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流程(从申请到注册)...
菲律宾商标制度概述
1.从申请到注册的程序和流程
要在菲律宾保护商标,您基本上需要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IPOPHL) 提交商标申请并进行注册。商标权基于通过注册产生的“在先申请”制度(《知识产权法》第122条),一般来说,未注册的商标(不包括驰名商标;见下文)不被授予权利。
申请程序流程:菲律宾商标从申请到注册的一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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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提交:在线提交您的商标申请(使用 IPOPHL 的电子申请系统 eTMFile)。申请应包括申请人信息、商标标识、指定商品和服务(基于尼斯分类)以及是否要求优先权等信息。外国申请人必须附上指定当地代表(居住在菲律宾的商标代理人)的授权书(详情如下)。语言为英语或菲律宾语(知识产权法第 124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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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日期和形式审查:申请提交后,基本要求(商标标识、申请人信息、指定商品和服务的描述等)齐全,经形式审查后发出申请日期。缺少所需项目的,需要补正,在指定期限内不补正的,申请将被驳回(知识产权法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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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质审查:申请符合形式要求后,将由商标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审查该商标是否可以合法注册(是否具有显着性并且不属于任何驳回理由),并确定是否与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冲突(相对驳回理由)。在菲律宾,如果存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则不能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知识产权法》第123条第1款(d)项)。审查员还将根据需要进行事先商标检索,如果存在冲突申请,这将成为拒绝的理由 [26†L182 -L190]。
考试结果:如果审查员发现拒绝的理由,将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修改意见(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收到答复后,将恢复审查,如果拒绝原因得到解决,申请将进入下一阶段。如果答复后仍无法解决驳回理由,则该申请将被最终驳回,并且可以在审判中提出异议(商标局局长向知识产权局局长针对审查员的最终决定提出的上诉也将被接受)。 -
(4)申请公布和异议:实质审查通过后,申请将在商标公报(IPOPHL e-Gazette)上公布。公告后三十天为异议期,在此期间第三方可以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如果提出异议,IPO法律事务局将举行听证会。作为反对理由,您可以声称存在与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混淆的风险,或者商标本身违反注册规定(例如,描述性太强)。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反对期限,但最长期限由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或解决,则注册过程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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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决定/注册费缴纳:异议期满后,商标将被注册决定,申请人缴纳规定的注册费(发证费)。注册费必须在通知后两个月内支付。付款完成后,将颁发注册证书。至此,商标权产生并生效(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菲律宾的商标注册从注册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而不是从申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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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后公告:注册证书颁发后,将在IPOPHL公报上再次公布,告知公众。
预计审查周期:通常在菲律宾,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拒绝或反对,流程相对较短,从申请到注册大约5至12个月。在某些情况下,注册证书最早可以在三个月内颁发。延长审查周期的主要因素包括形式要求不充分而进行的修改、驳回理由的答复以及异议程序。
注册后的有效期:商标权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10年。也可以每10年更新一次,更新申请可以在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甚至可以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通过支付额外费用提出更新申请。请注意,在续订过程中,您还需要提交如下所述的使用声明。
2。备案要求/审查标准(特殊性及拒绝原因)
注册要求摘要:在菲律宾,商标可以注册为“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可见标志”(《知识产权法》第121条第1款)。因此,作为一般规则,字符、图形、符号、徽标和图形表达形式都符合注册资格。近年来,法规认可了3D商标、颜色商标(仅限于与特定形状的组合)、动感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商标等商标,且申请时必须注明其类型。然而,诸如声音标记和嗅觉标记之类的非视觉标志尚未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由于可见性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以识别他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知识产权法》第 123 条详细规定了有关显着性的标准和不能注册的商标类型(驳回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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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的绝对理由(有关显着性的考虑):以下商标由于缺乏显着性而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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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表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common name/common name)或通用名称的标记(例如,将“APPLE”注册为苹果的商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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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质量、功效、用途、数量、价值等的显示(所谓的描述性标记)(例如“SWEET”代表糖果,“TOKYO”品牌代表东京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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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普通标志或常用商标(例如工业中常用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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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简单颜色组成的商标(仅由纯颜色组成的商标,不与形状等组合组成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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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产品的功能必需形状或产品本身的形状组成的三维形状(功能形状无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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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迹象(违反社会秩序或道德的事物)。
这些商标将因缺乏商标的显着性和合法性而被拒绝注册。此外,即使上述描述性商标和常用商标通过在菲律宾的使用而获得显着性(第二含义),也可以被允许注册(知识产权法第123条第2款)。例如,如果能够证明该产品通过连续专有使用五年或更长时间而已成为知名产品,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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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驳回理由(与他人权利冲突):以下情况,因与他人商标权冲突而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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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在先申请并享有优先权的商标与引起混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该规定旨在防止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持有人发生冲突。菲律宾实行先申请制度,因此如果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申请或注册,即使稍后再申请,注册也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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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商标。这里的驰名商标是指在菲律宾或国际上广为人知的他人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即使申请未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也会被视为欺诈申请并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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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即使将与他人驰名商标(在菲律宾知名并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该使用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会被拒绝注册。这是一项扩大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也排除了在不同产品上贬损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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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拒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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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侵犯他人精神权利的商标也将被驳回。例如,国旗和国徽以及国家政府机构的标志不能注册。未经本人(在世)或其家人(例如已故总统的遗孀)同意,包含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也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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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起混淆的指示也将被拒绝。例如,引起质量或原产地误解的商标就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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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要求是,该商标不属于上述任何驳回理由,即该商标必须具有将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的能力,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不与他人的既得权利相冲突。请注意,在菲律宾的审查实践中,您可能需要对商标的一部分进行**否认(放弃权利要求)**。例如,如果一项专利包含描述性文字或产品名称,则可以通过在申请时明确说明不会对该部分主张任何权利(《知识产权法》第126条)来注册整个文件。
审查标准及操作:IPOPHL依据上述法律进行审查,但具体审查标准由《商标条例》规定。 2023年修订的《商标条例》改进了商标多类别申请和新类别商标的处理。在菲律宾,可以在一次申请中指定多个类别(多类别申请),并且申请费根据指定类别的数量而增加(每增加一个类别,就要支付与第一类别相同金额的额外费用)。这与日本的操作相同。审查时,即使申请商标缺乏显着性,也可以通过主张上述使用5年获得显着性来请求注册。此外,即使与引证商标存在冲突,也可以通过提交权利人的**同意书**来批准注册。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会考虑同意书,但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防止混淆,即使同意书也不能保证注册。
3。使用和不使用取消系统的义务
菲律宾商标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使用商标的义务和基于不使用的取消制度。这是日本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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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实际使用声明(DAU):在菲律宾,必须提交实际使用声明(DAU),声明并证明商标在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已实际使用。具体来说,证明商标使用的文件(使用声明和使用证据,例如照片和广告)必须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如果您无正当理由未在三年内提交 DAU,您的申请将被拒绝,并且不会导致注册。即使已经注册,该注册商标也将从注册簿中删除(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实际上,您应该在申请三周年之前在线提交您的 DAU。如果您无法及时开始使用,可以申请延期6个月(必须在期限内申请),但需缴纳延期费用。
此外,注册后 5 年后还必须提交使用声明。 注册日期五周年后一年内,您必须提交 DAU 证明持续使用该商标。该规定与美国的“使用证明”制度类似,但在菲律宾是法定要求。此外,续订时必须提交使用声明。 2017 年的规则变更增加了在续订注册后一年内以及每次续订后一年内、每次续订后五年内提交 DAU 的要求。换句话说,在菲律宾,有必要在以下各点连续声明商标的使用状况:(a)申请后3年,(b)注册后5年,(c)续展后,以及(d)续展后5年。请注意,如果您错过这些截止日期,哪怕只有一次,您的注册都将被取消,并且您将无法再维护您的商标权。 -
因不使用而取消(第三方提出取消请求):除上述DAU制度外,如果注册商标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第三方可以取消注册。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51条第1款(c)项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在菲律宾连续三年未使用,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因不使用而提出撤销请求。此三年不使用期通常从注册日期开始(注册后至少三年可以申请)。如果撤销请求获得批准,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在菲律宾,行使权利时注重商标的使用,很难维持正式注册,只能保留权利。
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情况)不使用,则可以例外。例如,产品因进口规定或不可抗力而无法使用的,可以免除不使用(知识产权法第152条)。此外,即使使用形式与注册商标略有不同,只要这种差异不损害商标的显着性(例如字体的改变),也被认定为使用,并且还有规定,如果在某些产品上使用,也被视为在同类别的其他产品上使用。因此,如果你真的在使用它,你可以通过证明它来防止它被撤销。
与日本比较:在日本,在申请或注册时不需要使用商标,即使注册后也没有义务像菲律宾那样定期提交使用声明。但是,注册商标未使用三年以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不使用(《商标法》第五十条)。在菲律宾和日本,商标的价值只有在实际使用时才能实现,因此尽快开始使用并在注册后继续使用非常重要。在菲律宾,如果延迟开始使用,第三年将很难遵守DAU,因此商标申请的时机应根据当地的销售和业务计划来考虑。
4。侵权及补救措施
商标权的效力: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对于第三方未经许可在注册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享有请求禁令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特别是,当同一商标用于同一产品时,很自然地推定存在混淆风险,更容易发现侵权行为。这项权利的范围几乎与日本的商标法相似,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范围内保护其注册商标,并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
侵权类型:根据菲律宾商标法,商标侵权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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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犯注册商标权:在与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产品包装)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通常,这包括销售假冒或假冒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未经许可分发和宣传带有商标的产品。为了成立商标侵权,只要存在市场上的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感到困惑的风险就足够了。需要注意的是,在菲律宾,除非注册商标,否则不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未注册商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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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侵犯驰名商标:即使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产生联系的标志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与世界知名品牌混淆性相似的商标可能会被附加到完全不同领域的产品上。如果此举淡化了商标或损害了其声誉,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菲律宾法律将认定为侵权(《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第2款)。通过这种方式,驰名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保护,并延伸到其他类似产品。
补救措施:如果发生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以寻求民事补救措施。主要补救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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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包括临时处置):您可以请求法院停止侵权活动或扣押侵权产品。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初步禁令以迅速救济。判决还可以下令销毁侵权商品及其包装和广告材料(《知识产权法》第157条)。特别是,必须将假冒商品从市场上清除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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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菲律宾法律允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损害赔偿金额:(a) 权利人在没有侵权情况下本应获得的利润的金额;(b) 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的金额;(c) 如果上述困难,则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计算适当的比率(《知识产权法》第 156 条第 1 款)。此外,如果侵权行为被确定为恶意或故意(例如故意欺骗),法院可以酌情判处最高可达所判损害赔偿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例如,如果使用假冒商标故意损害信任,可以处以双倍赔偿。然而,为了主张损害赔偿,需要证明侵权人(故意)知道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如果商标被标记为已注册,例如附加Ⓡ标记,则更容易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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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菲律宾还有边境执法作为行政补救措施。为了防止进口假冒品牌产品,海关当局建立了商标注册和监控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66 条至第 169 条的规定)。此外,恶意侵权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法》规定,故意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即滥用注册商标,可处以2至5年监禁或50,000比索至200,000比索罚款(或两者并罚)。屡犯的,处罚更为严厉,特别是销售假冒商品牟利等恶劣案件,可能会受到刑事起诉。在日本,违反商标法将受到刑事处罚,例如最高 10 年监禁,而在菲律宾,同样,刑事处罚用于威慑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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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即使在使用非注册商标标志的商业活动中,导致他人将其与他人的产品和业务相混淆的欺骗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第168条)。例如,通过混淆性地将他人产品标识为著名品牌的行为可能会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民事或刑事起诉,即使对方未在菲律宾注册。该规定相当于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菲律宾,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有受该规定保护的范围。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也很重,因此仍然希望在当地注册重要商标作为防御措施。
如上所述,在菲律宾发生商标侵权时,与日本一样,主要补救措施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禁令和赔偿。权利人将首先根据内容证明申请警告(发送警告信),或者必要时申请临时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功,权利人将提起正式诉讼。菲律宾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特别知识产权法院),由精通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官审理案件。 IPOPHL法律事务局还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制度,促进争议的尽早解决。无论如何,对于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日本公司来说,了解当地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非常重要,这样他们才能及时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5。与国际申请的关系(马德里体系)
菲律宾于2012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以使用国际商标申请系统。对于日本企业来说,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指定菲律宾为国家,无需直接在当地申请即可获得商标保护。以下是有关菲律宾商标制度与马德里体系之间关系的注意事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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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菲律宾的国际申请:基于在日本的基本申请或注册,可以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指定菲律宾为国家的国际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程序本身将通过产权组织进行,国际注册通知将从产权组织发送至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一旦收到申请,IPOPHL 将按照与您所在国家的申请相同的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和程序与上述国内申请基本相同,申请经历相同的流程,包括形式要求、驳回绝对和相对理由审查、必要时发出驳回通知、公布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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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通知和答复:如果 IPOPHL 发现驳回在菲律宾指定的国际注册的理由,它将通过 WIPO 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加入马德里后,菲律宾宣布将拒绝通知期限延长至18个月,通常在18个月内发出某种通知。如果收到拒绝原因通知,国际注册持有人(日本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回复 IPOPHL。该答复(书面意见、修正案等)必须以英语通过菲律宾代表提交。根据情况可以延长期限,但基本上要求在短时间内做出答复。如果通过适当的答复解决了驳回原因,将向产权组织发送给予保护的通知,国际注册将被视为已在菲律宾受到保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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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即使申请通过马德里,公示和异议程序在菲律宾也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如果在公布期限(30 天)内提出异议,IPOPHL 将向 WIPO 发送基于异议的拒绝通知。异议听证会在 BLA 进行,方式与国内申请相同,如果异议最终被驳回,将获得保护,如果获得批准,则驳回将被最终确定并通知 WIPO。就菲律宾而言,已宣布即使在 18 个月后也可以将反对的最终决定通知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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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注册创造权利:指定菲律宾的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具有相同的效力,除非被 IPOPHL 驳回。如果 18 个月过去了而没有收到拒绝通知,则菲律宾的所有指定商品和服务将自动获得保护。如果此后没有提出异议,该商标最终将被视为等同于在菲律宾国内注册并记录在商标注册处。国际注册的保护期为自国际注册之日起10年(取决于国际注册本身的有效期),从那时起,如果您续展国际注册,您在菲律宾的保护将自动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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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使用声明(对于国际注册):应当注意,即使通过马德里在菲律宾获得保护,也与国内申请一样有提交使用声明 (DAU) 的义务。换句话说,指定菲律宾的国际注册持有人还必须在国际注册之日(或较晚的菲律宾指定日期)起三年内直接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交DAU。提交材料必须向 IPOPHL 提交,不能通过 WIPO 提交。此外,即使在获得保护或续展后已过去 5 年,也需要与上述国内注册同时提交 DAU。例如,如果您在日本获得基本注册→国际申请→指定菲律宾,国际注册日期为2025年1月1日,则必须在2028年1月1日之前开始在菲律宾使用,并在同一天提交DAU。此后,如果2025年在菲律宾获得保护,则提交义务将持续到2030年第五年、2035年续展后一年内以及2040年五年后。如果您未能在截止日期内提交DAU,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将从注册簿中删除该商标的保护,并将在菲律宾失去保护的情况通知WIPO。
因此,即使在马德里过境,使用菲律宾国内法的要求也完全适用。当日本公司在马德里申请中指定菲律宾时,与当地代理合作管理 DAU 截止日期极其重要。 -
从菲律宾向海外国家提出国际申请:作为参考,菲律宾公司也可以利用马德里议定书向日本等外国提出申请。用英语提交国际申请,以菲律宾为原受理局并指定外国。在这种情况下,日本驳回时的回复期限因国家而异,例如三个月内,但加入马德里体系使菲律宾公司更容易提交跨国商标申请。
如上所述,菲律宾与马德里体系兼容,日本公司可以使用马德里申请获得菲律宾商标。但当地审查和使用要求与国内申请相同,因此与当地代理商的合作和期限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使用声明的存在是日本不存在的制度,因此也需要通过马德里进行跟进。
6。针对外国申请人的具体要求(需要当地代表等)
当外国公司和外国居民在菲律宾申请和注册商标时,需要牢记一些独特的要求和要点。日本企业在菲律宾申请商标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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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当地代理人(菲律宾商标代理人):在菲律宾,如果申请人在菲律宾没有住所或营业地点,则法律要求指定当地居民作为代理人或送达地址(《知识产权法》第124(1)(e)条和第125条)。具体来说,我们将程序委托给当地的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师或律师),由他们在当地处理所有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注册和异议处理。委托书需有委托书,但无需公证或领事认证;只需一个签名就足够了。当地代理将处理从提交申请文件到管理各种截止日期的所有事务,因此选择一个可靠的代理非常重要。请注意,与日本不同,菲律宾的手续基本上都是在线进行的,因此在日本期间可以进行电子委托,但当地代理对于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和遵守当地规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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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址:除了当地代理外,非菲律宾居民还必须指定菲律宾境内的送货地址(通常是代理的地址)。这是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即使通知没有送达代理人,只要送达代理人地址即有效。实践中,所有通知都会发送给代理人,因此申请人无需专门准备通知,但这是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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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状况: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的一项独特规定是第 131 条第 2 款,其中规定“根据《巴黎公约》在外国申请寻求在菲律宾获得商标注册的人,只有在该商标在其本国(申请人所属国家)注册后,才能在菲律宾获得注册。”这是在《巴黎公约》互惠背景下制定的一项旧规定。据说,目前的操作中并未严格适用,但日本企业在菲律宾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等时,必须牢记在本国成功注册的可能性。然而,如果产品未在日本注册,而是先在菲律宾注册,则该规定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事实上,存在优先在菲律宾注册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菲律宾局可能会要求提交基础申请所在国的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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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和文件:所有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异议,均以英语或菲律宾语进行(实践中主要是英语)。日本公司必须用英文准备申请,并用英文指定产品/服务名称。申请日本商标(例如片假名或汉字)时,您需要在申请中包含发音的音译和含义的翻译。这是在考试和公告中准确传达读法和意思的要求。当地代理可以帮助翻译成英文,但请小心,因为误解含义可能会导致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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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如果在日本提出申请后 6 个月内向菲律宾提出申请,则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您在优先权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要求优先权,则日本的申请日将被视为菲律宾的申请日。优先权文件(例如日本申请公报的副本)必须在菲律宾局要求后提交并附有英文译文(可能会批准延期提交)。优先制度的运作方式与日本相同,因此日本企业可以先在日本申请,然后在向海外(包括菲律宾)扩张时使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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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菲律宾的商标申请费(政府费)约为每类 5,800 菲律宾比索(截至 2025 年,大公司)。小型企业有折扣,价格约为 P3,600。每个额外的课程费用相同。尽管政府费用本身比日本低,但请注意,上述 DAU 提交和续订费用也会产生。还会收取当地代理费,该费用根据代理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费用与日本的商标注册费用大致相同,或者根据类别的数量可能会略高。
以上是外国(日本)申请人在菲律宾获取和维护商标时应牢记的要点。特别是,任命当地代理人和使用申报期限的管理是日本不存在的要素,因此必须谨慎处理。此外,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正在深化与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合作,还制定了针对日本企业的英文指南。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您当地的代理人或日本专利律师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7。菲律宾与日本商标制度比较
最后,我们将在比较表中总结菲律宾和日本商标制度之间的主要差异和共同点。请日本企业在菲律宾制定商标战略时参考。
<标题> 标题><正文> 正文>注:以上信息基于截至2025年的信息。菲律宾商标制度可能会进行修订,因此请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或您当地代理机构的官方公告获取最新信息。
结论:菲律宾商标制度虽然与日本有许多共同的基本框架,但也有独特的操作,例如“使用声明”制度。当日本公司在菲律宾收购和维护商标时,充分了解这些制度要点并管理期限并响应当地惯例非常重要。特别是,尽早使用商标并及时提交使用声明是维护权利的关键。另外,在考虑针对不太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和使用国际申请系统采取法律措施时,请参阅本报告。虽然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没有日语柜台,但他们确实提供了充足的英文信息,因此请务必与当地代理合作以获取最新的实用信息。以上,我从实践的角度解释了菲律宾的商标制度。我们希望这对日本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战略有所帮助。
| 项目 | 菲律宾商标制度 | 日本商标制度 |
|---|---|---|
| 权责发生制 | 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权利随着注册而产生。原则上不注册就没有权利(可享有驰名商标保护) | 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如果未注册,则无权(知名标志受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 |
| 应用语言 | 英语或菲律宾语(工作英语)。日本商标需要罗马化和翻译。 | 日语(申请书等应为日语)。 |
| 申请方法 | 统一为电子归档(eTMFile)。虽然可以纸质申请,但一般都是在线申请。您可以在一份申请中申请多个课程。 | 电子或纸质归档。您可以在一份申请中申请多个课程。 |
| 考试详情 |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拒绝的理由有绝对原因(缺乏辨别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等)和拒绝相对原因(与提前注册/提前申请冲突)。审查过程中,进行了类似商标检索,因存在冲突而被驳回。 | 同样,方法+实质审查。驳回理由有绝对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驳回理由包括与驰名商标、在先申请冲突)。审查员使用 J-PlatPat 等进行类似的搜索。 |
| 解决拒绝原因的方法 | 提供书面意见/修正案(4 个月内)。如果与之前的注册存在冲突,请考虑提交同意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描述性商标使用5年以上即可声称具有显着性。 | 以书面意见/修正的方式回应。原则上,如果与以前的注册类似,则不允许注册(日本可以提交同意书,但请谨慎判断)。可以声称该产品已获得独特性(通过使用该产品超过3年证明为众所周知)。 |
| 考试期 | 平均5到12个月(如果顺利的话,注册评估将在3到5个月内完成)。 | 平均而言,第一次筛查结果大约需要 6 至 10 个月的时间。日本特许厅的目标是在六个月内。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申请后8个月左右就可以注册。 |
| 异议系统 | 发表后和预注册异议系统。可以在申请公布后 30 天内提出异议(可以延期)。因反对而被拒绝登记。如果没有异议,就可以进行登记。 | 注册后异议系统。任何人都可以在登记公报公布后两个月内提出异议。因异议而取消注册(类似于无效)。如果没有异议,即享有权利。 (*自2015年起,日本废除了事前注册异议制度,代之以事后注册异议制度) |
| 持续时间/更新 | 自注册之日起10年。每 10 年接受一次续订,从到期前 6 个月开始(有 6 个月的宽限期)。需要续订费。 | 也是自注册之日起 10 年。从到期前 6 个月开始(6 个月宽限期),每 10 年可以续订一次。需要续订费(针对每个类别)。 |
| 使用义务 | 必须提交使用声明(DAU):申请后3年内、注册后5年内、续订后、续订后5年内需要提供使用历史报告。因未提交而取消注册。 | 不使用声明系统:申请/注册时无需使用。续订不需要使用证明。 |
| 取消不使用 | 如果注册后超过3年未使用,有意者可以要求取消。无正当理由将取消报名资格。只是原因规定。 | 自注册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撤销不使用审判(《商标法》第五十条)。无正当理由取消。 |
| 权利范围 | 不包括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程度的使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不同的产品。 | 不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如果驰名商标与其他类似产品进行稀释,可能会遭到异议并宣告无效。 |
| 行使权利(民事) | 可以请求禁令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双倍)有规定。可以要求销毁侵权产品。 | 可以请求禁令并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根据利润损失、侵权人的利润等计算(参照民法+专利法第105条之2)。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仅赔偿实际损失)。可以下令销毁假冒产品。 |
| 权利执行(刑事) | 恶意侵权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2至5年监禁、5万至20万比索罚款等。不正当竞争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 恶意侵权将被处以最高10年有期徒刑和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商标法》第78条)。两国都对假冒产品进行刑事打击。 |
| 加入国际条约 | 加入《巴黎公约》和 WTO/TRIPS。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自2012年起)。采用尼斯分类(尚未成为尼斯协定成员)。不是《商标法条约》(TLT) 的成员。 | 加入《巴黎公约》和 WTO/TRIPS。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自 2000 年起)。加入尼斯协议。加入《商标法条约》。 |
| 兼容马德里系统 | 接受国际申请指定(驳回通知期 18 个月)。国际注册还需要提交 DAU。无需本地代理即可直接 IR,但在拒绝响应或 DAU 时需要代理。 | 指定已接受(拒绝通知期 12 个月)。日本可以作为原属局提交国际申请。即使在IR指定国家,也没有使用的义务,但不使用可以取消。需要IR持有人的国内代表来处理拒绝回复等。 |
| 本地代理 | 外国申请人需要代表。需要授权书(只需签名)。 | 外国人需要日本专利律师或其他代表。通常不需要授权书(仅在特殊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