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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中的新事项与“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第17条之2规定的修改限制——您仍可修改的内容

处理日本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外国律师往往会感到双重惊讶:首先,在自己国家属于常规操作的修改,在这里却因构成新内容而被驳回;其次,在收到“最终”通知后,几乎无法再进行任何修改。 这两点都源于同一条规定——《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了何时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包括哪些,以及在最终阶段修改范围必须多窄。本条按规则的适用顺序逐条列明。

目录

  1. 允许修改的情况(第17-2(1)条)
  2. 新事项测试(第17-2(3)条)
  3. 统一性调整规则(第17-2条第(4)款)
  4. 最终通知发出后或提起上诉时:四种允许的修改(第17-2条第(5)、(6)款)
  5. 驳回修改(第53条)及其后果
  6. 策略:首次答复与最终阶段的抉择,以及分案申请途径
  7. 常见问题

1. 允许修改的情况(第17-2(1)条)

在授予决定送达之前,可随时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但一旦收到拒绝理由通知书,仅允许在以下期间内进行修改:(i) 首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ii) 根据第48-7条发出的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 (iii) 如已发出进一步通知,则须在最后一份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以及(iv) 随同针对驳回决定提起上诉一并提交。在上述期限之外,权利要求将保持不变。

2. 新内容审查(第17-2(3)条)

任何修改均须局限于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所述的内容范围内(对于外语申请,则以译文为准;若已提交更正后的译文,则以译文为准)。 《审查指南》将该标准表述为:该修改是否引入了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原始披露整体中推导出的技术内容而言的新技术内容。对实务的影响:

  • 中间概括——即从实施例中提取一个特征,并在不包含其原披露特征的情况下对其主张权利——是认定“新事项”的经典情形
  • 未以数值范围形式公开的数值范围存在风险,即使其端点已单独披露
  • 更正显而易见的错误,或澄清其含义可从原始披露中显而易见的措辞,不构成新事项

3. 统一性转移规则(第17-2(4)条)

当在收到通知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该通知中审查的发明与修改后的发明仍须构成一个满足第37条统一性要求的发明组。 用不具备任何共同特殊技术特征的另一项发明取代已审查的发明——即“转换性修改”——是不被允许的;若要提交另一项发明,应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

4. 最终通知发出后或提起上诉时:四种允许的修改(第17-2(5)、(6)条)

允许的目的(第17-2(5)条)注释
(i) 删除权利要求始终允许
(ii) 权利要求的限制仅限于对发明特征的限定,且仅在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限定性限制”)。被限定的权利要求还必须能够独立获得专利(第17-2条第(6)款)
(iii) 更正笔误
(iv) 澄清表述不清之处仅限于通知中指明的事项

添加特征并不总是属于“限制”

在收到最终通知后,若添加的特征改变了权利要求所解决的问题,或未限定现有发明特征,则不属于第(ii)类——即使从通常意义上讲,该权利要求范围有所缩小。 该修改将根据第53条(第5款)被驳回,案件将基于之前的权利要求继续审理。

5. 驳回修改(第 53 条)及其后果

如果在最终通知后或随上诉一并提出的修改违反了第17-2条第(3)至(6)款,审查员必须通过附有理由的书面决定驳回该修改(第53条)。 针对驳回决定不得提出单独异议;只能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中提出异议(第53条第3款)。在实践中,被驳回的修改意味着申请将依据此前既有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因此最终阶段的修改应在起草时确保明确属于上述四类之一。

6. 策略:首次答复与最终阶段的抉择,以及分案申请路径

由于首次通知是唯一可以自由重构权利要求(须符合“新内容”和“单一性”原则)的阶段,因此首次答复中应已包含备选方案——即针对最可能体现区别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以便后续的最终阶段修改仅需对其中的某一项进行简单的有限限制。 如果最终阶段后需要不同的权利要求范围,应在第44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分案申请,而非试图突破修改限制。关于第29(2)条驳回理由的论证部分,请参阅我们的创造性指南;关于截止日期,请参阅审查意见中心

常见问题

日本对“新增内容”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审查指南》,如果一项修改引入了与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中描述的内容相关的新技术内容,则该修改属于新增内容——“所描述的内容”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综合考虑原始披露的全部内容所能推导出的技术内容。 更正明显错误,或澄清原披露中含义显而易见的模糊段落,不构成引入新内容。
什么情况下“驳回理由通知书”才算“最终”?
当申请人针对第一份驳回理由通知书作出修改后,若因该修改而产生新的驳回理由,随后发出的第二份(或后续)驳回理由通知书即被视为最终驳回理由通知书。此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专利法》第17-2条第(5)款规定的四种目的。
最终驳回理由通知发出后,允许的四种修改是什么?
(i) 删除一项权利要求;(ii) 通过限定描述发明的要素来限制权利要求,但前提是工业应用领域和待解决的问题保持不变(即所谓的“有限限制”); (iii) 更正笔误;(iv) 澄清不明确的表述,且仅限于通知中指明的事项。限制性修改还必须确保该权利要求仍具有独立可专利性(第17-2(6)条)。
如果修改违反这些规则会怎样?
在发出最终通知后或提起上诉时,不符合规定的修改将由审查员作出决定予以驳回(第53条)。该驳回决定不得单独提出异议,只能在针对驳回决定提起的上诉中一并提出。此后,申请将依据被驳回修改前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我能否通过提交分案申请再次扩大权利要求范围?
分案申请(第44条)将根据其自身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但同样不得添加新内容:其内容必须在原申请的原始公开范围内。当原申请受最终阶段限制而申请人又希望获得不同的权利要求范围时,分案申请是通常的途径。

致外国律师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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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的日本专利实务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期限、费用及审查实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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