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流程(从申请到注册)...
新加坡商标制度概述
商标注册要求
可注册商标和显着性:根据新加坡商标法,“商标”被定义为将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标志,可以通过文字、图形、颜色、形状、包装等“标志”直观地表示。因此,要注册为商标,商标必须以图形方式显示并能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即使商标仅由符号或图形组成,它也必须具有独特的显着性(显着性),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交易中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商标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了这一要求。
拒绝的绝对理由:如果商标具有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从商标制度的角度来看不受欢迎的特征(拒绝的绝对理由),则该商标不能注册。例如,以下商标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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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描述性标记组成的商标,直接表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用途、原产地等(例如“BEST”或“CHEAP”等表示质量的文字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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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相关产品/服务领域中常用标记(常用名称/常用商标)**组成的商标(例如“自动扶梯”*已制成通用名称的原始商标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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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独特性的商标(例如,只有简单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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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产品性质所必需的形状或具有功能的三维形状组成的商标(功能形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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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可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例如可能引起质量误解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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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例如国旗、国徽和政府间组织的标志。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这些绝对驳回理由,相应的商标将不予注册。但是,即使商标具有描述性或缺乏显着性,如果通过使用获得了显着性(第二含义),则仍然可以被允许注册(相当于商标法第七条但书的规定)。
相关拒绝原因:存在因侵犯他人权利而不允许注册的情况。与他人已经拥有的商标权或者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不能注册。具体来说,适用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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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且指定商品/服务也相同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推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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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务也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存在来源混淆的风险(《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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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该商标的使用也可能造成来源混淆或者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商标法》第八条第四款)。对于驰名商标,新加坡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提供广泛的保护,被公众广泛认可的商标可以拒绝在不同产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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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商业标志(商号、商号的一部分等)的权利,因**不正当竞争(假冒)**等非法行为而被禁止使用时(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换句话说,如果商标的使用与法律禁止的他人在先权利(公众对未注册商标的认识、版权、精神权利等)相冲突,注册也会被拒绝。
上述相对驳回理由是《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并在审查时确定是否与他人现有权利相冲突。特别是在新加坡,在审查阶段会检查与他人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如果存在冲突,该商标将被驳回。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获得冲突在先商标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书并提交,则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获得注册。
商标申请程序
提交方式:新加坡的商标申请建议在线提交,并通过知识产权局 (IPOS) 的电子门户 IPOS Digital Hub电子提交。提出申请时,需在表格TM4中提交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说明(文字商标为文字、图形商标为图像文件等)、指定商品/服务及分类以及规定的申请费。新加坡采用了基于第12版尼斯分类的产品/服务分类系统,也可以在一次申请中指定多个分类(多类申请)。如果使用IPOS提供的指定术语数据库来描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审查会更快,而且在线申请每个类别的费用会更便宜。
申请人要求:在新加坡,即使是外国公司/个人也可以直接在IPOS申请商标。但是,您需要有新加坡的送达地址和 Singpass 或 Corppass 才能访问电子归档系统。如果海外申请人没有这些或无法提供当地地址,通常会指定新加坡代表(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来办理手续。
申请时注意事项:申请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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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检索相似商标:在申请之前,建议检索现有商标注册情况,看看是否存在相似商标。在IPOS 电子服务上可以进行相似商标检索。如果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已经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后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我们会进行初步调查以了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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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如果您的第一份商标申请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贸组织成员国提交的,您可以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加坡提交申请来要求优先权。如果您要求优先权,新加坡申请日期将被视为与较早的外国申请日期相同,您的申请将优先于其他人在期限内提交的类似商标。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在先申请国、申请日、申请号等,并根据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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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翻译:申请程序将以英语进行。如果您的商标包含中文字符或其他语言的字符,您可能需要提交英文音译/翻译。特别是对于中文和其他语言的文字商标,需要在申请中注明罗马字母的发音和含义的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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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如果您在线申请,每个类别的标准申请费为340新元。然而,如果仅使用IPOS标准措辞数据库来描述指定的产品/服务,则将应用**折扣率(280新元/类别)**。这具有减少提交后审查期间修改的效果。申请费在申请时在线支付。
形式审查(形式检查):提交申请后,IPOS 将首先进行形式要求审查。我们将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商标是否以适当的格式显示,指定的产品/类别是否明确,如果符合要求,则确定申请日期。该申请日是商标注册后保护期的开始日期。另一方面,如果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缺陷,将发出纠正令,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或解决申请,则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商标审查
实质审查摘要:在新加坡,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确定商标是否符合上述注册要求(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IPOS往往会在申请之日起大约4至6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结果(第一次审查通知),如果一切顺利,通常会在申请之日起9至12个月内做出注册决定。但实际期限会根据申请数量和审查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期限,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审核结果及回复:经审核认为符合全部注册要求的,受理申请并进入下一步公示程序。另一方面,如果有任何拒绝的理由,IPOS将发布一份审查报告,详细说明拒绝的原因和产品分类。自报告发送之日起,申请人将有四个月的时间做出回应(如有必要,可通过提交表格 CM5 来延长),并有以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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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意见:提交反驳理由的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据(例如声称通过使用获得独特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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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申请:驳回原因可以通过修改部分删除或限制商标展示或指定产品来解决(提交[表格TM27])。例如,此类措施包括删除存在类似在先商标的产品,或使某些具有描述性含义的元素无人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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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听证会:如果问题无法通过书面沟通解决,也可以请求与审查员举行口头听证会(提交 [表格 HC4])。听证会是申请人或其代表直接向审查员进行口头辩论并请求重新考虑审查员决定的机会。
过去,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回复审查报告,申请将被驳回(视为撤回)。然而,对于2022年5月26日之后提交的案件,系统已更改为即使没有回复,也只会自动从申请中删除作为拒绝理由的产品和服务,而对于没有其他拒绝理由的产品,程序将继续进行。这是灵活应对部分驳回的措施,允许申请人选择放弃部分产品的注册。
审查期间应牢记的要点:新加坡审查涉及在先商标检索和绝对理由审查。尽管其他国家(例如欧盟知识产权局等)的制度在审查阶段不考虑相对拒绝理由,但新加坡遵循英国法律的流程,在审查阶段考虑相对拒绝理由。因此,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类似的研究非常重要,在某些情况下,调整利益的策略(获得书面同意等)也很重要。此外,如果对识别能力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提交使用历史记录进行注册。即使是描述性商标,如果能够证明该商标使用五年以上已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也可以允许注册(商标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必要时,审查员可以在审查阶段要求提供过去使用期限、销售情况、广告效果等证明。
在与审查员回复后,如果拒绝原因最终得到解决并且申请被接受,则申请将进入下一个
商标公布/异议系统
公布和异议期:通过审查的商标申请将在注册前在《商标杂志》上公布**,并将进入为期两个月的异议期。在此公布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在新加坡,异议期一般为2个月,但希望提出异议的人(第三方)可以通过在期限届满前提交表格HC3来申请最多2个月的延期(总共最多4个月)**。如果此延期请求获得批准,提交反对通知的截止日期将被延长。
异议程序:要提出异议,您必须首先以规定的表格 (TM11) 提交**异议通知**。反对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获得延期,最多四个月)向 IPOS 提交书面反对意见,说明反对理由和规定费用(类别数 x S$420),并将副本发送给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如下(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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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缺乏显着性、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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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对方在先商标权或驰名商标冲突,存在混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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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存在恶意,或者申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等。
一旦提出异议,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交反陈述。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答复(表格HC6),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这样,在异议程序中,请愿人和申请人各自提交书面辩论,然后证据提交阶段开始。在举证程序中,异议人首先提交支持主张的证据(宣誓书),然后申请人提交反驳证据,最后异议人根据需要提交补充反驳证据。每个阶段允许申请一次延期期限(通常约为两个月),但必须仔细审查延期申请,以加快整个审判过程。
IPOS 在取证过程中向异议方提供有关和解和调解机会的信息。 IPOS的“仲裁与调解中心”鼓励**调解**,并且还有政府资助的调解费用补贴计划(修订版增强调解促进计划)。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异议程序将暂停一段时间,然后进行调解。如果问题未能通过调解解决,异议程序将重新启动。
异议的听证会和确定:提交所有论点和证据后,IPOS 听证会和调解登记处可能会举行口头听证会。大多数情况下,由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口头辩论,然后主审法官根据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做出判决。您将收到最终决定的书面通知。如果异议获得批准(申请人胜诉),申请的商标将被拒绝注册;如果异议被驳回(申请人获胜),商标将继续注册。当事人对异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撤销审判决定的诉讼)。
注册决定和商标注册
从注册决定到颁发证书:如果在异议期间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并且注册最终获得批准,IPOS将在收取注册费后注册商标。注册时,将以电子方式颁发注册证书并发送给申请人(注册持有人)。商标权记录在商标注册处,注册详情(商标内容、注册号、注册日期、指定商品和服务等)予以公开。
注册日期和期限:在新加坡,商标的注册日期原则上可追溯至申请日期(《商标法》第 15(2) 条)。因此,权利期限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权的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此后每10年可以续展一次。这个10年期限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类似于日本、欧洲等。
使用意向要求:没有使用意向的商标申请也将在新加坡被接受。换句话说,如果您打算将来使用它,您甚至可以在实际开始使用它之前提交申请。但如果您在注册后根本不使用该商标,则存在如下所述的不使用取消的风险,因此建议您尽快开始使用该商标,或者在必要时通过将其授权给第三方来维持该商标的使用状态。
商标权的效力:注册商标赋予商标所有者使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注册商标可以使用符号“®”(注册前可以显示为“™”),为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权利。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和运用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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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将其商标专有地附加到其产品和服务上,并将其作为市场上的品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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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您可以要求禁令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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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将您的商标权许可给第三方并赚取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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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本身可以转让或出售,也可以作为商业资产(知识产权)作为贷款的抵押品。
使用义务和因不使用而取消
使用义务和宽限期:包括新加坡在内的许多国家/地区对注册商标施加“使用义务”。商标只有在注册且在商业中实际使用时才有意义。因此,新加坡商标法规定了一项制度,如果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试用撤销)。该期限规定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如果注册商标自完成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在新加坡真实、持续使用,无正当理由将被撤销(《商标法》第22条第(1)(a)款)。即使您曾经使用过该产品但连续五年停止使用该产品,也同样适用(同条第 1 (b) 段)。
具体来说,如果商标所有者或被许可人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没有在新加坡使用该商标,第三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这个5年不使用期从决定注册之日开始(如果没有异议,则与申请日期同一天)。 IPOS 本身警告称,“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五年没有在新加坡实际使用,则存在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请求撤销审判的程序: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因不使用而撤销,并且可以向IPOS(商标局)或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通常,选择是向IPOS商标局提交申请(行政撤销审判),但如果商标已经在法庭上受到争议,则需要向法庭提交。提出撤销请求时,商标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商标使用历史和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捍卫商标。根据提交的证据,IPOS将确定该物品是否确实已五年未使用或是否有正当理由(例如,该物品因进口法规而无法使用等)。经认定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的,将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使用证明标准:“使用”可以包括与注册商标在细节上不同的使用,只要不损害商标的同一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新加坡境内的使用还包括将商标附加到出口产品包装上的行为。因此,即使该产品不在当地市场销售,而是在新加坡制造并整体出口,也被视为“在新加坡使用”。
取消的效果和避免:如果批准因不使用而取消,商标权将在取消请求之日或法院或机构确定的适当日期追溯消灭(《商标法》第22条第(8)款)。但是,如果您在提出取消请求之前开始或恢复使用,则可以避免取消。具体而言,即使在五年后,如果商标在撤销请求之前已经开始(恢复)使用,也不能撤销该商标。但是,如果您在预见取消请求后匆忙恢复使用,则不予考虑,并且在取消请求之前 3 个月内开始的任何使用将被忽略,除非您不知道该请求。简而言之,在五年不使用后正式使用它来维持权利为时已晚,重要的是在第三方采取行动之前确保继续使用。
其他撤销理由:除了不使用之外,商标也可能因商标注册后发生的情况而被撤销。 《商标法》第22条第1款(c)和(d)项规定,如果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成为产品名称或通用名称),或者商标的使用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来源的误解,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撤销。例如,由于商标权人的不作为,导致该商标成为消费者对产品的通用名称(如电梯被称为“奥的斯先生”),或者商标使用不当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解。从广义上讲,这些也被视为商标功能的丧失,并可能被取消。
注册无效(诉讼/无效审判制度)
无效审判制度概述:即使商标获得注册,如果该商标本来就不应该注册,也有可能导致注册无效。异议是注册前审理制度,而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审理)是注册后追溯取消注册的程序。利害关系人(现有商标权人、企业等)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IPOS或法院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无效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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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绝对注册要求:注册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绝对驳回理由)。例如,即使缺乏显着性,商标也可能被错误注册,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可能被忽视并被注册。但是,商标注册后通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的,不得宣告无效(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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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注册要求:当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时仍进行注册。具体而言,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及第八条第四项(与驰名商标混淆、淡化)的情形。此外,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与他人未注册权利冲突、假冒)情形的,也可以作为无效宣告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先权利人同意注册,则不能成为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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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申请程序:以欺诈或者非法目的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23条第4款)。例如,存在代理人以盗用他人驰名商标为目的而未经许可提出申请的情况(恶意申请),或者伪造重要事实注册商标的情况。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通常由具有某种利益的人(例如,在先商标的所有者)提出。申请目的地是IPOS或高等法院,除非有特定争议正在进行中,否则将被IPOS视为无效审判。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当事人以与异议相同的方式提交书面辩论和证据,由IPOS法官最终决定维持注册还是取消注册。如果被认定无效,该商标注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自第一日起追溯无效),商标权终止。不过,也有考虑到第三方交易安全的规定,例如不影响已经终审的侵权诉讼判决或损害赔偿权利的无效决定。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根据无效宣告的原因,提出请求的期限有限制。例如,《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限制无害的在先使用人在五年以上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而言,如果在先权利人(例如驰名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注册后五年或更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直至公众知道其使用,则有“默示同意”的规定(对应商标法第24条),使得以后无法主张无效。但是,如果申请时存在恶意(例如以智取权利人为目的而申请),则不在此限,即使过了五年也可以主张无效。无论如何,如果权利人知道他人的注册商标,他或她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如果长期无人看管,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
商标续展和期限管理
续展程序: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首次注册之日起10年,在期满前完成规定程序后,可以多次续展。 商标权到期前6个月内将接受续展。例如,如果申请日期(=注册日期)为2025年7月1日,则有效期为2035年6月30日,并且从2035年1月1日起可以办理续签手续,即该日期之前的6个月。如需续展,需提交【表格TM19】并缴纳续展费用,建议在线申请续展。
续展费用和截止日期:每个类别的续展费用通常约为 380 新元(适用于在线申请)。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未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将被置于“已过期”状态,但允许延迟续展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您在续订后期(到期日后 6 个月内)续订,将收取额外费用。如果商标仍未续展,则将从注册簿中删除。然而,即使取消后,您还可以继续进行 6 个月的恢复程序,并且您可以通过在此期间提交表格 TM19 并支付规定的恢复费用来恢复您的注册。最终,商标有效期满一年后仍未续展或恢复的,其权利将完全消失,第三方将可以再次申请并注册同一商标。
注册维护实践:IPOS 提供电子提醒服务,可在到期前六个月发送续订通知,商标所有者可以在其数字中心收到通知。权利持有人必须及时通知IPOS地址或联系人的任何变更,以确保他们收到更新通知。由于续展程序不允许延长期限(《商标条例》第 77(6)(e),(f) 条),因此期限管理非常重要。另外,续签时无需提交任何文件;过程很简单,只需在在线表格中指定注册号并支付费用即可。续展完成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将再延长10年。
许可和转让(权利/使用许可的转让)
商标权转让:新加坡的商标权被视为财产权,可以像其他动产一样转让和继承(《商标法》第38条)。商标权可以与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伴随经营转让),也可以与经营活动分开转让。也可以仅转让部分权利(部分转让,仅转让指定产品的一部分)。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并由转让人(原权利人)签字才有效(《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这意味着仅口头协议并不能满足第三方的要求。
如果发生转让,建议您继续将登记册上的权利持有人姓名更改为IPOS(注册持有人变更登记)。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建立了将转让等商标相关权利转移事实登记在册的制度。受让人可以通过提交表格 CM2(或 CM8,视情况而定)来更改登记册上的名称。建议您在6个月内注册更名,因为如果第三方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进一步转让商标权或设立担保权益,则存在您以后无法为受让人辩护的风险。事实上,《商标法》第 39(3) 条规定,如果善意第三方在转让登记在册之前获得了竞争利益(例如另一项转让或附件),则不能针对善意第三方主张未登记的转让。还有一项规定,受让人不得就更名尚未完成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商标转让时及时向IPOS办理注册手续非常重要。
商标许可: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商标法》第42条)。许可大致分为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独占使用权是一种独占许可,不允许包括商标所有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使用该商标,只有被授权人(独占被许可人)才能使用该商标。非独占许可是一种通用许可,允许商标所有者同时向多方授予使用权。许可协议基本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规定许可范围(产品、地区、期限等)。部分许可(仅限于特定产品/地区等)也是可能的。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即使未在 IPOS 注册,许可协议本身也是有效。因此,即使许可证未注册,它在缔约方之间仍然有效。但是,出于针对第三方和证据的原因,建议将许可证记录在登记册中。通过向IPOS注册许可(通过提交CM6表格),这一事实将被公开,这有望阻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并且在发生争议时,该记录将作为交易的公告和推定证据。但《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许可协议即使未注册也不受对抗第三方保护的要求(与转让不同的是,即使未注册也可以对抗第三方)。然而,从保护被许可人的角度来看,注册仍然是可取的。
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独占许可的人(独占被许可人)依法享有与商标所有人几乎相同的保护商标的权利。例如,发生商标侵权时,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亲自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商标法》第43条第(6)款等)。但专门被许可人要自行提起诉讼,必须确认其权限不受合同限制,且商标权人无意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虽然非独占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自行提起侵权诉讼,但他们有权敦促商标权人采取行动。在所有情况下,被许可方都有责任遵守合同质量控制义务并维护商标的商誉。如果忽视质量控制,商标的显着性将会受到损害,并且还存在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商标权执行和保护(侵权应对)
商标侵权的概念: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与在新加坡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27条)。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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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相同侵权:在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的行为。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这都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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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类似商标:在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行为,造成来源混淆的风险。例如,第三方可能在食品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ABC”(食品)类似的“ABC”、“ABB”等标志,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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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淡化侵权:如果注册商标在新加坡驰名,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淡化该商标的显着性或声誉,也可被视为侵权(《商标法》第 27(3) 条)。例如,奢侈品牌的驰名商标可能会被附加到完全不相关的产品上,从而损害品牌形象。
侵权行为的具体事例:《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列举了构成侵权的商标“使用”的具体行为。这包括将商标应用于产品或其包装的行为,提供销售、广告或存储商标产品的行为,提供附有商标的服务的行为,以及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此外,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的元标签或关键字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根据情况可能会被视为商标使用和侵权。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在新加坡,民事诉讼一般在高等法院提起(还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法院系统)。如果权利人胜诉,可以从法院获得以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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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禁令):针对被告(侵权人)发出永久禁令,禁止进一步使用该商标。如有必要,也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请求**初步禁令(临时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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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对于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商业损失,可以给予赔偿。这包括因销量下降而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因品牌受损而造成的无形损失。尽管可能难以计算,但法院会根据合理的估计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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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核算:侵权人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可以选择让权利人支付与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相当的金额。这是一种侧重于侵权人不当得利而不是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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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损害赔偿:作为新加坡商标法独有的制度,在恶意侵权(例如故意假冒商标)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无需证明实际损害金额的情况下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法院可对每种产品或服务判处最高 10 万新元的法定损害赔偿,总额最高可达 100 万新元。该金额取决于侵权的严重程度(例如故意和重复销售假冒商品)。法定损害赔偿的优点是权利人可以省略通常的损害赔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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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假冒产品:法院可以下令移交或销毁侵权产品(带有非法标记商标的产品)、模板、印刷材料等用于制造的产品。这是一项消除市场上残留的假冒产品并防止未来侵权的措施。
在新加坡,当侵权是由于恶意商业策略(例如故意利用他人商标的信任或分销假冒产品)造成的侵权行为时,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采取严格立场。另一方面,如果侵权人善意行事(例如,认为该商标是他或她自己的商标而使用),补救措施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在注册商标制度下,即使善意侵权,也基本不享有侵权豁免(这更接近于无过错责任而非过失责任),因此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风险极高。
不行使权利的影响(默示同意):如上所述,如果权利人故意允许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权混淆性相似的商标长达五年或更长时间,他可能会被限制在以后提出禁令请求(《商标法》第24条,默示同意条款)。这是一种强制执行权利的善意规则,其理念是在经过长期默许后突然禁止第三方使用商标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行动至关重要。
免遭刑事处罚: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特别是在产品上销售假冒商标,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受到刑事犯罪的处罚。 《新加坡商标法》第 46 至 49 条规定了商标犯罪。例如,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的人可能会被处以每种商品或服务最高 10 万新元的罚款(总上限为 100 万新元)或最高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 47 条涉及未经许可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可处以最高 10 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五年的监禁。此外,第49条还将进口、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这些刑事条款,恶意侵权者(特别是销售假冒产品的人)可能会被新加坡海关和警方发现并起诉。构成刑事案件的,侵权人将受到起诉,一经定罪,将受到上述处罚。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向警方和海关提供信息,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扣押和起诉。刑事起诉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是把恶意造假者逐出市场的有效手段。
海关边境执法系统
系统概述:新加坡有一个系统,商标权持有人请求海关当局在边境(出口/进口)对侵权商品进行**边境执法**。商标所有人(或注册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向海关总署发出规定的书面通知,在进出口新加坡**时寻求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该制度是《商标法》第 10 部分规定的,与《TRIPS 协定》规定的义务相对应,旨在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界内流通。
申请自愿禁令:如果商标权人希望获得禁令,他或她将向海关关长提交“请求扣押侵权商品通知书”。通知书必须包括涉案商标的注册证书和续展情况、涉嫌侵权商品的详细信息(名称和特征)、进出口商品的日期、时间和路线等信息,并必须说明怀疑商品侵权的理由。此外,商标所有人(投诉人)必须提供担保(货币担保或银行担保),以支付政府在商标所有人(投诉人)错误扣留合法货物的情况下对嫌疑人(例如货物进口商)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担保金额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有些只涵盖一次发货,有些则涵盖一整年,并且还接受最多同时涵盖 5 个未解决案件的年度担保。申请人还向海关提交了一份承诺书**,表明他/她将承担因扣押而产生的储存和处置费用。
收到通知后,该通知将在自提交之日起60 天内生效(自提交之日起+59 天)。在此期间,海关将对与通知所列商标/产品相符的进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一经发现将予以扣押。一旦实施扣押,海关当局将及时通知商标所有人(投诉人)和货物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货物已被扣押。
扣押后的程序:商标所有人收到海关扣押通知后,必须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民事诉讼)。如果您未在此期限内提起诉讼并通知海关人员,扣押的货物将被释放。应申请人的请求,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可以再延长一次 10 个工作日。一旦提起诉讼,扣押的货物将由海关扣留,直至法院做出裁决。如果法院判定该物品是商标侵权物品(假冒物品),将发出没收和销毁令,该物品将被正式没收。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权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败诉,则货物将被退还给权利人。权利人不提起诉讼的,可以以提供的担保物向对方支付赔偿。
当然:根据2018年法律修正案,新加坡海关还有权主动扣押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进出口货物。如果海关依职权扣押,商标所有人(或独家被许可人)将立即收到通知。收到通知的商标所有人必须在该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向海关提交继续实施禁令的请求,并开始上述申请程序(例如提交通知表TM2并提供抵押品)。此后,提起诉讼的期限和程序将与自愿提起诉讼相同。
实用要点:为了有效利用海关禁令制度,商标所有人必须了解其品牌的假冒产品的分销途径,并在向海关提供的信息中尽可能具体。如果索赔通知能注明货物的集装箱号、装货船只、到达日期等,会更可靠。提前与海关当局合作也很有用,定期提供假冒产品的信息可能会导致依职权扣押。向海关提供如何区分正品和假冒产品的信息(例如正品照片及其特征列表)以对他们进行教育也是有效的。商标所有者必须与海关当局合作,在边境保护其品牌。
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申请
马德里协议成员:新加坡是马德里协议成员,可以使用国际商标申请系统。这使得新加坡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国际申请在多个成员国寻求商标保护。外国申请人也可以在其国际注册中指定新加坡,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将通过马德里获得保护。
如果您从新加坡提交国际申请:如果您是新加坡居民或在马德里提交申请的公司,您必须首先在新加坡提交基本商标申请或注册(基于国内申请/注册)。此外,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项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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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新加坡国民(无论您是个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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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e a **residence (address)** in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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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拥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地点(实际营业地点)。
如果您满足上述任何要求,您可以通过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提交国际申请(表格 MM2(E))。 IPOS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则在两个月内将其转发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如果及时发送,国际注册日期将与新加坡的申请日期相同(如果在巴黎优先权期限内,优先权主张也将被考虑在内)。经国际局形式审查后,颁发国际注册证书并通知指定国家局(缔约国)。
对于通过新加坡提出的国际申请,申请必须以英语填写,并且必须向 IPOS 缴纳费用(传输费为 250 新元),并向 WIPO 缴纳基本费用/指定国家费用(以瑞士法郎为单位)。后续程序将由各指定国家商标局根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基础申请在新加坡被拒绝、撤回或无效,根据范围(中央攻击制度、5年规则),国际注册也有被取消的风险,因此基础申请的维护和管理也很重要。
在国际注册中指定新加坡:如果外国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新加坡寻求保护,请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将新加坡纳入指定国家。当WIPO国际局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发送指定通知时,IPOS将其视为国内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和标准与正常新加坡国内申请相同,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检查绝对和相对要求)。 IPOS 必须在 18 个月内决定是否发出拒绝通知。如果没有拒绝理由,国际注册下的新加坡保护将自动得到承认(授予)。如果有驳回理由,IPOS将通过国际局发送临时驳回**,国际注册持有人(申请人)将在新加坡指定一名代表处理异议和上诉程序。这与新加坡国内申请被拒绝的程序本质上相同。
如果新加坡指定的国际注册最终获得IPOS批准,新加坡的保护将从国际注册之日起产生,并与国内注册具有相同的效力。由于续签也是通过马德里进行,因此不需要新加坡特有的续签程序。
实际优点和缺点:使用马德里体系的优点是能够同时管理多个国家的申请。您可以通过一种语言(英语)和一份申请获得跨国保护,从而降低成本和管理负担。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还有中心攻击的风险(如果基础申请/注册在5年内崩溃,那将影响一切)以及在某些指定国家被拒绝时如何处理各个国家(最终会产生当地代理费)等问题。因此,新加坡公司在海外扩张时,是根据指定国家的数量和商标策略来决定是在马德里申请有利,还是直接在各个国家申请有利。
无论如何,作为《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新加坡已将这一框架落实到其国内法中(根据《商标法》和法规第54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使国内外申请人能够利用国际申请系统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其商标。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还提供有关马德里体系的指南和支持信息,以帮助促进国际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