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专为在泰国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1979年《专利法》(Patent Act B.E. 2522)为核心,系统梳理了泰国知识产权局(DIP)的运作机制、三种保护制度(专利、简易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加入PCT后的申请策略、在CIPIT行使权利,乃至政府使用权(Government Use),系统梳理了这一东南亚汽车与电子设备制造枢纽的专利实务全貌。专利代理人将针对日本企业(丰田、本田、三菱、索尼、佳能等)长期进驻的市场,讲解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信息。
本文要点
泰国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东南亚制造业枢纽——泰国的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从DIP申请到3种保护制度,再到CIPIT的权利行使,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泰国专利实务是以1979年《专利法》(Patent Act B.E. 2522)为核心,辅以部令(Ministerial Regulations)和DIP审查指南共同规范申请、审查及争议的成文法体系。该体系采用“专利、小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专利由一部法律统一管理的独特结构,为申请策略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泰国专利实务中需掌握的4个要点
泰国专利制度的“根本法”是《专利法》(B.E. 2522,1979年),经B.E. 2535(1992年)和B.E. 2542(1999年)两次修订后形成了现行体系。发明定义(第3条)、专利要件(第5-7条)、专利客体除外(第9条)、申请程序(第10-29条)、专利权的效力(第35-39条)、实施报告与强制实施权(第46-50条)、政府使用权(第51条)、刑事处罚(第84-88条)等构成其核心内容。
专利审查、注册、信息提供等行政职能由商务部下属的DIP(知识产权局)负责。与东盟各国一样,该国由与商标相同的机构负责专利事务。目前已建立了电子申请系统并制定了审查指南。
| 机构 | 管辖权与特点 | 依据 |
|---|---|---|
| CIPIT(中央知识产权国际商事法院) | 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诉讼的专属管辖权。民事与刑事案件同时审理 | 《CIPIT法》(佛历2539年) |
| 专利审判委员会(Patent Board) | 对DIP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 | 《专利法》第72条 |
| 上诉法院知识产权部 | CIPIT判决的上诉审 | 《法院组织法》 |
| 最高法院(Dika Court) | 终审 | 《法院组织法》 |
泰国在一部《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保护制度,可根据技术的特性及生命周期进行选择。
| 项目 | 发明专利(Invention Patent) | 简易专利(Petty Patent) |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
|---|---|---|---|
| 保护对象 | 技术发明 | 小发明(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创造性要件 | 必要 | 不需要(仅需新颖性) | 需要独创性 |
| 实质审查 | 有 | 无(仅形式审查) | 有 |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6年(通过续展最长可达1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 授权期间 | 3~7年 | 1~2年 | 2~3年 |
| 典型应用场景 | 核心技术・长期保护 | 生命周期短的改良发明 | 产品设计 |
战略应用要点:小专利(Petty Patent)无需审查、最快1年即可获得权利,对打击仿制品具有较高的即时效果。但另一方面,由于不要求具有进步性,因此无效风险也较高。通过“专利+小专利的并行申请”,可以实现短期保护+长期保护的双重保障。
| 项目 | 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优先权 | 通过PCT转入泰国 |
|---|---|---|---|
| 泰国申请期限 | 随时 |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 |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
| 语言要求 | 泰语 | 泰语 | 提交泰语译文 |
| POA要求 | 公证+使馆认证 | 同上 | 同上 |
泰国特有的长期审查:审查请求期限长达自公开日起5年,且实质审查本身平均需耗时3至5年。从申请到注册通常需5至7年,较其他国家更长,因此有效利用PPH(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尤为重要。
| 项目 | 费用(泰铢) | 换算为日元(参考) |
|---|---|---|
| 申请费(专利) | 1,000泰铢 | 约4,200日元 |
| 申请费(简易专利) | 500泰铢 | 约2,100日元 |
| 权利要求增项(超过10项) | 200泰铢/项 | 约840日元/项 |
| 审查请求费 | 250泰铢 | 约1,050日元 |
| 注册费 | 500泰铢 | 约2,100日元 |
| 年金(第5年) | 1,000泰铢 | 约4,200日元 |
| 年金(第10年) | 8,000泰铢 | 约34,000日元 |
| 年金(第15年) | 30,000泰铢 | 约126,000日元 |
| 养老金(第20年) | 60,000泰铢 | 约252,000日元 |
| 条文 | 要件 | 实务要点 |
|---|---|---|
| §5 | 新颖性 | 世界公知原则。存在12个月的新颖性丧失例外(自行公开) |
| §7 | 创造性 |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仅限专利,不要求小专利) |
| §8 | 工业上的适用性 | 被广泛认可 |
| §17 | 说明要求 | 明确性与可实施性 |
非专利客体(医药、IT领域需特别注意)
专利侵权诉讼由CIPIT(中央知识产权国际商事法庭)专属管辖。该法庭与商标案件一样,采用民事与刑事同时审理的独特架构,实现了由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集中审理。
可在CIPIT申请的救济措施
专利无效诉讼应直接向CIPIT提起。利害关系人可随时提起无效诉讼,主要事由包括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违反第9条、违反说明要求等。
泰国于2009年12月加入PCT,日本企业可通过PCT途径在泰国进行国内转化。需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完成国内转化手续。通常采用PCT国际专利申请。
利用PPH的优势
泰国亦参与了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可利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授权结果提高审查效率。可将其作为东盟横向拓展的战略据点加以利用。
泰国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第4年及以前已包含在注册费中)。逾期缴纳设有120天的宽限期,可通过缴纳附加费予以补救。
泰国特有制度:泰国政府设有“政府使用权”制度,允许政府机构以公共卫生、国家紧急状态等为由,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专利发明。该制度曾在2007至2008年针对HIV/AIDS药物及心脏病药物(罗氏等)被启用,引发了国际争议。进军医药领域的企业需特别注意。
| 项目 | 日本 | 泰国 |
|---|---|---|
| 申请语言 | 日语 | 仅限泰语 |
| 简易专利制度 | 实用新型(10年) | 小专利(最长10年) |
| 审查请求期限 | 3年(自申请日起) | 5年(自公开日起) |
| 获得权利的期间 | 2-3年 | 5-7年(利用PPH可缩短) |
| 司法体系 | 专利局审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CIPIT(民事与刑事一体化) |
| 政府使用权 | 实际上无法运作 | 有实际运用案例(药品) |
| PCT国内转入 | 30个月 | 30个月(相同) |
泰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在于以1979年《专利法》为核心的三大保护制度(专利、小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通过CIPIT实现民事与刑事一体化的权利行使。日本企业若要在泰国制造中心成功实施专利战略,关键在于将利用JPO-DIP PPH实现早期权利化与在CIPIT进行高效的侵权应对相结合。请同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广泛支持面向包括泰国在内的东盟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从三种保护制度的选择、PCT直接途径、巴黎公约优先权及PPH的运用,到在CIPIT应对侵权行为,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4月的上述一手资料及官方信息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由于法律法规会随时修订,建议您查阅一手资料或向专家确认最新信息。针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