程序成立后 $28,125 |
与地方法院并行的无效攻击、获得诉讼中止、谈判筹码 |
| PGR (授权后复审) |
原则上由第三方提起 | 申请(≤20项权利要求)$25,000 +裁决成立后 $34,375 |
早期全面无效攻击(成立要件及适用期间与IPR不同) |
| CBM (历史性制度) |
限定领域 | 费用表上与PGR同档 | 金融领域等的授权后攻击(参见过往案例) |
预算化的陷阱:需注意AIA审查的费用除申请费外,还需单独支付“立案后(post-institution)费用”。
年费(maintenance fee)主要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及重新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而设,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定缴纳时间点(3年6个月、7年6个月、11年6个月),并设有6个月的宽限期,此外还对因非故意延误导致的逾期缴纳予以受理。
关于申请程序的放弃与恢复,主要依据37 C.F.R. 1.137(非故意延误)提交恢复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已明确列出了所需文件(包括必要答复、费用、非故意延误声明等)。关于专利期限,根据§154规定了基本期限设计及PTA(延迟调整)。在医药等领域,因应对监管要求而产生的延期(PTE)则由§156进行规定。
优先权主张的期限(陷阱):《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P)针对外国优先权主张,原则上规定了“4个月/16个月规则”(即自美国申请日起4个月或自外国申请日起16个月,以较晚者为准)等期限设计,并明确指出该期限不可延长。若依赖事后补救(请愿),成本和不确定性将大幅增加,因此应在申请时就将ADS及优先权文件的获取/提交纳入常规操作流程。
从PCT转入美国程序的设计原则上是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美国方面的程序框架由§371规定。基于国际申请的权利主张,根据需要可能要求提供经认证的副本、英文译本等(§365)。
| 领域 | 动向 |
|---|---|
| §101(软件/AI) | 2019年PEG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及后续更新。2024年将发布包含AI在内的可专利性评估辅助指南 |
| AI发明人 | 2024年指南发布后,2025年将发布修订版或替代版指南。明确AI仅为工具,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 |
| 生物技术(§112 实施性) | 受Amgen诉Sanofi案影响,对功能性属(functional genus)的实施性判断趋于严格。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亦发布了审查操作说明备忘录 |
| PTAB运作 | 《MTA最终规则》(2024)及关于IPR制度运作的提案规则(2025)已刊载于联邦公报,制度设计(证据开示、平行诉讼协调、修改实务)持续更新 |
| 2025财年统计 | 已公布立案率及结果分布,可在案件评估中纳入“到达程序终点的概率” |
在美国专利实务中,基于§101、§103、§112“三角关系”的权利要求设计,以及着眼于Phillips标准的说明书深度,将决定审查、诉讼及PTAB程序的胜负。从联邦地方法院、ITC与PTAB的相互作用,到禁令、损害赔偿及标识的救济要件(§283–§287),再到年费管理与优先权的申请期限,日本企业在“攻”与“守”两方面需掌握的要点可谓包罗万象。基于Alice/Mayo/Myriad/KSR/Amgen等判例脉络及USPTO最新指导方针的战略应对,将直接关系到在美国市场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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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2026年4月时的《美国法典》第35编(Title 35 U.S.C.)、《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37 C.F.R.)、《专利审查指南》(MPEP)、USPTO公开资料及CAFC判例等,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建议咨询包括美国专利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