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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商标制度概述

本文面向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对孟加拉国的商标制度进行全面概述。内容涵盖从申请到注册、保护期限、异议申请、续展、是否需要使用证明、以及与国际申请制度的关系等,全面梳理该制度的各个方面。

商标的定义与可注册标志的范围

孟加拉国商标法(Trademarks Act, 2009)对"商标(mark)"作了广泛定义,凡能够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切标识均属其适用对象。具体而言,具有显著性的文字、词汇、名称、图形、符号、标志、数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各类标志,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对象。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可以注册,孟加拉国法律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也适用于服务领域。此外,三维形状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虽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可被纳入"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标志"范畴,因此在实务中,只要被认定具有显著性,也是可以注册的。

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注册某些商标。违反公序良俗的淫秽、猥亵标志,以违反现行法律方式使用的标志,可能欺骗他人的标志(例如可能导致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混淆的标志),可能伤害国民宗教感情的标志,以及与各国国旗、徽章、政府间机构标志等公共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标识(未经合法许可而使用的),均不得注册。此外,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功效的描述性标志,仅由常见姓名或地理名称构成的标志,以及普遍使用的缩写等因缺乏显著性原则上不可注册,但如果通过长期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知(获得显著性),则可以获准注册。孟加拉国采用先申请原则(first to file),商标权须经注册方可产生。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如果已作为他人商品或营业标识而为公众所知晓,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仿冒)法理获得保护。对于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也可在异议申请或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能够排除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申请程序(所需文件、语言、代理人、费用)

商标申请向工业部下属的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局(DPDT)提交。申请人可以是孟加拉国境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但外国企业或非居民申请时必须委托当地商标代理人(律师)。即使是国内申请,鉴于程序的专业性,通常也会委托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办理。申请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如下:

  • 申请书(指定表格):填写申请人姓名、地址(法人须填写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商标详情(名称及类型)、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等。表格使用TM-1格式,通过代理人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委托书TM-10表格。

  • 商标样本:提交商标的图样(JPEG或PNG格式的图片)。纸张尺寸和粘贴方式按规则规定,在申请文件的指定栏内粘贴清晰的商标样本。如商标中包含孟加拉语或英语以外语言的文字,需附上翻译及音译(发音标注),并注明所用语言。如包含人物肖像等,还需提交本人的同意书。

  • 商品/服务明细:具体列明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按尼斯分类进行归类整理。如后文所述,孟加拉国实行一申请一类制,不同类别的商品需分别提交申请。

  • 优先权主张文件(如适用):基于《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时,须在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书指定栏内填写优先权国、申请日期等信息。必要时还需提交外国申请的认证副本(证明文件)。

  • 缴费证明:申请时缴纳规定的官方费用,并提交收据或在线支付时的受理编号等。缴费完成后,将发出受理通知并分配申请编号。

  • 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时,需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无需公证(仅签名即可),但需贴附孟加拉国印花税票(相当于1,000塔卡)。

申请语言可以使用孟加拉语或英语。申请表格基本以英语提供,外国企业通常以英语提交申请。如商标标识中包含其他语言,则如上所述需提供翻译等。

费用方面,商标法规则对细目作了规定,每件申请需缴纳以下官方费用(截至2025年):

  • 申请费:5,000塔卡(每类)。由于孟加拉国一件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跨多个类别时需按类别数量分别提交申请(每件申请收取5,000塔卡)。

  • 公告费:3,000塔卡。审查通过后在商标公报(官方公报)上刊登的费用。

  • 注册费:20,000塔卡。最终颁发注册证时缴纳的费用。

上述官方费用另需加收15%的增值税(VAT)。因此,完成一件商标一个类别注册的官方费用总额大约为28,000塔卡(约合5万至6万日元,300美元左右)。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另行支付代理人费用(根据委托内容不同,从申请到注册一般报价为400至800美元)。

目前,申请以向DPDT窗口提交纸质文件为正式途径。虽已部分引入在线申请系统,但尚未完全完善,在线申请后有时仍需提交纸质文件。因此,为确保万无一失,有必要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和办理手续。

商标分类制度(尼斯分类的采用情况)

孟加拉国在商标分类方面实务上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虽然孟加拉国未正式加入尼斯协定,但在申请时,指定商品和服务须按照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45个类别进行分类。具体而言,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申请表格中设有填写尼斯类别的栏目,DPDT网站上也可查阅最新的尼斯分类表。

重要的是,孟加拉国不允许多类别(多类合并)申请。一件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如需在多个类别中获得保护,须按类别分别提交申请。例如,要在第9类和第42类同时保护商标,需分别提交两件申请。因此,申请费用也按类别数量分别产生(参见上文)。

尽管孟加拉国尚未加入尼斯协定本身,但在实务中忠实遵循国际分类,指定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及表述均按照尼斯分类进行审查。对分类最新版本的对应也适时进行更新,运用与国际分类标准保持一致。

审查的内容与方式(绝对驳回理由、相对驳回理由、审查期限)

孟加拉国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提交后,DPDT审查员首先核对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附件,检查是否满足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分类是否正确、所需文件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已缴纳等,如有不足将要求补正。

形式方面无误后,进入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阶段。实质审查主要审核以下方面:

  • 绝对驳回理由的审查:审查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包含法律上不可注册的要素。具体包括:商标是否过于描述性(是否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质量等的词语)、是否为通用名称或惯用语、是否缺乏显著性、以及是否存在上述违反公序良俗或可能欺骗他人等情况。即使显著性较弱,如能证明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有可能获准注册。

  • 相对驳回理由的审查:审查申请商标是否与已有的他人商标权存在混淆可能(是否抵触)。审查员检索商标注册簿及在审申请,查找是否存在相同或容易混淆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此项调查综合判断外观、读音、含义方面的相似性。孟加拉国与其他国家类似,对已有商标的冲突(相对理由)也进行依职权审查,如发现近似商标,将构成驳回理由。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DPDT将发出审查报告(官方通知)。驳回理由通知中会具体说明缺乏显著性、描述性、与已有商标容易混淆、形式要件不符等理由。申请人通常需在2个月内作出答复,在期限内提交意见书或补正以消除驳回理由。必要时也可通过限缩商品范围(补正)或修改商标图样等方式应对。如有正当理由,还可申请延长期限(规则规定可额外延长最多2个月)。

如唯一的问题是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冲突,提交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有时可消除驳回理由。提交在先权利人同意该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正式同意书后,审查员会予以考虑并撤回驳回理由。同意书中需明确说明两件商标的关系及共存不存在问题的理由,并需在先商标权利人签署。

审查所需时间近年有延长趋势,一般而言,从申请到收到首次审查结果大约需要12至14个月。此后,经过驳回理由应对及公告程序,顺利情况下从申请到注册完成总共需要约18至24个月(1年半至2年)。如在审查阶段发生异议或补正,则需要更长时间,特别是如果出现异议申请,解决可能需要数年。

审查顺利通过后,进入下一阶段即公告与异议申请阶段。如对审查结果不服,申请人可向DPDT申请复审,但正式途径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商标法第123条的规定,对注册官(Registrar)的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向高等法院部(最高法院的一个部门)提起上诉。

异议申请制度(提交期限、要件、程序)

经DPDT审查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在注册前将刊登在商标公报(Trademarks Journal)上。刊登后设有第三方异议申请(opposition)的机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在此2个月法定异议期内,提交规定的异议申请书(TM-5表格),即可暂停该商标的注册程序并进入异议审理程序。异议期限可应申请人请求最多延长1个月,延长需另行申请并缴纳费用。

可以提出异议的人,原则上只要认为该商标注册可能对自身权利或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任何人均可提出。典型情况包括已先使用或先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竞争者等。异议申请可主张的理由(依据)十分广泛,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均可援引。例如"申请商标是描述性的,缺乏显著性""与他人(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申请非出于善意,系模仿、恶意行为"等均为主要异议理由。驰名商标的淡化风险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也可作为异议理由主张。总之,凡能表明该商标依商标法不应注册或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抵触的一切论点,均可成为异议理由。

异议申请提交后,DPDT首先确认形式要件,然后将内容通知申请人(出愿人)。此后,异议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进行答辩书和反驳书的书面审理。双方均有机会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理由的证据(例如在先使用的证明、驰名性的举证材料等)。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也会进行口头审理(听证),由DPDT商标注册官或指定审理官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最终由注册官作出判断,决定异议申请是否成立(驳回申请)或不成立(准予注册)。

异议程序的持续时间因案件而异,一旦发生异议,注册可能延迟数月至数年。如异议被驳回,申请将直接进入注册;如异议成立,该商标将不予注册,申请被驳回。对异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申请人或异议申请人)均可根据商标法向高等法院部提起上诉。如进入法院诉讼,最终解决可能还需数年时间。

注册与保护期限(初始保护期限、续展制度、续展费用)

异议期满无问题后,商标将正式获得注册(Registration)。注册时,DPDT会发出缴纳注册费(前述)的通知,确认缴费后完成商标注册簿的登记,并颁发注册证(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注册证上载明注册编号、商标详情、保护对象的商品/服务、申请日及注册日等信息。

商标权的存续期限方面,孟加拉国首次注册时规定为7年。法律规定这7年"从申请日起算",实务中注册完成时追溯至申请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申请日后7年届满。此后可每10年进行续展(renewal),商标权可以10年为单位无限延续。因此,只要不怠于续展,商标权的存续期限没有上限,可实现半永久性保护

续展手续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DPDT提交续展申请(Renewal Application)并缴纳规定的续展费。续展申请通常在届满期限前后一定期间内受理。孟加拉国商标法建议在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万一未能在期限前完成续展,宽限期(Grace Period)最长约6个月内可办理延迟续展(需缴纳额外费用)。具体而言,在期限届满后4个月内,除正常续展费外加缴延迟费5,000塔卡及增值税即可完成续展。超过此宽限期仍未续展的,商标将从注册簿中删除,权利失效。

截至2025年,续展费约为每件商标15,000至20,000塔卡(每10年,每类)(另加增值税)。续展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但如后文所述,长期未使用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因此为维持权利,建议持续使用商标。

使用证明制度(使用义务与不使用撤销请求)

孟加拉国商标法鼓励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但即使在注册阶段尚未实际使用,权利也会产生。申请时和注册时无需证明商标的使用实绩,"未使用的商标"也可以注册。此外,也没有要求在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开始使用的明文义务规定。即只要有使用意图(intention to use),未使用也可申请和注册,续展时也不要求申报使用情况或提交证据。这与许多国家的先申请制商标制度运作方式相同。

但是,注册后完全未使用的商标在一定期间经过后,存在被第三方请求不使用撤销(cancellation for non-use)的风险。在孟加拉国,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自注册日起5年届满时从未进行过正当使用"或"注册后连续5年以上中断使用"的,构成撤销事由。实务中,自注册公报发布日(注册日)起5年内无使用实绩的,即可成为撤销请求的对象。

不使用撤销程序由利害关系人(例如:希望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第三方等)向DPDT或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启动。申请人需主张并举证证明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注册后5年以上未被使用。商标权人如已开始或恢复使用,则可提交相应证据进行抗辩。如认定存在无正当理由的不使用,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和删除。撤销确定后,该商标将从注册簿中删除,此后他人可就相同商标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商标权人自身的使用,还包括经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使用。商标法中也有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的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即使未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也有维持权利的特例。但对于一般商标,如在市场上5年以上没有真正使用(genuine use),撤销风险将会现实化。因此,建议商标权人在注册后尽快开始使用商标并持续使用。此外,在5年不使用期限届满前恢复使用即可规避撤销请求。

孟加拉国除不使用撤销外,还设有商标撤销与无效制度。例如,在注册后5年内,可以缺乏显著性或注册时存在违法性为由提起无效审判(撤销诉讼)。但关于使用方面的撤销,上述5年期限是一个重要基准。万一面临不使用撤销请求,商标权人应平时保存使用证据(销售记录、广告材料等)。

权利侵权与救济措施(民事、刑事、海关措施)

对于孟加拉国的商标权侵权(未经授权使用商标),民事和刑事双方面均设有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商标权人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时,可向地方民事法院(通常为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提起禁令诉讼。法院可发出禁止侵权行为的命令(临时禁令及永久禁令),责令被告停止非法使用商标。如已造成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除实际损失的赔偿外,对恶意侵权者还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此外,法院还可下达侵权商品(贴有非法商标的商品)的销毁令以及为消除误认而发布更正广告令。在侵权诉讼中,为获得快速救济,还可在诉讼期间数周至数月内获得临时禁令。即使是未注册商标,对于不当利用他人营业信誉的行为,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仿冒)法理寻求民事救济(禁令和损害赔偿)。

刑事救济:商标法和刑法中规定了与商标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例如,未经授权将他人注册商标贴附于商品上进行销售(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或虚假标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一经查获可能被处以罚款有期徒刑。孟加拉国刑法(1860年法)第478条至第486条也将与商标相关的欺诈行为定为犯罪,例如伪造或仿冒他人商标以及销售伪造商标的行为均属刑事处罚对象。权利人可向警察等侦查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投诉),要求查处和扣押。警察在证据充分时可逮捕和起诉侵权者,法院认定有罪后将判处罚金或监禁等刑罚。由于刑事程序具有较强的威慑效果,对恶意仿冒商品经营者有时会同时采取民事和刑事措施。

海关边境措施:孟加拉国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建立了海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制度。商标权人可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向海关当局备案(recordal),并请求监控侵权商品的进出口。同时,如发现特定进口货物为仿冒自身商标的假冒商品,可向海关举报并申请扣押进口。海关当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检查和扣押相关货物,如认定为非正品,将采取没收和销毁等措施。通过此类边境措施,可以在边境阻止来自海外的假冒品牌商品等的流入。不过,海关自主发现和查处侵权商品存在局限性,因此权利人积极提供信息和举报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孟加拉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涵盖民事救济、刑事处罚和海关扣押,商标权人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当手段行使权利。侵权诉讼的起诉期限(诉讼时效)为自知悉侵权之日起3年,要求权利人及时应对。司法制度方面,高等法院部负责审理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还可进一步向上级最高法院(Appellate Division)上诉,实行二审制。

与国际申请制度的关系(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加入状况及利用方法)

关于孟加拉国加入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的情况,截至2025年,孟加拉国尚未加入。因此,无法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将孟加拉国列为指定国进行国际商标申请。例如,即使在日本或欧盟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目前也无法将其效力延伸至孟加拉国,要在孟加拉国获得商标权,需要直接向孟加拉国提交国内申请。外国企业如希望在孟加拉国获得商标保护,必须逐国提交国内申请,通过代理人向DPDT申请是唯一途径。

同样,孟加拉国国内企业如希望在海外保护其商标,目前也无法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统一申请,需向各国商标局直接提交申请,或在可利用地区性共同体商标制度(如EUIPO等)时考虑利用。不过,孟加拉国政府内部已就参加国际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有观点指出该国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寻求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专家也提出了尽早加入的建议)。一旦加入,孟加拉国企业可以国内注册为基础通过马德里申请向多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外国企业也可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孟加拉国更便捷地获得权利,因此经济界也发出了希望加入的呼声。

在国际条约方面,孟加拉国已于1991年加入《巴黎公约》(1883年),据此承认外国申请起6个月内的优先权主张。此外,自2000年起也遵守WTO的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商标方面的最低标准已经建立。尼斯分类虽未正式加入但已在实务中采用。在这些国际框架下,孟加拉国完善了国内法,尚未加入的马德里协定今后通过法律修改予以接受也备受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与主管机关

主要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 2009年商标法(Trademarks Act, 2009)——现行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基本法。全面修订并更新了1940年制定的旧商标法,涵盖注册程序、商标权人的权利、侵权行为的定义、救济手段、商标的转让与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使用撤销以及其他商标相关事项。附则中还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驰名标识的保护)。

  • 2015年商标规则(Trademarks Rules, 2015)——上述商标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表格、费用、审查和异议的程序、各类申报手续等详细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提交方式、注册簿的管理、期限延长手续等实务规定。

  • 1911年专利法和1911年外观设计法——虽与商标没有直接关系,但属于工业产权整体旧法体系的一部分(目前已分别有修订法)。

  • 1860年刑法——第478条至第486条规定了与商标相关的犯罪(商标伪造、不正当使用等)及其刑罚。2009年商标法中也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刑法规定也作为补充适用。

  • 其他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药品法等与商品标识和标签相关的行业法规中,有时要求商标标识的适当化,但商标权本身的存否依照商标法。此外,孟加拉国在经济协定层面负有上述《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义务,国内法也据此进行协调运用。

主管机关为工业部下属的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局(Department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 DPDT)。DPDT负责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查、注册审定、注册簿的维护管理、续展手续、异议申请及撤销/无效的审理等一系列行政事务。DPDT设有商标注册官(Registrar of Trademarks),行使商标法赋予的各项裁量权。DPDT隶属于工业部(Ministry of Industries),但在实务中作为知识产权局独立运作,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持合作。

司法管辖方面,商标相关争议(如异议申请决定的不服、侵权诉讼等)由高等法院部(最高法院的一个部门)管辖。注册相关争议首先由DPDT管辖,其决定的上诉由高等法院审理。侵权等民事诉讼通常第一审在地方的地区法院(District Judge Court)进行,如有上诉则由高等法院部审理,最终可向最高法院(Appellate Division)上诉。刑事案件由下级刑事法院审理,重大案件可能移送高等法院。

综上,孟加拉国的商标制度在2009年现行法框架下运行,作为国内制度正日趋成熟。近年来的法律修订和国际化动向方面,著作权法的修订、电子申请系统的引入等知识产权全面建设正在推进中,商标领域加入国际注册制度的讨论等也备受关注。对于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专利代理师)而言,需要把握国内特有的规定(如首次7年注册等)以及与国际制度的差异进行相应应对。希望本文整理的概述有助于系统理解孟加拉国的商标制度。

参考文献:2009年商标法及2015年商标规则(孟加拉国)、DPDT官方信息、WIPO Lex、各类实务解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