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专为在韩国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韩国专利法》(特许法)为核心,系统梳理了从KIPO(韩国专利局/特许厅)的运作、政府费用、PCT国内阶段转换,到专利审判院(IPTAB)、专利法院及大法院的三审制,乃至专利权存续期延长(PTE)等跨日韩知识产权实务的全貌。本课程将由专利代理人为您解析日本企业在亚洲申请量最大的重要市场中的实务要点。
本文要点
KOREA PATENT
由精通日韩实务的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韩国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从申请到KIPO审查、IPTAB审判、专利法院诉讼,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韩国专利实务以《韩国专利法》(特许法)为核心,结合《韩国专利法施行令》/《施行规则》及KIPO审查指南,再加上判例法(大法院·专利法院)和KIPO实务手册,形成多层次规范权利范围、审查及纠纷的“日本式成文法”结构。
韩国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韩国专利制度的“一次法”是《专利法》(특허법),其中第29条(新颖性·创造性)、第42条(说明书记载要件)、第97条(权利范围)、第126条(侵权禁令请求权)等是核心内容。程序运作通过《专利法施行令》和《专利法施行规则》予以具体化,审查标准则由KIPO《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标准》规定。
专利授予、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商标注册等行政职能,由隶属于产业通商资源部(산업통상자원부)的KIPO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在实务层面,通过以下三项职能形成制度运作的“实际规则”:
| 论坛 | 管辖权与特点 | 依据 |
|---|---|---|
| 专利审判院(IPTAB) | 无效审判、撤销审判、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一审。KIPO内部的准司法机构 | 《专利法》第132条之3 |
| 专利法院(특허법원) | 对IPTAB裁决提起的撤销诉讼的专属管辖权,以及部分侵权案件的上诉审。位于大田的司法专门法院 | 法院组织法 |
| 大法院(대법원) | 专利法院判决的上诉审。韩国最高法院 | 《法院组织法》 |
| 地方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等) | 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实际上集中审理 | 《民事诉讼法》 |
| 项目 | 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优先权(以日本为基础) | 经PCT转入韩国 |
|---|---|---|---|
| 法律地位 | 韩国首国申请 | 继承日本申请的优先权日 | 《专利法》第201条(PCT国内转入) |
| 韩国申请期限 | 随时 |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 | 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 |
| 翻译要求 | 必须提供韩语说明书 | 必须提供韩语说明书 | 提交韩语译文 |
| 请求审查期限 | 自申请日起3年内 | 自韩国申请日起3年内 | 自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 |
| 日本企业的优势 | 单独申请时的简便性 | 与日本基础申请的联动及成本效益 | 适用于多国一揽申请·31个月的缓冲期 |
标准所需时间:从请求审查到首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约12~16个月,通常至注册需2~3年。若利用优先审查制度(PPH/优先审查),可缩短至6~12个月。
| 项目 | 电子申请 | 纸质申请 | 换算为日元(参考) |
|---|---|---|---|
| 申请费(基本) | 46,000韩元 | 66,000 韩元 | 约5,000日元 |
| 说明书页费(超过21页) | 1,000韩元/页 | 1,000韩元/页 | 约100日元/页 |
| 审查请求费 | 143,000韩元+权利要求加算费 | 同上 | 约14,300日元起 |
| 权利要求加收费(每项权利要求) | 44,000韩元 | 44,000韩元 | 约4,400日元 |
| 注册费(1~3年) | 45,000韩元+权利要求附加费 | 同上 | 约4,500日元起 |
| 年费(第4-6年) | 100,000韩元/年+权利要求附加费 | 同上 | 约10,000日元/年 |
| 年金(7-9年) | 240,000韩元/年+ | 同上 | 约24,000日元/年 |
| 年金(10-12年) | 480,000韩元/年+ | 同上 | 约48,000日元/年 |
| 年金(13-25年) | 960,000韩元/年+ | 同上 | 约96,000日元/年 |
中小企业及个人减免:韩国的中小企业(중소기업)及个人发明家可享受30%至70%的减免。日本企业在韩国的子公司也有适用情况,作为设立当地法人的知识产权优势,值得考虑。
| 条文 | 要件 | 实务要点 |
|---|---|---|
| §29(1) | 新颖性: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未被公用、未在出版物中记载 | 存在12个月的新颖性丧失例外(§30) |
| §29(2) | 创造性: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轻易发明的范围 | 判断标准类似于日本的TSM测试 |
| §42 | 记载要件:明确性、实施可能性、支持要件 | 与日本专利法第36条类似 |
| §32 | 不授予专利的事项:人类治疗方法等 | 药品的物品发明可以 |
| §33 | 获得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归属于发明人 | 职务发明可由雇主继承(§39) |
| 判例 | 核心论点 | 对实务的启示 |
|---|---|---|
| 最高法院 2016后526 | 权利要求解释方法 | 确认了在综合考虑说明书整体、申请过程及技术常识基础上的解释。说明书术语定义的重要性 |
| 最高法院 2014后1631 | 等同原则 | 采纳日本等同原则的5项要件。确保超越权利要求文字的保护范围的指导方针 |
| 最高法院 2018다225 等 | 数值范围发明的创造性 | 单纯的数值选择不具备创造性。主张特殊效果(显著性)及相关数据是关键 |
| 大法院 2019다270 | 专利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 2019年修订引入3倍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对故意侵权具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
2019年修订的重要要点:韩国引入了在全球范围内都较为罕见的专利侵权三倍赔偿(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128)。若认定为故意侵权,可能被命令赔偿实际损失的3倍,从而大幅提升许可谈判能力。
专利权人可请求的救济
专利侵权诉讼向地方法院(特别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根据2016年修订,上诉审由专利法院集中专属管辖。由此提高了专业性,判决的可预测性也得到了提升。
韩国专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IPTAB(专利审判院)→专利法院→大法院”的三审制。日本实行的是专利厅审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两审制,而韩国则不同,中间设有IPTAB这一行政审判机构。
| 审判种类 | 可提起请求者 | 期间 |
|---|---|---|
| 无效审判(§133) | 利害关系人 | 随时 |
| 权利范围确认审判(§135) | 利害关系人 | 随时 |
|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审判(§132之3) | 申请人 |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 |
| 更正审判(§136) | 专利权人 | 随时 |
韩国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需自第4年起每年缴纳,若逾期6个月未缴纳则专利失效,但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恢复权利的制度(§81之3)。
药品、农药的延长期限制度
| 项目 | 日本 | 韩国 |
|---|---|---|
| 申请主义 | 先申请原则 | 先申请原则(相同) |
|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12个月 | 12个月(相同) |
| 请求审查期限 | 3年 | 3年(同一) |
| 公开时间 | 18个月 | 18个月(相同) |
| 异议申立制度 | 有(注册后6个月内) | 2017年废止 → 由无效审判替代 |
| 司法体系 | 专利局审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IPTAB→专利法院→大法院(三审制) |
| 惩罚性赔偿 | 无 | 有(最高3倍) |
| 申请语言 | 日语 | 韩语(也可提交英语临时申请,日后翻译) |
| PCT国内进入期限 | 30个月 | 31个月(预留1个月缓冲期) |
韩国专利制度在许多方面与日本专利法相似,是日本企业易于制定战略的邻近市场。另一方面,也存在三审制(IPTAB→专利法院→大法院)、3倍惩罚性损害赔偿、废除异议申请后以无效审判为中心的实务等独特要素。以主张日本基础申请的优先权、PCT国内转换(31个月)以及与韩国专利代理人的紧密合作为核心,在攻防两方面采取战略性应对是成功的关键。请一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面向包括韩国在内的亚洲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从跨日韩的知识产权组合设计、KIPO驳回应对、IPTAB审判到专利法院诉讼,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本文基于《韩国专利法》(특허법)、KIPO官方资料、大法院及专利法院判例、JETRO及WIPO公开资料、韩国律师事务所解说等内容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专利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