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为在印度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以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0)为核心,系统梳理在拥有14亿人口的南亚最大市场中,从CGPDTM(印度知识产权局)的运作、政府费用、PCT国内阶段转换、第3(d)条和第3(k)条的特殊要求、强制实施权、Form 27的实施报告义务,以及2021年IPAB废止后以高等法院为中心的实务等内容,系统梳理了这个拥有14亿人口、南亚最大市场中的专利实务全貌。
本文要点
印度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拥有14亿人口的南亚最大市场——印度专利制度与实务的完整指南。从CGPDTM申请到强制实施权,再到IPAB废止后高等法院的实务,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印度专利实务以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0)为核心,辅以2003年《专利规则》(Patents Rules, 2003)、CGPDTM审查指南,以及判例法(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CGPDTM实务手册,形成了一种多层次规范权利范围、审查及纠纷的“公益优先型”结构。
印度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印度专利制度的“根本法”是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0),经1999年、2002年、2005年、2014年及2024年修订后形成了现行体系。第2条(定义)、第3条及第4条(专利客体除外)、第8条(外国申请信息披露义务)、第25条(异议申请)、第84条(强制实施权)等构成核心条款。程序操作则通过2003年《专利规则》以及审查员所参照的CGPDTM《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Office Practice and Procedure)予以具体化。
专利授予、实用新型(印度不存在该制度)、外观设计、商标等行政职能,由隶属于商业和工业部国内贸易与工业促进局(DPIIT)的CGPDTM(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署)作为负责主体。印度将申请事务分散至四个地区分局(孟买、德里、金奈、加尔各答),管辖权根据申请人的地址确定。
| 论坛 | 管辖权与特点 | 依据 |
|---|---|---|
| CGPDTM 局长 | 申请审查、授权前/授权后异议及撤销的一审 | 《专利法》第15条、第25条 |
| 高等法院(各邦高等法院) | 侵权诉讼、撤销诉讼的一审+IPAB废止后的复审管辖权 | 《2021年法庭改革法》 |
| 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 侵权诉讼的替代管辖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20条 |
|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 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审 | 宪法第136条 |
2021年改革的重要性:印度议会于2021年通过了《法庭改革法案》(Tribunal Reforms Act),并废除了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此前由IPAB审理的专利异议及撤销案件,已移交至各邦高等法院。德里高等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庭(IPD),作为事实上的集中审理机构运作。
| 项目 | 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优先权(以日本为基础) | 经PCT转入印度 |
|---|---|---|---|
| 印度申请期限 | 随时 |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 | 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 |
| 语言要求 | 英语或印地语 | 英语或印地语 | 可直接提交英文说明书 |
| 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 | 可使用(须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 | 通常完整说明书 | 以PCT说明书为基础 |
| 文件 | 实务要点 |
|---|---|
| Form 1(申请书) | 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优先权主张 |
| Form 2(临时或完整说明书) | 英语或印地语,附有图纸 |
| Form 3(外国申请信息) | 第8条义务。申请时提交,并每6个月更新一次 |
| Form 5(发明人宣誓书) | 提交完整说明书时 |
| POA(表格26) | 指定代理人,提交原件 |
| 优先权文件 | 自申请日起31个月内(通过PCT途径申请者无需提交) |
第8条义务的陷阱:印度申请人有义务向CGPDTM持续披露同一发明的外国申请信息(申请时提交Form 3,并每6个月更新一次)。违反该义务将构成撤销理由(第64(1)(m)条)。在Chemtura案等案例中,撤销申请已被实际认可,因此必须对全球申请进行全面管理。
| 项目 | 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型实体 | 大型实体 |
|---|---|---|
| 申请费(电子) | 1,600 印度卢比 | 8,000 印度卢比 |
| 审查请求费 | 4,000 印度卢比 | 20,000 印度卢比 |
| 加速审查费 | 8,000 印度卢比 | 60,000 印度卢比 |
| 说明书页费(超过30页) | 160 印度卢比/页 | 800印度卢比/页 |
| 权利要求增项费(超过10项) | 320 印度卢比/项 | 1,600印度卢比/项 |
| 年费(第3-6年) | 800印度卢比/年 | 4,000 卢比/年 |
| 年金(10-12年) | 6,400 印度卢比/年 | 32,000印度卢比/年 |
| 年金(17-20年) | 14,400 印度卢比/年 | 72,000印度卢比/年 |
初创企业及教育机构优惠:2024年修订后,初创企业及教育机构的手续费标准与自然人持平。在“Startup India”注册5年以内的初创企业可享受大幅减免。此外还设有女性发明人特别折扣,从促进性别多样性的角度来看也具有独特性。
第3节中排除的主要项目(医药、IT领域需特别注意)
2013年最高法院Novartis AG诉印度联邦案中,抗癌药格列卫(imatinib mesylate)的β晶型专利申请因违反第3(d)条被驳回并最终维持原判。判决指出,“显著增强的疗效”仅指治疗效果,仅改善物理化学特性(如溶解性等)是不够的。
软件“本身”虽不可专利,但随着2017年CGPDTM审查指南的修订,具有“技术效果(technical effect)”的软件发明已具备可专利性。在实践中,关键在于将其与硬件结合,或以系统/装置权利要求的形式进行描述。
| 判例 | 核心论点 | 对实务的启示 |
|---|---|---|
| Novartis v. UOI (2013年 最高法院) | 第3(d)条的解释 | 药品结晶型、盐类及衍生物必须提供增强治疗效果的证明数据 |
| 拜耳诉Natco案 (2014年 IPAB) | 强制实施权(印度首例) | Natco就抗癌药Nexavar获得强制实施权。Form 27的实施报告成为决定性因素 |
| Ferid Allani诉UOI案 (2019年德里高等法院) | 第3(k)条与软件 | 确认具有“技术效果”的软件可获得专利。权利要求设计的重要性 |
| Chemtura诉UOI案 (2009年) | 违反第8条 | 因未披露外国申请信息而撤销。确立了持续提交Form 3表格义务的重要性 |
专利权人可请求的救济
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庭(IPD)是2022年设立的专门部门,目前集中处理印度约60%的专利侵权诉讼。典型案例包括爱立信诉印度智能手机OEM厂商等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以及拜耳诉Cipla等药品专利诉讼。
任何人均可在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授予前,向CGPDTM提起授予前异议。该程序免费且允许匿名申请,是能够以低成本阻止竞争专利的强有力手段。
利害关系人可在专利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向CGPDTM提起授予后异议。由异议委员会进行审理。
2021年改革的影响:以往集中由IPAB受理的撤销请求,现需向各邦高等法院提起。德里、孟买、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各高等法院为主要管辖法院。无提起期限,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解释较广。需主张并证明符合第64条列举的撤销事由(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违反第3条、违反第8条等)。
Form 27 提交义务(2020年修订后虽由每年一次放宽为每两年一次,但仍予以保留)
专利授予满3年后,利害关系人可基于以下事由向CGPDTM申请强制实施权:
在拜耳Nexavar案(2012年)中,Natco获得了印度首例强制实施权。该许可附带7%的专利使用费及年度销售数量等条件。
| 项目 | 日本 | 印度 |
|---|---|---|
| 申请语言 | 日语 | 英语或印地语 |
| 临时说明书制度 | 无 | 有(临时申请) |
| 审查请求期限 | 3年 | 48个月 |
| 授权前异议 | 无 | 有(自申请公开至授予前) |
| 药品延寿 | 可作为基础专利 | 根据第3(d)条严格限制 |
| 软件专利 | 若具备技术特征则可 | 受第3(k)条限制,必须证明技术效果 |
| 外国申请信息公开 | 无 | 第8条义务(需持续提交Form 3) |
| 实施报告义务 | 无 | Form 27(每两年一次) |
| 强制实施权 | 实际上未发挥作用 | 应用案例众多(第84条) |
| PCT国内进入 | 30个月 | 31个月 |
印度专利制度在Section 3的独特要件、Form 27实施报告、强制实施权、Section 8外国申请公开等方面,具有在全球专利实务中极为独特的制度设计。2021年IPAB废止后,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庭(IPD)已成为印度知识产权实务的核心机构,诉讼及撤销案件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日本企业若要在印度成功实施专利战略,从权利要求设计阶段起就必须应对印度的独特要求,并在获得专利权后持续履行合规义务(Form 3、Form 27),这是不可或缺的。请一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为面向拥有14亿人口的南亚最大市场——印度的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提供全方位支持。从符合Section 3要求的权利要求书设计,到Form 27合规,再到德里高等法院IPD的诉讼应对,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本文基于《1970年专利法》(最新修订版)、《2003年专利规则》、CGPDTM官方资料、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例、JETRO及WIPO公开资料、当地律师事务所解说等,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