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
🌐 《马德里协定》国际商标申请
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向全球130多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 ─ 无需当地代理人・降低成本・快速获批
目录
什么是马德里协定国际商标申请?
马德里协定国际商标申请(马德里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是指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仅需一次程序即可向多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的国际制度。通过日本专利局向WIPO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希望申请的缔约国,即可获得与在各国分别单独申请同等的法律效力。
📌 马德里协定的基本结构
- 一份申请书即可指定全球130多个国家
- 仅需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即可完成申请
- 采用统一的费用体系(基本费用 + 各国附加费用)
- 原则上无需选任当地代理人(收到驳回理由通知的国家除外)
- 国际注册的续展仅需通过WIPO即可一次性更新所有指定国(每10年一次)
由于是以国内基础申请(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为起点进行国际申请,因此对于拥有日本商标的企业而言,这可说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全球商标保护方案。
⚠️ 注意:台湾地区不在适用范围内 由于台湾地区目前并非《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缔约国,因此无法在马德里体系申请中将其列为指定国。需向台湾地区直接提交申请。
提交马德里协议申请的5大优势
💰 1. 降低成本
由于原则上无需支付当地代理人费用,与直接申请相比可节省约50%至70%的成本。申请国家越多,节省效果越显著。
⚡ 2. 简化手续
仅需一种语言、一份申请书、一次费用缴纳即可完成。无需针对各国分别准备申请书、翻译及公证手续。
🚀 3. 快速获得保护
若指定国未通知驳回理由,则自国际注册之日起12~18个月内保护效力即告确立。
🔄 4. 统一更新与管理
每10年的续展手续仅需通过WIPO即可完成。事后指定(追加国家)、名义变更及地址变更也可统一办理。
🌍 5. 可扩展性
可后续追加指定国家(事后指定)。可根据业务的海外拓展步伐,灵活扩大保护范围。
⚠️ 缺点与注意事项
- 中心攻击原则:若基础商标在国际注册后5年内失效,所有指定国的保护也将随之失效
- 需要提交使用证明的国家:在美国、菲律宾、柬埔寨等国家,需另行提交使用证明
- 收到驳回理由通知时必须聘请当地代理人:需支付在收到通知的国家选任代理人及答复通知的费用
- 分类及指定商品/服务的灵活性较低:无法指定超出基础商标范围的内容
与直接申请的比较
| 项目 | 马德里协定国际商标申请 | 直接申请 |
|---|---|---|
| 申请书的准备 | 1种语言(英语等)1份 | 按各国语言分别编制 |
| 当地代理人 | 原则上无需(仅在收到驳回通知时需要) | 各国均需指定 |
| 手续费 | 基本费用 + 各国附加费用 | 按国家收取官方费用 + 代理人费用 |
| 所需时间 | 12~18个月内确定保护 | 视国家而定,需6个月至3年 |
| 与基础商标的联动 | 5年联动(集中攻击) | 独立(不联动) |
| 指定商品/服务 | 基础商标的范围内 | 可按各国自由设定 |
| 续展手续 | 通过WIPO统一办理(每10年一次) | 按国家分别续展 |
| 适用国家的限制 | 仅限缔约国(台湾等地不可) | 全球范围(包括缔约国以外的地区) |
| 推荐方案 | 在3个以上国家申请 / 注重成本 | 1~2个国家 / 需要详细指定 |
📊 实务判断标准:若在3个以上国家申请,马德里协定具有压倒性优势。若仅在1~2个国家申请,则应将直接申请纳入比较考量。本事务所将在制定申请策略阶段,为您提供对两种方式进行比较的建议。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缔约国名单(130多个国家)
截至2026年,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加入了《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缔约国数量逐年增加,在国外申请商标正变得越来越容易。
🌏 亚洲(16个国家)
日本、中国(不适用于香港、澳门)、韩国、台湾地区不在适用范围内;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老挝、文莱、蒙古、不丹、朝鲜
🌍 欧洲(45个国家)
欧盟(EUTM)、英国(曼岛适用)、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士、挪威、瑞典、丹麦、芬兰、波兰、捷克、奥地利、爱尔兰、葡萄牙、俄罗斯等
🌎 北美、中南美(10个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智利、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秘鲁
🌏 中东(10个国家)
以色列、阿联酋、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埃及、伊朗、叙利亚、阿曼、巴林、阿富汗
🌍 非洲(25个国家)
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肯尼亚、加纳、尼日利亚、埃及、南非、津巴布韦、赞比亚、莫桑比克等(包括OA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 大洋洲(2个国家)
澳大利亚、新西兰(不适用于托克劳群岛)、萨摩亚
📌 最新加盟动态:2024年以后的新加盟国包括马来西亚、科特迪瓦、智利、巴西、阿联酋等,其中新兴市场尤为显著。最新缔约国名单请查阅WIPO官方网站。
马德里协定申请流程
确认国内基础商标
以向日本专利厅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为依据,进行国际申请。
确定指定国家及指定商品/服务
选定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并根据各国的注册要求确定指定商品/服务。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
用英语等语言起草申请书,并通过日本专利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
WIPO进行国际注册(约2~4个月)
形式审查后,登记于国际注册簿。通知各指定国主管机关,确定保护期限(10年)的起算日。
各指定国的实质审查(12~18个月)
由各国主管机关进行审查。若无驳回理由,则确立保护效力。若收到驳回理由通知,则通过当地代理人进行答复。
注册及保护效力确定
在各指定国确立保护效力。可通过每10年一次的续展手续永久维持。
申请费用参考
马德里体系申请的费用由WIPO手续费(基本费用 + 各国附加费)和本事务所的代理费组成。
| 费用项目 | 费用参考 | 备注 |
|---|---|---|
| WIPO 基本费用 | 653 / 903 瑞士法郎 | 黑白商标为653 CHF,彩色商标为903 CHF(标准1个类别) |
| 各国附加费 | 100~400瑞士法郎/国 | 中国和美国费用较高(美国为460 CHF/类别等) |
| 日本专利局 国内手续费 | 9,000日元 | 因国际注册申请需经由国内专利局办理 |
| 本事务所 代理费用 | 15万日元起(申请代理) | 根据指定国家数量及分类数量而有所变动。免费提供报价 |
💡 通过INPIT海外申请补助金可获得最高1/2的资助 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等若利用INPIT海外申请补助金,可获得马德里协定申请费用最高1/2(年度上限300万円)的补助。本事务所的申请代理手续费统一为50,000日元(不含税),此前申请通过率为100%。
需要提交使用证明(Declaration of Use)的国家
部分国家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提交证明该商标实际正在使用的书面文件(Declaration of Use)。若未按时提交,注册可能被撤销,因此从申请之初就需妥善管理使用计划及提交时间表。
| 国家/地区 | 使用证明 | 提交时间及备注 |
|---|---|---|
| 🇺🇸 美国 | 必要 | 注册后第5至6年(§71宣誓书),此后每10年一次 |
| 🇵🇭 菲律宾 | 需要 | 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注册后第5年及第10年 |
| 🇰🇭 柬埔寨 | 需要 | 注册后第5年起1年内 |
| 🇯🇵 日本 | 不需要 | 属于因未使用而撤销的裁决对象(连续3年未使用) |
| 🇨🇳 中国 | 无需 | 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对象(连续3年未使用) |
| 🇪🇺 欧盟(EUIPO) | 无需 | 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对象(注册满5年后) |
| 🇰🇷 韩国 | 不适用 | 属于因未使用而撤销的范围 |
| 🇨🇳🇲🇴🇭🇰 香港·台湾 | 不属于马德里协定适用范围 | 需直接申请 |
⚠️ 美国指定的特殊事项 在美国,仅靠国际注册程序无法确定保护效力,必须提交使用宣誓书。需从申请阶段起有计划地推进提交期限的管理及使用证据的收集工作。
主要指定国的注意事项
🇺🇸 美国(USPTO)
- 作为使用主义国家,必须提交使用宣誓书(§71)
- 对商品/服务的描述要求严格,需对“商品/服务识别”(Identification of Goods/Services)进行精细化表述
- 应对驳回通知(Office Action)时,应委任熟悉USPC的律师
- 由于根据第2(d)条(易引起混淆)的驳回情况频发,建议进行事前可注册性调查
🇨🇳 中国(CNIPA)
- 香港、澳门需另行直接提交申请
- 恶意抢注商标(Bad Faith Trademark Squatting)仍是一大难题
- 由于审查基于分类子类(Sub-class),因此指定商品的选择至关重要
- 2024年修订后,加强了职权范围内的无效审判
🇪🇺 欧盟(EUIPO)
- 一次指定即可覆盖全部27个成员国(英国脱欧后需另行指定英国)
- 绝对驳回理由(缺乏识别力、描述性)的审查标准严格
- 不设同意书制度(混淆风险无法通过协议解决)
- 对“类目标题”(Class Heading)的解释采用明示主义原则(IP Translator案)
🇰🇷 韩国(KIPO)
- 根据《商标法》第32条(在先相似商标)驳回的情况较多
- 2024年修订中引入了同意书制度(Letter of Consent)
- 即使通过《马德里协定》申请,也可将指定商品/服务按韩国惯例进行修改
常见驳回理由及应对措施
1. 缺乏显著性(Lack of Distinctiveness)
对商品、服务的一般性描述、产地标识等无法注册。由于各国语言和文化背景导致的判断差异较大,因此需要针对各国分别作出答复。
2. 与在先相似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这是被指出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最常见的驳回理由。可通过事前清查调查、获取同意书、限定指定商品等方式应对。
3. 商品、服务描述不充分(Insufficient Specification)
特别是在美国和中国,对指定商品/服务的描述要求非常严格。如果基础商标的描述范围过广,各国都会要求进行限定。
4. 违反公序良俗、宗教/国名等用语的使用
在中东及亚洲部分国家,对宗教术语、国名、王室相关术语的使用存在严格限制。
2024-2026年的最新动向
📅 2024年修订:日本引入《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
根据日本《商标法》修订,针对“可能引起混淆”的驳回(第4条第1款第11项),现可通过提交Letter of Consent(同意书)予以应对。通过《马德里协定》指定日本时也可适用此规定。
🌏 2024-2026年:新成员国不断增加
马来西亚、科特迪瓦、智利、巴西、阿联酋等国新加入。通过《马德里协定》向新兴市场提交申请已成为切实可行的选择。
⚙️ WIPO eMadrid 系统升级
WIPO在线申请平台(eMadrid)功能得到增强,使申请准备、事后指定及更新流程更加高效。本事务所可利用eMadrid为您提供快速申请服务。
常见问题(FAQ)
Q:马德里体系申请在申请多少个国家时最具优势?
Q 什么是“中央攻击”?
Q:可以进行事后指定(事后追加指定国)吗?
Q如果忘记提交美国指定的使用宣誓书(§71)会怎样?
Q如果在指定国收到驳回理由通知,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Q马德里协定申请的费用能否使用INPIT补助金?
Q台湾、香港、澳门也能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申请吗?
Q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Q没有日本基础商标的海外企业能否提交马德里协定申请?
Q:可以提供免费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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