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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制度实务指南
本书专为在马来西亚负责商标申请与管理的实务人员编写,以截至2026年4月的原始资料(《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条例》以及MyIPO的指南、表格及费用标准)为基础,从代理人的视角梳理了申请、审查、异议、权利行使及国际申请等环节的“程序要点”。从指定商品及服务的设计、预先批准清单的运用、官方费用体系、异议时间线、跨境措施到主要判例,本书将马来西亚商标实务的全貌汇集于一处。
目录
1. 执行摘要
马来西亚商标实务的法律依据是《2019年商标法》(第815号法案),其具体实施细则由《2019年商标条例》(P.U.(A) 373)以及MyIPO(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指南、实务规范、表格及费用标准予以细化。
申请实务中应掌握的3个要点
- 以“适当范围、明确用语”制定指定商品及服务(Specification)
- 尽可能使用MyIPO的预批准清单(注册官保证受理的术语集),以期缩短审查时间并节省官方费用(每类950林吉特)
- 在驳回或异议程序中,送达证明(Affidavit of Service)或法定宣誓(Statutory Declaration)等“形式要件”的缺失可能成为致命缺陷
关于标准处理周期,MyIPO的《客户宪章》(以无瑕疵、无异议为前提)规定:普通申请8个月内发出《注册通知书》,加速审查4个月零2周内发出《注册通知书》;但在实务中,需基于可能因应对驳回、异议、补正或延期而导致周期延长的预设来进行流程管理。
在权利行使方面,除民事救济(禁令、损害赔偿、返还收益等)外,制度上还配备了刑事救济(伪造等:最高100万令吉罚款、5年监禁)及跨境措施(海关扣留+MyIPO/税务部门协作)。此外,鉴于存在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的风险(通常以注册后3年内未使用为撤销要件),平时收集使用证据及保留许可记录将直接关系到“进攻(侵权诉讼)”与“防守(撤销应对)”两个方面。
2. 制度概要与主管机关(MyIPO)
法律框架(核心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法律为《2019年商标法》(第815号法案),该法涵盖了审查、异议、注册后程序、侵权救济、边境措施及商标代理人制度等内容。具体的表格、期限、费用、送达证明、证据提交步骤等细节则规定在《2019年商标条例》(P.U.(A) 373)中。
近5年来的重要制度更新包括:2022年的规则及附表修订(P.U.(A) 66/67)、2025年的申请费减免(P.U.(A) 315)及注册官《实践指南》,以及MyIPO的《商标审查手册》(2026年发布),这些均构成实务操作的参考依据。
主管机关与管辖权
主管机关为MyIPO(法律上称为“Corporation”,即依据《2002年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法》(第617号法案)设立的公共机构),《2019年商标法》将“Court”定义为高等法院,并明确了针对驳回、异议等特定注册官决定的上诉途径。
保护对象(商标的概念与类型范围)
注册的门槛在于“可图形化(graphical representation)且具有显著性(distinguishing)”,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或惯用性标志等原则上将被驳回(但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获得救济)。
在MyIPO的表格体系(TMA2)中,除常规文字、图形外,还将声音、气味、全息图、位置、动态(sequence of motion)、颜色等归类为“其他类型的商标(Other types of trademark)”,明确列出了非传统商标的申请类型。
3. 申请要件与申请程序
申请人・代理人(送达地址为实务起点)
制度上要求,未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或经营的当事人,在程序上必须选任并授权注册商标代理人(registered trademark agent),并将该代理人的收件地址登记在注册官记录中(关键点在于存在“若不选任则无法推进”的类型,而非“是否可以选任代理人”)。
注意:由于注册商标代理人的注册要件(公民身份/居住地、破产记录、培训与考试、律师资格等途径)已在规则中明确规定,因此在选定代理人时,请务必首先确认其“满足注册要件=是MyIPO注册代理人”。
指定商品及服务(分类与Specification:胜负在此决定)
马来西亚以尼斯分类(45类)为前提,将Specification视为权利范围本身。分类错误可能影响未来的权利维持及有效性,因此明确性(clear indication)和可分类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MyIPO提供预先批准清单(源自《马德里商品和服务分类第12版(2023年)》/含113,471个术语),明确规定若采用该清单中的术语,申请将“因符合分类目的而被受理”,这直接有助于缩短审查时间并降低官方费用。
注意事项:对于“第1类全部”这类“过于宽泛的说明”,规定明确指出,除非注册官认定其使用(或计划使用)具有正当性,否则可予以驳回,因此“范围越广越强”的逻辑并不适用。
优先权·共同申请
在主张《巴黎公约》类型的优先权时,必须在国内申请文件中至少明确“首次申请日、国家、申请号及所涉商品/服务”。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这一规定,也可通过国际博览会中的临时保护条款予以确认(注:即使享有临时保护,优先权期限也不会延长)。
关于共同申请(共同权利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注册后的法律效力——例如共同权利人中的一方不得单独授予许可、转让份额或设定担保等限制,因此共同申请应与“注册后的运营设计(合同)”一并统筹考虑。
提交方式(在线/纸质)
MyIPO将IP ONLINE作为“检索与申请的一站式平台”提供,在线申请是实务的基本原则。续展(Renewal)等手续也提供了在线流程指引(用户注册、数字证书、系统菜单操作)。纸质(手动)提交仅适用于电子申请暂停等特殊情况,其按页收费(RM2/页)已在官方费用表中明确标注。
4. 费用参考(主要程序)
下表摘自MyIPO官方“Forms and Fees”页面,列出了实务中常见手续的官方费用(专业服务费另计)。
| 业务类型 | 表格 | 官方费用(RM) | 实务说明 |
|---|---|---|---|
| 初步咨询・检索 | TMA1 | 250/类 | 适用于希望尽早获得先行调查结果及注册可能性的官方评估的情况 |
| 申请(采用预先批准清单) | TMA2A | 950/类 | 费用与速度最优。说明书设计是关键 |
| 申请(未采用预先批准名单) | TMA2B | 1,100/类 | 需要独特表述的情况。审查中分类核对的倾向增加 |
| 系列商标(第2件起) | TMA2C | 50/件(最多6件) | 通过优化“申请捆绑方式”可压缩费用 |
| 快速审查(Expedited) | TMA4 | 1,000/类 | 适用案件有限 |
| 异议申请 | TMD1 | 950/类 | 多类别异议按类别计费 |
| 反驳声明 | TMD6 | 350/类 | 逾期将导致申请失效(视为撤回) |
| 更新 | TME1 | 1,000/类 | 更新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的设计 |
| 逾期更新 | TME2 | 1,200/类 | 明确标注“逾期6个月”选项 |
| 恢复 | TME3 | 1,500/类 | 明确标注“期限后6个月”的范围 |
| 代理人授权(任命・终止) | TMR7 | 20 | 对于外国委托人而言属于必修级 |
2025年临时措施:《2025年商标(费用减免)条例》(P.U.(A) 315/2025),针对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年营业额低于500,000林吉特等)的申请人,其申请官费将减免300林吉特(例如:950林吉特→650林吉特),该临时措施于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4个月内实施。
5. 标准时间表(常规审查・快速审查)
MyIPO的《客户宪章》以“无缺失、无异议”为前提,规定常规申请8个月/快速审查4个月2周内签发注册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此处还会叠加(1)驳回应对(修改、意见、听证)(2)公告后的异议(最长额外2个月+证据交换阶段)(3)延期(deferment)等环节。
| 阶段 | 参考时间(制度核心) | 备注 |
|---|---|---|
| 形式+实质审查 | 常规8个月/快速4个月2周 | 均以“无缺失、无异议”为条件 |
| 公告 | 受理后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告 | 公告日为异议期间的起算点 |
| 异议期 | 2个月(最长可延长2个月) | 延期操作严格(并非无限期延期) |
| 注册与证书 | 无异议/异议解决后进行注册 | 证书签发需申请(费用另计) |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
↓
② 申请(TMA2)
↓
③ 形式
审查・分类核查 ↓
④ 实质
审查 ↓
⑤ 暂定驳回→答复(意见书・补正・宣誓书・听证请求)
↓
⑥ 公告(IP Official Journal)
↓
⑦ 异议
期2个月 ↓
⑧ 注册(Notice of Registration)
6. 实质审查标准(绝对性、相对性驳回)
绝对驳回理由(Absolute grounds)
缺乏识别力的标识、描述性标识、惯用标识等原则上会被驳回,但若因申请日前的使用而获得识别力(acquired distinctiveness),则可能获得救济。
关于形状商标,由于以下三类情况不被纳入保护范围,因此需要进行深入证明其功能性与外观设计性的论证:
- 因商品性质而自然产生的形状
- 技术结果所不可或缺的形状
- 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此外,引发消费者误认、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低俗或具有攻击性的标识、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含他人姓名、国旗等内容的情况也属于驳回对象,提交同意书(姓名等)等事前准备工作将直接影响实务操作。
相对驳回理由(Relative grounds)
其基本依据在于与在先注册/在先国际注册(包括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存在相同、相似或混淆的可能性,混淆判断是核心逻辑。
知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即使未注册,在一定范围内也会对相对驳回(相同、相似+相同服务等)产生影响;对于已注册的知名商标,其保护范围甚至可能扩展至非相似商品或服务(需满足接触关系、混淆及利益受损等要件)。此外,制度上也明确规定了基于未注册标识(passing off)以及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在先权利”的排除,因此相对驳回并不局限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
同意(Consent)与善意并存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
虽然存在基于在先权利人同意而允许注册的规定,但鉴于注册官需考量公共利益及混淆可能性,因此并非仅凭同意书即可自动获准的制度(即需设计“同意书+并存条件”的机制)。鉴于存在基于善意并存使用或特殊情况而认可注册的余地,实务上通常以“使用实绩、市场共存、交易实态”为依据,结合范围限定(地域、渠道、规格缩减)来寻求救济。
7. 公告、异议及驳回应对
公告
申请被受理后,注册官将把该申请公告于《知识产权官方公报》。由于公告内容可能包含免责声明或附加条件等,因此在公告前的修改及限定协商将直接影响“回溯成本”。
异议(Opposition)—— 期限与形式要件至关重要
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日起2个月内提出,延期不得超过“期限届满后另加2个月”(虽有延期余地,但存在上限)。
致命陷阱:(1)向对方送达,(2)14天内的送达宣誓书(Affidavit of Service),若两者任何一项存在瑕疵,都可能导致“视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撤回”等致命后果。
异议程序的标准流程(基于规则)
| 程序 | 期限(基本) | 重要步骤 |
|---|---|---|
| 提出异议(Notice of Opposition) | 自公告日起2个月 | 向对方送达后14天内提交送达宣誓书 |
| 反驳声明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 | 送达后14天内提交宣誓书 |
| 异议方证据(法定声明) | 自收到反诉之日起2个月 | 未提交即视为撤回异议 |
| 申请方证据 | 自收到异议方证据之日起2个月 | 若未提交,则视为撤回申请 |
| 异议方反驳证据(可选) | 自收到申请方证据之日起2个月 | 需对回复范围进行管理 |
| 书面辩论 | 自注册处通知之日起2个月 | 申请延期最长为6个月 |
驳回(暂定驳回)应对:答复选项与延期
若注册官作出驳回决定,将发出暂定驳回(provisional refusal)通知,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答复、申请听证、修改申请或提交宣誓书等方式进行应对,且可申请最长6个月的期限延长。
实务上有益的制度:制度设计规定,若收到暂定驳回通知,在2个月内撤回申请可获退还申请费,这成为胜算较小的案件中止损的手段。
延期(Deferment)
当存在异议或相关诉讼等情形时,注册官可将程序延期一定期限(最长6个月等),因此可将其作为同步当事人间谈判、诉讼策略与注册程序的手段加以考虑。
8. 注册后的管理(续展、转让、许可)
更新・恢复(期限管理)
每类商标的续展官方费用为1,000林吉特,逾期续展及恢复(restoration)设有单独的官方费用,MyIPO明确规定了“逾期6个月”的期限。虽然该制度不要求在续展时提交使用证明,但鉴于下文所述的因未使用而撤销(revocation)制度,续展并不等于万无一失(即仍需在另一层面管理使用证据)。
转让・担保・许可(记录可能成为行使权利的前提)
商标作为动产(personal/moveable property),可成为转让、部分转让、担保转让及设定担保(charge)的对象。
登记(recordation)的重要性:若交易未向注册官登记,不仅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还规定了受让人无法就登记申请前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或返还利益等不利后果(许可交易有例外规定)。
许可协议以书面形式及签名作为成立要件,一旦登记于注册簿,即产生(针对规定内容)对抗效力及推定通知效力。此外,鉴于许可受让人可自行提起侵权诉讼的设计,实务中通常采用“合同条款(诉权、合作义务)+登记”的组合方式进行构建。
因未使用而撤销或无效(专利组合的保护)
以未使用为由的撤销(revocation),其主要要件已明文规定为注册后3年内未使用,因此需要设计包括正当理由抗辩等在内的举证方案。
无效(invalidation)、注册簿更正(rectification)及基于法院命令的撤销等,在官方费用表中也被归类为以“Court Order”为前提的申请类型,因此实务上需重点衔接“高等法院程序”而非“MyIPO程序”。对于知名商标权人,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满足知名性、混淆等要件,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商标的正确标示(“Registered”标示存在刑事风险)
将商标虚假标注为“registered”等的行为被视为犯罪;若指代注册国以外的注册,除非予以证明,否则可能被视为“注册标识”,因此需特别注意日英双语标注或包装设计中容易引发的纠纷。
9. 侵权与救济(民事、刑事、跨境措施)
民事救济(禁令、损害赔偿、返还收益、惩罚性赔偿等)
《2019年商标法》建立了高等法院可在侵权诉讼中下令禁止、赔偿、返还利益等的框架;若涉及假冒商标,则可预见采取保全证据性质的扣押等命令,以及追加损害赔偿性质的救济措施。此外,制度上还规定了针对侵权商品的标识消除、销毁、移交、废弃/没收等处置命令,不仅可实现禁令救济,更能通过将侵权商品从市场上物理性排除来追求“实效性”。
刑事(伪造、虚假授予等)
对注册商标的伪造(counterfeiting)将面临最高100万令吉罚款及5年监禁等严厉制裁,进口、销售、持有等带有伪造标识的商品也将构成独立罪名。此外,未注册者以“注册商标代理人”身份开展业务也被视为犯罪类型,因此代理人的合规性(确认注册状态)对于保护委托人权益至关重要。
边境措施(海关扣留+依职权)
权利人(注册人或特定被许可人)可针对预计将进口的侵权商品向注册官提出申请,批准原则上有效期为60天。注册官将从扣押相关费用、防止滥用及保护进口商等角度出发,要求缴纳保证金。
扣押后,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侵权诉讼,若未履行,可能面临解除扣押及赔偿风险。此外,法规还规定了海关等机构的职权扣留(Ex-officio)以及对少量、非商业性商品(de minimis)的豁免条款,因此在跨境电商应对措施中,理解制度设计至关重要。
执法机构(调查权限归属)
作为调查与取缔的框架,该法引入了基于《2011年商品说明法》的“监管官”(Controller)等术语,并赋予助理监管官(Assistant Controller)调查权限(包括刑事诉讼法上的权限)。
10. 马德里体系(国际申请)
MyIPO指出,通过马德里体系可采用“一语言、一程序、一费用体系”向多个国家提交申请,并以此为前提,说明了MyIPO作为原属局参与的方案。
关于马来西亚的指定,根据规则,在临时驳回和异议的时限管理方面可见18个月的框架(逻辑是:在指定/后续指定后经过18个月且异议期届满等条件下,进入“最终保护”阶段)。
由于向非类似商品服务扩展以及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评估与国内申请同样存在问题,因此需要像国内实务一样,对“指定商品服务的设计”、“在先调查”以及“同意与并存条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11. 主要判例与最新修订
过去5年左右的主要修订与实施更新(按对实务影响程度排序)
- 2022年规则及附表修订(P.U.(A) 66/67)已在MyIPO网站公布
- 根据2025年《商标(费用减免)条例》(P.U.(A) 315/2025),引入了针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申请人减免300林吉特申请费的限时措施(例如:950林吉特→650林吉特)(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4个月措施)
- 2026年版《MyIPO商标审查手册》(涵盖分类、显著性、异议、国际申请等内容)已发布,作为掌握当局实务情况的一手资料具有极高价值
主要判例(3件)——判决要旨及实务启示
| 案件 | 要点(判决要旨框架) | 实务启示 |
|---|---|---|
| Ortus Expert White Sdn Bhd 诉 Nor Yanni Adom & Anor(联邦法院,2022年) | 在判断侵权时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评估中,应将商标作为整体进行观察,并结合免责声明等的处理方式,以“消费者的认知”为核心梳理判断框架 | ①即使注册时附有免责声明,若主张“在争议中不予考虑”仍存在风险。②申请阶段的免责声明/限定条款,也会影响后续侵权及无效诉讼的攻防。③混淆的举证需落实到“消费者群体及交易实情”层面 |
| 马来西亚航空/Firefly商标相关的应用程序显示问题(高等法院,2024年) | 即使是在平台(应用程序)上显示第三方商标的情形,其与《2019年商标法》中“使用”要件(侵权成立要素)的关系仍是争议焦点 | ①电商/应用平台运营商不能简单地将“展示”归为“第三方责任”。②权利人方面,关键在于证明该展示是否属于“商业惯例”(需考量收益结构、用户界面及交易路径)。③合同(入驻协议)及“通知与移除”机制的设计也直接关系到纠纷预防 |
| McDonald v McCurry(联邦法院,2009年) | 联邦法院认定McCurry使用“Mc”不构成对McDonald商号/外观(get-up)的冒充(passing off),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 ①即使是知名品牌,其“独占领域”也不会自动获得认可。②混淆判断不仅基于名称相似性,还需综合考量外观、服务内容、客户群体等因素。③主张品牌广为人知时,需结合证据(市场渗透率、广告、销售额)进行系统化论证 |
12. 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检查清单(实务用)
| 检查项目 | 是否必要 | 实务备注(注意事项) |
|---|---|---|
| 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编号等) | 必填 | 海外申请人可能需要设定收件地址 |
| 代理人授权(TMR7等) | 通常为必填项(海外案件) | 委任与终止也已实现表单化。费用虽低,但缺失将导致严重后果 |
| 商标样本(可图示的表达) | 必备 | 申请时要求“明确的性质说明”、“图示”、“颜色限定”等 |
| 指定商品・服务(类别・Specification) | 必填 | 采用预先批准清单可降低官方费用并缩短审查时间。指定范围过广将面临驳回风险 |
| 优先权信息(如适用) | 可选(战略) | 需明确申请日、国家、申请号及指定商品/服务。即使通过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期限仍为6个月 |
| 检索(PSA/检索) | 可选(推荐) | 争议点不仅涉及“在先注册”,还包括假冒等 |
| 是否适用快速审查 | 可选 | 存在不适用情形(例如: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特定非传统商标) |
| 预计开始使用及使用方式 | 建议(未来防御) | 即使续展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也应为防范因未使用(3年)导致的撤销做好证据准备 |
主要官方链接(一手资料・实务指引)
- MyIPO(官方门户):https://www.myipo.gov.my/
- MyIPO – 商标表格与费用:https://www.myipo.gov.my/trademark-forms-and-fees/
- MyIPO – 商标法: https://www.myipo.gov.my/trademark-act/
- MyIPO – IP ONLINE: https://iponline2u.myipo.gov.my/
- MyIPO – 管理您的商标:https://www.myipo.gov.my/managing-your-trademark/
- WIPO – 马德里体系成员概况(马来西亚):https://www.wipo.int/madrid/memberprofiles/
- WIPO – WIPO Lex(2019年商标条例等):https://www.wipo.int/wipolex/
总结
在马来西亚商标实务中,善用预先批准清单(Pre-approved list)进行指定商品及服务的设计,以及对形式要件(送达宣誓书、法定宣誓书)的严格管理,将决定成本、速度及胜负。从涵盖跨境措施及刑事救济的多层次权利行使手段,到着眼于3年未使用撤销的证据管理,乃至马德里体系的18个月时限,日本企业在“攻”与“守”两方面均需掌握的要点可谓包罗万象。
马来西亚商标申请咨询
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东南亚各国的商标申请及权利行使。从利用预先批准清单(Pre-approved list)进行申请设计,到应对异议、驳回及侵权问题,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本文基于2026年4月时点的《2019年商标法》(Trademarks Act 2019)、《2019年商标条例》(Trade Marks Regulations 2019)以及MyIPO的公开资料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