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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香港商标法中不同颜色使用的处理｜弁理士が解説
description: "详细香港商标法如何处理不同颜色的使用及其对独特性的影响。\n\n===\n要点总结：\n\n在香港，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商标注册时是否指定颜色而有所不同。只要不同颜色的使用不影响可区分性，就很可能被法律认定为“使用”。特别是如果颜色是您商标的重要特征，您可能需要考虑注册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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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标法中不同颜色使用的处理｜弁理士が解説](https://www.evorix.jp/zh/blog/香港商標法における色違い使用の取扱い)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5/07/10

## 注册商标时的颜色处理和法律框架

根据香港商标制度，可以申请并注册**特定颜色**或不指定任何颜色的商标。如果在申请时未声明（指定）某种颜色，则该颜色不会被视为商标注册目的的特征，并且在审查时确定显着性时也不会考虑该颜色。也就是说，以**黑白**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特定颜色，因此在实际使用中原则上可以以任何颜色使用。

另一方面，如果**某种特定颜色被声称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例如，“红色和黄色被声称为该商标的组成部分”），则该颜色被考虑作为该商标的重要区别特征进行注册。因此，如果商标在注册时指定了颜色，则使用与注册颜色不同的颜色可能会出现**改变商标使用方式**的问题。然而，香港《商标条例》（第 559 章）的规定允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一些变化**。具体而言，《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以与注册形式相比不损害显着性的差异的形式使用”也属于“使用”。根据该规定，即使商标使用的颜色与注册时的颜色不同，只要其改变不损害商标的显着性（特征印象），就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使用”。

## “正品使用”与未使用取消试用中的色差

在香港，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或以上没有真正使用，则存在第三方要求取消不使用（取消注册）的风险（《商标条例》第52(2)(a)条）。为了符合“真实使用”的条件，商标的实际使用必须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不过，正如上文所述，香港法律允许外观略有改变，而根据该条例第52条第3(a)款，如果产品“在不改变主要部分的范围内以与注册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这也被视为使用记录。

对于**颜色差异**，**仅颜色不同的用途**通常可以属于这种“不损害独特性的元素差异”。如果商标的主要区别要素是图形、文字的形状和排列，而颜色本身对识别产品来源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使使用与注册时不同的颜色，也可以认定维持了商标的同一性（其显着性的核心）。因此，例如，即使以特定颜色注册的标识以黑色（单色）使用，只要标识的形状和字母的形状相同，颜色的差异不会从本质上改变显着性，并且该使用被识别为正品的可能性很高。事实上，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中规定“以黑白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彩色”，据了，相反的情况（彩色注册/使用黑白）也是如此。重要的是变化（不同颜色）是否影响商标的显着性？如果颜色以外的元素（字母或形状）是主要特征，即使颜色发生变化，歧视也可能会保持不变。

## 在反对/争议中使用不同颜色的示例

**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的颜色差异也可能成为商标异议和争议（侵权诉讼等）的问题。香港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常见问题答中，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在先商标以黑白注册，并以彩色形式使用，是否可以对在后商标提出异议，答案如下：“即使在先商标以黑白注册，权利人也可以以彩色使用。异议的成败取决于在先商标（注册形式或使用形式）与在后商标的比较。如果在先商标是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历史，则异议的成败取决于在先商标（注册形式或使用形式）与在后商标的比较。”在先商标，应提交其使用证据。”这个答案还表明，**使用不同的颜色**本身不太可能排除在先权利的主张。关键是，如果您提交实际使用形式的证据，即使颜色不同，也会被视为在先商标的使用记录。**

**香港的一些法庭案件也涉及颜色问题。例如，在香港终审法院（CFA）的商标案件中，一家公司同一商标的黑白版本和彩色版本注册为系列商标（允许在一次申请中注册多个相似方面的系统）。终审法院认为，“对于系列注册的商标，如果仅有颜色不同，则颜色属于非显着性要素，不会对商标的识别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换言之，黑白版和彩色版均被认定为系列，因为颜色的差异不会显着改变商标的显着性。该判例法还表明，**不同的颜色原则上被视为不会损害商标特性的微小变化**。不过，法院也建议，如果商标权人想要主张颜色是独特的、显着的特征，则不应简单地注册一系列黑白和彩色。如果颜色被注册为系列，则颜色被认为对于识别来说不重要，因此，例如，如果特定颜色是品牌的核心，则必须小心。** 

**## 使用不同颜色的注意事项

基于上述，总结了在香港以不同方式使用注册商标颜色时应注意的要点。

- **颜色对独特性的影响**：考虑商标的主要独特性来自何处。如果图形或字母的形状本身具有很强的辨别力，而颜色只是装饰性元素，则改变颜色对辨别力的影响很小，并且很可能会被视为使用记录。另一方面，如果颜色本身是品牌形象的核心（例如，知名公司的特定颜色徽标），则更改该颜色可以改变其独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从一开始就以多种颜色版本**注册该系列商标**作为安全措施。
- **使用的一致性和变化程度**：商标的使用最好尽可能忠实于其注册形式。除了颜色之外，如果您对**字体或图形细节**进行重大更改，该商标被视为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的风险也会增加。香港法律允许较小的更改，例如不同的颜色，但不允许对识别很重要的更改，例如重新排列徽标或添加其他元素。即使仅更改颜色，如果可能，您也可以通过**注册黑白版本和彩色版本**来降低未来的风险。
- **证据准备**：在为非使用撤销辩护或质疑另一家公司时，**实际使用证据**极其重要。在不使用取消试验中，需要证明三年的商业使用。即使商标使用不同的颜色，也需要收集足够的使用实例（照片、广告材料、交易记录等）并表明商标的主要特征（例如标志的形状）与注册商标相同。最好准备此类证据，以防另一方在上诉时要求提供使用证明。

综上所述，**在香港，即使商标使用了与注册商标不同的颜色**，只要不影响商标的显着性，也很可能被认定为“使用”。 《条例》的规定及其实际处理也支持了这一灵活立场。但当商标的重要特征是颜色本身时，需要注意，必要时应考虑通过系列商标或附加申请进行保护。例如，如果您打算仅使用黑色商标，建议从一开始就获得单色注册（因为以黑白注册的商标可以涵盖所有颜色的使用）。总的来说，仔细考虑**颜色差异对商标标识的影响**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来维护权利非常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香港知识产权局《商标条例问答》、香港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工作手册《颜色商标》、香港终审法院判决评注（霍金路伟）、江泽民律师事务所评注。

AUTHOR /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师**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支持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各行业客户。精通AI、IoT、Web3、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专利代理师会（JPAA）／亚洲专利代理师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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