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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制度实务分析|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Pham Global、ABF NOO——专利代理人详解至2026年最新判例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5/22

澳大利亚商标制度在行政层面由IP Australia(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负责运营,其法律依据主要以《1995年商标法》(联邦)为中心。乍看之下似乎采用先申请原则,但在实务中,“谁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申请时是否具有真诚的使用意图”、“是否在澳大利亚存在先使用”等因素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若仅凭日本实务的经验简单认为“先申请即可”,则存在风险。本文将由现任专利代理人为您解析澳大利亚实务的核心要点。

本文要点:澳大利亚商标制度的成败取决于“申请前的权利人信息、指定范围及检索”以及“注册后的使用证据与监控”。若仅优化权利确立阶段,后续仍可能因权利人信息错误、未实际使用、监控不足或许可管理不善而导致权利失效。应将申请、注册及维权作为整体组合管理进行统筹规划

目录

  1. 制度框架与申请要件
  2. 申请人、标识种类及指定事项的实务
  3. 申请、审查、注册流程
  4. 主要驳回理由与应对策略
  5. 公告、异议、无效、撤销
  6. 注册后的管理与交易
  7. 侵权、执行与纠纷应对
  8. 主要判例(含2026年最新判例)
  9. 实务检查清单
  10. 常见问题

1. 制度框架与申请要件

澳大利亚商标制度的根基是《1995年商标法》(联邦)。该法不仅涵盖普通商标,还涉及以下特殊商标。

普通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 Mark) 认证商标(Certification Trade Mark) 防御性商标(Defensive Trade Mark)

可注册标识的范围

在澳大利亚可注册的标识范围广泛,包括以下内容。但并非“任何标识均可”,在识别力或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限制。

  • 文字、图形、标志
  • 颜色、声音、气味
  • 动作、立体形状、包装样式

难以注册的标识:一般性描述词、地理名称、常见姓氏、常规色彩及形状、商品照片,以及受法律法规保护或禁止的词语及标识,原则上容易因缺乏显著性或受法律法规限制而引发问题。

申请人资格与使用意图要件

申请人必须是声称拥有该商标所有权的人,并且必须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以下任一使用意图。

  • 自用
  • 向他人授予使用许可(授权)
  • 通过转让给拟成立的公司进行使用

也就是说,尽管澳大利亚并非“实际使用主义”,但缺乏使用意图的投机性申请与该制度并不相容

2. 申请人、标识类型及指定事项的实务

商品及服务指定(尼斯45类)

商品及服务采用尼斯分类45类,其中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相比分类选择本身,更重要的是各分类内的描述具体到何种程度。过于宽泛的指定在审查和未使用风险两方面均会带来不利影响。

非英语商标的附加要求

若包含罗马字以外的文字或非英语词汇,必须提交翻译或音译文本。这看似是形式上的细微问题,但会影响后续的识别力评估及同类判断,因此应在初期阶段就做好准备。

送达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

作为申请及注册后联络点的送达地址,必须位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境内。若不愿公开私人住址,也可使用私信箱等。在处理外国委托人的案件时,这一点往往是最初的实务瓶颈。

申请实务最低要求汇总

项目 实务要点
申请人资格 主张为所有权人者。包括公司、个人、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等,但关键在于必须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使用要件 通过自用、授权使用或转让给拟设立的公司来体现使用意图。申请时需具备真诚的使用意图
标识的种类 文字、图形、标志、颜色、声音、气味、动态、包装、形状等。非传统商标亦可申请,但举证责任较重
记载要件 标识形式、商品及服务的描述,必要时需提供翻译或音译
分类 尼斯45类(第1–34类为商品,第35–45类为服务)
送达地址 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地址(涉及外国委托人的案件需特别注意)
识别力 描述性、地理性、常见姓氏、常规形状等识别力较弱(部分情况可通过使用证据予以补强)

实务提示:与其将日语商标原封不动地引入澳大利亚,不如重点考虑如何将英文表述、标志及通用名称进行区分并分别申请。特别是当标志中包含缺乏显著性的文字时,将文字商标与标志商标分开申请,后续流程会更加稳妥。

3. 申请、审查、注册流程

4种申请途径

途径 政府费用参考 实务评论
国内常规申请 最低 250 澳元 建议通过最新费用计算器查看详细明细
TM Headstart 第一步:200澳元/类,最低总费用330澳元/类,任意修改150澳元/类 适用于希望尽早识别风险案件的预评估制度
马德里申请(澳大利亚→海外) 基本费 653 CHF(彩色 903 CHF)+指定国单独费 需注意内容相同性及5年依赖性
国际注册的澳大利亚指定 217 CHF/类(2026年4月12日以后) 澳大利亚将在18个月内决定是否发出临时驳回通知

优先权主张

必须严格遵守的期限:主张优先权在条约国申请后6个月内向澳大利亚提交申请,且优先权主张本身须在澳大利亚申请时或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述期限均不可延长。主张优先权的案件通常会比常规案件更快进入审查程序。

注册的整体流程

  1. 申请准备 → 确定申请人名称、检索在先权利、确定指定商品及服务
  2. 提交申请 → 通过IP Australia在线系统(或TM Headstart)
  3. 审查 →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第39–44条)
  4. 受理或收到不利报告 → 如有驳回理由则需答复(15个月内)
  5. 受理・公告 → 在《澳大利亚官方公报》上公告
  6. 异议期(2个月) → 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期限
  7. 注册 → 在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注册

主要期限汇总

阶段 期限・所需时间 实务意义
主张条约优先权 6个月/2个工作日 不可延长
最短注册期限 至少7个月 无答复/无异议的最短时限
处理不利报告 15个月 使用证据、修正、延期及听证准备的主体期间
公告后的异议期 2个月 自接受之日起立即生效
对注册处决定的异议 通常为21天 向联邦法院/FCFCOA第2分庭提起上诉

4. 主要驳回理由及应对策略

获得专利的瓶颈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第41条:识别力

描述性、地理性、常见的姓氏等。可通过使用证据予以补救

第44条:与在先商标冲突

可通过缩小商品/服务范围、提交同意书、主张善意并存使用等方式应对

s 60:他人商誉

在澳大利亚以知名性及混淆风险为由提出异议

第62A条:恶意

针对恶意及冒名申请的有力异议理由

针对驳回理由的5种应对措施

  1. 轻微修改:商标标识或指定商品的修改
  2. 使用证据:提交在澳大利亚的销售实绩、广告及销售数据
  3. 延期:确保采取针对在先注册的“未使用攻击”等策略的期限
  4. 分案:通过分案申请划分争议焦点
  5. 听证与异议:与审查员面谈、向高级审查机构提起上诉

5. 公告、异议、无效、撤销

与日本实务的差异:在澳大利亚,不直接套用日本式的“审判”体系更为稳妥。实务上的争议应归纳为IP Australia的异议程序/未使用听证/单方面听证,以及由此衍生的法院上诉/复审程序

注册异议的理由(范围广泛)

自受理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理由范围广泛,如下所示。

  • 第58条:申请人非真正所有权人
  • 第58A条:类似商标的先使用
  • 第59条:缺乏使用意图
  • 第60条:在澳大利亚享有声誉(混淆性知名)
  • 第61条:虚假地理标志
  • 第62条:非法修改及虚假证据
  • 第62A条:恶意

异议程序的时间表

证据阶段的标准时间表:

  • 支持证据:3个月
  • 答辩证据:3个月
  • 反驳证据:2个月
  • 冷静期/中止期:首次最长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达1年

澳大利亚的异议程序看似“短期决战”,实际上往往作为包含和解谈判的中期战来运作。

因未使用而撤销(最重要论点)

极其重要: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未使用撤销申请。对于2019年2月24日之后的申请,自登记簿记载之日起3年后可能成为第92(4)(b)条的适用对象。若申请时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且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使用,则第92(4)(a)条也可能成为问题。若在澳大利亚进行广泛申请,应从一开始就倒推“3年后能否切实履行该指定”。

主要攻击与防御程序的比较

程序 主要期限 政府费用
注册异议 公告后2个月(证据 3/3/2个月) NIO 250澳元
因未使用而撤销 登记簿记载后3年〜 申请费 350澳元
针对未使用申请的异议 公告后 听证费用另计
更正 / 撤销 主要由法院 需单独确认
对登记官决定的上诉 通常21天 依程序辦理

6. 注册后的管理与交易

续展

注册的基本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即使是主张优先权的案件,续展计算的起始点也是澳大利亚的申请日。可在到期前1年内办理续展,到期后还有6个月的宽限期

续展方法 费用
在线 400澳元/类
其他方式 450澳元/类
逾期续展(延迟加算) 每1个月或不足1个月 100澳元/类

转让与许可

转让基于合同进行,随后将所有权变更反映在注册簿中。IP Australia 的职责是根据转让契约、销售协议、合并证书、遗嘱认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更新注册信息。

虽然许可制度并非“未登记即无效”,但若对主张的权益/权利进行登记,可收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相应通知。

授权使用的重要性:在澳大利亚,授权使用被视为所有人的使用。许可合同中至少应包含质量控制、提交使用样品的义务、证据保存、地域范围以及在线销售管理等条款。在针对未使用抗辩时,胜负的关键不仅在于合同,更在于能否证明产品是在实际受控状态下被使用的

市场监控与税务协作

市场监控完全是权利人的责任。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也明确表示,侵权预防、监控和执法是权利人自身的职责。需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 澳大利亚商标检索
  • TM Checker
  • 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
  • 主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及域名监控
  • 与澳大利亚海关(ABF)合作 = 异议通知

7. 侵权、执行与争议应对

民事侵权诉讼

基于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中,救济的核心是法院颁布的禁令(injunction),以及原告可选择的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此外,根据侵权的恶意程度、威慑的必要性、警告后的行为、侵权所得等,法院可能裁定追加损害赔偿(additional damages)。

边境措施(澳大利亚边境部队 NOO)

免费且强有力的手段:权利人可免费向澳大利亚边境部队(Australian Border Force)提交《异议通知书》(Notice of Objection),从而对可疑进口商品实施临时扣留或查扣。同时提交《承诺书》(Deed of Undertaking),以备承担保管、运输及销毁等费用。此举对打击仿冒品及平行贸易极为有效。

刑事处罚

犯罪类型 处罚
篡改/移除注册商标 5年以下监禁或550个罚款单位,或两者并处
涉及带有虚假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12个月以下监禁或60个罚款单位,或两者并罚

虽然澳大利亚并不认为“商标侵权=纯民事”,但在通常的品牌纠纷中,主要还是以民事+海关的处理框架为核心。

8. 主要判例(含2026年最新判例)

① Cantarella Bros v Modena Trading [2014] HCA 48

最高法院在判断外语标识的显著性时,着重于澳大利亚相关需求者对其词语的普通含义如何理解。不能仅因“外语标识具有描述性就理所当然地予以驳回”,关键在于证明其在澳大利亚市场的通常理解。

② Pham Global v Insight Clinical Imaging [2017] FCAFC 83

判决指出,因错误的申请人名称而产生的瑕疵,无法通过后续的转让或修改轻易补救。这向澳大利亚案件发出了强烈信号:提交申请前,应将申请时的提交主体与公司组织结构图进行核对。

③ E&J Gallo Winery v Lion Nathan Australia [2010] HCA 15

判例从实务和商业流向的角度,将“商标使用”与侵权判断紧密关联。BAREFOOT RADLER 的使用被认定为侵犯了 BAREFOOT 葡萄酒商标,从而开启了损害赔偿/利润归属的索赔途径。即使商品分类不同,若存在商品近似性和标识相似性,仍存在侵权风险

④ Self Care IP Holdings 诉 Allergan Australia [2023] HCA 8

关于“误导性相似性”、“消费者混淆”及“声誉”定位的近年重要判例。该案表明,侵权及相似性判断应基于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冷静比较,并指出即使是知名品牌方,仅凭“声誉”也无法自动胜诉。

★ 最新:Taylor v Killer Queen LLC [2026] HCA 5

2026年3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审理的此案,促使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手册据此更新。明确指出第60条所指的“声誉”必须是“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誉”。这体现了近期实务中“名人或知名品牌的知名度并不等同于所有商品的声誉”这一趋势。

9. 实务检查清单

在澳大利亚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并非晦涩的法律理论,而是名义、指定、证据和监控这四点。这些是案件启动时应确认的检查项目。

  1. 真正的所有者是谁?需确定是以个人、澳大利亚子公司、日本母公司、销售公司还是信托受托人名义申请。Pham Global 式的名义错误事后难以纠正
  2. 哪些内容应拆分为独立案件?文字、标志、颜色、系列、非英语表述等不应合并为单一案件,而应按执行单位进行拆分
  3. 指定商品/服务范围是否过宽?应按当前使用范围、12–36个月内使用范围、未来授权范围进行分层设计。能否经受住3年后的“未使用”攻击
  4. 是否进行了双层申请前检索?澳大利亚商标检索+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公司名称+域名+电商/社交媒体
  5. 是否提前准备好证明识别力的证据包?将使用起始日期、销售额、广告、媒体报道、展会、面向澳大利亚的网站访问量、包装照片按时间顺序整理
  6. 是否已为应对第44条(s 44)做好应对方案。需并行探讨商品服务范围缩减、同意、延期、善意并行使用、先前的连续使用,以及针对对方商标的“未使用攻击”
  7. 合同中是否包含许可的质量控制条款?仅凭简单的许可书是不够的
  8. 是否将监控与海关事务分开设计?区分注册监控与市场监控,针对仿冒品牌应尽早部署ABF NOO
  9. 在提出异议或非使用主张前,是否评估过费用及披露影响?在澳大利亚,对方的费用是现实问题

10. 常见问题

Q. 能否以日本申请为基础在澳大利亚申请?
A. 是的,可以。有两种途径:①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在6个月内直接向澳大利亚提交申请;②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澳大利亚。马德里体系支持多国一括申请,成本效益高;自2026年4月12日起,指定澳大利亚的单类费用为217瑞士法郎。
Q. 为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销,有哪些实务要点?
A. 2019年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3年后可能成为撤销对象。基本策略包括:①持续收集销售资料、发票、广告、包装照片及网页截图;②若为许可使用,应作为“授权使用”保存质量控制的证据;③不使用的分类从一开始就不应指定。
Q. 是否应该使用TM Headstart?
A. 对于在识别力或所有权方面存有疑虑的案件,以及在商品服务描述上存在困惑的案件,该服务非常有用。通过Step 1(每类200澳元)接受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事前评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后再进入正式申请阶段,有助于尽早识别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明确有望获批的案件,通常采用常规申请更为经济。
Q. 如何避免Pham Global式的名义错误?
A. 申请前务必确认:①是否设有澳大利亚子公司;②销售合同及许可合同中的权利归属;③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持有架构;④未来计划中的并购或业务转让,并参照公司组织结构图确定申请主体。由于后续补正较为困难,因此在初期阶段准确确定至关重要。
Q. 应对仿冒品时首先应采取什么措施?
A. 应优先考虑向澳大利亚边境部队(Australian Border Force)提交《异议通知书》(免费)。此举可实现进口时的临时扣留。同时,应结合②市场监控(线上及实体店铺)、③侵权产品样本收集、④向联邦法院提起禁令诉讼及追加损害赔偿请求等措施进行统筹规划。
Q. 异议申诉期(2个月)可以延长吗?
A. 异议申诉期限本身仅能有限度地延长。另一方面,在提起异议后的证据阶段(3/3/2个月),可通过“冷静期”或“暂停”措施确保谈判时间(首次最长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达1年)。从实务角度来看,澳大利亚异议程序应作为以和解谈判为前提的中期战略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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