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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制度实务指南|专利代理师解读CGPDTM·第3条独特要件·Form 27·IPAB废除后的实务

Written by 弁理士 杉浦健文 | 2026/05/21

本文旨在为在印度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以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0)为核心,系统梳理在拥有14亿人口的南亚最大市场中,从CGPDTM(印度知识产权局)的运作、政府费用、PCT国内阶段转换、第3(d)条和第3(k)条的特殊要求、强制实施权、Form 27的实施报告义务,以及2021年IPAB废止后以高等法院为中心的实务等内容,系统梳理了这个拥有14亿人口、南亚最大市场中的专利实务全貌。

本文要点

  • 印度专利以1970年(历经5次重大修订)为基础,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独特审查标准
  • 第3(d)条: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及衍生物原则上不可专利(在医药领域严格适用)
  • 第3(k)条:软件“本身”不可专利,需与技术效果相结合
  • PCT国内进入期限为31个月,审查请求须在申请日起48个月内提出
  • 2021年IPAB废止→无效审判及撤销案件移交高等法院
  • Form 27(年度实施报告)为强制性要求,未按时提交将面临处罚及撤销风险
  • 强制实施权制度(第84条)应用案例众多(Natco诉Bayer案等)

印度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拥有14亿人口的南亚最大市场——印度专利制度与实务的完整指南。从CGPDTM申请到强制实施权,再到IPAB废止后高等法院的实务,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目录

  1. 执行摘要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依据
  3. 申请方式与必要文件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5. 政府费用的概算
  6. 专利要件与第3节的特殊规定
  7. 主要判例与实务影响
  8. 权利行使与侵权诉讼
  9. IPAB废止后的异议与撤销实务
  10. 维护管理、实施报告(Form 27)及强制实施权
  11. 日本与印度的制度差异及实务注意事项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1. 执行摘要

印度专利实务以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0)为核心,辅以2003年《专利规则》(Patents Rules, 2003)CGPDTM审查指南,以及判例法(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CGPDTM实务手册,形成了一种多层次规范权利范围、审查及纠纷的“公益优先型”结构。

印度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1. 申请方式(直接申请、巴黎公约优先权、PCT国内阶段)应作为“确保优先权日”与“进入印度审查程序的入口”进行梳理
  2. 政府费用根据申请人类别(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型实体/大型实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最大限度利用初创企业及小型实体的费用减免政策
  3. 审查的最大特点在于第3条的独特要求(药品的新用途及新形态不予授予专利,软件本身不予授予专利)
  4. 2021年IPAB废止后,各邦高等法院(特别是德里高等法院)集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需特别关注强制实施权(Compulsory License)的运用案例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依据

主要法规与实施层级

印度专利制度的“根本法”是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70)经1999年2002年2005年、2014年及2024年修订后形成了现行体系。第2条(定义)、第3条及第4条(专利客体除外)、第8条(外国申请信息披露义务)、第25条(异议申请)、第84条(强制实施权)等构成核心条款。程序操作则通过2003年专利规则》以及审查员所参照的CGPDTM《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Office Practice and Procedure)予以具体化。

CGPDTM(印度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专利授予、实用新型(印度不存在该制度)、外观设计、商标等行政职能,由隶属于商业和工业部国内贸易与工业促进局(DPIIT)的CGPDTM(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署)作为负责主体。印度将申请事务分散至四个地区分局(孟买、德里、金奈、加尔各答),管辖权根据申请人的地址确定。

司法论坛(IPAB废止后的新体制)

论坛 管辖权与特点 依据
CGPDTM 局长申请审查、授权前/授权后异议及撤销的一审《专利法》第15条、第25条
高等法院(各邦高等法院)侵权诉讼、撤销诉讼的一审+IPAB废止后的复审管辖权《2021年法庭改革法》
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侵权诉讼的替代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条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审宪法第136条

2021年改革的重要性:印度议会于2021年通过了《法庭改革法案》(Tribunal Reforms Act),并废除了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此前由IPAB审理的专利异议及撤销案件,已移交至各邦高等法院。德里高等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庭(IPD),作为事实上的集中审理机构运作。

3. 申请方式与必要文件

申请方式的选择

项目 直接申请 《巴黎公约》优先权(以日本为基础) 经PCT转入印度
印度申请期限随时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
语言要求英语或印地语英语或印地语可直接提交英文说明书
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可使用(须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通常完整说明书以PCT说明书为基础

必备文件

文件 实务要点
Form 1(申请书)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优先权主张
Form 2(临时或完整说明书)英语或印地语,附有图纸
Form 3(外国申请信息)第8条义务。申请时提交,并每6个月更新一次
Form 5(发明人宣誓书)提交完整说明书时
POA(表格26)指定代理人,提交原件
优先权文件自申请日起31个月内(通过PCT途径申请者无需提交)

第8条义务的陷阱:印度申请人有义务向CGPDTM持续披露同一发明的外国申请信息(申请时提交Form 3,并每6个月更新一次)。违反该义务将构成撤销理由(第64(1)(m)条)。在Chemtura案等案例中,撤销申请已被实际认可,因此必须对全球申请进行全面管理。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① 申请(CGPDTM电子申请)

② 提交Form 3(外国申请信息)

③ 18个月后公开(也可选择提前公开)

④ 请求审查(自申请日起48个月内)

⑤ 授权
前异议期
⑥ 实质审查(发出FER)→答复(6个月)

⑦ 授予
专利・公告
⑧ 授权后异议(自公告日起12个月内)

⑨ 年费(第3年起)+Form 27(年度实施报告)

5. 政府费用的概算

项目 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型实体 大型实体
申请费(电子)1,600 印度卢比8,000 印度卢比
审查请求费4,000 印度卢比20,000 印度卢比
加速审查费8,000 印度卢比60,000 印度卢比
说明书页费(超过30页)160 印度卢比/页800印度卢比/页
权利要求增项费(超过10项)320 印度卢比/项1,600印度卢比/项
年费(第3-6年)800印度卢比/年4,000 卢比/年
年金(10-12年)6,400 印度卢比/年32,000印度卢比/年
年金(17-20年)14,400 印度卢比/年72,000印度卢比/年

初创企业及教育机构优惠:2024年修订后,初创企业及教育机构的手续费标准与自然平。在“Startup India”注册5年以内的初创企业可享受大幅减免。此外还设有女性发明人特别折扣,从促进性别多样性的角度来看也具有独特性。

6. 专利要件与第3条的特殊规定

基本要件(第2(1)(j)条、第64条)

  • 新颖性(Novelty)——在申请日之前未为世界所公知
  • 创造性(Inventive Step)——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 工业适用性(Industrial Application)
  • 说明要求——完整披露可实施性

第3节:专利客体排除(印度特有的严格适用)

第3节中排除的主要项目(医药、IT领域需特别注意)

  • 3(d):已知物质的形态、衍生物或新用途除非能显示出比已知物质效果“显著增强的疗效”,否则不予授予专利(防止药品专利延寿)
  • 3(e):已知物质的单纯混合物
  • 3(i):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方法(药品的物质发明不受此限)
  • 3(j):植物、动物(微生物除外)
  • 3(k)数学方法、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算法
  • 3(p):基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的发明

第3(d)条的适用(在诺华案中确立)

2013年最高法院Novartis AG诉印度联邦案中,抗癌药格列卫(imatinib mesylate)的β晶型专利申请因违反第3(d)条被驳回并最终维持原判。判决指出,“显著增强的疗效”仅指治疗效果,仅改善物理化学特性(如溶解性等)是不够的。

第3(k)条的适用(IT与AI发明)

软件“本身”虽不可专利,但随着2017年CGPDTM审查指南的修订,具有“技术效果(technical effect)”的软件发明已具备可专利性。在实践中,关键在于将其与硬件结合,或以系统/装置权利要求的形式进行描述。

7. 主要判例与实务影响

判例 核心论点 对实务的启示
Novartis v. UOI
(2013年 最高法院)
第3(d)条的解释药品结晶型、盐类及衍生物必须提供增强治疗效果的证明数据
拜耳诉Natco案
(2014年 IPAB)
强制实施权(印度首例)Natco就抗癌药Nexavar获得强制实施权。Form 27的实施报告成为决定性因素
Ferid Allani诉UOI案
(2019年德里高等法院)
第3(k)条与软件确认具有“技术效果”的软件可获得专利。权利要求设计的重要性
Chemtura诉UOI案
(2009年)
违反第8条因未披露外国申请信息而撤销。确立了持续提交Form 3表格义务的重要性

8. 权利行使与侵权诉讼

侵权类型与救济

专利权人可请求的救济

  • 禁令(临时禁令·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侵权人利润披露(Account of Profits)的选择性请求
  • 销毁侵权产品的命令
  • 败诉方承担费用(律师费)(印度特有,源自英美法系)

德里高等法院的作用

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庭(IPD)是2022年设立的专门部门,目前集中处理印度约60%的专利侵权诉讼。典型案例包括爱立信诉印度智能手机OEM厂商等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以及拜耳诉Cipla等药品专利诉讼。

9. IPAB废止后的异议与撤销实务

授权前异议(Pre-grant Opposition / 第25(1)条)

任何人均可在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授予前,向CGPDTM提起授予前异议。该程序免费且允许匿名申请,是能够以低成本阻止竞争专利的强有力手段。

授权后异议(Post-grant Opposition / Section 25(2))

利害关系人可在专利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向CGPDTM提起授予后异议。由异议委员会进行审理。

撤销请求(Revocation / 第64条)

2021年改革的影响:以往集中由IPAB受理的撤销请求现需向各邦高等法院提起。德里、孟买、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各高等法院为主要管辖法院。无提起期限,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解释较广。需主张并证明符合第64条列举的撤销事由(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违反第3条、违反第8条等)。

10. 维护管理、实施报告(Form 27)及强制实施权

Form 27(年度实施报告)——印度特有的制度

Form 27 提交义务(2020年修订后虽由每年一次放宽为每两年一次,但仍予以保留)

  • 提交义务人:专利权人及专用实施权人
  • 提交期限: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实际上以每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记载内容:是否进行商业实施、许可信息、收益金额、进口数量等
  • 违反的后果授予强制实施权的依据+撤销请求的证据

强制实施权(Compulsory License / 第84条)

专利授予满3年后,利害关系人可基于以下事由向CGPDTM申请强制实施权:

  • 公众的合理需求未得到满足
  • 公众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
  • 未在印度境内实施

在拜耳Nexavar案(2012年)中,Natco获得了印度首例强制实施权。该许可附带7%的专利使用费及年度销售数量等条件。

11. 日印制度差异及实务注意事项

项目 日本 印度
申请语言日语英语或印地语
临时说明书制度有(临时申请)
审查请求期限3年48个月
授权前异议有(自申请公开至授予前)
药品延寿可作为基础专利根据第3(d)条严格限制
软件专利若具备技术特征则可受第3(k)条限制,必须证明技术效果
外国申请信息公开第8条义务(需持续提交Form 3)
实施报告义务Form 27(每两年一次)
强制实施权实际上未发挥作用应用案例众多(第84条)
PCT国内进入30个月31个月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Pre-filing)

  • 应对第3(d)条及第3(k)条:药品需记载治疗效果数据,软件需记载技术效果
  • 权利要求设计:包含系统、装置权利要求,实现多角度保护
  • 申请人分类优化:利用初创企业注册享受费用减免
  • 若通过PCT途径则为31个月,若通过《巴黎公约》则为12个月的期限管理

申请审查阶段(Prosecution)

  • 确保在申请时及每隔6个月提交Form 3
  • 要求审查须在申请日起48个月内提出(加速审查8个月内出结果)
  • 严格遵守FER答复期限6个月+3个月的延期
  • 若收到授权前异议,应迅速提交反驳书

申请后(权利维护)

  • 务必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Form 27(强制实施权防御)
  • 授予后异议的警戒期(自公告日起12个月)
  • 发现侵权时,向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庭申请临时禁令
  • 年费自第3年起每年缴纳(第17至20年费用较高)
  • 许可及转让需满足登记要件(通过CGPDTM登记即具备对抗要件)

总结

印度专利制度在Section 3的独特要件Form 27实施报告、强制实施权Section 8外国申请公开等方面,具有在全球专利实务中极为独特的制度设计。2021年IPAB废止后,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庭(IPD)已成为印度知识产权实务的核心机构,诉讼及撤销案件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日本企业若要在印度成功实施专利战略,从权利要求设计阶段起就必须应对印度的独特要求并在获得专利权后持续履行合规义务(Form 3、Form 27),这是不可或缺的。请一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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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1970年专利法》(最新修订版)、《2003年专利规则》、CGPDTM官方资料、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例、JETRO及WIPO公开资料、当地律师事务所解说等,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