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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属于发明”的驳回决定(第29条第1款主款):软件、商业方法与硬件资源测试

“Not an Invention” Rejections in Japan (Article 29(1) Main Paragraph): Software, Business Methods and the Hardware-Resource Test

一份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所主张的主题“不属于发明”,并援引了第29条第1款的主体条款。 这相当于其他国家关于“发明性”的驳回理由,但判断标准有所不同:关键在于该权利要求是否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了技术方案;对于软件,日本专利局会提出一个具体且可回答的问题——信息处理是否通过硬件资源具体实现? 本文将解释该判断标准,以及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以满足该标准。

1. 法定定义及驳回依据

《专利法》第2条第1款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对技术构想所作出的高度先进的创造;第29条第1款主段规定,仅向作出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发明的人授予专利。 不符合该定义的权利要求将依据第29条第1款主文被驳回,且无需审查现有技术——这就是为何该驳回理由单独出现,或作为“理由1”位于实质性驳回理由之前。

2. 何为非发明:审查指南中的清单

类别(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1章)所列示例
自然法则以外的法律经济规律
人为安排游戏规则本身
数学公式
人类的心理活动
仅使用上述内容的主题某种商业运作方式

3. 整体权利要求原则

《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员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判断。即使发明中某些具体内容利用了自然规律,但若权利要求作为整体未利用自然规律,则该权利要求不构成发明;反之,即使某些具体内容未利用自然规律,但若权利要求作为整体利用了自然规律,则该权利要求构成发明。 这就是为什么在商业方案中添加一个泛指的“计算机”通常无济于事,而描述具体技术实现的权利要求即使包含非技术要素,也不会因此失效。

4. 软件:硬件资源测试(《审查手册》附录B)

对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审查指南》附件B, 第1章提供了决定性标准:当软件的信息处理通过硬件资源具体实现时——换言之,当软件与硬件协同工作,从而构建出适合预期用途的特定信息处理装置(或其操作方法)时,该权利要求即构成发明。审查员在权利要求中关注的内容:

  • 哪个硬件元件执行每个处理步骤(处理器、内存、传感器、通信单元……)
  • 获取了哪些数据、如何处理这些数据,以及输出或控制了什么
  • 该处理是否针对特定目的而设计,而非摘要中所述的规则或计算

不符合要求的权利要求

“一种方法,包括:接收订单;根据规则X确定折扣;并通知客户”——即使附加“由计算机执行”的表述——仍仅描述了在通用机器上执行的人为安排。 该权利要求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软件和硬件以特定方式协同工作。无论规则X多么新颖,该权利要求均依据第29条第1款主段落被驳回。

5. 重写权利要求以通过审查

来源修改为
“一种……的方法,包括步骤A、B、C”“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从……获取……数据的接收单元;通过……对数据进行……处理的处理单元;以及……”
以“由计算机”作为引言每个步骤均与所述硬件元件及其处理的数据相关联
将规则或公式作为所主张的贡献将该规则应用于具体数据以产生具体结果的技术手段
商业成果(“提高销售额”)处理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减少传输的数据量”、“缩短响应时间”)

所有这些内容必须源自原始公开内容(第17-2(3)条)。为其他专利局起草的说明书通常会在详细说明中描述实施方式,但未将其作为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如果说明书仅包含方案,情况则较为棘手。

6. 与商业相关的发明及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

与商业相关的发明也遵循相同的审查标准:商业构想本身不可获得专利,但通过利用硬件资源进行特定信息处理的实施方式则可能获得专利。 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遵循相同的逻辑——训练好的模型或训练方法是通过所处理的数据、所执行的处理操作以及运行该模型的硬件来主张的,而非仅凭数学构想本身。 日本专利局(JPO)在《手册》附件中公布了这两类案例的示例。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本身的截止日期和延期,请参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心;关于通常在资格驳回后提出的实质性理由,请参阅我们的创造性指南

常见问题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的主体部分有何要求?
即该主题必须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发明”——即利用自然规律对技术构想所作出的高度先进的创造——且具有工业应用性。不属于发明的主题,无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均无法获得专利。
根据日本专利局(JPO)的实践,哪些内容不属于发明?
《审查指南》列举了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法则以外的其他法则(例如经济法则)、人为安排(例如游戏规则本身)、数学公式、人类智力活动,以及仅利用上述内容的主题(例如商业经营方法本身)。 权利要求应作为整体进行判断:即使部分特征利用了自然法则,权利要求仍可能被驳回;反之,即使部分特征未利用自然法则,权利要求仍可能被批准。
针对软件的“硬件资源测试”是什么?
根据《审查手册》附件 B 第 1 章的规定,如果软件的信息处理是通过硬件资源具体实现的——即软件和硬件协同工作,构建出适合预期用途的特定信息处理装置或方法——则该软件相关发明属于发明。 仅描述了一条规则或计算,并以通用计算机为背景的权利要求,不符合该标准。
商业方法在日本是否可以获得专利?
商业方法本身不可获得专利。但通过利用硬件资源进行具体信息处理而实现的与商业相关的发明则可以获得专利——权利要求必须说明技术手段(获取哪些数据、由哪个硬件元件如何处理、输出什么),而不是商业方案。
美国或欧洲专利公约(EP)风格的软件权利要求应如何调整以适应日本?
将权利要求重构为一种装置、方法或程序,其中每个步骤均由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硬件元件对所述数据执行,从而使软件与硬件的协同作用在权利要求中一目了然。 材料必须来自原始公开内容(第17-2(3)条);如果说明书中描述了实施方式,通常可以进行修改。

致外国律师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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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日本专利实务的一般性信息,并不构成法律建议。期限、费用及审查实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实际发出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合格的日本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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