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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设计体系概览

注册要求(新颖性、创意等)

为了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新颖性:该设计在提交申请时不得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公众所知。具体来说,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不得在国内或国际上公开或使用。印度尼西亚法律允许有 6 个月的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宽限期),据说如果在日本或国外的公开展览上展出或出于教育或研究目的试行出版后 6 个月内提交申请,则不会丧失新颖性。

  • 原创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创作难度”,但要求设计具有独特性,与现有设计不完全相同或实质相似。如果与现有设计仅有细微差别,新颖性可能会被拒绝,注册可能会被拒绝。设计必须通过其形状、图案和颜色的创造给人以美感,而纯粹由形状组成以确保功能性的设计不符合保护资格。

  • 工业适用性:外观设计能够应用于工业品、工艺品等产品也是一项要求。根据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法的定义,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和颜色组成的可用于产品、工业用品和手工艺品的创作”,被定义为能够唤起美感的东西。因此,非实用物品,例如纯粹的艺术品,不需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 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或宗教价值观的设计不能注册。例如,违反社会道德的设计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以上是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注册的主要要求。与日本的情况不同,没有明确要求创作不易(创作难度),但目的与日本的创作要求类似,要求“与现有作品不相似的独特性”。

申请程序(申请目的地、所需文件、语言、图纸要求、审查方式、申请公布等)

申请目的地/语言:印度尼西亚的外观设计申请需向法律和人权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总局 (DGIP)** 提交。申请文件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准备和提交。如果申请人是外国公司或个人,则需要委托当地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顾问)作为您的代理人办理手续。整套申请文件必须以指定表格用印尼语准备,并提交原件和指定数量的副本。

所需文件:申请时,您需要(1)有关申请人/创作者的信息,(2)设计图纸或照片以及设计说明,(3)委托书(如果通过代理人申请),(4)申请费的支付证明,(5)优先权证明(如果需要,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和翻译,如果需要)等。如果申请人与创作者不同,则需要提交证明设计权转让的文件创作者向申请人(签名契约)或创作权的继承。授权书和优先权文件等外语文件必须附有印尼语翻译。

图纸要求:图纸(或照片)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以准确揭示设计的内容。图纸必须绘制在A4尺寸的白纸上(厚度100-200克/平方米),并且必须足够清晰以便复制。为了充分公开设计,图纸必须包括多个视图(例如正面、背面、侧面、顶部、透视图等),从每个角度显示设计的形状,并且每个视图必须给出序列号以及对该视图所示的视角和部分的说明。在申请时提交的附图中,允许用虚线表示不寻求保护的部分(寻求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这允许部分设计权利要求。同样重要的是,提交的图纸和实际样品必须对应(图纸准确地代表实际物体)。外观设计说明书清楚地描述了外观设计的特征和产品的应用/领域,并必要时包括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的说明。

考试方法:在印度尼西亚,采用一种可以称为部分考试注册制度的方法。首先,仅进行形式审查(formal exam),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将在提交后三个月内在官方公报上公布(publish)。公布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在此期间,第三方可以对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提出实质性异议,例如新颖性。如果没有异议,则作出登记决定,并授予外观设计权,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如果提出异议,将在知识产权总局内进行实质审查,并考虑异议的理由(例如与现有设计的相似性),决定是否注册或拒绝。如果基于异议的审查结果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意见,请求复议(如果驳回结果为最终驳回,也可以如下所述司法救济)。这样,除非有异议,否则不进行实质审查,这与日本等国家的审查原则有很大不同。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包括申请人的名称、附图和外观设计。公开发布的设计申请可供任何人查看,知识产权总局通过在线数据库提供设计信息。

是否公布申请:如上所述,在印度尼西亚,申请内容将在提交后三个月内公布。另一方面,在日本,外观设计申请原则上是非公开,只有最终注册的外观设计才会在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并公开(但是,在日本,可以在外观设计权注册后设定最多三年的保密期)。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没有注册后保密制度,外观设计的内容在申请公布后才为公众所知。

保护期(持续时间/可更新性)

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权的期限规定为自申请日起10年。这10年期限是一次性固定期限,没有像日本或欧盟那样的续签制度。因此,10年保护期满后,外观设计权也随之失效,外观设计成为公有领域。根据印尼法律,没有养老金(每年维持费)制度,如果注册时缴纳注册费,则维持10年。

*参考:印度尼西亚目前正在考虑修改《外观设计法》,并且还在讨论短期外观设计自首次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无需注册的保护制度,以及将常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至五年+五年续展×两次(最长15年)的制度。然而,截至 2025 年,现行法律(10 年保护,无需续展)仍然适用。

另一方面,日本的外观设计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5年(在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生效后,从之前的“自注册日起20年”延长)。在日本,每年缴纳指定的养老金,最多可以维持25年的权利。主要区别在于,日本的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比印度尼西亚的10年长。此外,日本没有延长或更新期限的制度(25年后到期),但有每五年预付养老金作为分期付款等制度。一旦外观设计权到期,两国都无法恢复或延长外观设计权。

侵权诉讼(侵权要求、举证责任、救济、管辖权等)

侵权标准:在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权侵权被视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商业制造、销售、使用、进口、出口或分销与注册设计外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产品的行为。外观设计权利人拥有使用注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并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因此,销售假冒产品或设计非常相似的产品可能会构成侵权。虽然关于外观设计相似性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一般的标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它们是否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此外,如果产品与注册外观设计仅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则不应根据新颖性要求进行注册,因此在实践中,与注册外观设计特征明显不同的产品将被排除在侵权之外。

举证责任:基本上,外观设计权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即外观设计权持有人)承担。权利人必须证明被告的产品属于其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印度尼西亚的诉讼制度没有像日本那样的证据开示制度,但可以提出禁令或扣押动议,并利用法院的权力收集证据(例如扣押库存)。被告主张不侵权(设计不同)且无任何理由。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缺乏新颖性等)也可以作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必须证明现有设计的存在并使外观设计权无效。印度尼西亚法律有一项规定,允许利害关系方向商事法院提起外观设计注册无效审判(撤销诉讼),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寻求无效作为反诉。

补救措施:如果权利人在法庭上获胜,可用的主要补救措施是(1)禁令(停止侵权活动并防止未来侵权)和(2)损害赔偿索赔。禁令可能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产品。印度尼西亚法律还规定了初步禁令救济,允许公司在诉讼悬而未决时向法院请求临时措施,例如停止进口侵权商品的禁令。损害赔偿包括因故意或过失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利润损失。印尼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刑事处罚。 《外观设计法》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包括最高 4 年监禁或最高 3 亿卢比罚款。作为行使权利的手段,我们首先寻求民事禁令和赔偿,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向调查机关提出刑事指控。

管辖权: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一审管辖权是各地区的商业法院。原则上,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提起,如果被告在国外有住所,则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为管辖法院。商事法庭诉讼旨在加快诉讼程序,在提起诉讼后立即确定一审日期,目标是在 90 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印度尼西亚的商业法院系统没有中级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很快就会进入终审法院。日本没有相当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专门上诉法院。如上所述,商事法院对第三方提起的撤销注册外观设计诉讼拥有管辖权,并且可以在权利期限内随时提起诉讼。

与国际申请的关系(《海牙文本》和《日内瓦文本》的隶属地位、国际申请的处理)

截至 2025 年,印度尼西亚不是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 **海牙协定(日内瓦修正案)** 的成员。因此,目前无法在海牙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中指定印度尼西亚,甚至日本企业也必须直接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申请(基于巴黎公约的巴黎路线申请)才能获得印度尼西亚的外观设计权。印尼政府也正在准备加入《海牙协定》,计划修订的《外观设计法》将包含与1999年《海牙协定》日内瓦修正案相对应的条款。新法生效后,印尼也将成为《海牙协定》成员,预计印尼外观设计将有可能通过单一国际申请获得保护。然而,由于印度尼西亚尚未成为成员国,外国向印度尼西亚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唯一途径是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直接提出申请。

顺便说一句,日本是 1999 年《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并于 2015 年成为缔约方。日本公司可以使用海牙国际申请系统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提交外观设计。也接受以日本为指定国家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日本特许厅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拒绝。如果印度尼西亚加入该协议,预计日本企业将更容易在印度尼西亚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但在此之前,需要通过个人申请获得权利。

印度尼西亚和日本设计体系对比表

最后,印度尼西亚和日本设计体系的主要差异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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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印尼外观设计体系与日本相比,在审查制度和保护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特别是印度尼西亚要求无需审查注册(无异议即可注册),保护期短,而日本则需要实质审查,保护期长。了解每个系统之间的差异并制定适合本地系统的策略非常重要。

参考资料和信息来源: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法(2000年第31号法)及其实施细则、WIPO Lex数据库、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WIPO和JETRO等国际申请体系的评论、日本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法第3条等)以及日本特许厅和日本专利代理师协会的说明材料。

杉浦健文 专利代理师

AUTHOR /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师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支持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各行业客户。精通AI、IoT、Web3、金融科技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专利代理师会(JPAA)/亚洲专利代理师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团体会员。

比较项目 印度尼西亚的设计体系 日本设计体系
注册要求

新颖性: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新颖性(有 6 个月的宽限期)

·创意: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创作并不容易,但需要与现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原创性

美观要求:必须具有美观的外观(不允许纯功能形状的设计)

工业适用性:工业产品等中可以体现什么

新颖性:必须是全球全新的(宽限期在 1 年内)

创作难度:必须不能轻易地从现有设计中创建它(必须是原创设计)

美观要求:设计必须美观(不允许仅具有功能的形状)

工业适用性:可以在工业上使用的设计

申请表 ・语言 ・申请书等应以指定格式用印度尼西亚语书写・需要图纸或照片(A4尺寸,每个视图附有说明)和设计说明・附上授权书、优先权文件等的印度尼西亚语翻译 ・以日语提交申请(图纸等注释等也为日语) *也可以用英语等外语申请,但提交后必须提交日语翻译。 ・原则上应以六视图形式提交图纸(或照片)(2019年修订中放宽了严格的六视图图纸要求)。 ・在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下,用实线明确区分受保护部分和用虚线明确区分不受保护部分线
每个申请的设计数量 ・原则上一次应用,一种设计。但是,如果多个物品具有统一设计作为一组物品(例如:餐具套装等),则可以一次申请多个物品。 ・以前的原则是one application, one design(一项设计,一项申请),但随着2020年的修订,现在可以在一项申请中包含多种设计(多个实施例)。申请中的每个外观设计都会进行审查和注册
检查方法 ・形式审查后,可使用申请公布/异议系统(公布后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实质审查:仅在有第三方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没有异议,则无需审查即可注册)・如果驳回:可在30天内提交意见书。如果您仍不满意,可以向商事法庭提起诉讼 实质审查而不是免审查注册制度:形式审查后,日本专利局总是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拒绝理由,则该申请将被授予注册。 ・没有公开公开申请的系统(审查是私下进行的,仅在注册时在公报上公布) ・对驳回决定的上诉: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审判(上诉)。此外,还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保护期 自申请日起10年(不可延期/续签)・无养老金制度(10年有效,只需缴纳注册费)*修改提案还包括5年+2次续签(共15年) 自申请日起25年(*2019年修订版延长)・没有续展制度(25年结束)但是,必须每年缴纳年费(养老金)**才能保持其存在・没有延长外观设计权期限的制度(到期后将消失)
权利范围 - 延伸至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外观设计(相似程度没有明确规定,但外观基本相同的产品被视为侵权) -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尚无明确的制度,但可以使用折线限制权利范围,实践中也可以对部分外观设计授予权利。 - 涵盖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明确规定类似外观设计包含在权利范围内) - 有明确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产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注册为外观设计(2005年推出)
侵权补救措施 民事救济:请求禁令(停止或暂停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临时处理:有临时救济制度,可以暂时命令进口侵权产品等。・刑事处罚:有恶意侵权最高可判处 4 年徒刑等刑事处罚的规定民事救济:禁令(制止/防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等)、损害赔偿(除了正常损害之外,还可以计算利润损失的估计并要求采取恢复信用的措施)・临时处置:可以获得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命令・刑事处罚:有还有侵犯外观设计权可判处最高10年徒刑等刑事处罚的规定(但适用案例较少)
管辖权和程序 商事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专门管辖权(位于全国主要城市),并对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如果被告是外国居民,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有管辖权/一审判决→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快速二审系统),对于无效,向商事法院提起无效诉讼(一审系统直至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东京、大阪地方法院等专科法院)拥有一审管辖权(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为上诉法院) ・通常是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但与专利一样,东京和大阪的专科法院有集中管辖权 ・一审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东京高等法院内)→ 最高法院和三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