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收到的来自日本的临时驳回通知中,可能根本没有援引任何冲突商标。针对《马德里议定书》中日本指定项目的最常见异议之一,就是商品/服务表述模糊、不明确或过于宽泛。...
第3条第1款主文在日本遭驳回:当日本特许厅对您的使用意图存疑时——以及如何证明
日本专利局(JPO)的一些驳回决定并未援引他人的商标。根据第3条第1款主段落(即“引言部分”)作出的驳回决定,其依据更为根本:审查员怀疑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或真正打算将其商标用于所指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 对于将宽泛的原属国指定范围延伸至日本的《马德里议定书》持有人而言,这是“临时驳回通知”中最常见的意外情况之一。好消息是:日本特许厅自身的审查标准明确规定了何时会产生这种疑虑,以及哪些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疑虑。
目录
1. 《商标法》第3条第(1)款主文的要求
第3条第1款开篇规定:商标“若用于与申请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即可注册。 日本并不要求在申请时提供使用证明——但如果指定范围过于宽泛,以至于无法合理地在所有指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审查员会将该条款本身视为未满足条件,并作出驳回决定。这是一种疑点,而非定论: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人,需由您证明相关业务或计划的存在。
2. 日本专利局审查实践中的四项触发因素
| 触发因素 | 为何引发质疑 |
|---|---|
| 个人指定的“一般零售服务” | 百货商店式的零售(涵盖服装、食品和日用百货)通常不被视为个人经营的业务 |
| 由一家未被认定为经营该业务的公司指定的“一般零售服务” | 审查员会核查申请人是否实际经营综合零售业务;若调查未能证实,则会提出质疑 |
| 多种不相关的零售服务 | 涉及互不相关领域(35K01–35K99中不同相似性组)的零售服务,极少由同一企业经营 |
| 同一类中包含23个及以上相似性组代码 | 通常情况下,若同一类中商品/服务涉及23个或更多相似性组代码,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视为范围过广而难以合理使用 |
相似性组代码是日本特许厅(JPO)对推定相互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公布于《相似商品和服务审查指南》中。您的日本专利代理人可以精确统计说明书中的代码数量——这也能让您确切知道,如果您选择“路线3”,需要删除多少内容。
通知书的实际内容——及其提供的三种选择
针对日本马德里指定中的概括性驳回通知遵循固定格式,因此值得提前了解。其驳回理由实质内容如下:第3条第1款的主体段落要求,可注册商标必须当前正在使用或将在近期投入使用; 鉴于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同一类中的范围过广,存在合理疑虑,无法确定申请人目前是否正在或在近期将使用该商标——随后是一行用方括号标注的受影响类别,通常为[……类中的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
接下来是关键部分。该通知指出,如果持有人采取以下三种程序中的任何一种,即可消除该疑虑:
| 表格所列程序 | 您必须提交的内容 |
|---|---|
| (a) 证明现有业务 | 证明您正在日本开展与指定商品/服务相关的业务的文件——表格中列举了报纸报道、产品目录和商业文件等示例。 |
| (b) 证明计划 | 证明您计划在国际注册(或后续指定)之日起三至四年内在日本开展此类业务的文件。 该表格要求同时提交:(i) 书面《使用意向声明》,说明何时使用该商标以及用于哪些商品或服务;以及 (ii) 商业计划文件,说明当前的准备情况。 |
| (c) 限制指定范围 | 将指定商品/服务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该表格指向第 VI 项,其中列举了修改/限制的示例。 |
小字部分印有两项要求
该表格针对途径 (a) 和 (b) 增加了两项“重要说明”:证明文件必须附有日语译文,且必须通过常驻日本的代理人提交。未聘请日本代理人的商标权人无法单独完成上述任一证据途径。 该表格还列出了日本特许厅《审查指南》的网址——即本文中概述的同一份指南。
请注意途径(b)的时限:该时限自国际注册日(或后续指定日)起算,而非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由于《通知》通常在国际注册日一年或更久之后才发出,因此选择途径(b)的注册人实际上需承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大约两到三年内进行使用。
3. 途径1:证明企业存在
如果您已经开展该业务,则可通过提供证据来应对驳回。审查手册列出了审查员接受的材料:
- 列明所经营商品的目录、传单或印刷材料
- 店铺及在售商品的照片
- 交易文件——订单、送货单、发票、收据
- 描述该企业的报纸、杂志或网络报道
- 对于一般零售服务:能证明零售业务销售额的材料
4. 途径二:证明计划——使用意向文件
尚未在日本开展业务?审查实务接受前瞻性答复:如果您计划在国际注册日(或后续指定日)起三至四年内,在日本针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开展业务, 您可以同时提交书面《使用意向声明》(说明商标将在何时以及针对哪些商品或服务使用)以及展示当前筹备状况的商业计划文件。如果计划显得单薄,审查员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佐证——因此,具体的商业计划比单纯的声明更有说服力。
5. 方案三:限制商品或服务范围
务实的解决方法:提交修改申请,删除或缩小项目范围,直至满足条件——即该类中相似性组少于23个,或零售服务仅限于一个连贯的领域。 当被删除的项目在日本没有商业价值时,这通常是最快捷、最经济的途径,并且可以与途径1–2结合,针对重要的商品进行处理。各途径的费用:请参阅我们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费用估算。
6. 马德里指定:为何这会影响外国持有人
在许多原属国,宽泛的说明书成本较低,因此国际注册申请送达日本时,往往包含持有人可能主张的每一类目标题。这种起草方式恰恰是上述四项触发因素所针对的。 如果您的《通知书》援引了第3条第1款的引言部分,请首先关注截止日期——该日期载于《通知书》中,且通常可延长,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逾期后仍可申请延期:请参阅《日本马德里驳回答复完整指南》。 “引言”类驳回通常作为多项理由之一出现——一份通知中可能同时列出理由1(第6条第1款规定的表述模糊)、理由2(本“引言”类疑点)和理由3(第4条第1款第xi项规定的在先商标引用)。 必须在同一份答复中针对每个理由作出答复;解决其中一个理由并不意味着其他理由自动消除,申请表中也明确指出这一点。“引言”类驳回通常可以克服——但绝不能置之不理:无所作为将导致该驳回成为最终决定。
常见问题
“第3条第1款的主体部分”是什么意思?
在日本,在一个类别中指定大量商品真的会成为问题吗?
哪些证据能让审查员确信我确实在开展该业务?
我尚未在日本开展业务。这是否意味着我无法申请?
我能否直接删除商品项目以解决驳回问题?
致商标权人及外国法律顾问
收到日本的初步驳回通知了吗?
请将通知书PDF文件发送给我们——EVORIX为海外权利人处理日本特许厅(J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3-5个工作日内提供免费评估及固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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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9月的日本商标实务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审查实务及官方费用可能发生变动;具体案件的截止日期及可选方案取决于实际签发的文件。请就您的具体事项咨询合格的日本律师。
来源
- 《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6条及第15条(日文原文)—— laws.e-gov.go.jp/law/334AC0000000127
- 日本特许厅(JPO)《商标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条第1款主文)——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trademark/kijun/document/index/04_3-1-hashira.pdf
- 日本特许厅商标审查手册 41.100.03(使用证明/使用意向)— 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trademark/binran/document/index/41_100_03.pdf
- 日本特许厅公告:答复期限延长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 — www.jpo.go.jp/system/trademark/shinsa/letter/kyozetu_entyou_220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