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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设计体系概览

1。注册要求

为了在马来西亚获得外观设计注册,该外观设计必须首先符合工业设计的定义,即它必须是“通过工业生产过程应用于物品(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图案的特征”。根据《外观设计法》,“物品”一词是指制成品和手工艺品(即使仅其中一部分单独制造和销售)。此外,还需要新颖性,设计必须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新颖的。 2013年的法律修订中,新颖性标准由之前的“国内新颖性”改为“全球新颖性”。因此,一般来说,在提出申请之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布或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外观设计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也是注册的要求。

马来西亚没有强加创意难度(创意步骤)和个性等要求。即使是明显常见的设计,只要是新的,也可以注册。然而,仅由功能产生的形状结构原理以及确定与其他物品组合的形状(所谓的“必须配合”的部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例如,隐藏在产品内部且通常无法看到的形状,或者对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形状将不会被识别为外观设计。此外,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不受《外观设计法》管辖,因为它受单独的法律保护。

2。申请流程

申请程序的流程是在申请表中填写必要的信息,附上图纸和照片,然后进行申请,然后进行形式审查(检查形式要求)和新颖性检索。在马来西亚,外观设计申请没有实质审查(新颖性以外的审查),并且一般来说,外观设计申请仅通过形式要求审查进行注册。然而,审查员可能会指出实质性问题(例如,存在明显的现有设计),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有机会在通知后三个月内以书面意见或修改意见作出回应。如果没有问题,注册证书将在申请之日起约9至12个月内签发。

主张优先权: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因此您可以在其他国家(包括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主张优先权并提交申请。如果您希望要求优先权,您必须在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书(核证副本)。

所需文件:申请时,请在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信息、创作者(设计者)信息、外观设计名称、洛迦诺分类,并附上代表该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另外,缴纳规定的印花税和费用,并提交授权书。申请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仅需申请人签名即可;不需要公证证明(有日本专利局规定的表格)。此外,还必须提交证明权利从创造者到申请人的继承的文件(雇员发明的转让契约或就业证明)和**新颖性声明**。后者的“新颖性声明”用语言解释了设计的新颖性。如果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适用(如下所述),则必须通过法定声明明确说明并支持这一事实。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种设计:在马来西亚,可以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种设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设计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类别同一集合(集合产品)。例如,作为一套使用和销售的物品,例如一套餐具或一系列家具,可以作为一套归档。一份申请中可以包含的外观设计数量没有上限,每个外观设计都将被分配一个单独的外观设计编号并单独进行审查。没有费用减免,每次追加设计都会收取规定的费用(*减免制度将在后面解释)。所有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必须相同,但每个外观设计的创作者(设计者)以及优先权的有无可能不同。

发布/公告:在马来西亚,在设计公报上发布是在注册时进行的。提交申请后,如果形式审查没有任何问题,外观设计被批准注册,它将作为注册外观设计在官方公报(IP Journal)上公布和公布。申请与注册之间,申请内容不公开,不存在秘密设计制度(公布延期制度)。在这方面,根据现行法律,不可能像日本那样在申请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公布申请,也无法使用基于外观设计法条约的推迟公布(秘密设计)制度。然而,最近的修正案正在考虑暂停发布长达 30 至 36 个月(维护申请的机密性)。

3。受保护对象

工业设计,受马来西亚设计法保护,是指产品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印象的“形状、图案、图案特征”。它必须以工业手段应用于物品,并且它适用于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中添加的设计,而不是纯粹的艺术品。该设计不包含颜色的概念,并且颜色本身不被认为受到保护。因此,在提交图画和照片时,最好以黑白形式提交,即使以彩色形式提交,颜色也不影响权利范围。

不受保护的物体:如上所述,仅用于确保物品功能的形状和结构原理,以及连接或组装其他物品所必需的形状不被视为外观设计。此外,建筑物和景观本身、动植物的形状、人物等不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这些在不同的框架下考虑,例如艺术作品或商标)。此外,即使设计非常微小,以至于肉眼无法看到,但除非它实际上可以通过视觉识别,否则不能称为设计。不过,即使产品很小,只要能在图纸上清晰表达出来就可以注册。

部分设计:在马来西亚,部分设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的对象基本上是整个产品,一般来说,不可能仅剪下产品的一部分并将其用作外观设计。例如,即使您只想保护产品的某个部件的形状,从法律上讲,只要该部件是“物品”,即独立制造和销售的部件,您就必须提交将该部件本身视为单个物品的申请。由于这种限制,很难直接保护具有外观设计权的产品的一部分,如所谓的部分外观设计,必要时会使用虚线等强调权利的范围(见下面的图纸要求)。在最近的修订讨论中,有人建议纳入“复合材料产品的组件”的概念,以使其更接近国际部分外观设计保护。

套装产品:另一方面,套装的设计可以受到保护。组物是指“通常一起出售或使用的相同类型或具有共同特征的多个物品”,例如餐具套装和茶具套装。如果该集合中的每个组件都有统一的设计理念,则可以将它们一起注册在一个应用程序中(这种情况也属于上述的一应用多设计系统的范围)。

GUI/屏幕设计:根据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以形状、图案等形式“应用于”物品。因此,有一种解释认为,屏幕图标和GUI(图形用户界面)等无形物体的外观设计最初并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事实上,有人指出,没有法律支持,因为尚不清楚产品的GUI是什么以及它应用于什么样的工业手段。不过,近年来,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组织(MyIPO)在实践中认可了图标和GUI的外观设计注册,并实际进行了申请和注册。例如,有时显示画面的设计作为适用于“成品(电子设备)的一部分”的图案进行申请而被受理。然而,有人指出,这种GUI设计的有效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挑战。此外,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已提议将“非物理设计”(非物理设计,例如投影图像和AR/VR设计)纳入定义中,并正在考虑扩大范围,以符合国际保护趋势。

4。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在马来西亚,宽限期(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期)为申请日之前的六个月。然而,适用这一点的理由有限。根据《外观设计法》,以下案例即使在申请日后 6 个月内发表,也被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 如果该设计已在官方或授权展览上展出并宣布。例如,在政府批准的国际展览会上发布的设计等都属于此类。

  • 由于申请人(或其继任者)以外的第三方的非法行为导致设计被泄露或公开。这是第三方未经申请人许可而公开或泄露设计的情况。

如果上述任何一条适用,只要在公布后 6 个月内提交申请,即视为满足新颖性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愿发表的出版物(例如在目录或网站上发表的出版物)不在此例外。在日本等国家,设计师自己的出版物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享有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但在马来西亚,这仅限于上述有限的情况。因此,您必须密切关注外观设计的发布时间,如果您确实在上述情况下发布了外观设计,则必须在提交时报告这一事实。具体来说,您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法定声明)来描述出版物的情况,如果在展览会上展出,您将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

在2013年修正案之前,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并没有明确的宽限期,一些解释是仅限于“第三方未经授权的披露”。尽管修正案明确了官方展览的情况,但适用范围仍然较窄,因此最好尽可能避免在备案前预先公布

5。减免制度

关于外观设计申请和维护的费用减免制度,马来西亚并没有像日本那样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专门的年费减免制度。 所有申请人必须支付相同的费用。此外,即使一项申请中包含多个设计,每增加一个设计也没有折扣,并且每个设计都会收取额外费用。 2012年,官方费用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提高,但此后没有宣布任何特别减免。

但是,使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MyIPO)在线服务的程序的管理费可能比纸质提交的要低。例如,2023年,专利和外观设计的在线程序将得到改进,如果可以在线完成的程序通过纸质程序进行,则将根据页数收取额外费用。因此,在实践中,使用电子归档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降低。此外,还有提供外观设计申请补贴作为东盟国家共同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的情况,但这只是临时措施,并不是永久性的免除或减免的法律制度。

如果您在注册外观设计后未在续展期限内缴纳续展费,您可以在6个月内延期缴纳,但将额外收取滞纳金。该滞纳金也不能减免,因此在管理截止日期时必须小心。

6。授权书的必要性及格式

在马来西亚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提交授权书。如果申请人通过当地代表办理,申请人必须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申请文件。日本特许厅(MyIPO)有规定的格式(Form ID等),通常由代理人制作。授权书应清楚地表明申请人的身份(如果是公司,则为公司名称和名称),并注明代理人被授权处理申请和手续。 **签名**必须由申请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马来西亚授权书不需要公证或领事验证,只需签名即可生效。签名后,您可以将原件发送给当地代理,或者最近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随着2023年在线程序的扩展,还建立了电子签发授权书表格的机制。

另外,提到外观设计权继承文件,如果申请人不是创作者本人(如果权利人是公司等),则需要权利转让证明或职务发明证明。严格来说,这些文件与授权书不同,但也是必须同时提交的重要实用文件。例如,如果设计是由员工设计的,可以通过发布声明,声明该设计的权利属于雇佣合同中的公司(通常不需要公证)来完成。

原则上每个案件都应提交授权书,而马来西亚没有通用授权书制度。一旦提交,授权书对与申请/注册相关的所有程序(注册费缴纳、续展、更名通知等)均有效。但是,每个新申请都需要新的授权书,因此如果您请求多个申请,则需要为每个申请数量签名。

7。图纸要求

设计申请必须提交图纸(或照片)。一般来说,图纸需要以六面视图显示成品的外观。即,建议准备“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为方便审查员查看,图画(或照片)的尺寸受到限制,且必须宽12.5cm x 9.0cm以内。提出部数は1组ですが、电子出愿の场合はデジタルデータでアップロドしまーす。

提交照片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首选线条图(线条图)**。这是因为黑白照片会模糊细节。提交彩色图画和照片不会被拒绝,但它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颜色不影响权利范围。因此,即使设计的特征以彩色表达,但在应用时通常使用转换为黑白的图像。

至于如何在图纸中显示,与其他国家一样,允许使用断线(虚线)和阴影。虚线区域用于突出显示您正在寻求设计注册的设计的新部分。然而,由于不存在局部设计系统,因此用虚线绘制的部分被视为指示“非新部分(现有部分)”,并被解释为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在筛选阶段,可能会被指出使用虚线或阴影是不合适的,因此需要创建清晰的图纸,例如只用实线绘制真正想要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使用虚线。

尺寸线和字符通常不允许出现在图纸中。与设计无关的数字和符号也是不允许的。规则是在申请表或说明书中包含任何必要的解释,并且不包含除附图本身的描述之外的信息。如果图案很复杂,可以提交额外的放大图,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仍然符合尺寸限制。

重要的是满足上述图纸要求,并且可以从图纸中清楚地理解设计要点。在马来西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基本上由附图中所示的形状等决定。因此,不完整的图纸可能是致命的,实际上,建议在提交之前由当地代表检查图纸。

8。保护期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权的期限长达 25 年。初始注册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并且可以通过每五年完成续展手续来延长最多4次x 5年。具体来说,自申请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如果有优先权要求,则与优先权日相同)为初级保护期,如果在初级保护期结束前缴纳续展注册费,则可以延长至第六年至第十年,同样可以延长至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该权利将在第25年届满时到期,并且不会再有任何延期或延长期限的措施。

2013年该法修订之前,15年后(5年+2次更新)就废止了,但修订后,现在可以延长至25年。此延期符合欧盟和英国等其他国家的设计保护期限(最长 25 年)。此外,每五年必须在权利期限届满前缴纳续展费,完成续展手续。可以在 6 个月的宽限期内通过稍后付款(附加附加费)来续订,但该权利将在该期限之后到期。

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为申请日期,即使注册时间较长,有效期也不会偏离。例如,即使您于2025年1月1日提出申请并于2025年12月1日获准注册,第一个五年期间将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如果要求优先权,根据现行法律,优先权日将被视为申请日并计算期限,但有建议在未来的修订中将期限改为从国内申请日开始计算,而不管优先权日期如何。

9。侵权诉讼(禁令、损害赔偿等)

权利内容:注册外观设计被授予专有权,禁止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产品上实施注册外观设计或实质相似的外观设计(制造、销售、进出口等)。如果其他人侵犯或可能侵犯其设计权,设计权所有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将向高等法院(知识产权专门部门)提起,并将寻求禁令,以阻止涉嫌侵权者制造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损失。

证据和效力:如果外观设计权利人能够在法庭上证明侵权,法院可以发布禁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责令支付损害赔偿金返还利润(解除不当得利)。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商业损失(利润损失)以及相当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的数额确定。权利人还可以请求法院计算利润(计算并返还侵权者的利润)而不是损害赔偿。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下令销毁或交付侵权商品及其制造设备。

特色条款:《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具有无害侵权辩护条款。如果被告证明他在采取行动时并不知道该外观设计已注册,并且他已采取合理步骤查明该外观设计是否已注册,则法院不得下达损害赔偿或返还利润的命令。然而,仍可能发布禁令以防止未来的侵权行为。为了防止这种善意抗辩,建议外观设计权利人在产品和目录上显示外观设计注册号,并在主要报纸上发布注册通知,以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该设计。

诉讼时效和禁令的早期措施:侵权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自侵权之日起五年内。因此,如果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丧失索赔权利。预审阶段如有必要,也可以申请临时禁令(初步禁令/禁制令)作为临时处置。如果侵权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单方面取得初步禁令(无需通知对方)。同时,还可以使用源自英国法律的补救措施,例如**防止销毁证据的安东·皮勒令状和防止被告资产流失的马雷瓦禁令**。

无效审判(取消权利):外观设计权没有异议制度,但可以随时请求**无效(取消注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高等法院宣告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无效,如果审判结果确定该外观设计不符合注册条件(例如,它是众所周知的外观设计或不符合定义),则该注册将追溯无效。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通过反诉主张外观设计无效。由于这种在法庭上质疑有效性的机制,重要的是要记住在侵权诉讼中,有效性和侵权是一起审查的

10。是否存在行政调查

政府目前无法直接检测和打击马来西亚的设计权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与版权和商标不同,《外观设计法》中没有关于刑事处罚或政府机构强制扣押的规定。警方和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知识产权执法部门(MDTCC)仅在商标假冒和盗版等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中采取行动,仅以侵犯设计权为由很难扣押产品。因此,外观设计权利人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自行寻求禁令和损害赔偿。

但是,商品说明法有可能被用作间接手段。该法规定了“虚假标识罪”,例如,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以虚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就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如果涉及误导消费者的设计展示,则可以考虑某些申请,但这通常是商标或原产国标志的问题,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本身。如果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产品还伴有商标侵权或质量虚假陈述,则可以与商标权人合作,提交海关禁令或向警方举报该产品。但现实情况是,仅靠行政机关很难对外观设计权采取行动。因此,针对假冒商品的对策是获得民事禁令,然后使用执行官(执行令)扣押产品。

近年来,马来西亚政府也一直在考虑加强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在2022年外观设计法修正案中,提出了一项条款“对侵犯外观设计权引入刑事处罚”。这是试图通过施加一定的罚款和监禁来增强威慑力。如果实现,将有可能对故意侵权的设计者提起刑事诉讼,从而堵住目前的漏洞。但截至2025年,这项修正案尚未实施,也没有刑事措施。因此,可以说目前不存在行政调查。

11。与国际申请的关系(海牙体系等)

海牙协定成员国身份:截至 2025 年,马来西亚不是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海牙协定的成员。因此,不可能通过海牙提交指定马来西亚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也不可能使用马来西亚外观设计作为国际注册的基础申请。要在马来西亚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您必须根据《巴黎公约》直接从日本或其他国家向马来西亚提交巴黎路线申请

然而,马来西亚政府的目标是根据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6-2025)的目标加入海牙协议。入会准备工作自2015年左右开始进行,并于2022年发布了《外观设计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包括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措施,例如响应加入《海牙协定》而扩大外观设计的定义(保护室内外设计和非实体设计)、审查期限计算(统一申请日期而不是优先权日期)、引入实质审查的选项以及引入外观设计的宽限期。出版(最长 36 个月)。这些修正案是为了接受海牙申请并与其他国家建立共同的保护水平。

虽然正式加入的日期尚未确定,但马来西亚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东盟地区的成员,继泰国(2023年加入)和越南(2020年加入)之后。加入后,将可以在海牙国际申请中指定马来西亚,这将有利于简化日本企业的申请程序。不过,即使加入海牙后,国内法的细则(例如部分外观设计、审查地位等)也不会立即与其他国家相同,预计暂时会有一个过渡期。使用国际应用程序时,应注意确保其符合马来西亚法律的独特要求,同时与当地代理协调。

与巴黎优先权的关系:尽管日本尚未成为海牙成员国,但可以充分利用基于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如果在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6个月内,可以通过在马来西亚提交带有优先权证书的申请来追溯至在日本提交申请时要求新颖性。相反,也可以根据马来西亚的申请向日本或其他国家提出申请,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6个月的优先期内向每个国家提出申请。加入海牙后,国际申请和巴黎航线申请将有更多选择,但请注意,目前仅提供巴黎航线。

最后,日本和马来西亚设计系统之间的主要差异以表格形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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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来源列表

  1. 吴亨利通讯“马来西亚的工业设计”(2019年8月5日发布,2024年11月27日更新)
    一篇解释马来西亚设计体系的文章。介绍了注册要求、保护目标、期限、部分设计禁止、宽限期、绘图实践、GUI 处理等方面的最新信息。

  2. 知识产权实践问答(博客)“有关马来西亚设计法/实践的问题”(2011 年 12 月,亚洲知识产权)
    由马来西亚当地代理商以设计系统问答格式撰写的文章。它涵盖实用信息,例如新颖性的定义和例外情况、所需图纸的类型和尺寸、是否存在授权书或部分设计以及持续时间(截至 2015 年)。

  3. Skrine 律师事务所时事通讯“了解您的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2010 年 12 月)
    马来西亚主要律师事务所 Skrine 的评论。它解释了外观设计权侵权(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判定标准、善意侵权人的辩护、禁令和证据保全等民事救济,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外观设计不受刑事处罚)。

  4. Lawyerment(法律信息网站)“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有哪些可用的补救措施?” (2014年5月24日)
    外观设计权侵权时权利人救济的法律评论。它总结了1996年《工业设计法》的相关条款,包括法院可以下令的补救措施(禁令、损害赔偿、利润的计算和转让)、在可能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以及限制对善意侵权者损害赔偿的条款。

  5. 基准诉讼“评估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格局 - 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践更新”(2023 年 6 月)
    有关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最新发展的文章。它解释了2022年对《外观设计法》的拟议修订,并提到了为加入《海牙协定》做准备的法律修订项目(扩大外观设计的定义、引入实质审查、暂停公布、设立刑事处罚等),以及消除外观设计申请审查延误的努力。

项目 马来西亚 日本(参考)
考试系统 无需审查(只能通过形式审查和新颖性检索才能注册)。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认为是在最近的修订中引入的)。 已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作出注册决定)。创作难度也有待审查。
注册要求 需要新颖性(世界标准)。不需要创造力。禁止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纯粹功能性的形状被排除在外。 需要新颖性和易于创建。新颖性是根据是否已公开实施(世界标准)来确定的。功能性美容例外情况适用。
部分设计 无系统(仅零件不允许。但是,允许单独作为零件的项目)。有一种使用虚线区分新旧零件的实际做法。 系统可用(某些商品可以注册设计)。在申请书中注明是部分设计,并将图纸中的实线区域定义为右侧的范围。
一个应用程序可实现多种设计 可能(属于同一洛迦诺类别或组合的设计)。物品数量不受限制,但需额外付费。 原则上,一个应用程序一个设计(一组被视为一个设计)。有一个相关的设计系统(类似的设计可以在单独的申请中链接),但不能在一个申请中提交多个设计。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 6个月(限:仅限官方展览展览及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自愿披露自己的信息不包括在内。 1年(全面:涵盖申请人等的所有披露)。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会议演示和展览展示。
注册费/减免 5年一次性付款。小型企业不得减免。续订固定价格。电子程序有一些优惠费用。 注册费(设置注册费)和每年的赡养金。对中小企业有减免制度(根据一定要求减免考试申请费和养老金)。
生命周期 自申请日起 5 年 + 5 年 x 4 次更新 = 最长 25 年。 自注册之日起20年(统一,不可延期)。 *随着2020年的法律修订,曾讨论过将该期限延长至25年,但这尚未实现(目前为20年)。
绘图要求 建议提交6视图图纸(包括透视图)。尺寸在 12.5 x 9 厘米以内。颜色不受保护。允许拍照,但建议使用黑白照片。 六个视图(必要时可以省略)。没有特定的尺寸规定(视情况而定)。可以提交彩色图纸(颜色也包含在权利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拍照(以CG等形式提交)。
反对 无(第三方向法院提起无效宣告审判)。 注册异议(有关各方可以在公布后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异议)。还有无效宣告制度。
侵权补救措施 民事诉讼:可以请求禁令、损害赔偿、利润损失等。对善意侵权人的赔偿是有限制的。没有刑事处罚。无海关禁令制度。 民事诉讼:禁令、损害赔偿等。对于善意侵权者没有特殊规定(如有故意过失则给予赔偿)。侵犯设计权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设计法》中没有处罚规定)。无海关禁令制度(仅限商标/版权)。
国际申请 不隶属于海牙(仅提供巴黎优先路线)。预计2025年左右加入。 2015年进入海牙。国际注册申请中可指定日本。也可以从日本在海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