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JPO)的一些驳回决定并未援引他人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1款主段落(即引言部分)作出的驳回决定,其理由更为根本:审查员怀疑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或无真实意图使用该商标于所指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 对于将宽泛的原属国商品或服务项目带入日本市场的《马德里议定书》持有人而言,这是“临时驳回通知书”中最常见的意外之一。好消息是:日本特许厅自身的审查标准明确规定了何时会产生这种疑虑,以及哪些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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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第1款开篇规定:商标“用于与申请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方可注册。 日本虽不要求在申请时提供使用证明——但若指定范围过于宽泛,以致难以相信其全部范围均已实际使用,审查员将视该条款本身未获满足并作出驳回决定。这是一种疑点,而非定论:举证责任将转移至申请人,需由其证明相关业务或计划的存在。
| 触发因素 | 为何引发质疑 |
|---|---|
| 个人指定的“一般零售服务” | 百货商店式的零售业务(涵盖服装、食品和日用百货)通常不被视为个人经营的业务 |
| 由一家未被认定为经营该业务的公司指定的“一般零售服务” | 审查员会核查申请人是否实际经营综合零售业务;若调查未能证实,则会提出质疑 |
| 多种不相关的零售服务 | 涉及互不相关领域(35K01–35K99中不同相似性组)的零售服务,极少由一家企业经营 |
| 同一类中包含23个及以上相似性组代码 | 通常情况下,若同一类中商品/服务涉及23个或更多相似性组代码,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视为范围过广而难以合理使用 |
相似性组代码是日本特许厅(JPO)对推定相互相似的商品和服务所进行的分组,相关内容公布于《相似商品和服务审查指南》中。您的日本专利代理人可以精确统计说明书中的代码数量——这也能准确告知您,若选择“路线3”,需要删除多少内容。
如果您已经开展该业务,则可通过证据来应对驳回。审查手册列出了审查员接受的材料:
尚未在日本开展业务?根据审查惯例,前瞻性答复是可被接受的:如果您计划在申请后大约三到四年内(最迟不超过注册后三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您可以提交一份声明使用意向的文件,并附上显示计划中业务筹备状况的材料。 若计划显得单薄,审查员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佐证——因此,一份具体的商业计划要比单纯的声明更有说服力。
务实的解决方法:提交修正申请,删除或缩小商品/服务项目范围,直至满足条件——即该类别的相似性组少于23个,或零售服务仅限于一个连贯的领域。 当被删除的项目在日本没有商业价值时,这通常是最快捷、最经济的途径,并且可以与方案1–2结合,以处理关键商品。各方案的费用:请参阅我们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费用估算。
在许多原属国,宽泛的说明书起草成本较低,因此国际注册申请送达日本时,往往包含持有人可能主张的每一类别的标题。这种起草方式恰恰是上述四项触发条件所针对的。 如果您的《通知》援引了第3条第1款的引言部分,请首先关注截止日期——该日期载于《通知》中,且通常可延长,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逾期后仍可延长:请参阅《日本马德里驳回答复完整指南》。 针对引言部分的驳回通常可被克服——但绝不能置之不理:无所作为将导致驳回决定生效。
致商标权人及海外法律顾问
请将通知书PDF发送给我们——EVORIX为海外持有人处理日本特许厅(J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3-5个工作日内提供免费评估及固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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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的日本商标实务的一般信息,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审查实务和官方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和可选方案取决于实际签发的文件。关于您的具体事宜,请咨询合格的日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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