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构成品牌的元素不仅限于传统的字母和形状。无论是令人难忘的声音标志、产品包装上引人注目的颜色、数字设备上的动画,还是产品本身特定部分上的标记,各种吸引感官的元素都有于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品牌的印记。
随着时代的变化,日本的商标制度不断发展,新类型的商标已获得保护,例如“动态商标”、“全息商标”、“纯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
这些新型商标可以成为表达您企业独特个性并使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强大工具。然而,为了它注册为商标并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某些标准。尤其重要的是“明辨”的概念。
这次,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参考日本专利局公布的审查标准,这些新型商标的“显着力”是如何确定的,以及注册后重要的“同一性”。还想谈谈为什么专利律师的支持对于保护您业务的这些重要要素至关重要。
让快速了一下每个商标的含义。
这些新型商标旨在保护传统商标无法捕捉的品牌元素,例如字母、数字和符号。
原则上,“显着性”对于商标注册至关重要。 “可辨别性”是指消费者看到商标后能够识别谁(公司或个人)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即使对于新型商标,这种“显着性”也是最重要的审查点。日本专利局的审查标准规定了确定每种商标的独特性的具体标准。
(1)运动标记、全息标记和位置标记的可区分性
对于所有这些商标,商标的显着性是通过综合标记(字母、图形等)、随时间变化的状态(运动标记)、随视觉效果变化的状态(全息标记)以及处于特定位置的状态(位置标记)来观察整个商标来确定的。
但是,最基本的判断对象是标记的部分(字母和数字本身,没有移动或位置)。
例如,如果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的图标在启动时执行特定的动画,如果该图标的“形状本身”是唯一且可区分的,那么即使添加动画,它也很有可能被注册而没有任何问题。另一方面,简单地向随处可见的常见形状添加动画使注册它变得困难。
(2)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的可识别性
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没有文字或图形,其显着性仅由所使用的“颜色”决定。可以组合多种颜色,但组合作为整体进行判断。
这里重要的是,对于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不考虑颜色在产品上的“位置”等。”这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如果包装的任何部分使用相同的颜色,则被视为相同颜色的商标。与地点商标不同,问题在于“颜色本身”是否具有显着性,而不是“特定位置的颜色”。
由于其性质,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通常很难被识别为独特的。特别是以下颜色,一般被判定为没有区分力。
这样一来,简单的产品颜色、行业常用的颜色、经常用来增强产品吸引力的颜色等往往会被判断为不具备自行识别来源的能力。仅由多种颜色组成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范围。
一般来说,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而为消费者广泛熟知,并且能够通过查看颜色来识别为特定产品或服务(即通过使用而获得显着性),才可以注册。
(三)声音商标的可识别性
声音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商标进行审查,它结合了“声音要素(音色、节奏、自然声音等)”和“语言要素(歌词等)”,并确定其显着性。
在判定声音商标的显着性时,如果发现声音要素或语言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具有显着性,则认定该商标整体具有显着性。例如,即使歌词是随处可见的短语,但如果旋律非常独特,以至于您可以立即识别出它属于该公司,则它可能会被注册。
但是,与颜色商标一样,声音商标可能很难被识别为具有显着性。特别是以下声音一般被判定为没有可辨别的力量:
在这些例子中,单纯的产品功能声音、一般音效、自然声音等往往被判断为不具备识别来源的能力。许多声音商标都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六项的范围。
但与颜色商标不同的是,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提供的声音商标的示例并非有限列举。因此,此处未列出的声音可能会被识别为可辨别的。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声音商标要想获得注册,就需要像颜色商标那样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着性。例如,已使用多年的广告声音标志就属于此类。
即使您已经成功注册了新型商标,也不要沾沾自喜。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考虑注册商标与正在使用的商标是否相同。当涉及到使用商标来维护商标权的义务(对不使用撤销审判的回应)或指控侵犯另一家公司的商标权时,这种“身份”的确定尤其成问题。
这里也有新型商标特有的判断标准。
(一)动感商标、全息商标、位置商标的同一性
这些商标的身份取决于是否存在“标记的差异”或“变化状态或位置的差异”。
例如,如果您显着更改注册动态商标的动画中间的帧,或者注册位置商标的标记移动到产品上完全不同的位置,则该商标可能不会被视为正在使用。
(2)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标识
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的同一性取决于所使用的颜色是否具有相同的“色调”、“饱和度”和“亮度”。
此外,对于组合多种颜色的商标,如果颜色的“排列”或“比例”不同,则可能无法识别同一性。此外,如果您通过指定特定的“位置”来申请颜色商标,但使用时的位置不同,原则上不会识别同一性。
如果您使用与注册颜色稍有不同的颜色,或者更改颜色组合的顺序或面积比例,即使颜色本身相同,您也可能在确定身份时处于不利地位。
(三)声音商标的同一性
声音商标的同一性问题在于,即使“声音要素”与“语言要素”不同,经营者是否其整体认定为“同一声音商标”。
为了识别身份,至少需要“旋律必须相同”。此外,即使旋律相同,也会考虑节奏、节奏、和声、演奏乐器等因素的差异。
例如,如果注册声音商标是小提琴演奏的旋律,但所使用的声音是完整管弦乐队演奏的同一旋律,如果整体印象明显不同,则可能无法识别身份。不仅旋律相同,而且旋律相同。演奏旋律的“声音”和“气氛”也很重要。
(4)与其他标志结合使用时的同一性
这是所有新型商标有的重要标准。当新型商标注册后,与不同的文字、图形等其他标志结合使用时,可能会出现能否识别同一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整个使用商标中包含了新型注册商标,只有在独立于整个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只有注册的新型商标能够被识别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时,才能够识别同一性。
换言之,如果注册的动感商标仅作为其他公司名称旁边的小装饰,消费者仅通过查看动感商标无法识别该公司,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使用该注册商标。已注册的新型商标本身必须具有独立的显着性,并且必须作为正在使用的商标的主要来源。
目前看到,新型商标有不同于字母、数字等传统商标的独特审查标准和使用注意事项。特别是,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或声音商标往往难以凭借其本身具有显着性,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册的关键是“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
为了合法保护您品牌的独特元素,您需要准确了这些复杂的标准并制定适当的策略。
这就是的专利律师可以提供帮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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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知识产权局 Evolix 专利律师 Takefumi Sugi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