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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利制度实务指南

オーストラリア特許制度の実務ガイド|知的財産事務所エボリクス

本文专为在澳大利亚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而写,以《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为核心,系统讲解IP Australia(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运作、PCT国内阶段转换、源自英国普通法的独特要件“Manner of Manufacture”,2021年废止的创新专利、药品专利期限延长(PTE),乃至在联邦法院行使权利等内容,专利代理人将系统性地讲解这些对亚太地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至关重要的信息。

本文要点

  • 澳大利亚以1990年《专利法》为核心,结合源自英国普通法的独特要件
  • “Manner of Manufacture”——澳大利亚特有的专利适格性测试(源于NRDC案)
  • 创新专利废止(2021年8月)——保护期为8年的“小专利”制度完全废止,统一为标准专利
  • 加入PCT(1980年)。日本企业通过PCT国内转换可获得30个月的缓冲期
  • 审查请求须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自主请求或应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指示时)
  • 药品PTE(专利期限延长):最长可延长5年
  • 专利权行使由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专属管辖,亦可利用海关措施

澳大利亚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亚太市场重要据点澳大利亚的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从向IP Australia提交申请到制造方法(Manner of Manufacture)、PTE、联邦法院的权利行使,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1. 执行摘要

澳大利亚专利实务以《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为核心,结合《1991年专利条例》(Patents Regulations 1991)IP Australia审查手册以及判例法(联邦法院・高等法院),构成了一套由英国普通法与成文法混合而成的体系,用于规范专利申请、审查及争议解决。“制造方法”要件以及创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废止后的应对措施是其独特之处。

澳大利亚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1. 2021年8月起,专利制度统一为标准专利(20年)。创新专利已废止
  2. 政府费用以澳元计价。无申请人分类(无小微企业优惠)
  3. 审查特点在于“制造方式”(NRDC案)+常规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4. 联邦法院行使权利效果显著。还包含通过“额外损害赔偿”实现的惩罚性要素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律渊源

澳大利亚专利制度的“根本法”是《1990年专利法》,经多次修订后形成现行体系。其核心内容包括:发明的定义(第18条)、新颖性与创造性(第7-8条)、申请程序(第29-50条)、专利权的效力(第13条)、强制实施权(第133条)以及刑事处罚等。2021年的修订废除了创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将其与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合并为统一体系。

IP Australia的职能

IP Australia负责专利审查与注册。其电子化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所有程序均可在“IP Australia Online Services”上完成。专利局听证会(Patent Office Hearings)负责作出准司法性裁决。

3. 申请方式(以标准专利为主)

创新专利的废止:此前,标准专利(20年)与创新专利(8年·无实质审查)并存,但2021年8月25日之后不再受理新申请。现有的创新专利将持续受保护直至到期。目前实际上仅能选择标准专利

申请途径

项目 直接申请 《巴黎公约》优先权 通过PCT
澳大利亚申请期限随时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语言英语英语直接采用英文说明书
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可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常规完整说明书以PCT说明书为基础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① 申请(IP Australia Online) ② 形式审查 ③ 申请公开(18个月)

④ 请求审查(自申请日起5年内) ⑤ 实质审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⑥ 受理 → 异议期(3个月)

⑦ 授予专利・注册

所需时间:顺利的情况下,从申请到注册约需3至5年利用JPO-IP Australia PPH可缩短至1至2年

5. 政府费用的概算

项目 费用(澳元) 折合日元
申请费370澳元约35,000日元
审查请求费490澳元约46,500日元
受理费250澳元约24,000日元
权利要求增项费(超过20项)125澳元/项约12,000日元/项
年费(第5年)350澳元约33,000日元
年金(第10年)590澳元约56,000日元
养老金(第15年)1,170澳元约110,000日元
养老金(第20年)2,510澳元约240,000日元

6. 专利要件与制造方式

基本要件

  • 新颖性(§7(1))—全球公知原则、12个月宽限期
  • 创造性(§7(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 实用性(§7A)——实际可用性
  • 说明要求(§40)——明确性、可实施性、支持要求
  • 制造方法(§18(1)(a))——澳大利亚特有的专利适格性

制造方式测试

澳大利亚特有的最重要测试:源自1959年最高法院NRDC案(National Research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判决。将“人为创造且在工业、商业或交易领域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作为专利客体。纯粹的抽象思想、自然法则、商业方法本身、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具备专利性

不具备专利资格的对象

  • 人类及动物的诊断、治疗、手术方法(§18(2))
  • 纯粹的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 抽象概念、自然现象、自然法则
  • 植物、动物(生物技术相关除外)

7. 主要判例与实务影响

判例 核心论点
NRDC(1959年)确立“制造方式”的基本测试
D'Arcy诉Myriad Genetics案(2015年)否定分离DNA的专利适格性(人类遗产)
Aristocrat Technologies案(2022年)关于电子游戏机专利适格性,最高法院以4比3的票数作出判决(票数持平)
Encompass诉InfoTrack案(2019年)商业方法的软件实现不具备专利性

8.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

在联邦法院行使权利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救济措施

  • 禁令(临时禁令与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或侵权人利益的选择性索赔
  • 附加损害赔偿——针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要素
  • 侵权物品的移交或销毁令
  • 败诉方承担费用(律师费)

撤销程序

授予后的撤销可向联邦法院或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Re-examination)既可由权利人主动申请,也可由第三方请求。

9. PCT国内进入与PPH战略

澳大利亚于1980年加入PCT。可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行PCT国内进入。利用JPO-IP Australia PPH,可基于日本授权的权利要求获得早期审查。

JPO-IP Australia PPH:自2008年起实施,可免费使用。若对应日本授权权利要求,IP Australia将给予早期审查优先处理。通常可将审查周期从3-5年缩短至1-2年

10. 维护管理・PTE(专利期限延长)

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第4年及以前已包含在申请费中)。逾期缴纳设有6个月的宽限期

PTE(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PTE制度(§70)

  • 适用对象:药品・治疗剂
  • 延长期限:最长5年
  • 申请期限:自TGA(治疗用品管理局)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
  • 申请费:530澳元

11. 日澳制度的差异

项目 日本 澳大利亚
申请语言日语英语
简易专利制度实用新型(10年)创新专利制度废止(2021年)
审查请求期限3年(自申请日起)5年(自申请日起)
专利适格性“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制造方法(NRDC)
PCT国内转入30个月31个月
司法体系专利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联邦法院
追加赔偿有(Additional Damages)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

  • 制造方法的适格性预评估
  • 软件及商业方法需明确“技术效果”
  • 权利要求数量优化(超过20项将加收费用)

申请期间

  • 要求审查须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
  • 利用JPO-IP Australia PPH
  • 严格遵守审查意见通知书(OA)答复期限(12个月)
  • 受理后3个月的异议期需警惕

申请后

  • 年费自第5年起每年缴纳(下半年金额较高)
  • 发现侵权时,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额外损害赔偿
  • 药品需申请PTE(TGA注册后6个月内)

总结

澳大利亚专利制度的特点在于“制造方法测试,以及在废除创新专利后由标准专利统一管理。日本企业若要在澳大利亚市场制定成功的专利战略,关键在于结合利用JPO-IP Australia PPH(专利审查程序)与在联邦法院进行有效的权利主张,对于药品而言,切勿遗漏PTE申请。请一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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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亚太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从“制造方法”测试应对、PPH战略、PTE运用,到联邦法院的侵权应对,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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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参考资料

▼ 主要法律

  • 《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多次修订(最新版本2024年)
  • 1991年《专利条例》
  • 2020年《专利法修正案(创新专利逐步取消)》
  • 《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
  • 1989年《治疗用品法》(与PTE相关)

▼ 主要判例

  • NRDC诉专利专员案(1959年高等法院)——制造方法
  • D'Arcy诉Myriad Genetics案(2015年)—DNA专利
  • Aristocrat Technologies诉专利专员案(2022年)—电子游戏机

▼ 官方机构信息来源

▼ 日本机构的解说资料

  • JETRO《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报告
  • 日本特许厅《外国工业产权制度信息(澳大利亚)》
  • INPIT新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

▼ 国际协定

  • 《巴黎公约》(澳大利亚于1925年加入)
  • 《专利合作条约》(PCT)(澳大利亚于1980年加入)
  • TRIPS协定(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
  • JAEPA(日澳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5年生效)
  • RCEP(2022年生效)
  • CPTPP(2018年生效)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4月的上述一手资料及官方信息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由于法律法规会随时修订,建议您查阅一手资料或向专家确认最新信息。针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家。

杉浦健文 弁理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