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观设计制度概述
外观设计的定义与保护对象
韩国外观设计(设计)保护法中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产品(有体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创作"。因此,要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设计必须体现于物品中(物品被定义为有体且可作为动产独立交易的物体)。例如,建筑物等不动产、水、空气、光等无形物、以及砂糖颗粒等没有固定形状的物体不属于物品,不能进行外观设计注册。另一方面,物品的一部分(例如:袜子的脚跟部分、瓶子的颈部、杯子的把手等)的局部外观设计自2001年起也可以注册。外观设计需要能够用肉眼识别(显著性和视觉性要件),纯粹为确保功能的形状(仅有功能美的形状)、违反公序良俗的设计、与国旗或勋章等类似的设计不予注册。
保护对象的设计范围近年来得到了扩展。以往,外观设计法上的"设计"仅限于施加在物品上的设计,与物品无关的图像(例如全息图、AR/VR影像)不在保护范围内。但2021年法律修订将图像外观设计(Graphic Image)加入外观设计的定义,未直接显示或记录在产品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和投影影像等设计也被纳入保护范围。通过此次修订,利用数字技术的投影图像、全息图、AR/VR上的画面设计等与物品无直接关联的新技术领域的设计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权获得保护。
从申请到注册的手续
韩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手续大致按以下流程进行(※韩国与专利和实用新型不同,无需提出审查请求,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会自动进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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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准备请求书(后述)和图纸等必要文件,向韩国特许厅(KIPO)提出外观设计申请。通常采用电子申请。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时,在韩国国内没有住所的申请人需要委托当地代理人(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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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提交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是否满足形式要件。例如"请求书种类不明"、"请求书中未记载申请人姓名和地址"、"未附图纸"、"请求书语言非韩语"等情况下,申请将被驳回且不予确认申请日。通过形式审查后赋予申请号,进入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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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或部分审查):韩国的外观设计制度有正式审查主义(SES)和部分实质审查主义(PSES)两种审查方式。审查方式由指定的物品(商品领域)决定。一般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接受实质审查,审查员对新颖性和创作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受流行影响大且商品周期短的特定领域(例如服装、布料、文具、食品容器等)为部分实质审查(部分审查)对象,通过简易审查快速获得权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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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实质审查:审查员除形式要件外,简易检查"该领域的普通设计师是否能从众所周知的常见设计中轻易创作出来",只要不是明显陈旧或公知的就迅速作出注册决定。对象物品以韩国外观设计分类(基于洛迦诺分类)中的时尚相关及潮流商品为主(具体例如:第1类"食品"、第2类"服装及随身用品"、第3类"旅行用品"、第5类"织物及片材"、第9类"包装容器"、第11类"装饰品"、第19类"文具及美术用品"等)。这些领域从申请到注册可在数天至数周内完成快速处理,2020年修订中扩大了对象类别。部分审查申请因省略实质审查,从请求书提交到注册决定平均约10天至3个月(通常实质审查约6至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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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上述以外的所有外观设计申请按实质审查主义,审查员对新颖性、创作性、与在先申请的抵触等进行详细审查。无需审查请求手续,按申请顺序自动审查。审查所需时间大约为1年左右。如希望早期权利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申请早期审查(例如公开申请并向第三方发出警告的情况,或仿制品流通具有紧迫性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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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应对:实质审查结果,如有驳回理由(不满足注册要件之处),审查员发出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可在指定期限内通过提交意见书或补正图纸等进行应对。如通过意见书说服审查员则可通过审查。如因补正导致外观设计发生变更,补正提交日可能被视为新的申请日(也引入了审查员可依职权更正明显笔误的制度)。审查员最终作出驳回决定(最终驳回)时,申请人可在决定副本送达日起30日内(可延长至2个月)向专利审判院(IPTAB)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审判未能推翻的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利法院)乃至最终向大法院(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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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和公告:通过审查后作出注册决定(特许厅的注册许可决定)。注册决定后,缴纳规定注册费即产生外观设计权,外观设计注册公告刊登于官报(外观设计公报)。韩国对经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SES案件)不设事前公开和异议申请制度。另一方面,部分审查快速注册案件在注册公报发行后设有3个月的异议申请(注册异议)期间。第三方可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注册(异议期间届满后通过无效审判争议),2025年修订法中计划引入收到侵权警告后公报刊登后1年内也可提出异议的追加期间。此外,应申请人要求,审查阶段也可提前公开申请(发行设计公开公报)。公开公报发行后,申请人可向第三方发出该申请正在审查中的警告书,对公开后发生的他人实施行为也可提出为将来损害赔偿请求做准备的补偿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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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缴纳注册费产生外观设计权后,特许厅发行外观设计注册证。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如后述,通过每年缴纳年费(注册费)维持权利至期间届满。权利产生后,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无效审判争议该注册的无效。此外,申请人如愿意,也可利用秘密外观设计制度,在注册后最长3年内保持外观设计不公开的状态下进行权利化(需在申请到缴纳注册费时提出秘密外观设计请求)。秘密外观设计期间内,在一定情况下(权利人同意或法院请求等)也允许阅览。
申请所需的文件和形式要件
外观设计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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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申请书):记载申请人和创作者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时为代表人姓名)、提交日、外观设计对象物品的名称、必要时的巴黎优先权主张(主张优先权时为在先申请日和国家等)。请求书需以韩语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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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或照片:提交展示外观设计形态的整套图纸。也可以照片或实物样品代替图纸提交。图纸通常立体物品需7面图(立体图、正面和背面、左右侧面、顶面和底面),必要时附截面图等。平面物品(如布料图案等)则2面图(正反面)即可。图纸中有记载物品名称、设计说明及创作要点(特征部分)的栏目。但外观设计制度以图纸公开为中心,详细的文字说明不像专利说明书那样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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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基于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公证副本(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其韩语译文。申请时未提交的,可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补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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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通过代理人申请时提交(必要时可事后补完)。
请求书和图纸在申请时为必须,缺少则不被认可为正式申请。其他申请时的形式要件包括"物品的区分(外观设计对象物品名称的记载)"、"在韩国国内没有住所的需委托代理人"等。
韩国原则上采用"一外观设计一申请原则"。但作为例外,具有统一感的成套商品(例如:餐具套装、国际象棋棋子一套等)可作为成组外观设计在一件申请中统一获得保护。此外韩国还有条件地允许多个外观设计的合并申请,同一分类类别内的物品一件申请最多可合并100个外观设计。※以前仅限无审查对象外观设计的20个,2014年修订后不论审查与否,同一类似群内最多可申请100个外观设计。进行多个外观设计申请时,在图纸中对各设计标注编号加以区分。这种合并申请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将相关变体设计一并办理(但各外观设计分别需要注册费)。
新颖性、创作性等审查基准
外观设计法第33条规定了以下注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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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性(设计性):首先提交的创作物属于法律上的"外观设计"范围。即由形状、图案、色彩构成的物品外观设计,且能产生美感。不能通过视觉产生美观感受的(纯粹功能形状等)或与物品无关的,在此阶段即为不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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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上的可利用性:该设计可在工业上批量生产。换言之,需要是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设计。即使独创性强,纯粹的美术品或艺术作品等无法作为工业产品批量生产的不属于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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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申请前不存在已公开的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韩国采用世界标准的绝对新颖性,不论国内外,申请前已成为公知、公用的设计、刊载于出版物的设计、通过互联网等为公众可利用的设计均导致新颖性丧失。由于也包括类似范围的判断,与现有设计仅细部不同但整体相似也会被判定为缺乏新颖性。韩国法还规定了**先申请原则(扩大的先申请地位)**,如存在他人先申请的类似外观设计,即使该申请尚未公开,后来的申请也会被驳回(旨在防止后申请盗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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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性(创作非显而易见性):不是常见的设计。这是类似于专利中进步性的概念,在申请时将公知的多个设计进行组合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该领域的普通设计师)能够轻易想到的程度差异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韩国法特别规定"不是从该领域在韩国国内众所周知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组合中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例如,仅在现有产品上添加普通装饰的设计可能被判定缺乏创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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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及不予注册事由:外观设计法第33条还规定,可能扰乱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与他人业务产生混淆之虞的类似于他人商品形态的外观设计、与国旗或国徽、著名徽章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以及仅由确保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等为不予注册。属于这些情况的申请也会被驳回。
审查员通过在先设计调查等判断是否满足以上要件。特别是关于新颖性,韩国与日本一样设有6个月的新颖性丧失例外期间(宽限期)。即使申请前自行发表了设计,或因第三方泄露、展示等导致新颖性丧失,自该公开日起12个月内申请即可例外地视为未丧失新颖性。但要适用此规定,旧法要求在申请时申报并在30日内提交证据资料。2023年修订大幅放宽了程序要件,审查阶段的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新颖性例外(在无效审判和诉讼阶段也可主张),提交期限也被取消。需注意的是,在其他国家官方公报上刊载而公知的自己的设计不适用例外。
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与效力
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自2014年修订后规定为"自申请日起20年"。修订前为"自注册日起15年",但为配合加入国际海牙制度进行了期间延长和起算日变更。由于包括从申请到注册的期间在内计算,实际权利存续期间约为18至19年左右(取决于审查期间)。例如审查1年后注册的情况下,从注册日看剩余期间约为19年。届满后没有延长或续展制度,20年届满后外观设计权消灭。
外观设计权的效力(专有权)及于注册外观设计及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权人拥有以营业方式实施(制造、销售、进出口等)注册外观设计(或类似范围的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利,可以排除第三方的未经授权实施。外观设计权人以外的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外观设计或类似外观设计即构成外观设计权侵权,成为禁令和损害赔偿的对象(后述)。外观设计权人除自行实施外,也可以向他人授予使用许可(许可)。韩国法上与专利权一样可以设定专有实施权(独占性通常实施权)和通常实施权。也允许向他人转让(转让需要向特许厅登记)。
另一方面,外观设计权的效力也有限制。例如先使用权: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即独自创作了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并以营业方式实施的人,注册后也被承认继续在该事业中使用的权利(基于先使用的通常实施权)。此外,外观设计权也可能因公共利益而成为政府职权实施(政府非许可使用)或裁定实施(为确保公正竞争的强制实施)的对象,这与专利相同。虽然没有当外观设计权人长期不实施外观设计时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实施许可的制度(不实施导致的通常实施权裁定),但可能适用准用专利的规定。
外观设计权侵权与救济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以事业目的实施与他人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不论细部差异而类似的外观设计,即构成外观设计权侵权。对外观设计权侵权,权利人可寻求民事和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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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请求(民事禁令):外观设计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禁令或预防(外观设计法第120条)。具体可请求命令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出口,销毁库存产品,拆除设备等禁令。禁令请求即使侵权行为目前未在进行,只要有迫在眉睫的侵权之虞也可预防性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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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可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因侵权遭受的损害(民法及外观设计法第121条)。损害额难以举证时,韩国法提供了几种推定计算方法(例如权利人销售侵权产品时以"自身销售数量减少部分×利润"计算,未销售时以"侵权人的利润额"视为损害额等)。近年的修订中韩国还引入了法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损害额计算困难时法院可在最高3,000万韩元的范围内认定相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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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韩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威慑,设有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可将赔偿额增至损害额数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修订引入适用于外观设计权侵权,首先承认最高3倍赔偿。2024年法律修订进一步决定与专利和商业秘密一样提高至5倍赔偿上限,外观设计法修订条款定于2025年7月22日施行。由此韩国外观设计侵权的赔偿额达到了超过美国和日本的水平。实际适用时考虑侵权的恶劣性和损害规模等因素,由法院决定赔偿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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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外观设计权侵权为非亲告罪,故意犯可被处以刑事处罚。韩国外观设计法规定,侵犯外观设计权(或专有实施权)的人可被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法第220条)。如为法人的管理人员或雇员的行为,法人本身也可成为处罚对象(两罚规定)。近年来,对仿制品业者进行刑事告诉的案件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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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押:为防止仿冒设计产品从海外进口,外观设计权人也可向海关提出扣押申请。在海关登记(知识产权进口扣押制度)后,海关会在侵权产品进出口时进行没收和销毁等处理。特别是在时尚和杂货领域被积极利用。
通过适当组合这些救济手段,外观设计权人可以防止权利侵害造成的损害扩大,并获得经济救济。韩国法院在设计类似性判断方面,一贯采取基于"引起需要者(消费者)注意的物品外观美感"进行判断的立场,通过整体观察判断是否实质相同。需注意即使是细部差异,如果给观者带来的美感相同则会被认定为"类似"。
近期法律修订和重要判例
韩国的外观设计制度近年来进行了重大更新。以下按时间顺序总结主要法律修订和重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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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韩国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引入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同时大幅修订外观设计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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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间从"注册日起15年"延长至"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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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以往的"类似外观设计制度"(将与本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单独注册,本外观设计无效时类似外观设计也失效的制度),新设"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关联外观设计作为独立于本外观设计的权利存续(即使本外观设计无效关联外观设计仍存续),其保护期间至本外观设计同一届满日。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期限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1年内(※后述2023年修订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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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缩减无审查注册制度(部分审查)的对象物品。修订前食品、服装、寝具、文具、计算机图标等多领域可无审查注册,修订后将无审查对象限定为服装(第2类)、布料类(第5类)、文具类(第19类)等部分类别(食品、寝具、窗帘、计算机图标等改为需审查)。"无审查"一词在修订后改称为"部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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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多个外观设计申请的扩充:此前仅限无审查物品的20个外观设计可合并申请,扩大为同一物品分类内最多100个外观设计(不论审查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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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修订前申请时必须提出适用申请和提交证明,修订后允许在审查过程中也可主张例外适用(例如可在审查阶段或异议申请、无效审判中主张6个月内公知例外得到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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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0年: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救济强化的一环,引入了外观设计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3倍赔偿)(约2020年施行)。法定损害赔偿制度(上限3000万韩元)也被加入外观设计法,使损害举证困难时也能获得灵活的救济。此外还进行了外观设计侵权罪的非亲告罪化,使检察官即使没有权利人的告诉也可起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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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外观设计法和审查基准修订,实施了若干实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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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查对象的扩大:针对2014年修订中减少的无审查(部分审查)对象,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了再扩大。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修订中,新增第1类(食品)、第3类(伞类及旅行箱包等)、第9类(容器类)、第11类(装饰品类)也纳入部分实质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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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要件的放宽:关于字体设计的申请,以往需要提交文字排列样品的图纸,修订后也允许直接提交字体文件。此外,申请后补正图纸时,以前必须以最初提交的格式(如JPEG则必须JPEG)重新提交,现在允许以不同格式补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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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的简化:韩国特许厅对特定国家和机构扩充了可省略优先权证明文件提交的数字访问代码(DAS)优先权证明制度。截至2020年,日本、美国、中国、EUIPO等众多国家和机构为对象,从这些地方主张优先权时以DAS代码通知即可替代书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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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前一年通过的修订外观设计法施行,实现了保护对象的扩展。具体而言,在仅限"物品"的外观设计定义中增加了"图像",未记录或显示在物品上的电子图像设计(例如:投影影像、AR/VR的画面、通过互联网分发的GUI等)可新获注册。通过此次修订,在日本(2019年修订)和欧美已推进保护的无体图像设计在韩国也被纳入保护对象,对应最新数字领域的创作。图像设计的详细审查基准正在陆续完善中,与现有物品外观设计的类似性判断(例如显示在物品上的GUI的新颖性和创作性比较等)预计将成为今后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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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23年修订外观设计法(同年5月公布)预定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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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期间延长:关联外观设计制度中,此前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1年内的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内。由此,可在更长期间内追加申请热销产品的变体设计进行保护(日本在2020年修订中大幅延长了关联外观设计的期限,此措施接近日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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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丧失例外主张期间的取消:关于前述的新颖性例外(宽限期)的适用,修订后可随时主张例外。现行法从审查阶段到无效审判阶段均可主张已很灵活,修订后条文上的期间限制被删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发起无效反击时权利人也可事后主张例外。但在其他国家公报刊载导致的公知不适用例外这一点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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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主张手续的放宽:修订前巴黎优先权主张须与申请同时进行,文件提交也有严格的期限要求。修订后,有不可避免理由的情况下,优先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也可受理优先权主张和证明文件提交的救济措施。此外,合并外观设计申请中部分外观设计优先权主张遗漏的,3个月内也可追加补正。这些修订提高了海外申请人的手续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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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预定):2025年5月修订法(预定同年11月28日施行)主要对部分审查制度的滥用防止和权利归属争议的救济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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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查注册的驳回理由追加:此前部分审查申请除形式缺陷或一眼便知的已知设计外不被驳回而直接注册。修订后,即使是部分审查对象,明显缺乏新颖性或与在先申请抵触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驳回。这是针对利用公开制度盲点将已知设计权利化的滥用行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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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查注册异议期间的追加:现行部分审查注册外观设计的异议申请期间为注册公报发行后3个月,修订后对收到侵权警告后才得知存在的第三方,自收到警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报发行后1年为上限)也可提出异议的救济措施。即使仿制品业者先通过部分审查取得了注册,不知情而使用类似设计的第三方也更容易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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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归属相关的新诉讼制度:现行法下,他人未经授权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设计申请并注册时,真正的权利人须先通过无效审判使该注册无效,再自行重新申请。修订法新设了真正的创作者/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注册外观设计权利转移的制度。如法院认定为权利人,可将该注册外观设计权从当前名义人命令转移给真正的权利人。由此,权利人无需经过无效→重新申请的麻烦即可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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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判例:2023年大法院判决(自由实施抗辩的限制)
作为近年的判例,大法院于2023年2月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对"自由实施(FTO)抗辩"范围进行限制的判断引人注目。以往在韩国的审判实务中,被告(被诉侵权方)主张"自己的产品设计与原告注册外观设计相比更类似于过去公知的设计。因此不在原告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内(即不侵权)"的抗辩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可。但2023年大法院判决(案件编号2021Hu10473等)判示,当原告就自己过去公开的设计合法地主张了新颖性丧失例外并获得权利时,被告不得以该公开设计为根据进行"原告外观设计类似于旧设计因此可自由使用"的抗辩。大法院指出,外观设计法规定了新颖性例外的程序要件(6个月内申请和证明文件提交等)以及保护善意利用公知设计的第三方的先使用权规定,如果对合法成立的权利轻易认可自由实施则违反法律宗旨。通过该判例,"即使存在与原告设计类似的在先设计,只要原告正当获得了外观设计权,第三方就不能以此为由正当化未经授权的使用"得到了明确化,外观设计权人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作为今后在外观设计权侵权诉讼中影响被告抗辩策略的重要判例而备受关注。
与日本外观设计制度的比较
最后,整理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与韩国外观设计制度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两国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原则,外观设计法的基本框架相似,但部分存在制度差异。下表总结了主要比较要点。
| 项目 | 韩国外观设计制度 | 日本外观设计制度 |
|---|---|---|
| 保护对象 | 有体物(动产)的设计及图像设计(2021年法律修订)为对象。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在对象范围但物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可。 | 有体物的设计,加上2019年修订将未记录在物品上的图像设计、建筑物及内装也加入对象。物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也可(1998年已引入)。 |
| 审查方式 | 按领域采用部分实质审查制度。服装和文具等特定类别通过简易审查快速注册(设有异议期间)。其他为通常实质审查。无需审查请求。 | 全部申请均实质审查(无非审查注册制度)。申请后自动审查(无审查请求制度。日本外观设计也是申请同时审查)。无注册前异议制度,注册后通过无效审判争议。 |
| 申请形态 | 原则一外观设计一申请,但同一分类内最多可合并100个外观设计申请。成套物品有成组外观设计制度。请求书以韩语提交。 | 原则一外观设计一申请(例外有成组外观设计制度※餐具套装等)。不可合并多个外观设计申请(通过关联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变体)。请求书以日语提交。 |
| 审查基准 | 要求绝对世界新颖性、创作非显而易见性(不能从公知设计轻易创作)。在先申请可驳回(扩大先申请原则)。6个月→12个月新颖性例外期间(修订中取消期间限制)。纯功能形状等不予注册。 | 同样要求绝对新颖性、创作非显而易见性。在先申请可不予注册(先申请原则)。2018年修订将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纯功能形状等不予注册(外观设计法第5条)。 |
| 存续期间 | 自申请日起20年(2014年修订后)。无延长或续展。 | 自申请日起25年(2020年修订后,此前为注册后20年)。无延长或续展。 |
| 关联外观设计 | 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有(2014年引入)。本外观设计申请起1年内(→2023年修订延长至3年内)可将类似设计作为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本外观设计无效关联外观设计仍存续。保护期间至本外观设计同日届满。 | 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有(2005年引入,2020年修订大幅扩充)。本外观设计申请起10年内可申请关联外观设计等灵活化。可将多个关联外观设计关联到本外观设计。保护期间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5年(关联外观设计也同日届满)。本外观设计消灭后关联外观设计可存续(2020年修订)。 |
| 秘密外观设计 | 秘密外观设计制度有。申请时至首次注册费缴纳时请求,注册后最长3年可不公开。期间缩短和延长(最长3年)也可。 | 秘密外观设计制度有。申请时请求,注册后最长3年不公开(日本同样含延长在内3年以内)。 |
| 侵权应对措施 | 可提起禁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有:故意侵权时法院可将赔偿额增至最高3倍(→2025年起5倍)。有刑事处罚(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 可提起禁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无惩罚性赔偿制度(日本外观设计和专利未引入)。有刑事处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
如上所述,基本框架虽然相通,但可以看到韩国独有的快速注册制度(部分审查)和多个外观设计合并申请、惩罚性赔偿等特征。另一方面,日本在2020年修订中扩大了保护对象和存续期间,近年来两国在制度协调方面也有所推进。企业在韩国和日本获取和利用外观设计权时,重要的是基于这些差异点制定策略。请参照各国特许厅(韩国KIPO和日本JPO)的指南和可靠的法务信息,把握最新动向,实施适当的外观设计保护。
参考资料:韩国特许厅(KIPO)公开信息、韩国外观设计法修订信息(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Lee & Ko律师事务所解说、Hanol Law事务所文章、APAA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