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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制度实用指南|专利律师深入解读韩国知识产权局、IPTAB、专利法院和三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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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专为在韩国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韩国专利法》(特许法)为核心,系统梳理了从KIPO(韩国专利局/特许厅)的运作、政府费用、PCT国内阶段转换,到专利审判院(IPTAB)、专利法院及大法院的三审制,乃至专利权存续期延长(PTE)等跨日韩知识产权实务的全貌。本课程将由专利代理人为您解析日本企业在亚洲申请量最大的重要市场中的实务要点。

本文要点

  • 韩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审查原则。其结构与日本专利法基本相同,便于日本企业制定战略
  • 审查请求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日本亦为3年),逾期未请求视为撤回
  • 无异议制度→通过注册后的无效审判进行(2017年废止异议制度)
  • 权利行使采用专利审判院(IPTAB)→专利法院→大法院的三审制(韩国特有的专门法院)
  •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期限为“12个月”(与日本相同),PCT国内进入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
  • 设有药品及农药专利权存续期延长(PTE)制度,最长可延长5年

KOREA PATENT

由精通日韩实务的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韩国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从申请到KIPO审查、IPTAB审判、专利法院诉讼,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1. 执行摘要

韩国专利实务以《韩国专利法》(特许法)为核心,结合《韩国专利法施行令》/《施行规则》及KIPO审查指南,再加上判例法(大法院·专利法院)和KIPO实务手册,形成多层次规范权利范围、审查及纠纷的“日本式成文法”结构。

韩国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1. 申请方式(直接申请、巴黎公约优先权、PCT国内阶段)应作为“确保优先权日的方法”和“进入韩国审查程序的入口”进行梳理
  2. 政府费用可通过韩国专利厅的收费表客观量化,但韩国专利代理人的费用必须根据案件难度和官方意见(OA)次数进行区间管理
  3. 审查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新颖性(韩国专利法第29条)×创造性(同法第29条第2款)×说明要求(同法第42条)构成的三角关系。需注意韩国特有的“日期混合公知文献”运用
  4. 纠纷采用专利审判院(IPTAB)、专利法院、大法院的三审制。与日本不同,由司法专门法院“专利法院”集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源

主要法令与实施层级

韩国专利制度的“一次法”是《专利法(특허법),其中第29条(新颖性·创造性)、第42条(说明书记载要件)、第97条(权利范围)、第126条(侵权禁令请求权)等是核心内容。程序运作通过《专利法施行令》《专利法施行规则》予以具体,审查标准则由KIPO《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标准》规定。

KIPO(韩国专利厅/특허청)的职能

专利授予、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商标注册等行政职能,由隶属于产业通商资源部(산업통상자원부)的KIPO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在实务层面,通过以下三项职能形成制度运作的“实际规则”:

  • 审查局进行的申请审查(ex parte)
  • 专利审判院(IPTAB/专利心判院/특허심판원)进行的审判(无效审判、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等)
  • 公布费用体系、电子申请平台(KIPRIS/KIPOnet)及各类指南

司法论坛的定位(韩国特有的三审制)

论坛 管辖权与特点 依据
专利审判院(IPTAB) 无效审判、撤销审判、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一审。KIPO内部的准司法机构 《专利法》第132条之3
专利法院(특허법원) 对IPTAB裁决提起的撤销诉讼的专属管辖权,以及部分侵权案件的上诉审。位于大田的司法专门法院 法院组织法
大法院(대법원) 专利法院判决的上诉审。韩国最高法院 《法院组织法》
地方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等) 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实际上集中审理 《民事诉讼法》

3. 申请方式的比较(直接申请、PCT、巴黎公约)

项目 直接申请 《巴黎公约》优先权(以日本为基础) 经PCT转入韩国
法律地位 韩国首国申请 继承日本申请的优先权日 《专利法》第201条(PCT国内转入)
韩国申请期限 随时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内 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
翻译要求 必须提供韩语说明书 必须提供韩语说明书 提交韩语译文
请求审查期限 自申请日起3年内 自韩国申请日起3年内 自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
日本企业的优势 单独申请时的简便性 与日本基础申请的联动及成本效益 适用于多国一揽申请·31个月的缓冲期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① 申请(KIPOnet电子申请)

② 形式
审查
③ 18
个月后公开
④ 请求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

⑤ 实质
审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⑥ 对驳回决定提起不服审判(IPTAB)

⑦ 授予注册 → 专利权
产生
⑧ 第4年起缴纳年费(每年)

标准所需时间:从请求审查到首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约12~16个月,通常至注册需2~3年。若利用优先审查制度(PPH/优先审查),可缩短至6~12个月

5. 政府费用的概算

项目 电子申请 纸质申请 换算为日元(参考)
申请费(基本) 46,000韩元 66,000 韩元 约5,000日元
说明书页费(超过21页) 1,000韩元/页 1,000韩元/页 约100日元/页
审查请求费 143,000韩元+权利要求加算费 同上 约14,300日元起
权利要求加收费(每项权利要求) 44,000韩元 44,000韩元 约4,400日元
注册费(1~3年) 45,000韩元+权利要求附加费 同上 约4,500日元起
年费(第4-6年) 100,000韩元/年+权利要求附加费 同上 约10,000日元/年
年金(7-9年) 240,000韩元/年+ 同上 约24,000日元/年
年金(10-12年) 480,000韩元/年+ 同上 约48,000日元/年
年金(13-25年) 960,000韩元/年+ 同上 约96,000日元/年

中小企业及个人减免:韩国的中小企业(중소기업)及个人发明家可享受30%至70%的减免。日本企业在韩国的子公司也有适用情况,作为设立当地法人的知识产权优势,值得考虑。

6. 专利要件(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要求)

条文 要件 实务要点
§29(1) 新颖性: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未被公用、未在出版物中记载 存在12个月的新颖性丧失例外(§30)
§29(2) 创造性: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轻易发明的范围 判断标准类似于日本的TSM测试
§42 记载要件:明确性、实施可能性、支持要件 与日本专利法第36条类似
§32 不授予专利的事项:人类治疗方法等 药品的物品发明可以
§33 获得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归属于发明人 职务发明可由雇主继承(§39)

7. 主要判例与实务影响

判例 核心论点 对实务的启示
最高法院 2016后526 权利要求解释方法 确认了在综合考虑说明书整体、申请过程及技术常识基础上的解释。说明书术语定义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 2014后1631 等同原则 采纳日本等同原则的5项要件。确保超越权利要求文字的保护范围的指导方针
最高法院 2018다225 等 数值范围发明的创造性 单纯的数值选择不具备创造性。主张特殊效果(显著性)及相关数据是关键
大法院 2019다270 专利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2019年修订引入3倍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对故意侵权具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2019年修订的重要要点:韩国引入了在全球范围内都较为罕见的专利侵权三倍赔偿(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128)。若认定为故意侵权,可能被命令赔偿实际损失的3倍,从而大幅提升许可谈判能力。

8. 权利行使与侵权诉讼

侵权类型与救济

专利权人可请求的救济

  • 禁令请求(§126)——禁止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及使用
  • 损害赔偿(§128)——实际损失+预期利润+可能获得3倍赔偿
  • 不当得利返还(民法§741)
  • 恢复信誉措施(§131)——刊登道歉广告等
  • 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126(2))

诉讼流程

专利侵权诉讼向地方法院(特别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根据2016年修订,上诉审由专利法院集中专属管辖。由此提高了专业性,判决的可预测性也得到了提升。

9. 专利审判院(IPTAB)与专利法院

韩国专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IPTAB(专利审判院)→专利法院→大法院”的三审制。日本实行的是专利厅审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两审制,而韩国则不同,中间设有IPTAB这一行政审判机构。

审判种类 可提起请求者 期间
无效审判(§133) 利害关系人 随时
权利范围确认审判(§135) 利害关系人 随时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审判(§132之3) 申请人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
更正审判(§136) 专利权人 随时

10. 维护管理与存续期延长(PTE)

韩国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需自第4年起每年缴纳,若逾期6个月未缴纳则专利失效,但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恢复权利的制度(§81之3)。

专利权存续期延长(PTE:Patent Term Extension)

药品、农药的延长期限制度

  • 适用对象:作为药品、农药进行处置(需经食品药品安全处许可)所必需的实验等未能实施的期间
  • 延长期间:最长5年
  • 申请期限:自获得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且须在专利权存续期届满前6个月之前
  • 条文:专利法第89条至第92条

11. 日韩制度的差异及实务注意事项

项目 日本 韩国
申请主义 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相同)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2个月 12个月(相同)
请求审查期限 3年 3年(同一)
公开时间 18个月 18个月(相同)
异议申立制度 有(注册后6个月内) 2017年废止 → 由无效审判替代
司法体系 专利局审判→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IPTAB→专利法院→大法院(三审制)
惩罚性赔偿 有(最高3倍)
申请语言 日语 韩语(也可提交英语临时申请,日后翻译)
PCT国内进入期限 30个月 31个月(预留1个月缓冲期)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Pre-filing)

  • 将与日本基础申请的优先权期间(12个月)严格纳入日程管理
  • 确保韩语说明书质量(符合KIPO审查标准、统一韩国专利术语)
  • 权利要求数量的优化(每项权利要求需加收44,000韩元)
  • 若通过PCT途径,需制定31个月的过渡期限及译文提交计划

申请审查阶段(Prosecution)

  • 必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审查请求(未提出即视为撤回)
  • 通常需在2个月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最长可延长4个月(30天×4次)
  • 可通过优先审查申请(PPH/绿色技术等)加快审查进度
  • 驳回决定后,先向IPTAB提起不服审判(30天内)→再向专利法院提起上诉(30天内)

申请后(权利维护)

  • 注册后前3年费用在注册时一次性缴纳,第4年起每年缴纳
  • 发现侵权时,同时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及IPTAB提起诉讼(采用无效审判中止策略)
  • 尽早评估能否通过证明故意侵权争取三倍惩罚性赔偿
  • 药品及农药切勿遗漏PTE申请(自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

总结

韩国专利制度在许多方面与日本专利法相似,是日本企业易于制定战略的邻近市场。另一方面,也存在三审制(IPTAB→专利法院→大法院)3倍惩罚性损害赔偿废除异议申请后以无效审判中心的实务等独特要素。以主张日本基础申请的优先权、PCT国内转换(31个月)以及与韩国专利代理人的紧密合作为核心,在攻防两方面采取战略性应对是成功的关键。请一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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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面向包括韩国在内的亚洲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从跨日韩的知识产权组合设计、KIPO驳回应对、IPTAB审判到专利法院诉讼,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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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韩国专利法》(특허법)、KIPO官方资料、大法院及专利法院判例、JETRO及WIPO公开资料、韩国律师事务所解说等内容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专利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杉浦健文 弁理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