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收到的来自日本的临时驳回通知可能根本没有援引任何冲突商标。针对《马德里协定》中日本指定商品/服务的最常见异议之一,就是其表述含糊、不明确或过于宽泛。 这也是清单中最为容易解决的驳回理由——通常只需进行简短的修改即可——前提是您能在截止日期前作出答复。以下将解释为何一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顺利通过的描述会在日本被驳回,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修正。
国际局负责核查您的商品和服务清单是否根据尼斯分类进行了正确归类——它并不判断每项表述是否足够精确以进行实质审查。 各指定局均适用各自的清晰度标准,而日本专利局(JPO)的标准比许多商标权人预期的更为严格:每项描述都必须使审查员能够确定其内容及其相似性范围。在您本国注册机构起草的宽泛的“统括性”表述,当指定范围涉及日本时,往往无法通过这一测试。
第6条第1款要求申请必须指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第6条第2款要求该指定须遵循内阁令规定的类别。 描述若过于模糊难以理解,或不属于其所属类别,即不符合上述要求——且根据第15条第(iii)项规定,此类不符合情况构成独立的驳回决定依据,与是否存在与在先商标的冲突无关。
| 模式 | 问题示例 |
|---|---|
| 笼统表述 | “本类中的所有商品”、“未包含在其他类别的商品”——范围无法确定 |
| 无边界的泛泛之词 | “机器和装置”、“与……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 母国注册机构术语 | 在您所在国家/地区惯用的表述,但在日本尚无公认的对应译法 |
| 分类不匹配 | 该术语本身虽可接受,但被归入日本专利局(JPO)认为不恰当的类别中 |
该通知指明了哪些项目遭到异议。说明书中其余内容均无争议——这正是值得作出答复的原因。
标准的补救措施是通过日本专利代理人提交书面修正(手続補正書),用明确的表述替换被异议的措辞——理想情况下应采用日本特许厅(JPO)自身认可的措辞列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审查指南》)中的表述,审查员通常会直接采纳而无需进一步讨论。三条经验法则:
关于商品描述模糊的异议通常会与根据第4条第1款第(xi)项提出的在先商标引用同时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申请与相似性论证应作为一份答复一并提交。
答复期限为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海外申请人通常为三个月),该期限可以延长——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期限已过仍可申请延长。 请参阅我们关于在日本应对马德里驳回的完整指南,了解截止日期和延期规则。如果未提交答辩,该异议将演变为针对整个申请的驳回决定——切勿假设说明书中未被驳回的部分能够单独存续(详情:部分被驳回的指定将如何处理)。
致专利权人及外国代理律师
请将通知PDF发送给我们——EVORIX为海外权利人代为回应日本特许厅(J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3-5个工作日内提供免费评估和固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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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关于日本商标实务的一般信息,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审查实务及官方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和可选方案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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