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
🌐 《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申請
通過一次申請即可向全球130多個國家提交商標申請 ─ 無需當地代理人・降低成本・快速獲批
目錄
什麼是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申請?
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申請(馬德里議定書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是指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僅需一次程式即可向多個國家提交商標申請的國際制度。通過日本專利局向WIPO提交國際註冊申請,並“指定”希望申請的締約國,即可獲得與在各國分別單獨申請同等的法律效力。
📌 馬德里協定的基本結構
- 一份申請書即可指定全球130多個國家
- 僅需一種語言(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即可完成申請
- 採用統一的費用體系(基本費用 + 各國附加費用)
- 原則上無需選任當地代理人(收到駁回理由通知的國家除外)
- 國際註冊的續展僅需通過WIPO即可一次性更新所有指定國(每10年一次)
由於是以國內基礎申請(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或商標註冊)為起點進行國際申請,因此對於擁有日本商標的企業而言,這可說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全球商標保護方案。
⚠️ 注意:臺灣地區不在適用範圍內 由於臺灣地區目前並非《馬德里協定議定書》的締約國,因此無法在馬德里體系申請中將其列為指定國。需向臺灣地區直接提交申請。
提交馬德里協議申請的5大優勢
💰 1. 降低成本
由於原則上無需支付當地代理人費用,與直接申請相比可節省約50%至70%的成本。申請國家越多,節省效果越顯著。
⚡ 2. 簡化手續
僅需一種語言、一份申請書、一次費用繳納即可完成。無需針對各國分別準備申請書、翻譯及公證手續。
🚀 3. 快速獲得保護
若指定國未通知駁回理由,則自國際註冊之日起12~18個月內保護效力即告確立。
🔄 4. 統一更新與管理
每10年的續展手續僅需通過WIPO即可完成。事後指定(追加國家)、名義變更及地址變更也可統一辦理。
🌍 5. 可擴充套件性
可後續追加指定國家(事後指定)。可根據業務的海外拓展步伐,靈活擴大保護範圍。
⚠️ 缺點與注意事項
- 中心攻擊原則:若基礎商標在國際註冊後5年內失效,所有指定國的保護也將隨之失效
- 需要提交使用證明的國家:在美國、菲律賓、柬埔寨等國家,需另行提交使用證明
- 收到駁回理由通知時必須聘請當地代理人:需支付在收到通知的國家選任代理人及答覆通知的費用
- 分類及指定商品/服務的靈活性較低:無法指定超出基礎商標範圍的內容
與直接申請的比較
| 專案 | 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申請 | 直接申請 |
|---|---|---|
| 申請書的準備 | 1種語言(英語等)1份 | 按各國語言分別編制 |
| 當地代理人 | 原則上無需(僅在收到駁回通知時需要) | 各國均需指定 |
| 手續費 | 基本費用 + 各國附加費用 | 按國家收取官方費用 + 代理人費用 |
| 所需時間 | 12~18個月內確定保護 | 視國家而定,需6個月至3年 |
| 與基礎商標的聯動 | 5年聯動(集中攻擊) | 獨立(不聯動) |
| 指定商品/服務 | 基礎商標的範圍內 | 可按各國自由設定 |
| 續展手續 | 通過WIPO統一辦理(每10年一次) | 按國家分別續展 |
| 適用國家的限制 | 僅限締約國(臺灣等地不可) | 全球範圍(包括締約國以外的地區) |
| 推薦方案 | 在3個以上國家申請 / 注重成本 | 1~2個國家 / 需要詳細指定 |
📊 實務判斷標準:若在3個以上國家申請,馬德里協定具有壓倒性優勢。若僅在1~2個國家申請,則應將直接申請納入比較考量。本事務所將在制定申請策略階段,為您提供對兩種方式進行比較的建議。
《馬德里協定議定書》締約國名單(130多個國家)
截至2026年,全球已有130多個國家加入了《馬德里協定議定書》。締約國數量逐年增加,在國外申請商標正變得越來越容易。
🌏 亞洲(16個國家)
日本、中國(不適用於香港、澳門)、韓國、臺灣地區不在適用範圍內;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寮國、汶萊、蒙古、不丹、朝鮮
🌍 歐洲(45個國家)
歐盟(EUTM)、英國(曼島適用)、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瑞士、挪威、瑞典、丹麥、芬蘭、波蘭、捷克、奧地利、愛爾蘭、葡萄牙、俄羅斯等
🌎 北美、中南美(10個國家)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哥倫比亞、古巴、智利、千里達及托巴哥、牙買加、秘魯
🌏 中東(10個國家)
以色列、阿聯酋、土耳其、沙烏地阿拉伯、埃及、伊朗、敘利亞、阿曼、巴林、阿富汗
🌍 非洲(25個國家)
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西亞、肯亞、迦納、奈及利亞、埃及、南非、辛巴威、尚比亞、莫三比克等(包括OAPI: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
🌏 大洋洲(2個國家)
澳大利亞、紐西蘭(不適用於托克勞群島)、薩摩亞
📌 最新加盟動態:2024年以後的新加盟國包括馬來西亞、象牙海岸、智利、巴西、阿聯酋等,其中新興市場尤為顯著。最新締約國名單請查閱WIPO官方網站。
馬德里協定申請流程
確認國內基礎商標
以向日本專利廳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或商標註冊為依據,進行國際申請。
確定指定國家及指定商品/服務
選定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並根據各國的註冊要求確定指定商品/服務。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國際註冊申請
用英語等語言起草申請書,並通過日本專利局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提交。
WIPO進行國際註冊(約2~4個月)
形式審查後,登記於國際註冊簿。通知各指定國主管機關,確定保護期限(10年)的起算日。
各指定國的實質審查(12~18個月)
由各國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若無駁回理由,則確立保護效力。若收到駁回理由通知,則通過當地代理人進行答覆。
註冊及保護效力確定
在各指定國確立保護效力。可通過每10年一次的續展手續永久維持。
申請費用參考
馬德里體系申請的費用由WIPO手續費(基本費用 + 各國附加費)和本事務所的代理費組成。
| 費用專案 | 費用參考 | 備註 |
|---|---|---|
| WIPO 基本費用 | 653 / 903 瑞士法郎 | 黑白商標為653 CHF,彩色商標為903 CHF(標準1個類別) |
| 各國附加費 | 100~400瑞士法郎/國 | 中國和美國費用較高(美國為460 CHF/類別等) |
| 日本專利局 國內手續費 | 9,000日元 | 因國際註冊申請需經由國內專利局辦理 |
| 本事務所 代理費用 | 15萬日元起(申請代理) | 根據指定國家數量及分類數量而有所變動。免費提供報價 |
💡 通過INPIT海外申請補助金可獲得最高1/2的資助 中小企業、初創企業等若利用INPIT海外申請補助金,可獲得馬德里協定申請費用最高1/2(年度上限300萬円)的補助。本事務所的申請代理手續費統一為50,000日元(不含稅),此前申請通過率為100%。
需要提交使用證明(Declaration of Use)的國家
部分國家規定,商標註冊後必須提交證明該商標實際正在使用的書面檔案(Declaration of Use)。若未按時提交,註冊可能被撤銷,因此從申請之初就需妥善管理使用計劃及提交時間表。
| 國家/地區 | 使用證明 | 提交時間及備註 |
|---|---|---|
| 🇺🇸 美國 | 必要 | 註冊後第5至6年(§71宣誓書),此後每10年一次 |
| 🇵🇭 菲律賓 | 需要 | 自申請之日起3年內、註冊後第5年及第10年 |
| 🇰🇭 柬埔寨 | 需要 | 註冊後第5年起1年內 |
| 🇯🇵 日本 | 不需要 | 屬於因未使用而撤銷的裁決物件(連續3年未使用) |
| 🇨🇳 中國 | 無需 | 因未使用而撤銷的物件(連續3年未使用) |
| 🇪🇺 歐盟(EUIPO) | 無需 | 因未使用而撤銷的物件(註冊滿5年後) |
| 🇰🇷 韓國 | 不適用 | 屬於因未使用而撤銷的範圍 |
| 🇨🇳🇲🇴🇭🇰 香港·臺灣 | 不屬於馬德里協定適用範圍 | 需直接申請 |
⚠️ 美國指定的特殊事項 在美國,僅靠國際註冊程式無法確定保護效力,必須提交使用宣誓書。需從申請階段起有計劃地推進提交期限的管理及使用證據的收集工作。
主要指定國的注意事項
🇺🇸 美國(USPTO)
- 作為使用主義國家,必須提交使用宣誓書(§71)
- 對商品/服務的描述要求嚴格,需對“商品/服務識別”(Identification of Goods/Services)進行精細化表述
- 應對駁回通知(Office Action)時,應委任熟悉USPC的律師
- 由於根據第2(d)條(易引起混淆)的駁回情況頻發,建議進行事前可註冊性調查
🇨🇳 中國(CNIPA)
- 香港、澳門需另行直接提交申請
- 惡意搶注商標(Bad Faith Trademark Squatting)仍是一大難題
- 由於審查基於分類子類(Sub-class),因此指定商品的選擇至關重要
- 2024年修訂後,加強了職權範圍內的無效審判
🇪🇺 歐盟(EUIPO)
- 一次指定即可覆蓋全部27個成員國(英國脫歐後需另行指定英國)
- 絕對駁回理由(缺乏識別力、描述性)的審查標準嚴格
- 不設同意書制度(混淆風險無法通過協議解決)
- 對“類目標題”(Class Heading)的解釋採用明示主義原則(IP Translator案)
🇰🇷 韓國(KIPO)
- 根據《商標法》第32條(在先相似商標)駁回的情況較多
- 2024年修訂中引入了同意書制度(Letter of Consent)
- 即使通過《馬德里協定》申請,也可將指定商品/服務按韓國慣例進行修改
常見駁回理由及應對措施
1. 缺乏顯著性(Lack of Distinctiveness)
對商品、服務的一般性描述、產地標識等無法註冊。由於各國語言和文化背景導致的判斷差異較大,因此需要針對各國分別作出答覆。
2. 與在先相似商標存在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這是被指出與在先註冊商標存在相似性最常見的駁回理由。可通過事前清查調查、獲取同意書、限定指定商品等方式應對。
3. 商品、服務描述不充分(Insufficient Specification)
特別是在美國和中國,對指定商品/服務的描述要求非常嚴格。如果基礎商標的描述範圍過廣,各國都會要求進行限定。
4. 違反公序良俗、宗教/國名等用語的使用
在中東及亞洲部分國家,對宗教術語、國名、王室相關術語的使用存在嚴格限制。
2024-2026年的最新動向
📅 2024年修訂:日本引入《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
根據日本《商標法》修訂,針對“可能引起混淆”的駁回(第4條第1款第11項),現可通過提交Letter of Consent(同意書)予以應對。通過《馬德里協定》指定日本時也可適用此規定。
🌏 2024-2026年:新成員國不斷增加
馬來西亞、象牙海岸、智利、巴西、阿聯酋等國新加入。通過《馬德里協定》向新興市場提交申請已成為切實可行的選擇。
⚙️ WIPO eMadrid 系統升級
WIPO線上申請平臺(eMadrid)功能得到增強,使申請準備、事後指定及更新流程更加高效。本事務所可利用eMadrid為您提供快速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FAQ)
Q:馬德里體系申請在申請多少個國家時最具優勢?
Q 什麼是“中央攻擊”?
Q:可以進行事後指定(事後追加指定國)嗎?
Q如果忘記提交美國指定的使用宣誓書(§71)會怎樣?
Q如果在指定國收到駁回理由通知,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Q馬德里協定申請的費用能否使用INPIT補助金?
Q臺灣、香港、澳門也能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申請嗎?
Q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是多久?
Q沒有日本基礎商標的海外企業能否提交馬德里協定申請?
Q:可以提供免費諮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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